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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培訓通知書

待崗培訓通知書

為加強對待崗員工的規範管理,特制定待崗培訓的規定,並下發通知書給當事人。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待崗培訓通知書,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待崗培訓通知書

待崗培訓通知書範文一

XXX:

根據公司《員工內部待崗管理辦法》第XXXX條之規定,經領導辦公會批註,決定您自X年X月X日起開始待崗,期限為X天,請與X年X月X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聽候安排。

特此通知!

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待崗培訓通知書範文二

___________同志:

根據公司評議結果,您尚未達到本崗位工作要求,經公司研究決定,您已被確定為待崗待聘人員,_______內接受待崗培訓,待崗期間僅發放待崗工資30元/天。

XXXXXX

年 月 日

待崗培訓通知書範文三

XXX同志:

根據公司《待崗人員管理辦法》第 1 條之規定,經領導辦公會批註,決定您自XXXX年X月 X日起開始待崗,期限為XX天,請與 XXXX年X月X 日到人力資源部報到,進行待崗培訓。這一期間發放基本生活費(自XXXX年X月X日起)

特此通知!

人力資源部

XXXX年X月X日

關於待崗培訓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乾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加強對幹部的管理、約束和監督,參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待崗培訓是指對不勝任崗位工作、經誡勉談話後仍不勝任本崗位工作,或有違紀行為,不適合在機關工作,又構不成辭退的處級(含正處)以下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免去原職務,離開機關工作崗位,參加培訓,以求重新上崗。待崗培訓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二章 待崗培訓的範圍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以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處級(含正處)以下工作人員(不含工勤人員)。

第三章 待崗培訓的對象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被確定為待崗培訓人員:

(一)在當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或兩年內兩次被誡勉談話的;

(二)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行“一票否決”的工作,當年度被否決,第一責任人和分管領導應承擔責任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不服從工作安排,推諉扯皮,消極被動,貽誤工作,造成一定損失及不良後果的;

(四)違背職業道德,以職務之便謀取私利,在羣眾中造成不良影響,又構不成辭退的;

(五)違反工作紀律,經常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擅離職守,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0天不滿15天,或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超過20天不滿30天的;

(六)在社會、家庭中行為惡劣,損害幹部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又構不成辭退的;

(七)單位集體違紀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

(八)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差”等次或在三年內受到紀檢監察機關通報批評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九)不能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不經集體討論,個人説了算,導致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處分的;

(十)違反《國家公務員行為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又構不成辭退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待崗培訓對象:

(一)因公致殘,並被確定為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有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的。

第四章 待崗培訓的程序

第六條 待崗培訓人員主要是通過平時瞭解掌握的情況和年度考核情況經組織調查核實後按幹部管理權限研究確定。科級(含科級)以下幹部待崗培訓的確定,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其中,科級幹部報市委組織部備案,科員、辦事員報市人事勞動保障局備案;副處級單位由組織部任免的班子副職和鎮黨委、人大、政府班子副職由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處級幹部和鎮黨委、人大、政府班子主要領導由市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市委會研究決定。

第七條 對確定的待崗培訓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幹部任免程序,免去其現任職務。

第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待崗培訓人員下達《三亞市幹部待崗培訓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送達待崗培訓人員本人。同時,由組織人事部門填寫《三亞市幹部待崗培訓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原單位留存,一份報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勞動保障局備案,一份送市委黨校。

第九條 待崗培訓人員在接到《通知書》後10日內,完成工作移交手續,需接受審計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審計;如有不服,應在一週內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申請複核,組織人事部門在接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一週內進行調查核實並做出答覆。

第十條 待崗培訓人員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後的15日內持《通知書》到指定的培訓部門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 被確定待崗培訓人員違反本暫行規定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按幹部辭職的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 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50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xx年(自確定待崗培訓之日止)的待崗培訓人員,經本人申請,任免機關同意,可提前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章 待崗培訓的實施

第十三條 待崗人員培訓,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勞動保障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市委黨校具體負責集中培訓工作。培訓經費由市財政列支,核撥給市委黨校。

第十四條 待崗培訓要注重實用性和針對性,具體培訓內容要根據本人待崗培訓原因,由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委黨校共同商定。

第十五條 待崗培訓人員集中培訓的時間一般為3個月,其餘9個月時間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待崗培訓本人的情況安排到基層跟班學習。

第十六條 待崗培訓人員的培訓,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培訓結束後,經考試、考核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市委黨校和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勞動保障局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對培訓不合格或在培訓期間表現不好的,適當延長待崗培訓期(不超過半年),延長期滿,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待崗培訓人員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八條 待崗培訓人員待崗期間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單位負責;集中培訓期間,由市委黨校管理,原單位協助管理。

第十九條 待崗培訓人員在待崗培訓期間參加原單位的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評語可作為待崗培訓結束時是否重新上崗的依據。

第二十條 待崗培訓人員在待崗培訓期間仍享受原職級工資待遇,遇有工資調整,可參加定期調整工資標準、增加工齡工資、提高各類津貼、補貼等統一工資調整,不參加需經過原崗位任職考核合格後方可進行的晉升職務工資檔次和晉升級別工資,不享受單位發放的福利和財政統一發放的職務補貼、電話費及年終獎等福利。

第七章 待崗培訓人員的考核和任用

第二十一條 對獲得培訓合格證書的待崗培訓人員,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考察後研究決定重新上崗。

第二十二條 重新上崗人員的工作安排,應根據本人的具體情況,可按原職級安排相應職務,也可低於原職級安排。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排的,按有關辭退的規定予以辭退。

第二十三條 重新上崗人員,實行半年試用期。試用期滿,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考核,經考核合格的,正式留崗;不合格的,予以辭退。正式留崗工作一年後,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突出成績的幹部,根據工作需要可提拔使用。

第八章 待崗培訓工作的組織紀律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待崗培訓制度有關的規定和程序,嚴肅工作紀律,對符合待崗培訓規定條件的人員,不得袒護;對待崗培訓人員的無理要求不得遷就,否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確定待崗培訓人員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依據準確,維護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嚴禁以個人恩怨或工作分歧挾私報復。

第二十六條 認真做好待崗培訓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端正認識,正確對待待崗培訓,自覺加強品德修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積極為重新上崗創造條件。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標籤: 待崗 通知書 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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