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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管道管理制度(通用7篇)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通用7篇)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1

一、本規定所轄鋼絲繩是指2m及以上提升機在用的提升鋼絲繩。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通用7篇)

二、各鋼絲繩的使用單位要指定專職驗繩工負責鋼絲繩的檢查工作,並建立專用的'《鋼絲繩日檢記錄本》。

三、使用中的鋼絲繩必須每日檢查一次。日檢應包括下列內容:

1、檢查斷絲:檢查斷絲的根數和部位,捻距斷絲情況

2、檢查鋼絲繩的磨損和直徑變化情況

3、鋼絲繩的潤滑和鏽蝕情況

4、繩頭和繩卡的牢固程度等。

5、檢查結束後,認真填寫記錄。

四、各提升鋼絲繩必須堅持每半年一次的鋼絲繩拉力實驗,結果報機電管理部存檔。

五、各單位主管技術員或分管副職每週參加驗繩一次,並在記錄本上簽字。

六、機電管理部主管技術人員每月與驗繩工共同驗繩一次,測量繩徑和磨損鏽蝕情況,驗繩結束,雙方在記錄本上簽字。

七、機電管理部主任工程師或分管副部長至少每月查閲一次鋼絲繩檢查記錄本,查閲後簽名。

八、以上規定各單位必須認真執行。每出現一次未執行情況,罰使用單位分管幹部100元,扣該單位當月標準化考核分1分。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監察工作,規範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行為,提高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範圍內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條使用壓力管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分為登記註冊和登記發證(證書格式見附件一)兩種形式。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辦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長輸管道的使用登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市(地級)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辦理所轄行政區域內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的使用登記。使用登記部門內設的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受理、註冊和發證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記對象的劃分

第五條壓力管道均應進行使用登記,填寫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格式見附件二)。公稱直徑大於等於50mm的gc1級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和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應予監督使用的管道為重要壓力管道,應當填寫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格式見附件三),進行重點監督管理。

第六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以使用單位為對象。使用單位所用壓力管道,按其管轄部門或裝置不同,分別進行使用登記。

壓力管道註冊代碼和使用登記證編號編制規則、使用註冊登記表填寫説明見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條每個使用單位根據所用壓力管道情況可有1個或若干個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的原則如下:

(一)按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道分別至少填報1個或若干個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二)長輸管道管轄部門不同的,分別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區域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四)工業管道可按裝置、工藝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報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五)壓力管道條數較少的單位,可只建立1個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第八條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含有多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的,按下述原則確定每個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一)按設計管線表編號從始端至終端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二)按物流輸送的形式:以物流從流出設備至流入設備之間的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三)按裝置、系統形式:以裝置和系統內、外進行劃分,以裝置和系統內每條管道為壓力管道登記單元;

(四)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第九條工業管道可選擇本規則第八條任何一款方式確定登記單元。

長輸管道登記單元劃分以站和站之間的管道為登記單元,建立若干登記單元。

公用管道的熱力管道的登記單元可按照工業管道確定;公用管道的燃氣管道的登記單元可參照長輸管道確定,也可採用工程編號為依據確定登記單元。

門站和閥站內壓力管道的登記單元按照工業管道確定。

第十條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的界定:

(一)壓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護裝置和附屬設施等組成的系統,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

(二)安全保護裝置指壓力管道上連接的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和緊急切斷閥等;

(三)附屬設施指陰極保護裝置、壓氣站、泵站、閥站、調壓站、監控系統等;

(四)管道的劃分界限為:管道與設備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縫、螺紋連接的第一個接頭、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的第一個密封面。

第三章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劃分及確定方法

第十一條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以等級表示,分為1級、2級、3級和4級4個等級。安全狀況等級的劃分方法如下:

1級:安裝資料齊全,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壓力管道。

2級:安裝資料不全,但設計、製造、安裝質量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下述壓力管道:

(1)新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難以糾正的缺陷,且取得設計、使用單位同意,經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出具證書,在設計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壓力管道:材質、強度、結構基本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關規範和標準的問題和缺陷,經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論為3至6年的檢驗週期內和規定的使用條件下能安全使用。

3級:在用壓力管道材質與介質不相容,設計、安裝、使用不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要求;存在嚴重缺陷;但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經檢驗機構檢驗,可以在1至3年檢驗週期內和限定的條件下使用的在用壓力管道。

