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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於20xx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但是,20xx年3月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將《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廢止。

下面來回顧下該規定具體條文: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採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注:七條規定沒有將礦工職業危害保護和防治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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