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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

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

槽車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特殊工種的安全管理,確保液氯充裝過程中鋼瓶使用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工作程序

3. 門衞登記

液氯瓶車及槽車進入公司,必須按公司規定規範安裝阻火器,嚴禁超車、超速行駛。

4.開具計劃單的審核程序

4.1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對駕駛員和押運員進行安全告知,並認真填寫《相關方安全告知登記表》,並告知購貨單位人員嚴禁私自裝車以及無關操作,以規範其在公司內的行為。

4.2計劃員在開具計劃單前要認真查驗提貨單位以下資質和要求,並填寫《危險化學品裝車查驗、核准登記表》

4.2.1購貨單位的資質。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

4.2.2運輸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資質。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許可證》;

4.2.3運輸車輛的資質。具備:①機動車輛行使證;②與核准經營範圍一致的《道路運輸證》;③運輸車輛及罐體與行使證照片一致;④《道路運輸證》核定載質量與行使證標註的載質量一致;⑤移動式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承壓罐車)最大充裝量應不大於行使證核定載重量。

4.2.4駕駛員和押運員的資質。具備①駕駛員駕駛證、《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②押運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

4.2.5安全警示標誌、標識。運輸車輛、罐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告示牌和噴塗“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運輸危險貨物標誌。車頂應有三角形黃色危險品標識的頂燈。

4.2.6開具計劃單前還要查驗公安部門出具其他憑證:是液氯的還要檢查其:①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或準購證;②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4.3缺少上述任何一種證件和不符合要求的,均不予開具計劃單。

5.液氯運輸車輛的停放管理規定

5.1液氯車輛進廠後必須停放在規定的《液氯車輛專用停車場》內,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2接到通知需要裝車時開車到包裝現場,裝車完畢後立即駛離充裝現場。

6.檢驗鋼瓶、槽車

6.1驗瓶

6.1.1鋼瓶由專門驗瓶人員進行檢驗。

6.1.2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客户的待充鋼瓶逐只檢驗。

6.1.3鋼瓶吊下後方可進行檢驗。

6.1.4檢驗分為兩級:

一級檢驗為外觀檢查,包括以下內容:最近一次打壓時間必須在兩年之內、外表的腐蝕情況、針型閥和安全堵是否齊全完好、鑑別瓶內氣體性質。

二級檢驗為檢驗瓶內餘氯純度,須符合《工藝安全操作規程》中的相關要求。

檢查鋼瓶安全帽和小六角帽是否齊全,是否有防震圈,鋼瓶缺少配件應詳細填寫記錄,並及時通知營銷公司領導。

目測鋼瓶,瓶體嚴重變形、外表腐蝕嚴重、漆色改變的要做好標記,並與合格鋼瓶分開放置。

鋼瓶檢驗人員必須對檢驗的鋼瓶及槽車貼標籤進行標識並做好記錄,對未貼標籤或記錄不全的一經發現罰款20元/瓶。鋼瓶及槽車充裝人員在充裝完畢之後,馬上貼上充裝標籤和安全標籤,註明充裝數量、充裝人、充裝時間等相關信息。一經發現不按照要求及時粘貼罰款20元/瓶。

6.1.5鋼瓶檢驗人員負責檢驗器具的日常維護。

6.1.6不合格鋼瓶吊至不合格鋼瓶貯存區或通知讓客户拉回。

6.1.7不合格鋼瓶處理由營銷公司負責聯繫客户拉回或者進行其他處理,並確保現場存放的鋼瓶安全可靠。

6.2裝載前槽車查驗

6.2.1液氯包裝人員應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嚴格按照《工藝安全操作規程》或者物品標明的裝車方法進行,確保裝車過程中操作安全。

6.2.2裝載前,液氯驗貨人員須查驗運輸車輛應急器材安全配置情況、槽車外觀檢驗及槽車儲槽檢驗證明,準確掌握液氯槽車的充裝、使用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液氯驗貨人員認真填寫槽車檢驗記錄台帳,達不到相關安全要求的不予裝載危險化學品。

