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參考)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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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加強公司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通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然後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並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複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 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係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不超過三個月的或完成一定任務的
沒有試用期
超過三個月不滿一年的
不超過一個月
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
不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或無固定期限
不超過六個月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 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 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 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信息的,如未滿16週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4公司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採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後,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裁減人員的。
3、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3.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2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3女員工在“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需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並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如不辦理各項手續,導致公司產生損失的公司可以予以追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2.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2公司採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員工人格尊嚴的;
2.3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4公司拒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員工辭職,須填寫《離職申請單》或其他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材料,並積極配合公司在離職日到期的三日內辦理各項離職移交手續(如因不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導致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員工違法或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合同造成公司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 離職移交
1.員工不論任何原因離職的,都應填寫《員工交接單》,辦理移交手續後方可離開。
九. 考勤制度
1、工作時間
1.1本公司實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之工作時間制度,公司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的具體情況調整工作時間。
1.2本公司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下午17:00,中午12:00—13:00為午休。根據冬令、夏令時間情況,公司可作相應的作息時間調整,調整後公司另行公佈。特殊技術人員及生產一線人員的工作時間公司另行規定。
1.3輪班、加班、調休等依實際生產工作需要由公司確定。
1.4如果公司因生產需要加班時,員工應儘可能的予以積極配合,由加班的部門填寫《加班申請單》,部門主管須在《加班申請單》上簽字,《加班申請單》上須有加班時間、加班內容等要素,《加班申請單》和《考勤卡》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兩項必須依據,《加班申請單》與《考勤卡》不一致的,以《加班申請單》(一式兩份)為準。公司因工作需要,要求員工加班時,事後補休或給付加班費,加班之計算按勞動法規定辦理;
2、 打卡
2.1從業員工上、下班除 總經理 級別以上及特殊工種人員免打卡外,其餘人員上、下班均應打卡;
2.2員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委託他人代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者,記警告一次(罰款20元);
2.3打卡記錄作為考核員工是否到崗的依據,如未打卡者一律視為曠工。
2.4上、下班已打卡但無故不到勤或者不到崗者,以曠工論;
2.5若發生考勤卡遺失、停電或打卡機故障、出差等原因而未打卡時,必須於第二個工作日12:00之前填寫《未打卡申請單》或《出差申請表》、《外出申請單》,由所屬部門主管和人事部會籤確認上下班時間。
3、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曠工
3.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為遲到;
3.2下班時間未到而提前離崗者為早退;
3.3工作時間內未經部門領導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擅離職守;
3.4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不到一小時的,扣半天工資; 超過一小時的未經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作曠工處理。
3.5遲到/早退累計時間超過10 (含)分鐘每次罰款20元。
3.6曠工一天記大過一次(罰款100元),並扣除當月全勤獎,曠工兩天記大過二次(罰款300元),曠工三天記大過三次(罰款500元)。
3.7一個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10 (含)分鐘後累計三次記大過一次。
3.8員工無故曠工三日及三日以上者,公司有權直接解除其勞動合同。
4、公出或出差
員工因公務需要,於上班中離開崗位或出入廠者,應事先填寫《外出申請單》及《出差申請表》,呈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如未能事先辦理公出手續者,應補填《外出申請單》及《出差申請表》,説明延遲原因,呈部門主管核籤後,遞送人事單位備案。
十. 休息休假制度
1、 公司休息休假類別及標準
項目
標準
補充説明
休息日
每週二天
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平均每月工作天數20.83天
國定節日
具體以國家規定為準
醫療期病假
連續工齡十年以下
本單位工齡5年以下
3個月
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年以上