4級:缺陷嚴重,難以或無法修復;無修復價值或修復後仍難以保證安全使用;檢驗結論為判廢的壓力管道。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由下述檢驗機構確定:

(一)新建、擴建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的定級工作,由承擔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負責,監督檢驗機構應當在報告上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二)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定級工作,由承擔該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檢驗機構應當在《在用壓力管道全面檢驗報告書》中明確安全狀況等級。

第十三條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由有資格的單位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並將其評級結論作為壓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據。

第四章使用登記條件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使用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使用單位應當貫徹執行本規則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配備滿足壓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資源條件,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1名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當經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

(三)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四)使用單位已經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

(五)使用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製度。

第十五條長輸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以使用户、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瞭解壓力管道安全知識,提高公共安全意識。

第十六條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質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具備:

(一)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壓力管道的安全狀況等級應當達到1級或者2級的要求。

第十八條在用壓力管道應當進行定期檢驗,並且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級、2級或者3級。對安全狀況等級未達到3級的在用壓力管道,可以進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其結論應當符合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條在管理制度中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一)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修理、改造時,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

(二)在用壓力管道需要進行重大修理、改造時,向負責使用登記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並由經核准的監檢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進行定期檢驗。

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

第二十條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核查)和發證(註冊)。

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申請書和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一式3份),攜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壓力管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由使用單位按照工程或者裝置填寫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連同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和資料也可以採用電子郵件或軟盤形式提交。

(一)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二)在用壓力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三)安全保護裝置(安全閥、壓力錶等)校驗報告;

(四)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

第二十三條安全監察機構在收到使用單位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並將是否受理的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不予受理的要説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報資料不齊全的;

(二)安全狀況等級不明的,或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的,或在用壓力管道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3級且又未經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的;

(三)無設計、安裝資格的單位所設計、安裝的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的;

(四)使用單位未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單位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未進行培訓的。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對提供的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實施性負責,必要時安全監察機構組織核查組進行核查。

第二十六條核查組由安全監察人員、有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經驗的專家和具有壓力管道檢驗資格的人員組成。使用單位應當配合核查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使用登記的核查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申報資料的核查;

(二)對使用單位壓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況(包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體系、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壓力管道檔案等)的檢查;

(三)對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的檢查;

(四)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重要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表,檢驗報告、校驗報告、單線圖與壓力管道實物的核對;

(五)其他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八條核查後,核查組應當出具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送使用單位和報送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察機構對使用單位上報的資料或者核查組的核查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符合要求的,予以辦理使用登記。

第三十條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在30個工作日之內辦理髮證或註冊手續:

(一)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1級和2級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註冊代碼,在彙總表右上角蓋“准予登記發證”章;然後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同時註明使用登記證所包含的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編號。上述工作完成且經發證部門行印後,由安全監察機構將《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頒發給使用單位。

《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和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的正本交使用單位,副本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

(二)對於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壓力管道和安全評定或者風險評估結論為可以使用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中的每條壓力管道填寫註冊代碼,在彙總表右上角蓋“准予登記註冊”章。蓋章的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1份交使用單位,1份由安全監察機構存檔。此類壓力管道應當嚴格在限制條件下監督使用,暫不發放《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不予發證或者註冊:

(一)未達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請材料與檢查結果不符而未及時改進的。

第六章使用登記管理

第三十二條使用單位負責企業內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的管理,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使用登記信息化管理系統。地市級以上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壓力管道實施動態監督管理。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到安全監察機構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一)因租賃、轉讓或承包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業主或使用單位的,新業主或使用單位應在租賃、轉讓或承包生效後的15日內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二)停用或者報廢壓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註銷使用登記手續;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安全狀況等級有變化的,應當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檢驗後的30日內辦理使用登記變更。

第三十三條使用單位在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換證申請,安全監察機構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記程序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四條使用重要壓力管道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到辦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辦理重要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複核。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使用單位貫徹執行本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安全監察機構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導致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使用單位、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未及時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在用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記條件的壓力管道的;

(四)已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管道,未按時進行定期檢驗的;

(五)未按照本規則第六章的要求及時辦理使用登記變更、換證和複核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本規則實施前已經使用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當在本規則施行後1年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線檢驗,提交第二十二條(一)項要求的資料和在線檢驗報告,安全監察機構按照本規則程序辦理登記註冊。在6年內完成全面檢驗或者安全評定,核定安全狀況等級,換髮使用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按照有關規定,交納使用登記證的工本費。