6.2.3液氯包裝人員查驗液氯充裝平台防毒面具等應急器材的配置情況,必須完好備用並定期維護保養。

6.2.4液氯包裝人員和客户必須同在充裝現場。

7.鋼瓶入庫

7.1 鋼瓶入庫由吊裝人員執行。

7.2 返回公司的鋼瓶應寫明單位,記清瓶號、數量,並檢查鋼瓶是否損壞。發現記錄不全的,一次罰款50元。

7.3鋼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卸車。

7.4合格鋼瓶卸至包裝廠房鋼瓶待充區;不合格瓶卸至不合格區或通知營銷公司讓客户拉回。

7.5液氯在充裝過程中要保證包裝廠房的通道、安全通道暢通無阻,嚴禁鋼瓶、車輛堵塞通道,一經發現,因鋼瓶堵塞通道的,對吊裝人員罰款100元;因車輛堵塞通道的,對保衞科罰款100元。

7.6液氯鋼瓶在吊運過程中嚴禁碰撞,要輕起輕放。

7.7 加強鋼瓶存放管理,重瓶和空瓶要嚴格分開,嚴禁合格鋼瓶和不合格鋼瓶混放,營銷公司負責液氯充裝現場鋼瓶的標識的設立和維護工作(應設立:重瓶區、空瓶區;合格鋼瓶區、不合格鋼瓶區等區域標識)。原則上夏天滿瓶不過夜。出廠的液氯要有驗瓶合格證並標明充裝數量。

8.液氯充裝

8.1鋼瓶充裝

8.1.1液氯充裝嚴格執行《氯氣安全規程》及《工藝安全操作規程》,避免發生事故。

8.1.2充裝人員必須對合格鋼瓶進行充裝,不合格鋼瓶嚴禁充裝,未經檢驗進行充裝的,一經發現,對包裝人員罰款200元。

8.1.3液氯充裝嚴格控制在下列規定範圍內:

半噸鋼瓶充裝控制在500kg以內,具體充裝數量嚴格執行崗位《工藝安全操作規程》中的要求;

一噸鋼瓶充裝控制在1000kg以內,具體充裝數量嚴格執行崗位《工藝安全操作規程》中的要求;

8.1.6 液氯充裝過程中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止充裝並由包裝人員進行及時處理:

瓶嘴關閉不嚴或不通。

安全堵漏氣。

鋼瓶充裝時發熱。

鋼瓶的其它異常現象。

8.2槽車充裝

8.2.1液氯充裝管道連接和我公司液氯充裝閥門的開關必須由液氯包裝人員操作,嚴禁運輸單位駕駛員和押運員私自充裝,以確保人員安全。

8.2.2液氯充裝原則上以氣相為主,若客户有特殊要求,營銷公司業務員要以書面告知的形式通知液氯包裝人員液相充裝,液氯包裝人員在液相充裝前必須及時通知生產調度員,並且在充裝過程中要注意觀察槽車壓力,用平衡管及時卸壓,防止出現壓力波動影響正常生產。

8.2.3槽車充裝期間嚴禁充裝人員離開現場,待達到規定的壓力之後立即關閉充裝閥門。嚴禁超壓力、超重量充裝。充裝期間未在現場,一經發現,罰款200元。

8.2.4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卸環節管理規定》,嚴禁超裝、混裝,裝車數量不得超過《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證》核定載數量。

8.2.5槽車的最大載重量,除不得超過車輛底架所允許的承載能力外,還不得超過按下式計算所確定的允許最大充裝重量;

w=qv 式中:w一一槽車的最大充裝重量t;

v一一罐體的設計容積m^3;

q一一重量充裝係數1.2t/m^3

8.2.6液氯槽車出現故障,原則上不允許在公司內處理。

9.液氯鋼瓶複稱

9.1 液氯複稱由吊裝人員負責。所有鋼瓶未經複稱不得出廠。

9.2 每天早晨對全部磅秤進行一次校準。每天不定時對包裝鋼瓶進行復磅,復磅瓶數不得低於當天全部總包裝瓶數的20%,如當日瓶數較少,復磅數量不得低於5個。對未復秤或記錄不全的.,一經發現,罰款50元。

