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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為了加強學校的學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合格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本着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學生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其性質、情節的輕重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和態度給予批評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言論和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或違犯憲法規定,擾亂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破壞安定團結者:

(一)情節嚴重,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情節嚴重,經教育堅持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

(一)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根據情節,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拘留或收審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判處拘役、徒刑或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結夥鬥毆或毆打他人侵犯人身權利者: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動鬧事,恫嚇威脅他人促使打架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提供偽證,影響查清事實真相視情節輕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人,情節較輕未致傷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較重且致傷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執械打架或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打架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策劃聚眾打架,造成嚴重後果或情節惡劣的主謀、帶頭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糾集校外人員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聚眾與校外人員打架視其情節輕重參照上述條例,從重處理;

(八)對於利用恫嚇、引誘或其它不正當手段進行私了者,經查出,當事人雙方均從重處罰,對能主動承認錯誤並揭發他人者從輕處罰;

(九)多次打人,雖然情節不嚴重,但屢教不改,影響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凡於打架使對方受傷者,根據責任情況,除給予相應的處分外,均應承擔對方相應的醫療費。

第六條 偷竊、詐騙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有偷竊、詐騙或縱容協助他人偷竊或詐騙集體、私人財物行為,價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經保衞、公安部門確認未遂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價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屢教不改,品行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以武力威脅或結夥敲詐他人錢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破壞公共財物,在教室、宿舍、飯廳、圖書館或其他公共場所損壞桌椅、門窗、玻璃、牀具、電燈及其它設備,價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價值在50至100元(含100元)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100至200元(含2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價值在2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以上違紀的學生,除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外,還應負責相應的經濟賠償;

(三)集體公共財物被損壞,如果沒有落實責任人承擔責任,由集體負責賠償;

(四)偷盜圖書館、閲覽室、資料室、報刊、書籍等,根據情況輕重,進行加倍賠償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七條 貪污學生貸款、獎學金、補助費、團費、班費或其它公款者:

(一)價值在50元以下,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價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價值在2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八條 以現金、有價證券或其它物品為賭注,進行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

(一)首次參與賭博者,視賭資大小,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屢次參與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 吸毒或在校園內抽煙者:

(一)在校園內抽煙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分;

(二)多次抽煙,屢教不改,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因抽煙造成事故或產生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並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四)吸毒者一經發現開除學籍。

第十條 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校紀校規,有損大學生形象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婚同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

(二)舉止猥褻,情節惡劣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侮辱婦女,窺視、滋擾女性等流氓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未婚懷孕無法繼續學習者,按退學處理;

(五)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男女生之間,勾肩搭背,摟摟抱抱、過分親暱或男女生之間行為舉止不檢點,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留宿異性,當事人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同宿舍在場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處分;

(七)以上問題涉及個人隱私的,在處理時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 按教育部規定,禁止學生私自在外居住。未經允許私自在外住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違反公寓規定,晝夜上網,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收看、複製、傳播、販賣淫穢物品或非法書刊和錄像製品;利用網絡收看、傳播反動、淫穢文字圖像者:

(一)凡參與收看淫書、淫畫、淫穢錄像片等淫穢物品,經教育尚能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製作、抄寫、複製、收看、傳播、隱匿不交淫穢物品、反動宣傳品或利用網絡收看傳播反動淫穢文字圖像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販賣非法書刊、音像製品,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販賣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參加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擅自離校者,一天均按曠課六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

達10-19學時者, 給予警告處分;

達20-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達30-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達40-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達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七款“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未履行請假手續離校,連續兩週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並張榜除名。

第十六條 有偽造或塗改證件、證書、介紹信、證明信、報銷單、偷蓋公章、偷改成績、冒領匯款等弄虛作假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習期間,考試作弊者:

(一)考試作弊(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夾帶及使用儲存記載有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或物品者),視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由他人*考或替他人考試;組織作弊;偷盜試卷;強迫他人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等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考試作弊兩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弄虛作假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弄虛作假,無故有意不交學費者;將學費借給他人、挪為他用者;雖然家庭困難,但生活鋪張,高消費不交學費者,並在規定註冊時間未能按期註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退學處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不參加院、系組織的集體活動,一學期無故缺席達三次以上者;

