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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操作規程範例

爆破工操作規程範例

1、向班組長接受任務後,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填寫領取單,嚴禁攜帶不合格的瓦斯檢定器下井使用。

爆破工操作規程範例

2、領取並檢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氖燈要發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檢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電池有電。

3、領取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或聚氯乙烯鋼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4、領取掏勺,木杆、竹杆、木或竹質炮棍,炮棍的直徑應略大於藥卷直徑。

5、領取炸藥:

(1)持有區隊長、技術人員簽字蓋章的或經主管部門批准的火藥領取單到爆破材料發放站領取當班用的炸藥。

(2)只准領取作業規程規定的煤礦安全炸藥,嚴禁領取和使用非煤礦安全炸藥、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含水超過0.5%的銨銻炸藥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鬆的硝酸銨類炸藥。

6、領取電雷管。

(1)只准領取瞬發電雷管或毫秒延期電雷管,毫秒雷管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

(2)當面點清電雷管數量。

(3)嚴禁領用延期性電雷管,非電導爆管。

7、運送爆破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放炮員親自攜帶運送。

(2)放炮員和放炮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不準超過局、礦規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須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電雷管和炸藥應分裝在不同的容器內或分裝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間隔內並加鎖,嚴禁將火藥裝在衣袋內。

(4)攜帶爆破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籠上下。

(5)攜帶爆破材料的人員乘坐車輛時,不得與其他人同乘一列車,並要乘坐靠尾部的車輛,每車不超過2人。

(6)攜帶爆破材料人員不得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沿井筒上下。

(7)領到爆破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8)嚴禁用刮板輸送機,膠帶輸送機運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臨時存放時,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無電器設施不潮濕的安全地點。

(2)火藥箱內只准存放炸藥和電雷管,嚴禁將瓦斯檢定器,放炮器存箱內,炸藥和雷管必須用隔板隔開,不許混放。

(3)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炮藥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炮藥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懸掛在乾燥地點。

9、裝配引藥。

(1)只准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3)嚴禁坐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

(4)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應將成束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一個引藥只准裝一個雷管。

(5)裝配引藥時,應先將炸藥卷頂部揉軟,用木杆在藥卷的頂端中心垂直紮好略大於電雷管直徑的孔,然後將電雷管插入孔眼,將腳線在藥捲上拴一個扣,剩餘的腳線全部纏在藥捲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嚴禁將電雷管從藥卷側面硬插入藥卷中或捆在藥捲上。

(6)裝配引藥時,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或衝擊,防止折斷腳線及損壞其絕緣層。

(7)裝配引藥的數量應根據眼數而定,並且用多少裝配多少,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10、裝藥前,放炮員要與班組長及瓦斯員對工作面及炮眼進行全面檢查,對所檢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裝藥。

(1)裝藥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工作面風量不足或風向不穩定。

(3)裝藥地點20米以內煤塵堆集飛揚。

(4)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的危險。

(5)有傘檐,炮道不符合規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內有異狀,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現裂縫,温度驟高驟低等。

(7)有眼深小於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規程規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內煤粉未清除乾淨。

(9)基本支護與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10)發現瞎炮未處理。

11、裝藥:

(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乾淨。

(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衝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3)正向爆破的引藥最後裝,裝引藥時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藥,一手鬆直腳線,但不要過緊,不得損傷腳線。

(4)填炮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搗壓實,眼孔填夠炮泥後,要將腳線扭結,並盤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邊。

(5)炮眼封泥應採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後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裝材料或可烯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米時,不準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硬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米到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米。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5)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不得小於0.3m。

(6)工作面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破巖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13、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佈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進行警戒,放炮員必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並要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等標誌。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採掘面貫通,在相距15米時,必須在要通處設警戒,直到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程》的規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2)存在第20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後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條規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2)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用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採取安全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只准採用絕緣母線單迴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迴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後,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並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並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後,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並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並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後,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後,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後,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後將線母從放炮器上摘下並打結短路。

18、炮後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後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25條。

(2)通電後若沒有爆炸,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鐘,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條辦法處理。

19、處理拒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拒炮至少0.3米處另打同拒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拒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拒炮處理完畢後,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拒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並經班組長同意後,放炮員須吹長哨並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並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不準私藏電雷管和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後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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