9.3 發現超裝必須立即通知包裝人員,包裝人員應立即泄壓,並做好有關記錄。

9.4 兩次稱重誤差不得超過充裝量的1%。

9.5 複稱記錄交至本部門存檔至少半年。

9.6 液氯充裝後必須經過複稱,充裝量在規定的範圍內,方可銷售出廠,如發現超裝要及時處理,並追查超裝原因。

9.7對未按規定復秤或復秤不嚴格的罰款1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10.車輛出廠前的安全核准管理規定。

裝載完畢後,驗貨員必須對裝載重量(液位)、系固情況及裝載安全防護措施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核準,對超載、系固不牢或安全應急器材配備不全的,嚴禁出廠。

11.液氯鋼瓶、槽車泄漏應急措施

11.1 鋼瓶泄漏應急預案

11.1.1轉動鋼瓶,使泄漏部位位於氯的氣態空間。

11.1.2當出現大量泄漏時,應將鋼瓶放入事故鹼池或開啟事故風機進行處理。

11.1.3 安全堵泄漏時,應用竹籤、木塞做堵漏處理;瓶閥泄露時,擰緊六角螺母;瓶體焊縫泄漏時,應用內襯橡膠墊片的鐵箍箍緊。

11.1.4 嚴禁向泄漏的鋼瓶上噴水。

11.1.5 在運輸途中鋼瓶泄漏無法處理時,應將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1.1.6 氯車間負責錘子、竹籤、木塞和鐵箍的準備和事故處理工作。

11.2液氯槽車泄漏應急預案

11.2.1液氯充裝現場配備必需的防護用品,並定期維護保養。

11.2.2發生大量氯氣泄露時,應及時關閉充裝閥門,打開事故風機進行抽空處理。

11.2.3在運輸途中槽車泄漏無法處理時,應將車輛開到無人的偏僻處,使氯氣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12. 用户須知

12.1 所有液氯用户在使用液氯的流程中都必須設置氯氣緩衝罐,緩衝罐上必須裝壓力錶並有計量器具,嚴防其他物質倒入鋼瓶之內發生危險。

12.2 用户不得互相借用鋼瓶。

12.3 液氯鋼瓶使用過程中,禁止用火烤和用蒸汽直接加熱氣化,可採用45℃以下的温水加熱。

12.4 使用液氯鋼瓶,瓶內須留有1-5kg的餘氯,不得用盡。

12.5槽車的罐體內應留有不低於0.5kgf/cm^2餘壓,不得用盡。

12.6 裝卸鋼瓶時,嚴禁碰撞。鋼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受日光曝曬,並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損壞瓶嘴和安全堵。

12.7用户的業務人員和押運員必須遵守《氯氣安全規程》、《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不得私自動用液氯充裝設備和設施。運輸車輛要排列整齊,不得防礙交通,不得損壞廠內安全設施,違者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一併賠償損失。

12.8 液氯鋼瓶要專用,不得混裝、混運,重瓶存放不得超過三個月。

12.9液氯槽車的設計、製造、使用、檢修和運輸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

12.10車輛一律到包裝廠房東重瓶區裝車,不得堵塞應急通道。廠內車輛交通由保衞科負責管理。

12.11夏季運輸時必須對鋼瓶重瓶做遮蓋處理。

12.12本制度由營銷公司負責向客户宣傳、貫徹。

槽車管理制度 篇2

一、汽車罐車的使用、裝卸單位,應根據本規程及省級勞動、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並對操作、運輸和管理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二、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證,並按車輛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牌照。

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應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規定,攜帶有關資料到省級勞動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並領取《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使用證》。

