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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公路局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公路局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公路局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局房產設施的管理,明晰產權,明確責任,降耗節支,盤活資產,最大限度地延長使用壽命,維護幹部職工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建設文明社區,特制訂房產設施管理制度。

一、公用房產設施

(一)公用房產設施範圍

局機關大院地面以上所有設施;住宅區內的換熱站、變電室、傳達室、廁所、公共圍牆、綠地、室外管線、道路等房產設施;養路費徵稽辦辦公樓、停車場、倉庫、未售出的商住房、廁所等公用部分的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大橋收費站辦公區、收費區地面以上所有設施,瀝青庫辦公和生產區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各養護分站地面以上所有設施;原養雞場、葛針園苗圃場地及地面以上所有附屬物;屬於公路局的其他房產設施等。

(二)公用房產設施的管理與分工

全局幹部職工都有管理和維護公路局公用房產設施的義務,為職工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產環境,保證公路事業健康發展。

1、公用房產設施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統一管理,責任包乾。做到設施完整,功能齊全,清潔衞生,使用有效。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人為損壞、丟失、污染等後果者,一律由責任人負責修復、賠償。責任單位:各科室、單位;監督單位:局行政科。

2、空餘房產的管理:為盤活資產,增加效益,空餘房產、地產,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可根據市場價實行對外租賃,避免資源浪費。對無使用和保存價值的廢舊設施、設備、材料等,必須經過專門工作小組鑑定,報局長辦公會研究批准後,按照市場價格,由公路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公開招標,統一拍賣。嚴禁個人私自處理各種報廢物品,否則由當事人退還所賣物品並加倍予以處罰。責任單位:行政科、財務審計科。

二、個人房產設施

根據國家現行房產管理制度規定,個人房產設施管理與維修的責任,一律由住户本人自行承擔。

1、個人承擔的維修範圍:個人住房及住房內的各種設施(含底層有小院住户的圍牆以內的地面附屬物);地下室及其設施;獨用的儲藏室及其設施;水、電、煤氣表(含)以內的管、線及其有關設施;室內除共用部分以外的暖氣管道、散熱器、閥門及其有關設施。以上個人住房及其設施的維修,在公路局人員和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可請求幫助,cnfla-但所需材料費用由住户個人承擔。

2、公路局承擔的維修範圍:水、電、煤氣、暖氣等計量器具(不含)以外的主管(線)及共用管線;下水道室內垂直部分的主管道及室外管道;樓房(含底層有小院住户的圍牆以外的地面附屬物)以外的散水、道路、綠地、場地、落水管、避雷針、化糞池、排水溝、路燈、公共圍牆及其它公用設施。

三、有關規定

1、樓梯道等公共部分的管理,由使用和受益者共同承擔並負責衞生保潔、秩序維護等義務。樓梯道和個人圍牆以外不得長期停放和堆放各種物品,樓外及個人圍牆以外的場地由局統一規劃和綠化,不得私自種植樹木、蔬菜和花草。否則將予以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在本局家屬院居住的職工,必須服從公路局的統一管理,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積極配合管理人員抄表、維修等工作。

3、不得擅自改變個人住房結構,不得在住宅區亂搭亂建臨時或永久性設施。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有當事人承擔。

4、本局家屬院住户安裝空調等大功率家用電器,必須報局行政科批准後實施,否則加倍收取電費。

5、本局家屬院住户安裝太陽能時,不得破壞房頂放水層和隔熱層,太陽能的上水管道必須通過煙道佈設,不得在室外裸露,違者將予以拆除,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當事人承擔。

6、嚴禁私自將個人住房向社會轉賣、租賃,確保住宅區安全。違者將收回住房,並予以停水、停電。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本制度由局行政科負責解釋,本制度自制訂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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