第三十九條本規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規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3

1範圍

本標準明確了壓力管道管理指導思想、管理範圍、管理機構;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檢驗、修理改造等各環節必須遵守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管理。

2管理職責

2.1公司機動部負責對公司內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檢驗等進行監督管理。

2.2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壓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門。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管理內容

3.1.1監督管理範圍依據原化工部頒佈的《化工企業壓力管道管理規定》,原勞動部頒佈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於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管道:

a)進口壓力pw大於等於0.1mpa;

b)公稱直徑dg大於等於50mm;

c)輸送化工介質的工藝管道、化工生產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氣管道和熱力管道。

3.1.2對於非上述條件的壓力管道由使用單位制定管理辦法。

3.2壓力管道設計

3.2.1具備化工工程設計資格或壓力管道設計資格的單位,方可從事其資格範圍內壓力管道設計。

3.2.2設計單位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負責。設計文件要明確體現出設計標準、安裝施工規範、所用材料標準、計算壁厚、腐蝕裕量及腐蝕速率。

3.2.3公司機動部負責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質保體系的監督管理。

3.2.4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應參加工廠基建及技改、技措項目的設計審查。

3.3管件、管道附件的製造

3.3.1壓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製造單位應有相應的製造資格,且經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3.3.2管件、管道附件等產品必須有合格證及性能報告,使用單位必須進行驗收,必要時進行復驗。

3.4壓力管道製造與安裝

3.4.1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具備由國家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並從事相應範圍的壓力管道安裝。

3.4.2製造單位對所製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質量負責;安裝單位對所安裝的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負責。

3.4.3製造安裝單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設計選用標準,並且有合格證書,必要時進行復驗。製造安裝發生材料變更時,必須由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並由設計單位下達材料變更單。

3.4.5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需根據產品質量情況對製造單位實行產品監造。

3.4.6安裝單位應隨時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驗,確保壓力管道安裝及修理改造質量。

3.4.7對外委項目實行資質審查制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不得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檢修工作。

3.4.8技改、技措項目中,壓力管道安裝前,建設單位應將開工報告報公司機動部,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施工條件及現場安全狀況等進行檢查。

3.4.9安裝單位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將壓力管道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圖樣移交給使用單位。

3.4.10進行壓力管道製造安裝、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焊工操作證,並從事相應的焊接工作。公司機動部負責焊工培訓組織工作。

3.5壓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新壓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備好主要部件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竣工圖、安裝交工資料等文件,並填寫'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表'一式三份,經公司機動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後,方可投入使用。

3.5.2在用壓力管道使用證辦理手續按3.5.1 ,資料除以上要求外,還要有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或檢查記錄。

3.5.3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壓力管道檔案和台賬,檔案內容參照原化工部頒發的《壓力管道技術檔案格式》,並妥善保管好壓力管道資料,做到科學管理,有據可查,保證壓力管道安全運行。

3.5.4各單位必須結合設備巡迴檢查制度,配備必要的'裝備,對裝置區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點、定線巡迴檢查,及時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頭。使用或管理單位對所使用或管理的壓力管道安全狀況負責。

3.5.5管道在運行中一般嚴禁帶壓處理缺陷,如生產需要在開工過程中做冷緊、熱緊或帶壓堵漏時要制定嚴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並報安全部門批准後執行。

3.5.6在使用及檢查中如遇到下列情況,操作人員有權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a)管道超温、超壓、過冷經處理仍然無效;

b)管道發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產;

c)發生火災、爆炸或相鄰設備和管道發生事故直接威協管道的安全運行。

3.5.7使用單位必須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及從事壓力管道技術管理、檢查、檢修等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3.5.8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壓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壓試驗、宏觀檢查及壁厚測定,必要時應委託檢驗部門檢驗。

3.6壓力管道檢驗

3.6.1壓力管道定期檢驗的內容和檢驗週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業壓力管道檢驗規程》的要求進行。

3.6.2壓力管道檢驗工作原則上應由公司內具備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特殊情況需外委時,由公司機動部組織落實其他有資質的檢驗單位。

3.6.3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必須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並從事資格證書允許範圍的檢驗工作。

3.6.4工廠根據年度檢驗計劃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月份檢驗計劃,並在每月20日前將下月的檢驗計劃報公司機動部。