三、汽車罐車的押運員和駕駛員應熟悉其所運輸介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和安全防護措施,瞭解裝卸的有關要求,具備處理故障和異常情況的能力。

汽車罐車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和考核合格,由省級勞動部門頒發《汽車罐車準駕證》後,才有駕駛液化氣體罐車的資格。

四、汽車罐車的使用單位,必須有本單位的持證押運員和駕駛員,併為押運員、駕駛員配備專用的防護用具和工作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五、使用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本規程並按汽車罐車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制定並認真貫徹執行汽車罐車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經常檢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壓力錶、液麪計、温度計、緊急切斷裝置、管接頭、人孔、管道閥門、導靜電裝置等)性能,有無泄漏、損傷等;按汽車日常檢修和保養要求對汽車底盤及其走行部分進行檢查和修理及時排除故障,保證性能完好。同時,應保持汽車罐車乾淨和漆色完好。

六、改變汽車罐車的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有資格的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檢驗單位內、外部檢驗合格後,由使用單位按本規程第42條的規定辦理汽車罐車使用證。

七、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1.汽車罐車使用證;

2.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罐車準駕證;

3.押運員證;

4.準運證;

5.汽車罐車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

6.液麪計批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係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罐車裝卸記錄(見附件五)。

八、汽車罐車裝卸單位應具備下述條件,方可從事裝卸作業:

1.有熟悉汽車罐車運輸與裝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負責汽車罐車裝卸安全技術工作,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員;

2.有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規定的專用場地,並有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具和備件;

4.裝卸設備和管線實施定期檢驗制度,裝卸管道有可靠的聯接方式,裝卸軟管的額定工作壓力不低於裝卸系統最高工作壓力的4倍;

5.必須有經計量部門檢驗並出具合格證書或定期校驗證書的計量設備;

6.必須有專人負責裝卸前的檢查和記錄,並建立檔案備查;

7.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介質毒害程度,設置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排放和自動報警以及消防等設施。

九、充裝前充裝單位應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罐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汽車罐車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汽車罐車漆色或標誌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4.防護用具、服裝、專用檢修工具和備品、備件沒有隨車攜帶;

5.隨車必帶的文件和資料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或與實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檢修後首次使用的汽車罐車,如對罐體介質有置換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換合格分析報告單或證明文件;

7.餘壓不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8.罐體或安全附件、閥門等有異常。

十、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制度第九條規定,進行充裝前的檢查;

2.按指定位置停車,關閉汽車發動機並用手閘制動,有滑動可能時,應加防滑塊;

3.易燃介質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且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對於充裝介質不允許與空氣混合的應排盡空氣;

5.汽車罐車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且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司機和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在正常裝卸作業時,不得隨意起動車輛;

6.新制造的汽車罐車或檢修後首次充裝的汽車罐車,充裝易燃、易爆介質前必須經抽真空處理,或充氮置換處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於650mm汞柱,或罐內氣體含氧量不得大於3%,且必須由處理單位出具證明文件;

7.汽車罐車充裝量不得超過允許的最大充裝重量。充裝時必須有液麪計、流量計、地磅或其它計量裝置。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必須複查充裝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必須立即妥善處理,否則嚴禁駛離充裝單位;

8.裝卸完畢應按本章第十一條規定填寫裝卸記錄,並妥善保存;

9.汽車罐車到站後,應及時卸液。卸液前必須對汽車罐車各附件進行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液。單車式汽車罐車不得兼作貯罐使用。汽車罐車不得直接向氣瓶灌裝;

10.液氨、液化石油氣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質,卸液時不得用空氣加壓;液化氣體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內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壓卸液,採用熱水升温卸液時,水温不得超過45℃;

11.裝卸作業完成後,應立即按汽車罐車使用説明書或操作規程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12.汽車罐車卸液不得把介質完全排淨,必須留有不少於最大充裝重量0.5%或100kg的餘量,且餘壓不低於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禁止裝卸作業:

(1)介質易燃、易爆的汽車罐車,遇有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2)周圍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質泄漏時;

(3)罐體內壓力異常時。

低温型汽車罐車的裝卸作業還應符合由製造廠提供的使用維護説明書的有關規定。

十一、裝卸完後,應填寫裝卸記錄並進行下列各項工作:

1.按汽車罐車使用説明書或操作規程的要求,關閉緊急切斷閥和閥門;

2.檢查各密封面有無泄漏;

3.核查罐體內介質的壓力(充裝後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温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汽壓力)或餘壓;

4.檢查罐體充裝重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充裝重量)或餘量;

5.分離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

6.裝卸記錄(二聯)由押運員負責送達卸液單位;

7.駕駛員必須親自確認汽車罐車與裝卸裝置的所有連接件已經妥善分離,才準啟動車體。

十二、汽車罐車行駛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管理法規的規定,行駛時按汽車罐車的設計限速行駛,保持與前車的距離,嚴禁違章超車,並按指定路線行駛;

2.押運員必須隨車押運;

3.不準拖帶掛車,不得攜帶其他危險品,嚴禁其他人員搭乘;

4.車上禁止吸煙;

5.通過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必須注意標高並減速行駛。

十三、汽車罐車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樑、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4.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插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插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

槽車管理制度 篇3

1、新出廠的槽車,應組織專人按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技術文件及規定進行驗收,並向主管部門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領取《槽車使用證書》。

2、槽車使用前須經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檢驗合格、發給槽車號牌和行駛證。

3、槽車投入運輸後應指定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進行管理,並按有關規程要求進行定期檢驗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製造、使用、維修、檢驗、事故等記錄)。

4、槽車充裝前必須有專人進行檢查,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進行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槽車超期未作檢驗或檢驗不合格者。

槽車的漆色、銘牌、標誌與所裝介質規定不符,或者顏色、字樣、標記脱落不易識別其種類者。

槽車外表腐蝕嚴重或有明顯損壞、變形者。

安全裝置及附件不全、損壞、失靈或不符合規定者。

不能判明裝過何種介質或罐內沒有餘壓者。

新槽車及檢修後首次充裝的槽車,未作抽真空、置換處理(真空度低於650mm汞柱除外)或罐內氣體含氧量超過3%者。

槽車殘留介質重量不明者。

槽車罐體密封性能不良及附件有泄漏者。

司機或押運員無有效證件者。

槽無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發給的有效檢驗證明和行駛證明者。

槽車罐體號碼與車輛號碼不符者。

罐體與車輛之間的固定裝置不牢靠或已損壞者。

槽車底架超期未檢者。

5、槽車的裝卸作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槽車應按指定位置停車,用手閘制動,並熄滅引擎。停車有滑動可能時,車輪應加固定塊。

作業現場嚴禁煙火,不得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作業前應接好安全地線,管道和管接頭連接必須牢靠,並應排盡空氣。

槽車裝卸作業人員應相對穩定,並經培訓和考試合格。

裝卸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槽車押運員均不得離開現場。裝卸過程中,不得隨意啟動車輛。

槽車充裝量不得超過設計所允許的最大充裝量。充裝時須用地磅、液位計、流量計或其他計量裝置進行計量,嚴禁超裝。充裝完畢後,必須複檢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裝,須立即處理。

卸車前必須對槽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錶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槽車裝卸應認真填寫記錄。

充液的槽車到庫後應及時卸液,不得兼作貯罐使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從槽車直接灌瓶;如臨時確需從槽車直接灌瓶,現場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要求,並有相應的防護措施,還應取得當地勞動部門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卸車時不得使用空氣加壓,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內温度迅速升高的其它方法進行卸液。

槽車卸液後,罐內應留有不低於0.05mpa(0.5kg/cm2)的餘壓,最高不超過當時環境温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

槽車卸液完畢後,應隨即關閉緊急切斷閥、氣液相閥門等。

裝卸槽車的設備和管線應定期進行檢查,裝卸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的要求,並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出現下列情況時嚴禁裝卸車:

遇到雷擊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檢測出液化氣體泄漏。

液壓異常。

其它不安全因素。

槽車的運輸、檢修、事故處理按《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6、槽車的有關證件應妥善保管。槽車出讓時,應到發證機關辦理轉證手續;槽車報廢后,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槽車管理制度 篇4

1 目的

為了加強接收站槽車裝卸活動的管理,保證生產安全運行,保障人員生命、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進入接收站範圍內槽車的管理。

3 術語

3.1 LNG槽車:指用於運輸LNG的專用車輛。

3.2 提貨單:隨附在槽車上的貨物清單。

4 職責

4.1 接收站負責制定槽車裝車管理制度;

4.2 接收站負責組織對槽車裝車前的安全檢查;

4.3 接收站負責組織審查、備案車輛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4.4 接收站負責LNG槽車進站證的辦理和存檔。

4.5 接收站負責組織人員按槽車裝車操作規程進行裝車作業。

5 管理內容

5.1 槽車進站前檢查

5.1.1 進入接收站內的LNG槽車司機及隨行押運、作業人員必須通過由接收站HSE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站作業。

5.1.2 槽車進出接收站安全要求及手續辦理事宜參見《進出廠區管理規定》

5.1.3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設備管理要求,隨車應攜帶特殊車輛檢驗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充裝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1)汽車槽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2)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3)防護用具、專用檢修工具或備品、備件未隨車攜帶;

4)隨車必帶文件和資料不齊或與實物不符;

5)罐內餘壓低於0.1MPa;

6)底盤、罐體(含管路閥門和安全附件等)有異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真空閥、滅火器等。

5.1.4必須帶齊有效證件,並提供給安檢人員、接收站操作人員驗證。有效證件不全不裝車,接收站應將槽車信息進行備案存檔。進站槽車須攜帶下列文件和資料:

1)壓力容器使用證;

2)危險品運輸證;

3)機動車駕駛執照和汽車槽車準駕證;

4)押運員證;

5)營運證;

6)汽車槽車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

7)運行檢查記錄本;

8)汽車槽車裝卸記錄本。

5.2 槽車進站要求

5.2.1 槽車進站後的行進路線應由接收站規劃制定,應有明顯的道路指示標牌,槽車應按規定路線行駛。道路變更應經過接收站批准,並有合適的引導措施。

5.2.2 槽車在站內行駛必須遵循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

5.2.3 槽車裝車時必須熄火,停靠穩當,頂好防滑木,接好地線,不允許裝車作業過程中啟動車輛或進行車輛檢修。

5.3 槽車裝車作業要求

5.3.1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才能進行裝車作業。

5.3.2駕駛人員配合操作接頭時,必須在充裝站崗位人員現場監護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儲罐中沒有正壓,則應測試氧含量,應置換使氧含量體積低於2%時方可裝車,罐車液位計不得長時間放空。

5.3.3進行充裝作業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離開現場,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觀察壓力變化情況,避免壓力增加過快,影響充裝安全,如發現壓力增加過快,迅速聯繫裝車崗位人員控制裝車速度。不得進行與充裝無關的操作,且不得操作電腦、儀表控制設施。

5.3.4 LNG槽車裝液不能超過安全液位,其壓力必須在允許範圍內(≤0.1MPa),槽車管路、閥門無泄漏。

5.3.5 車輛稱重時,司乘人員必須下車離開地衡,車輛隨車物品不能搬動、增添。

5.3.6司乘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在其他生產區走動,不得隨意操作和車輛無關的閥門。

5.3.7 嚴禁在接收站內進行壓力排放,一經發現要讓槽車立即離站。

5.3.8 如遇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裝車作業。

5.3.9 嚴禁敲打或用火烤凍結部位,正確加熱方法應用熱空氣加熱解凍。

5.3.10 槽車充裝必須嚴格按照裝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聽從接收站現場操作人員的指揮,對違規者接收站有權拒絕裝車。