6個月
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連續工齡十年以上
5年以下
6個月
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10年
9個月
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0-15年
12個月
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5-20年
18個月
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0年以上
24個月
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婚假
一般
3天
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
晚婚
10天
男年滿25週歲或者女年滿23週歲初婚為晚婚。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喪假
1-3天
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
產假
產假
一般產假
98天
產前假15天,產後假83天
難產假
增加15天
多胞胎產假
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流產
懷孕四個月以內流產的
15天
四個月以上的
42天
晚育
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女年滿24週歲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滿23週歲結婚後懷孕的初次生育,為晚育。
節育
2-21天
根據節育手術需要相應休息(須提供市級醫院或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師證明)。
請病假、婚假、喪假、產假的,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否則公司有權不予同意。
2.帶薪年休假
關於帶薪年休假部分:根據法律規定,為促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公司的特點,特制定帶薪年休假辦法:
2.1累計工作一年以上者方可享受年休假。
2.2年休假時間:1年以上不滿XX年的,年休假5日;已滿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日;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日。
2.3需要休帶薪年休假者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如連續工作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記錄)。
2.4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對員工年休假予以統籌
安排,如確因生產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員工應予以積極配合公司的生產經營,但公司需按規定支付報酬。
2.5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以農曆年為準)安排。
2.6需休年休假者,必須提前一個月進行申請,辦好規定的手續,向主管申請並得到許可,如擅自休假,當作曠工處理。
2.5對於事假與年休假的折抵或病假的折抵問題,以法律的具體規定為準。
3. 事假:
3.1本公司員工請事假每月不得超過五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十四天,超過者公司不予同意;
3.2事假必須事前向部門主管及公司總經理提出並獲准,不得事後補假;
3.3事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最低二小時;
3.4事假扣事假期間工資和當月全勤獎;
4、請假手續
4.1員工請假應提前向所屬部門主管口頭申請,經同意後,填寫《請假單》,並註明假別、理由、日期,經部門主管及人事部批准後方可休假。
4.2請假期間再次續假,若含有休假日,此休假一律以請假計算。
4.3因急病或偶發特別事故,未及時事前請假時,應予當天上午8:00上班時間提前半小時,以電話形式向人事或各自部門主管聯絡,得到批准後,才允許請假,但次日上班時必須補辦請假手續。
5、請假核准權限
5.1一般員工請假——由部門主管及部門經理批准後再報人事部共同批准,但五日以上者,須報總經理批准。
5.2中層主管級員工請假——由部門經理批准後再報請總經理批准。
5.3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批准。
5.4未經本條規定權限批准的,不得准假。
6、全勤獎
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出滿勤,特對一線員工設全勤獎(每月 80 元),下列情況扣當月全勤獎:
6.1當月有請事假的;(請病假、產假、年假、婚假、喪假的不扣全勤獎)
6.2當月有曠工、遲到、早退記錄的;
6.3非當月一日(一日為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的順延)進公司上班的。
7、其他規定
7.1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公司有權酌情不予准假或縮短假期或推遲假期。
7.2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請假單》上需有代理人簽字確認。
7.3未請假或假期期滿未上班又未辦理續假者,以曠工論。
7.4如發現有虛構事實請假者,以曠工論並給予相應處罰。
十一. 工資制度
1、工資標準: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法律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2、工資分配製度:公司根據情況制定工資結構,確定各崗位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分配辦法。本公司員工的工資實行級別、職務、崗位不同給予不同級別的工資,工資結構為:
基本
職務
崗位
夜班
全勤
加班
績效
工資
津貼
津貼
補助
獎金
費
獎金
確定工資時應考慮下列原則:
2.1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資按本公司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執行,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2試用期後的新員工原則上應自最低級別工資起薪,但已具工作經驗或能力特別優異為本公司所需人才的,起點工資可提高一至兩級。
2.3公司在適當期限內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對員工工資進行調整,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2.4崗位津貼、職務津貼隨員工工作崗位、工作表現而變動,由低職調任高職工作,應改成所調任級別工資;由高職調任低職工作,應改成所調任級別工資。
2.5底薪、全勤獎、崗位津貼、職務津貼,前述四者之和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同時以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
3.支付週期:公司每月支付一次工資,本公司在每月 15 日支付上月工資。工資支付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順延至此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
4、工資支付記錄:公司書面記錄支付員工工資的應發項目及數額、實發數額、支付日期、支付週期、依法扣除項目及數額、領取者姓名等內容,員工如對公司發放的工資存在異議應在三日內向公司提出。公司二年內保存工資支付記錄。
5、員工出勤記錄:公司書面記錄員工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員工核對並由員工簽字確認,員工未簽字確認的則視同無誤。公司保存二年內勞動考勤記錄。
6、加班加點工資:
6.1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6.2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6.3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休息休假工資支付標準:
7.1員工依法享有的法定節假日以及年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期內的哺乳時間、男方護理假、工傷員
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間,公司視同員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7.2員工因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公司應當視同員工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7.3公司提供正式員工2天帶薪病假,月累計病假2天以內(含2天)者,視同出勤;月累計病假2天以上至10天以內(含10天)者,按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發放;連續病假10天至30天以內(含30天)者,實發工資為正常出勤月工資的50%,病假需提供正規醫院的證明,病例等相關資料。
7.4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公司向員工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職工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職工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職工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職工工資的100%計發。疾病救濟費標準: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職工工資的40%計發;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職工工資的50%計發;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職工工資的60%計發。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5公司非因員工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公司沒有安排員工工作的,可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中止手續,或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生活費。
7.6員工在事假期間的、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由於員工本人的原因中止勞動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其期間的工資:
8、 下列情況,公司可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8.1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公司可扣除相應的罰款(但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應發工資的20%);
8.2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應賠償公司的,公司可從工資中扣除賠償費;
8.3員工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税;
8.4員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8.5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要求公司協助執行的。
十二. 社會保險、員工福利、衞生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1.公司按照國家規定計提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項。
2.公司按國家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3.公司為員工提供工作服和勞保鞋,每滿一年可申領冬裝、夏裝各一套及勞保鞋一雙,如員工離職時未滿規定年限,則按員工的服務期折算扣款。
4.公司免費發放防塵服、棉手套、棉口罩等勞保用品,如員工離職應將清洗乾淨的防塵服交還公司。
5.公司備有食堂,員工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是否在公司就餐(具體收費見《用餐管理制度》)。
6.公司備有員工宿舍,員工可依規定申請住宿(詳見《宿舍管理制度》)。
7.公司為符合條件的員工提供如下法律規定以外的福利:
公司每年5月定期對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公司可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臨時性對全部或一部分的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如無正當理由,員工不得拒絕健康檢查。
8.公司對有關員工進行出國或國內培訓,公司與培訓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具體見《培訓管理制度》。
十三. 獎懲 制 度
1.獎懲種類及獎罰金額
獎勵分為:1.嘉獎;獎金:20- 50 元
2.小功;獎金:100元
3.大功;獎金:300元
4.晉升;職務津貼、崗位津貼等升到所處職級。
懲罰分為:1.警告;罰款:20 元
2.小過;罰款:50 元
3.大過;罰款:100元
4.降職;職務津貼、崗位津貼等降到所處職級。
5.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獎勵:
基本原則:對公司經營管理或業務拓展有促進作用,且有具體事實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實:
2.1.品行端正,工作認真,盡忠職守,表現突出,堪為同仁模範者;
2.2.領導及教育訓練部屬有方,使業務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2.3.維護或爭取公司聲譽,有特殊貢獻者;
2.4.臨時緊急事件處理得當,減免公司財物損失或見義勇為者;
2.5.自動協助非職務內工作而卓有成效者;
2.6.熱心參與或推動品質改善活動,針對公司或部門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後確有顯著之優良效果,並起到積極推動作用者;
2.7.對銷售或顧客服務有優良表現者;
2.8.預防保養機具或搶修工程有優良表現者;
2.9.維護工廠管理秩序與安全衞生有優良表現者;
2.10.制定工作方案計劃確實可取,並執行認真,實施後達到預期目標,效率優異者。
2.11.管理得當,使工作秩序井然,致工作效率提高,或節省使用原物料,減低成本,獲得優良效果者。
2.12.及時、有效地制止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或在搶險搶修中挺身而出,使公司人員及財產免受更大損失者。
2.13.拒受賄賂或饋贈,廉潔自律,有具體事實者。
2.14.對歷年來之行政管理、技術難題處理得當,使久積之惡習或困難得以解決和排除者。
2.15.改進管理技術而發揮最大功能,節省使用原物料而降低成本,有據可證者。
2.16.遇重大災害時奮勇搶救,致使公司損失得以避免和減輕至最低限度者。
2.17.防止或消除重大災害或檢舉重大的舞弊或盜竊行為,使公司免受損失者。
2.18.積極進行技術革新和新產品開發,實施後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有較大經濟效益者;
2.19.其他有利於公司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具體事證者。
3.懲罰:
警告、小過、大過或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原則:對公司內部經營管理或外部業務推展上造成不良影響,有損公司外部聲譽,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3.1除另有規定外,員工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警告:
3.1.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吃東西、閲讀無關職務工作之書報雜誌或從事規定以外之工作者;
3.1.2.在工作期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1.3.因過失職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3.1.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規定者;
3.1.5.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3.1.6.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3.1.7.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執行職務者;
3.1.8.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拒絕警衞人員查驗者;
3.1.9.破壞環境衞生者;
3.1.10.初次穿着拖鞋入廠上班者;
3.1.11.在飯廳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
3.1.12.公出辦事不填寫外出單者;
3.1.13.品行不正,無禮,辱罵或惡意詆譭他人者;
3.1.14.進入廠區上班,不配掛廠證者;
3.1.15.受指定上課人員無故不參加者;
3.1.16.工作時間內,未經同意私自會客或打私人電話者;
3.1.17.遇非常事故,故意規避者;
3.1.18.不依照公司制度或程序辦事,規勸不聽者;
3.1.19.其它類似上述各項的行為時。
3.2除另有規定外,職工如有違反下列事情之一者,予記小過
3.2.1.管理監督方面鬆弛致所屬主管工作散漫,怠惰,推諉或迴避責任者;
3.2.2.塗改或撕毀識別證、塗牆壁或損壞機器設備情節輕微者;
3.2.3.散佈不利公司之謠言或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3.2.4.未經許可私自帶人入廠者;
3.2.5.攜帶物品出入工廠拒絕守衞人員查詢檢查者;
3.2.6.工作時間內睡覺或下班時間未到擅自停工者;
3.2.7.非機械故障或原料不足因素,故意降低產量、質量標準者;
3.2.8.對同仁惡意攻擊、誣告、作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3.2.9.投機取巧、隱瞞真相、牟取非分利益者;
3.2.10.翻閲不屬於自己掌管之文件、帳簿、表冊、函件者;
3.2.11.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3.2.12.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影響秩序者;
3.2.13.違規使用各種器具者;
3.2.14.在非值班時間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工作場所者;
3.2.15.在規定以外的時間、場所吸煙者;
3.2.16.其它類似上述各項的行為者。
3.3員工如有違反下列情事之一者,予記大過:
3.3.1.疏於監督,導致屬下舞弊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3.2.違反工作方法,嚴重影響生產或產品質量者;
3.3.3.工作懈怠,失時誤事,致使公司損失有據可查者;
3.3.4.忽視職責,違反正確工作方式,導致公司財務損失者;
3.3.5.任意浪費使用原物料或損壞公物者;
3.3.6.利用公司設備、材料製作私人對象或委託他人制造者;
3.3.7.捏造不實記錄、報表、文件矇蔽上級者;
3.3.8.發現機器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主管者;
3.3.9.不遵循主管指導,影響工作或業務推行,為公司帶來損失者;
3.3.10.託人或代他人刷卡,超過二次(含)者;
3.3.11.行為粗暴、破壞紀律、屢教不改者;
3.3.12.疏於管理或錯誤指導,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3.13.請假、調職時未按規定交辦事務使公司遭受損失者;
3.3.14.遺失重要文件、機件、工具者;
3.3.15.故意怠工者;
3.3.16.未經許可擅自操作或使用不屬於自己經營的設備、儀器或技術性工具者;
3.3.17.造謠生事,散播流言,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3.3.18.其它有類似上述各項情況的行為者。
4.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原則: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直接予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4.1.屢教不改,對主管下達的命令頂撞頑抗者。
4.2.品行乖張不羈,打架鬥毆,足以危害公司或員工利益者。
4.3.未經同意私自安裝或刪除電腦軟硬件者。
4.4.偽造考勤記錄者。
4.5.在工作場所或上班時間內酗酒滋事、賭博、有傷風敗俗事情或其他不良行為者。
4.6.在工作時間內躺卧睡覺者。
4.7.在禁煙區域吸煙或生火者。
4.8.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矇蔽公司,出具偽證證書或文件或捏造謊報事實者。
4.9.盜竊公司財產(含夾帶)者,或犯有偷竊、舞弊或其它犯罪行為而使公司無法對其信任者。
4.10.在工作場所內策劃、支持、參與或企圖偷竊、侵吞、破壞等類似行為經查屬實者。
4.11.對上級主管及其家屬或同事進行威脅或犯法行為,或誘惑、慫恿主管及其家屬或同事進行犯法行為者。
4.12.攜帶槍彈利器進入工作場所欲圖謀不良者。
4.13.故意散佈不利於公司之謠言或泄露公司業務機密,對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
4.14.嗜好酗酒、吸毒或染有其他不良惡習者。
4.15.因職務關係受賄、欺詐或其他不法行為。
4.16.故意破壞公司財物,或隱瞞過失而造成公司重大損失。
4.17.張貼標語、散佈傳單、聚集羣眾、公開演説、煽動公憤、挑撥離間或類似行為足以使公司秩序混亂者。
4.18.挑撥離間導致員工離心分裂或煽動員工停工、罷工者。
4.19.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天(含),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五天的。
4.20.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員工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者。
4.21.累計記大過三次者。
4.22.其他與上述條款相類似者。
5.程序
5.1發生獎懲事項後,履行下列程序:部門主管書面向人事部報告——→人事部進行調查核實並簽署意見——→向總經理室報告核定獎懲等級——→人事部公告。
5.2所有獎懲均由人事部公告並告知本人,由人事部備案並記入員工個人檔案。
5.3在勞動合同期間內三次記大過的,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解僱)。
5.4一年時間內之嘉獎與警告、小功與小過、大功與大過可以抵消,不同級別或一年以外之獎懲不得抵消。
5.5另兩次警告等於一次記小過,兩次小過等於一次記大過,
5.6對員工作出懲罰決定應在發現員工有違紀事實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
6、特別規定
6.1員工必須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遵照執行。
6.2員工在工作過程中應廉潔奉公,不得收受業務單位饋贈、賄賂和其他好處。
6.3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除接受處罰外,對造成的公司損失還應負賠償責任。
6.4本公司員工之獎懲應審視當事人之動機、手段、目的、影響、平時表現及事後態度,酌情議處,做到賞罰分明,以維護公司管理秩序,提高員工工作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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