3.6.5工廠負責提供受檢壓力管道的資料,做好壓力管道的技術處理並提出安全檢驗任務書,協助檢驗單位辦理施工手續。

3.6.6檢驗實行工藝流程卡傳遞制度,檢驗單位制定的檢驗方案要得到工廠確認,檢驗結束後,使用單位應按檢驗方案逐項檢查驗收。

3.6.7檢驗發現超標缺陷,及時通知工廠組織修理,複檢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3.6.8檢驗單位在檢驗完成後兩週之內提交檢驗報告或檢驗通知卡,保證按時開車。

3.6.9壓力管道檢驗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3.7壓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壓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檢驗中發現超標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現泄漏等問題的修理。

3.7.2具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視為其具有相應的壓力管道維修資質。對壓力管道進行修理改造時,其施工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壓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修理改造的外委項目要實行資質審批制度。工廠壓力管道管理人員要對外委項目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

3.8壓力管道附件檢驗

3.8.1管道上的閥門、安全閥、壓力錶等管道附件檢驗,分運行檢查和停機檢查。

3.8.2工廠對壓力管道進行巡迴檢查時,對管道附件進行運行檢查。

3.8.3停機檢查由工廠組織實施。

安全閥校驗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4.2.13條《安全附件檢驗》。

壓力錶要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校驗,工廠定期安排。

3.8.4工廠要對壓力管道安全閥建立台賬和定壓記錄。

3.8.5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產需要,需經設計部門和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8.6在對壓力管道做定期檢驗時,要對管道附件抽檢。

3.9事故管理

3.9.1出現爆炸、泄漏、燃燒等事故要及時報於公司機動部。

3.9.2主管領導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事故原因,採取措施及時挽救。事後要認真總結,並做好處理工作。

3.10定期報表

3.10.1壓力管道基礎數字普查彙總表。

3.10.2年度壓力管道修理計劃表。

3.10.3年度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更新)計劃表。

3.10.4年度壓力管道檢驗計劃表。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4

一、為了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制訂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單位壓力管道由設備部負責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壓力管道的標準、法規、制度建立、健全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辦理壓力管道的使用證,負責壓力管道安全操作和日常維護保養,並組織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持證上崗。

四、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管道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採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五、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温運行。

六、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作好巡迴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彙報和處理。巡迴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1.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2.管道接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層、反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4.管道振動情況;

5.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6.管道之間、管道和相鄰構件的摩擦情況;

7.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8.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9.靜電跨接、靜電接地、抗腐蝕陰極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10.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七、為了保證和延長壓力管道的使用壽命。壓力管道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壓力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經常檢查壓力管道的防護措施,保證其完好無損,減少管道表面腐蝕;

閥門的操作機構要經常除鏽上油,定期進行操作,保證其操縱靈活;

安全閥和壓力錶要經常擦拭,確保其靈敏準確,並按時進行校驗;

定期檢查緊固螺栓的完好狀況,做到齊全、不鏽蝕、絲扣完整、聯結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動情況,發現異常振動應採取隔斷振源,加強支撐等減振措施,發現摩擦應及時採取措施;

靜電跨接、接地裝置要保持良好完整,發現損壞及時修復;

停用的壓力管道應排除內部介質,並進行置換、清洗和乾燥,必要時作惰性氣體保護。外表面應進行油漆防護,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檢查管道和支架接觸處等容易發生腐蝕和磨損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及時消除管道系統存在的跑、冒、滴、漏現象;

對高温管道,在開工升温過程中需對管道法蘭聯結螺栓進行熱緊;對低温管道,在降温過程中進行冷緊;

禁止將管道及支架做為電焊零線和其它工具的錨點、撬抬重物的支撐點;

配合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對管道進行定期檢驗。

對生產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壓力管道、穿越公路、橋樑、鐵路、河流、居民點的壓力管道、輸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蝕性介質的壓力管道、工作條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變載荷的管道應重點進行維護和檢查。

當操作中遇到下列情況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1)介質壓力、温度超過允許的範圍且採取措施後仍不見效;

(2)管道及組成件發生裂紋、鼓癟變形、泄漏;

(3)壓力管道發生凍堵;

(4)壓力管道發生異常振動、響聲,危及安全運行;

(5)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6)發生火災事故且直接威脅正常安全運行;

