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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條 為減少煤礦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程.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二條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説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説明書進行爆破作業.説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佈置圖必須標明採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説明表必須説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爆破作業説明書必須編入採掘作業規程,並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條 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製"."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後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附近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三人連鎖放炮製"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並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後,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後三牌各歸原主.

第四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應採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採煤工作面,可採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採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五條 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六條 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條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採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採用經煤炭部批准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五,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八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鬆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第九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十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採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迴風系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迴風系統中必須保證風流暢通,並嚴禁人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系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通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後的瓦斯湧入其它區域;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准.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距離和警戒範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鑽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統一指揮,並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後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入工作面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面的巖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並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人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採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並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人員安全的措施;

八,採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後,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潮濕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採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十二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製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卧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1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2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於3個;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六,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採掘工作面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如果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温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巖鬆散,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絕裝藥和進行爆破.

第十五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後,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第十六條 爆破前,機械,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佈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有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第十七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必須用電阻檢測儀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放炮器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各礦對放炮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對放炮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並進行防爆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應採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

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三,多頭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爆破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四,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距離;

五,只准採用絕緣母線單迴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迴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十九條 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掩護地點到爆破工作面的距離,由礦務局(公司)統一規定.

第二十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准放炮員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清點人數,確認無誤後,方準下達起爆命令.放炮員接到起爆命令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等5s,方可通電起爆.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如果當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情況.

第二十一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準確的測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面50m)前,地測部門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並且只准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脱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迴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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