(二)違反學生守則和各種規章制度,不聽從教師、工作人員及學生幹部的勸阻和批評,造成一定影響者;

(三)在教學、實驗過程中,因不按操作規程操作,造成儀器設備或其它器材損失丟失,價值500元以上且已賠償者;

(四)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傾倒污水,拋扔廢物者(若造成後果者,視其情節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毀壞花木、造成一定損失者,或情節雖輕,但不聽勸阻批評,態度惡劣者;

(六)上課期間在教學區或非規定場所進行球類活動,不聽勸阻者;

(七)在校園內燃燒鞭炮,放火燒垃圾,不聽勸阻者;

(八)在校內有不文明行為,經教育仍拒不認錯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場所內酗酒者;

(二)私用電爐等電熱器或私接學校的電源線、網線、電話線、廣播線等公共設施者;

(三)因學習成績、評比、就業、入黨等原因,對他人尋釁鬧事者;

(四)隱匿、譭棄或私拆他人郵件者;以寫匿名信等方式造謠中傷,誣陷他人者;

(五)雖未參加違紀事件,但在組織調查過程中知情不報,有意袒護、包庇、提供偽證或以各種手段無理取鬧,向組織施加壓力,干擾調查處理者;

(六)嚴重擾亂教學秩序不聽勸阻,造成不良影響者

在校園內有不文明行為,情節嚴重者。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撕毀或偷盜圖書館、閲覽室、資料室書刊者;

(二)因私裝電器引起火災事故造成一定損失者;或擅自使用電爐等大型電器經教育不改;

(三)在學校集會、報告、演出等集體活動或食堂、澡堂、放映場等公共場所不講公德、不守紀律、不聽勸阻、搗亂、滋事、擾亂秩序而屢教不改者;

(四)違反電信法,盜打電話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如果盜打話費超過千元,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惡意欠電話費不交,根據情節輕重和金額大小,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按國家規定交清所欠電話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者;

(二)違紀後,謊報身份或逃離者;

(三)對檢舉人、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者;

(四)屢教不改或第二次違紀受處分者;

(五)對同時犯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型錯誤的學生,根據有關處分條文,分別衡量,合併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沒有包括的違紀行為,但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本規定中類似條款予以處分。

第二十五條 凡受處分者,應附加給予下列處罰:

(一)享受學生貸款者,受到違紀處分後,立即終止其貸款,經一年以上考察,證明的確有顯著悔改表現的,可以重新申請貸款;

(二)享受獎學金者,受到違紀處分後,停發其獎學金。受處分者,本學年內取消一切評優和獎勵資格。經一年以上考察,確有顯著進步者,可獲得獎學金評選資格;

(三) 學生幹部(學生會、班委會、團支部以上)受違紀處分者,撤銷其幹部職務。

第二十六條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察看期間對錯誤有深刻認識並有顯著進步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保留,材料入檔。有突出先進事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但經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畢業時未解除留校察看的,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留校察看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對其表現寫出考察意見,報學校審查批准後方可補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依據學習時間可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二十九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所在系督促其及時辦理離校手續,最遲不得超過7天。其善後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辦理。檔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處分的審批、申訴和複議:

(一)對犯錯誤學生的處理不論給予何種處分,都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經得起歷史的考驗。要由學生所在系調查、核實,並討論研究提出處分意見,由系主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簽字蓋章後,報送學生處審查。學生處根據事件情況和系一級提出的處分意見,進行討論並提出處分意見上報學院審批。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留校察看處分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審批;凡給予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由主管院長審核,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後,由學生處張榜公示,併發至各系宣佈執行;

(二)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其中因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言論和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報省教工委審批備案;

(三)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學校《陝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陝西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六)從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七)學生的處分決定各系要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生處應當及時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的文書檔案;各系學工辦應當及時真實完整的歸入學生本人檔案。畢業前應針對其受處分表現給予結論。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通用於所有在校學習的學生。包括本、專科生、自費生、委培生。聯辦的學生,參照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經XX年 7 月26 日院長辦公會議通過,自9月1日起實行。對我院以前制定的有關違紀處理規定,從本規定公佈之日起自動失效。本規定由學生處解釋。

標籤: 違紀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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