(7)壓力管道的閥門及監控裝置失靈,危及安全運行。

八、壓力管道實行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與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全面檢驗檢驗週期一般為6年。安全閥、壓力錶等重要安全附件一般每年至少校驗l次。

九、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後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5

為了保障壓力管道安全運行,減少事故,充分發揮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的作用。本規定明確了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的職責。

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並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法律、法規和壓力管道的技術規程、標準,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有專職或兼職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有權拒絕驗收;

(四)建立技術檔案,併到企業所在地的地(市)級或其委託的縣級勞動行政部門登記;

(五)對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和壓力管道檢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六)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劃,安排附屬儀器儀表、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的.定期檢驗和檢修工作;

(七)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主管部門和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八)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九)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十)按有關規定應負責的其他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在用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質量,保證鍋爐結構上的可靠性,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有關規程的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業鍋爐和生活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

1.以水為介質的承壓蒸汽鍋爐;

2.以水為介質、額定供熱量大於或等於0.06Mw(5×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本規則不適用於發電鍋爐、電加熱蒸氣發生器和核能蒸氣發生器。

第三條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考核批准的檢驗員擔任。檢驗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地做好檢驗工作。

第二章檢驗前的準備

第四條在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前2個月,檢驗單位應向鍋爐使用單位發出《鍋爐定期檢驗通知書》(附件一)。鍋爐使用單位在鍋爐定期檢驗有效期終止前40天內向檢驗單位提交《鍋爐定期檢驗申請書》(附件二)。檢驗單位綜合各使用單位希望的檢驗日期做出檢驗計劃,並通

知受檢單位。

第五條使用單位應準備好受檢鍋爐有關技術資料:鍋爐登記表、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上年度檢驗報告。

檢驗前,檢驗員應認真查閲上述有關資料,以便了解鍋爐使用情況和管理中的問題。

第六條為了保障檢驗員人身安全和檢驗工作順利進行,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1.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給水管道及煙風道必須採取可靠隔絕措施;

2.檢驗中若要進行登高(離地3m以上)作業又無固定平台扶梯到達的地點時,應搭腳手架;

3.檢驗所用照明電源應是安全電源,一般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乾燥的煙道內並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採用不高於36V電壓;

4.打開鍋爐上的人孔、手孔、檢查孔和煙灰門等一切門孔裝置,並確認鍋爐內部得到充分冷卻(低於35℃)通風換氣;

5.清除鍋爐內水垢污物,爐膛和煙道內的煙灰爐渣,露出金屬表面,水垢樣品留檢驗人員檢查;

6.拆除妨礙檢查的汽水擋板、分離裝置及給水、排污裝置等鍋筒內件;

7.燃料的供給和點火系統須上鎖。

檢驗員開始檢驗前,對上述準備情況必須認真檢查。

第七條檢驗時,受檢單位應派鍋爐房管理人員到現場,做好檢驗員的安全監護工作。

第三章定期檢驗

第八條鍋爐的定期檢驗包括停爐的內外部檢驗和點火升壓時的檢驗,運行狀態下的檢驗是在停爐檢驗合格基礎上進行。

第九條在定期檢驗時,檢驗員首先要查閲上次檢驗報告書,鍋爐運行記錄,水質化驗記錄、鍋爐事故、維修、保養記錄等資料,瞭解鍋爐運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條停爐檢驗時,鍋爐本體檢驗重點:

1.歷次鍋爐定期檢驗報告中所記載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無鼓包、凹陷、彎曲等變形。重點是爐膽、鍋筒受高温輻射熱的部位和爐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過熱器管等。

3.有無裂紋。特別注意鍋筒的縱、環焊縫及焊縫的熱影響區;拉撐件與被拉件的連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進水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的角焊縫及焊縫附近;爐門圈和喉管火側伸出端;膜式壁鰭片焊縫及脹接管端。

4.鍋爐元、部件內外表面有無腐蝕。重點是鍋筒內側水位線附近、鍋筒底部、管孔區;人孔、手孔、檢查孔、加強圈及其附近鍋殼板外表面;鍋筒縱、環焊縫水側表面;給水管、排污管與鍋筒、集箱連接處;立式鍋爐下腳圈的內外側;卧式鍋爐殼與磚襯接觸部位。

5.有無磨損。重點是爐門圈、小煙室、煙氣流速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

6.管板、封頭、爐膽扳邊處有無溝槽、裂紋。

7.有無泄漏。重點是脹接管口處。

8.鍋爐內側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積和堵塞程度。重點是主要受熱面、集箱、進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壓力錶的汽水連接管。

