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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管理制度(修訂稿)

職稱管理制度(修訂稿)

1、教師專業技術考核量化細則

職稱管理制度(修訂稿)

根據x政人社發(xx)254號文件和x市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就我校原有的專業技術考核辦法進行補充修訂,特制訂此細則。

(一)資歷。(10分)依據調資辦法,一律為虛齡。

教齡在26年以上10分,21---25年為9分,16---20年為8分,11---xx年為7分,xx年以下為6分。

(二)職齡。從任現職務至今每年計1分。

(三)考勤。(10分)出滿勤者計10分,病事假在1---29天內,每天扣0.2分。累計30天以上不得分。

(四)班主任(含校委會成員、社團組織負責人)(5分)

1、從被考核年度開始往前三年開始計分,至今連續擔任虛五年的計5分。

2、連同本學期在內,近五年內間斷擔任的計分辦法如下:當年度擔任的計2分;本學期及近五年內擔任的每學期計0.5分。

説明:聘任現有職稱之後開始統計此經歷。

(五)獎勵。(5分)教師任現職以來(部分獎勵為近三年來)取得的榮譽和突出成績進行獎勵:

1、教學能手獎。由省、市、縣教育及人社部門共同認定的,經過課堂教學實地競賽評選的教學能手分別獎勵3分、2分、1分。僅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取一半分。

2、六年級成績獎。(1)從xx年起,六年級教學質量檢測中(以縣教育局統計文件為準,未進行評比的不列入此獎勵)獲城區國小單科第一名者,獎勵2分。累計兩次榮獲此榮譽的,凡具備職稱晉升資格者可優先評優。(2)凡在六年級統考中居全縣前三名者,通過教育局表彰獎勵,頒發榮譽獎證書的,按市局(或縣政府)榮譽進行提格獎勵。該科目其他的科任教師在本年度評優時可計1分。

3、亮點工作成果獎。近三年以來(按考核學期往前推算),我校承擔的縣級以上全員性大型文體展示,給第一負責人獎勵2分。

4、其他榮譽獎。(1)教育部、省政府榮譽計3分。(2)省教育廳、市委市政府獎勵的計2分。(3)市教育局、縣委縣政府獎勵的計1分。(4)縣教育局、市教研室、縣級以上其他部門獎勵的計0.5分。

説明:(1)以上榮譽需學校推薦方列入獎分範圍。(2)一般選取最高榮譽進行獎勵,不重複累加。(3)從xx年起在六年級考試中榮獲城區國小第一名者可在最高榮譽基礎上進行分數累加。

(六)工作量(14分)

1、二級教師工作量以被考核年度為準,被考核年度教師承擔雙班語數的,或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周工作量在15課時以上的,可計14分;沒有達到以上工作量的,周工作量在12課時以上可計13分。

2、一級教師工作量按近三年(含被考核年度)平均工作量為準:(1)教師平均周工作量在18課時以上、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在15課時以上,計14分。(2)教師周工作量在16——17課時、學校領導達到市上規定代課標準的,計13分。(3)教師周工作量在12---15課時的,計10分。(4)教師低於12課時的不計分。

(七)評議.教師與考核領導小組評議各佔40%、60%

2、晉升一級教師職稱必備條件

1、職齡: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幼兒園、國小、國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幼兒園、國小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信息技術水平:取得國家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3個模塊的合格證,符合免試條件除外(45週歲以上,以上級規定的出生日期為準)。

3、工作量:周總工作量在12課時以上。

4、繼續教育:上學年校本研修不低於10學時,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年均不少於72學時。

5、課題研究:任職以來參與完成1項縣級以上教科研課題。

6、綜合考核:上學期綜合考核均在60分以上,任職以來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為優秀。

7、有下列情況之一者,3年內不能申報評審:

(1)拒絕承擔教育教學、教科研任務、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的。

(2)弄虛作假,虛報工作業績,謊報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的。

(3)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4)違反上級政策或學校規定,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3、晉升高級教師職稱必備條件

1、教齡與職齡:具備博士學位,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本科學歷者累計有xx年工作經歷),並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起始學歷為大學專科,並在幼兒園、國小、國中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20年(後取大專學歷為25年),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2、教師培養:能發揮教育教學帶頭人的作用,在指導和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

3、繼續教育:上學年校本研修不低於10學時,教師繼續教育培訓年均不少於72學時。

4、綜合考核: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等次,至少須有1次以上為優秀等次,上學期學校綜合考核在60分以上。

5、教科研:任現職以來至少參與完成1項市級以上教科研課題或完成2項校本研修任務,並有完整的總結報告。

6、工作量:達到市上規定的最低工作量。

7、工作榮譽:承擔縣(區)級以上的示範觀摩教學活動,或者在縣(區)級以上會議上進行經驗交流,或者教育教學工作獲得縣(區)級政府獎勵。

8、支教經歷:在鄉鎮以下學校、教學點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農村學校支教經歷的教師,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評審。

9、如同時具備條件堅持班主任(含校委會成員、社團組織負責人),以及工作量較重的優先。

10、有下列情況之一者,3年內不能申報評審:

(1)拒絕承擔教育教學、教科研任務、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嚴重失職的。

(2)弄虛作假,虛報工作業績,謊報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的。

(3)受黨紀、政紀處分的。

(4)違反上級政策或學校規定,經教育不予改正的。

説明:以上各項指標隨上級相關規定和文件精神變化而調整,如有相互牴觸的按上級文件精神執行。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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