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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關於處理違紀學生規章制度

學校關於處理違紀學生規章制度

一、凡違反學校各項制度,破壞正常的教學、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別人人權,損壞公私財產,損害集體利益,尚不構成刑事處分的都是違紀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學校關於處理違紀學生規章制度

二、對違反紀律的的學生,根據錯誤情節輕重、認錯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的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警告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無後果者。

2、經常不遵守課堂、食堂、宿舍、會場、課 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造成影響者 。

3、一學期曠課三天者。

4、考試舞弊,情節較輕者。

5、損壞公私財物,態度不好者。

6、受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者。

7、頂撞教師,不接受班主任批評教育者。

8、隨意更改學校通知或亂寫通知者。

9、無故不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試者。

10、無故不上課,在校園內逗留或在宿舍裝病睡覺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毆打他人,情節較輕者。

2、一學期曠課一週內者。

3、考試舞弊,情節較重者。

4、破壞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影響,有小偷小摸行為者。

5、擾亂課堂、食堂、宿舍、會場、間操、自習、勞動等紀律,情節嚴重或耍笑起鬨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會公德,被有關部門處罰尚不構成違法者。

7、受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8、不聽門衞勸阻,未經校方同意晚自習後擅自外出學校者。

9、未經學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員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1、在校內打架,後果嚴重或影響極壞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二週以上者。

3、偷盜公私財物,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很壞影響者。

4、有較輕盜竊行為,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內者。

5、謾罵侮辱教師或校內工作人員者。

6、違反規定走進“三廳”者(含電子遊戲廳)。

7、在校內吸煙、喝酒、打麻將或其它賭博行為者。

8、受過記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9、未經學校許可,在校外住宿,並造成極壞影響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處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員到校打架者。

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超過一月者。

3、有嚴重盜竊行為,或私自動用學校設備、設施造成嚴重損壞,或勒索學生錢物50元以上者。

4、談戀愛,影響很壞者。

5、品質惡劣,道德敗壞者。

6、煽動不上課、聚眾鬧事者。

7、違反校紀校規,情節嚴重者。

8、男女無故串動宿舍,造成不良影響者。

9、受公安機關拘役以上處罰或治安處罰者。

10、受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七、處理學生, 警告、記過處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見,由教導處上報主管領導批准;留校察看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行政會審批;開除學籍、勒令退學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報主管業務部門備案。

八、凡對學生進行處分,其處分決定應張貼布告或大會公佈,並裝入學生檔案,同時將錯誤情節通知家長。

九、受處分的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外),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以解除處分。

1、解除處分,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班委會討論,班主任、有關任課教師簽署意見,上報政教處研究,報主管領導批准(受留校察看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討論)。

2、未解除處分的,處分材料裝入學生檔案,解除後轉入校文書檔案。

3、處分未解除者,一律不發畢業證,高三畢業班學生不予在本校參加補習。

4、受處分的學生,必須每月向有關部門彙報思想兩次,必須按時參加有關會議,否則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處分應張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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