第十一條點火升壓時檢驗的重點:

1.校驗安全閥的始啟壓力、回座壓力*。校驗後由檢驗員進行鉛封。

有條件的地區,在停爐檢驗時也可將安全閥拆下

送校驗單位試驗和調試。

2.檢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兩側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處有無滲漏現象。

3.壓力錶的指示是否正確。

4.高低水位報警裝置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

5.超壓報警和超壓聯鎖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6.熄火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

7.排污閥是否滲漏。

第四章水壓試驗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鍋爐,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1.上次水壓試驗後已達六年者;

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鍋爐;

3.檢驗員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

第十三條水壓試驗壓力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水壓試驗的程序和要求:

1.水壓試驗應在停爐檢驗後進行。必要時應做強度校核,不能用水壓試驗方法確定鍋爐運行壓力。

2.為了暴露檢查部分,必要時應拆去局部絕熱層或其他附件,以利檢查。

3.除試驗所用管路外,鍋爐範圍內其餘管路上的閥門都應採取可靠的隔斷措施。

4.水壓試驗時的試驗壓力以鍋爐上的壓力錶讀數為準。此表應預先校驗合格。

5.水壓試驗用水的水温以20~70℃為宜,試驗時周圍氣温應高於5℃,低於5℃時必須有防凍措施。

6.水壓試驗加壓前,鍋爐內要上滿水,不得殘留空氣。

7.水壓試驗時應緩慢升壓,水壓升到工作壓力時,應暫停升壓,檢查鍋爐各部位有無滲漏和不正常現象發生,如沒有異常現象,繼續升壓到試驗壓力。在升壓中不得以電動離心泵升壓。

8.在試驗壓力下保持5分鐘*,然後降至工作壓力下進行檢查。在檢查期間壓力應維持不變。

此處是指焊制鍋爐而言,對於鉚接鍋爐按有關規定執行。

9.水壓試驗合格標準應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第十五條在進行水壓試驗時,檢驗員必須在現場,並進行檢查。

第五章缺陷及處理

第十六條鍋爐檢驗後,檢驗員應根據本體受壓元件有無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齊全、可靠,附屬裝置有無故障和技術資料有無等情況,對受檢鍋爐做出允許投放運行、監督運行、修理後運行或報廢的結論。

第十七條鍋筒部分不允許有任何裂紋。如發現裂紋,應查明裂紋的性質、深度和長度,分析產生裂紋的原因。按如下原則處理:

1.表面裂紋深度不超過鋼板負偏差,裂紋部位鋼板厚度不小於強度計算所確定的最小允許值,可將裂紋部位進行平滑打磨。

2.焊縫上的裂紋允許剔除後補焊。

3.焊縫以外的裂紋的深度超過1款中的規定,但條數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間距大於50mm,總長度不超過本節筒身長度的50%時,允許在裂紋處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或更換筒節。

4.爐膽或封頭扳邊圓弧的環向裂紋,其長度小於周長的25%者,可以將裂紋剔除後開坡口補焊。超過者應做挖補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幾種裂紋不能補焊:

①呈封閉狀的裂紋;

②從管孔向外呈輻射狀的裂紋;

③連續穿過四個以上孔帶的裂紋;

④在孔帶最外一排連續穿過兩個孔帶的裂紋;

⑤在孔帶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紋。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紋一律不能補焊,必須挖補或更換,如挖補,邊界區必須無苛性脆化跡象。

7.水管、煙管脹接處管端環形裂紋必須更換管子。

8.脹接的水管、煙管的管端裂紋未延伸到脹口部分,可觀察使用。

9.立式鍋爐喉管有縱向裂紋總長小於喉管長度的50%,可以開坡口補焊。超過此值或有環向裂紋時應更換喉管。

10.裂紋補焊後應進行無損探傷檢查。

第十八條鍋爐受壓元件腐蝕、磨損的處理:

1.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量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剩餘壁厚滿足運行壓力下的強度要求時,可不修理,監督使用。