5.3.11所有閥門操作應緩慢開、關,嚴禁快速開、關。

5.3.12充裝結束,駕駛員在確認槽車與裝車臂脱離後,檢查確認氣液相閥門已關閉、緊急切斷閥已關閉、氣液相充裝管拆除、各密封面無泄露、拆除靜電接地(提起拖地鏈)等,方可發動車輛。

5.3.13司機在槽車充裝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按照指定的路線駛離充裝站。

6 相關文件

7 記錄和表單

本作業文件起草處室:

本作業文件主要起草人:

審核人:

槽車裝車管理制度

LNG槽車裝車管理制度暫行辦法

槽車管理制度 篇5

一、職責:

1、裝車區負責制定槽車裝車管理制度;

2、裝車區負責組織人員按槽車裝車操作規程進行裝車作業;

3、門衞保安負責組織對槽車裝車前的安全檢查;

4、門衞保安負責組織審查、備案車輛及特種作業人員資料;

5、門衞保安負責LNG槽車進站證的辦理和存檔。

二、管理內容:

1、槽車進站前的安全檢查;

(1)進入裝車區的LNG槽車司機及隨行押運、作業人員必須通過由裝車區HSE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站作業;

(2)槽車應符合國家相關設備管理要求,隨車應攜帶特殊車輛檢驗合格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充裝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充裝:

A、汽車槽車使用證或準運證已超過有效期;

B、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

C、防護用具、專業檢修工具或備品、備件未隨車攜帶;

D、隨車必帶文件和資料不齊或與實物不符;

E、罐內餘壓低於0.1Mpa;

F、底盤、罐體(含管路閥門和安全附件等)有異常。安全附件包括阻火器、安全閥、壓力錶、液位計、真空閥、滅火器等;

(3)必須帶齊有效證件,並提供給安檢人員、裝車區操作人員驗證,有效證件不全不裝車。進站槽車須攜帶以下文件和證件:

A、壓力容器使用證;

B、危險品運輸證;

C、押運員證;

D、營運證;

E、汽車槽車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

F、運行檢查記錄本和汽車槽車裝卸記錄本。

2、槽車進站要求:

(1)槽車進站後應按照裝車區工作人員的指定行駛、停車;

(2)槽車在站區行駛、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3)槽車裝車時必須熄火、停靠穩當、頂好防滑木、接好地線,不允許裝車作業過程中啟動車輛或進行車輛檢修;

3、槽車裝車作業要求:

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才能進行裝車作業。

駕駛人員配合操作接頭時,必須在裝車區崗位人員現場監護的情況下進行。如果儲罐中沒有正壓,則應測試氧含量,應置換使氧含量體積低於2%時方可裝車,罐車液位計不得長時間放空。

進行充裝作業時,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不得離開現場,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觀察壓力變化情況,避免壓力增加過快,影響充裝安全。如發現壓力增加過快,迅速聯繫裝車崗位人員控制裝車速度。不得進行與充裝無關的操作。

LNG槽車裝液不能超過安全液位,其壓力必須在允許範圍內(≤0.1MPA),槽車管路、閥門無泄露。

車輛稱重時,司乘人員必須下車離開地衡,車輛隨車物品不能搬動、增添。

司乘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在其它生產區走動,不得隨意操作和車輛無關的閥門。

嚴禁在裝車區進行壓力排放,一經發現要讓槽車立即離站。

如遇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裝車作業。

嚴禁敲打或用火烤凍結部位,正確方法用熱空氣加熱解凍。

槽車充裝必須嚴格按照裝車操作規程進行操作,聽從裝車區現場操作人員的指揮,對違規者裝車區工作人員有權拒絕裝車。

所有閥門操作應緩慢開關,嚴禁快速開關。

充裝結束,駕駛員在確認槽車與裝車臂脱離後,檢查確認氣、液相閥門已關閉,緊急切斷閥已關閉,氣、液相充裝管線拆除,各密封器無泄露,拆除靜電接地線等,方可發動車輛。

司機在槽車充裝記錄上簽字確認,按照指定路線駛離充裝站。

槽車管理制度 篇6

1、運輸工具要求:

1)、運輸車輛安全狀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GB 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執行。

2)、運輸車輛技術狀況,嚴格按JT/T 198《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中規定的一級狀況執行。

3)、運輸車輛標誌,嚴格按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規定使用。

4)、車輛排氣管,均要安裝隔熱和熄滅火星裝置,並安裝符合JT 230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且有切斷總電源和隔離電火花裝置,切斷總電源裝置安裝在駕駛室內。

5)、加強車況管理,定期檢測經常檢查,確保車輛電氣線路、容器密封性、安全標誌、靜電導除裝置完好。

2、車輛及設備要求

1)、車輛車廂底板應平整完好,周圍欄板應牢固,在裝運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應使用木質底板等防護襯墊措施。

2)、槽車牢固,其容器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的產品。

3)、定期檢查、保養隨車配備消防器材,發現問題立即更換或修理。

4)、專車專貨,標誌明顯,符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和設備管理規定。

5)、槽、罐車顏色符合國家色標要求,並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6)、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密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外部壓力和衝擊力,保證運輸中不因温度、濕度或壓力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現象。

7)、裝運危險貨物的槽罐要適合所裝貨物性能,具有足夠強度和耐腐蝕能力,並根據不同貨物需要,配備泄壓閥、防爆板、遮陽物、壓力錶、液位計、導除靜電及相應的安全裝置;槽罐外部附件有可靠防護設施,保證所裝貨物不發生“跑、冒、滴、漏”,並在閥門口裝置積漏器。

3、駕駛員、押運員

1)、駕駛員、押運員要了解所運危險貨物特性、包裝容器使用特性、防護要求和發生事故時應急措施,熟練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參加相關職業技術培訓,取得相關從業證件。

2)、運輸途中經常檢查貨物裝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不得擅自改變運輸作業計劃,按指定路線、時間、速度行駛,不超運、超載,搭乘無關人員。

3)、保持車廂清潔乾燥,妥善處理殘留物,運輸結束後被危險貨物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屬具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處理。

4)、運輸危險貨物時不在居民聚居點、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機關、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停車,如需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應採取安全措施。

5)、杜絕違章、違規和違法運輸行為,隨車攜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4、車輛的灌裝、清洗和檢查

1)、不同性質、不同品種的化學品,不得混裝。

2)、槽車換裝不同性質的物品,要按照下列程序操作:高壓水沖洗——吹乾——母液清洗——吹乾。母液不得重複使用。清洗後經檢查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在不密封的條件下,雨天不得露天裝、卸貨物。

4)、定期或不定期對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探傷檢查。

5)、運輸危險貨物根據貨物性質,採取相應的遮陽、控温、防爆、防靜電、防火、防震、防水、防凍、防粉塵飛揚、防撒漏等措施。

槽車管理制度 篇7

1 充裝記錄有:氣瓶充裝前後檢查記錄,氣瓶充裝記錄,槽車檢查、充裝記錄,槽車超裝卸車等,充裝記錄由充裝站保管。

2 氣瓶、槽車檔案由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妥善地保管好氣瓶、槽車原始資料,合格證等,保管年限為壽命期。

3 氣瓶、槽車充裝記錄保管年限為五年。

4 氣瓶、槽車檔案應擺放整齊定置管理,便於查閲。

5 各種記錄字跡要清楚,標準化,班組每月對記錄報表檔案檢查評比一次,車間每年一次,並結合經濟責任制考核。

6 氣瓶、槽車登記註冊建檔要憑合格證進行。

7 建立氣瓶檔、槽車案框,把試壓定檢的日期記上。

8 氣瓶、槽車檔案只限本公司內查閲,特殊情況外借,須經公司領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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