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講話稿 >安全穩定講話稿 >

煤礦工作人員不得不知的安全規程中對作業規程和措施要求!

煤礦工作人員不得不知的安全規程中對作業規程和措施要求!

作為一個在煤礦礦場工作的人,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一定要知道的作業規程和措施要求有哪些呢?大家又知道多少呢?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些相關知識,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煤礦工作人員不得不知的安全規程中對作業規程和措施要求!

除第三編井工煤礦中第五章衝擊地壓防治(225~245條)、第九章第二節立井提升(393~407條)、水力採煤、放頂煤開採、連續採煤機、柔性採煤法等和第四編露天煤礦(510~636條)以外,

有19條對“作業規程”進行要求

1.第四條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第八條 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3.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無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4、第五十八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並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時需要用金屬前探樑對當班開挖進尺進行臨時支護,永久支護當班跟攏磧頭,本條主要針對錨噴巷道)

5、第六十一條 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在使用耙裝機、反井法掘進煤倉時)

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主要是根據耙裝機的容繩量,還有必須和錨噴巷道臨時支護長度一致)

6、第八十條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要根據阻車器和擋車欄的設計標準)

7、第九十六條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者補充安全措施。(遇地質構造、冒頂等)

8、第九十八條採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採煤工作面的浮煤應當清理乾淨。(在作業規程防火一節註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條 錨杆(索)的形式、規格、安設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體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以及圍巖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巷道設計斷面時通過驗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條採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必須停止採煤,採取人工強制放頂或者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強制放頂措施或採空區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條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條 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五)採煤機採煤時必須及時移架。移架滯後採煤機的距離,應當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者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採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條礦井開拓或者準備採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五)採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和備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的交叉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設標準,應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條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採煤工作面必須採用後退式開採,並根據採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然發火期確定採(盤)區開採期限。在地質構造複雜、斷層帶、殘留煤柱等區域開採時,應當根據礦井地質和開採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採(盤)區開採方式和開採期限。回採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採煤工作面採到終採線時,必須採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

16、第三百四十八條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説明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佈置圖必須標明採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者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説明表必須説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必須編入採掘作業規程,並及時修改補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條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一)採掘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有支架損壞,或者傘檐超過規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條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在安全地點起爆。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條編制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電源線纜的敷設,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繪製安全監控佈置圖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井下通信系統圖,並及時更新。

有69條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條煤礦使用的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經過論證並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經過安全性能檢驗,取得產品工業性試驗安全標誌。

2、第十六條井工煤礦必須制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正常運行,落實24h值班制度。復工復產前必須進行全面安全檢查。

3、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槽開挖必須制定防治水和邊坡防護專項措施。

(二)由明槽進入暗硐或者由表土進入基巖採用鑽爆法施工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時,應當制定防止設備、軌道、管路等下滑的專項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必須將溜矸(煤)道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當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專項措施。

4、第五十七條採用反井鑽機掘鑿暗立井、煤倉及溜煤眼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在下方停留、通行、觀察或者出渣。出渣時,反井鑽機應當停止擴孔作業。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採取保護措施。

(二)嚴禁幹鑽擴孔。

(三)及時清理溜矸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制定處理堵孔的專項措施。嚴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業。

(四)擴孔完畢,必須在上、下孔口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5、第五十八條施工巖(煤)平巷(硐)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並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大型設備、構件下井前必須校驗提升設備的能力,並制定專項措施。

7、第八十四條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二)礦井臨時通風機應當安裝在地面。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8、第九十三條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區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9、第九十四條採(盤)區結束後、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樑、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 的不得小於90kN,柱徑為80mm 的不得小於60kN。對於軟巖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滿足安全的條件下,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者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託偽頂開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條採用錨杆、錨索、錨噴、錨網噴等支護形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條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條採煤工作面採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採煤工作面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條近距離煤層羣開採下一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條 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採設備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乾淨。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七)當採高超過3m 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採高超過4.5m 時,必須採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更換支架,以及拆修頂樑、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內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四)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條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維修錨網井巷時,施工地點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範圍擴大的措施。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當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當先加固鄰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後,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當採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條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當遵守本規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條進風井口必須佈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温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佈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温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條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區的迴風,必須引入總迴風巷或者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迴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者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者無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並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迴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迴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並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26、第一百五十條採、掘工作面應當實行獨立通風,嚴禁2個採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一採區內1個採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1個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佈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後,可採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採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佈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迴風可以串入採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27、第一百六十一條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的應急預案。因檢修、停電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條掘進巷道必須採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者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巖巷掘進採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應當採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條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當安設自動風門或者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者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條採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條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者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後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者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條停風區中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1.5%,且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33、第一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閲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閲,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閲。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當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條抽採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當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五)抽採的瓦斯濃度低於30% 時,不得作為燃氣直接燃。進行管道輸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時,必須按有關標準的規定執行,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條開採有煤塵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條突出煤層的採掘工作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條開採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採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採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採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湧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條井巷揭煤採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採用遠距離爆破時,起爆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者避險設施內,起爆地點距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迴風系統必須停電撤人。爆破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當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小於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條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瓦斯超限、出現火源,以及防止再次發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條煤礦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條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條進風井口應當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 如果不設防火鐵門, 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條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當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並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範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五條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條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採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採線、終採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條採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應當有灌漿前疏水和灌漿後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條採用阻化劑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應當採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條採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並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採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採煤工作面回採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週1次抽取封閉採空區氣樣進行分析,並建立台賬。

51、第二百八十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時,應當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迴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温度。發現復燃徵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

52、第二百八十一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採掘工作。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採掘時,必須編制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 (二)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煤層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採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井,應當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視制度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產撤出井下全部人員,只有在確認暴雨洪水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54、第三百條在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巖石洞穴附近採掘時,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條對於煤層頂、底板帶壓的採掘工作面,應當提前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條開採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應當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夠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當採取疏水降壓、注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者充填開採等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57、第三百零七條煤層頂、底板分佈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要運輸巷、軌道巷和迴風巷應當佈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中,並以石門分區隔離開採。對已經不具備石門隔離開採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水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58、第三百零八條水文地質條件複雜、極複雜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應當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統基礎上另外安設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涌水量的潛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險的採掘區域,應當在其附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透)水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59、第三百一十條井巷揭穿含水層或者地質構造帶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並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條在預計水壓大於0.1MPa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應當在探放水設計中規定。預先開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作業人員瞭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條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 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條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及恢復被淹井巷前,應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井下物品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km 的礦井以及井下不設置物品庫的礦井內,可以設物品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五)建井期間的物品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通風系統。必須制定預防物品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條在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條在高瓦斯、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鬆動煤體而進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於0.6m 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進行炮眼深度小於0.6m 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封滿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五)採掘工作面用電設備電壓超過3300V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條改接或者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69、第七百零五條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進行災區偵察,探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性質,事故發生地點、波及範圍,災區人員分佈、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搶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好了今天小編的介紹就到這裏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你喜歡記得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哦!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jianghua/anquan/8w46j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