①雙面對接焊鍋筒的筒體部分,在焊縫和管孔區外,壁厚減薄量小於20%;在焊縫和管孔區內,壁厚減薄量小於15%。

②橢球形封頭,在過渡圓弧部分以外,壁厚減薄量小於25%;過渡圓弧部分壁厚減薄量小於15%。

③管板管孔區壁厚減薄量小於25%;管板扳邊區壁厚減薄量小於15%。

④爐膽壁厚減薄量小於20%。

⑤水管、煙管壁厚減薄量小於1.5mm。

⑥局部腐蝕面積如小於相當於直徑350mm圓面積時。

2.下列腐蝕、磨損允許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壓元件剩餘厚度大於或等於原來壁厚的60%,且面積小於或等於250平方釐米。

②任何深度的個別腐蝕凹坑,當直徑小於或等於40mm,且相鄰兩凹坑距離大於或等於120mm。

3.上述情況以外的嚴重腐蝕和磨損應採取挖補或更換處理。

第十九條爐膽或封頭扳邊處的輕微起槽,深度小於或等於2mm時,可以磨平後監督使用;起槽深度超過2mm,長度不超過爐膽或封頭周長的25%時,可補焊或磨光修理。更嚴重時,必須挖補或更新處理。

第二十條泄漏的處理。

1.發現泄漏時應檢查其附近有無腐蝕,若泄漏處被保温層覆蓋,應拆除保温層。

2.水管、煙管脹接處的泄漏,補脹後仍泄漏者,應更換新管或採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條變形、鼓包的處理:

1.因材質原因造成受壓元件鼓包時,必須進行更換。

2.非因材質原因而在鍋筒筒體爐膽發生鼓包,在鼓包處未發現有裂紋、過燒時,按如下原則處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過筒體直徑的1.5%,非受火面不超過2%,且不超過20mm,採取必要措施後(如徹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運行壓力下監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定,但鼓包處鋼板減薄量小於原板厚的20%時,可採用加熱法將鼓包頂回。

③鼓包高度超過上述規定,且鼓包處鋼板減薄量超過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紋、過燒等嚴重缺陷時,必須進行挖補修理,更嚴重者應更換筒體。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過管板直徑的2%,且小於25mm,在排除鋼板質量問題和其他缺陷情況下,可不做修理。超過上述規定時,應用加熱方法頂回。

4.受熱面管(如水冷壁管、對流管、過熱器管、煙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於3mm,且沒有裂紋和嚴重過熱等缺陷,可暫不修理;超過者應切換管段或挖補修理。

5.管子允許脹粗的限度:過熱器管(碳鋼)不大於管徑的3.5%,其他管子不大於5%;超過時應切換損壞的管段。

6.直管彎曲度不超過管長的2%,且最大不超過管子內徑的90%;超過時或彎曲處有裂紋、過燒等其他嚴重缺陷時,應換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鍋爐檢驗後,檢驗員應填寫《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書》(附件三)。

第二十三條檢驗員根據檢驗結果向鍋爐使用單位出具《鍋爐檢驗意見書》(附件四)。鍋爐需要報廢或降壓使用處理時,應抄送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及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檢驗單位將當年鍋爐檢驗情況(附件五)於本年年底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對檢驗單位的檢驗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篇7

為了確保壓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編制在用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安全。

一、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

1、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機構申請使用登記:

(1)壓力管道使用申請書;

(2)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3)壓力管道安裝竣工圖(單線圖);

(4)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

(5)監督檢驗單位出具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6)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事故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員名單。

2、在用的壓力管道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單位應攜帶下列資料向安全監察機構申請使用登記:

(1)壓力管道使用申請書;

(2)壓力管道使用註冊登記彙總表;

(3)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預防事故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員名單;

(4)壓力管道單線圖;

(5)《在用壓力管道檢驗報告》;

(6)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錶等)校驗報告。

二、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管道的重要依據。凡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管轄範圍內的所有壓力管道,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管道的技術檔案包括:

1、壓力管道的使用登記證;

2、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彙總表;

3、原始設計資料(包括壓力管道的設計計算書,系統圖,平面佈置圖,工藝流程圖,軸側圖等);

4、管道製造安裝資料(包括壓力管道竣工圖,竣工驗收資料,管道材質證明書,管道元件明細表和出廠合格證和質量證明,管道安裝工藝文件,壓力管道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告等)。

5、使用資料

(1)壓力管道的運行記錄(包括生產週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數工作壓力,工作温度波動範圍等);

(2)管道的定期檢驗報告;

(3)管道變更記錄(包括修理和改造記錄);

(4)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管道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三、壓力管道管理人員的職責

壓力管道必須由專人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管道的標準,法規,制度;

建立,健全壓力管道的技術檔案,辦理壓力管道的使用證;

編制壓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參與壓力管道的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制定壓力管道的檢驗,檢修,改造和報廢等工作計劃並負責實施;

參與壓力管道工藝參數變更的審批工作;

組織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參與壓力管道事故分析;

負責有關壓力管道的統計上報。

四、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才能持證上崗。

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管道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採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温運行。

五、巡線檢查制度

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作好巡迴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彙報和處理。巡迴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管道接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保温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管道振動情況;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管道之間,管道和相鄰構件的摩擦情況;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靜電跨接,靜電接地,抗腐蝕陰極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壓力管道安全操作規程

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管道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性能,分別制定壓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至少應包括:

操作工藝控制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壓力及温度波動控制範圍,介質成分,尤其是腐蝕性或爆炸極限等介質成分的控制值;

崗位操作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有關注意事項;

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部位和項目;

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辦法,報告程序和防範措施;

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七、壓力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制度

壓力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是保證和延長使用壽命的重要基礎。壓力管道的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做好壓力管道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經常檢查壓力管道的防護措施,保證其完好無損,減少管道表面腐蝕;

閥門的操作機構要經常除鏽上油,定期進行操作,保證其操縱靈活;

安全閥和壓力錶要經常擦拭,確保其靈敏準確,並按時進行校驗;

定期檢查緊固螺栓的完好狀況,做到齊全,不鏽蝕,絲扣完整,聯結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動情況,發現異常振動應採取隔斷振源,加強支撐等減振措施,發現摩擦應及時採取措施;

靜電跨接,接地裝置要保持良好完整,發現損壞及時修復;

停用的壓力管道應排除內部介質,並進行置換,清洗和乾燥,必要時作惰性氣體保護。外表面應進行油漆防護,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檢查管道和支架接觸處等容易發生腐蝕和磨損的部位,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措施。

及時消除管道系統存在的跑,冒,滴,漏現象;

對高温管道,在開工升温過程中需對管道法蘭聯結螺栓進行熱緊;對低温管道,在降温過程中進行冷緊;

禁止將管道及支架做為電焊零線和其它工具的錨點,撬抬重物的支撐點;

配合壓力管道檢驗人員對管道進行定期檢驗。

對生產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壓力管道,穿越公路,橋樑,鐵路,河流,居民點的壓力管道,輸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蝕性介質的壓力管道,工作條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變載荷的管道應重點進行維護和檢查。

當操作中遇到下列情況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

(1)介質壓力,温度超過允許的範圍且採取措施後仍不見效;

(2)管道及組成件發生裂紋,鼓癟變形,泄漏;

(3)壓力管道發生凍堵;

(4)壓力管道發生異常振動,響聲,危及安全運行;

(5)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6)發生火災事故且直接威脅正常安全運行;

(7)壓力管道的閥門及監控裝置失靈,危及安全運行。

八、壓力管道的新建,擴建,改建管理制度

必須按照《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規則》的規定及時向壓力管道監察部門申報監檢。

項目報建審批及備案手續必須齊全;

按規定組織設計交底和施工圖審查;

對壓力管道安裝施工進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設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明確安全質量管理責任等內容;

所選擇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檢測單位,防腐單位和相應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製造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

採購的材料,元件,附屬設施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及質量要求;

壓力管道的修理與技術改造的基本要求:

(1)壓力管道的修理與技術改造單位必須具備一定的能力和資格;

(2)必須具有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

(3)具有與之相應的技術力量,設備和檢測手段。

(4)對壓力管道進行重大的技術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的壓力管道要求一致。

8、壓力管道的修理和技術改造必須做到:

(1)結構合理,保證管系的強度能滿足最高工作壓力的要求。

(2)管道的補焊,更換管段,管及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按現行的技術規範,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必要時進行強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須作焊接工藝評定,焊接材料必須符合規範要求。

9、管道的檢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統的降温,卸壓,放料和置換:管道系統停車後,應按操作規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壓至大氣壓,放料應徹底。介質為易然,易爆和有害氣體的管道,應採用惰性氣體進行置換。

(2)用盲板將待修管道與不修的管道隔離。

(3)用大量清水將管道沖洗乾淨。

(4)氣體取樣分析,確認合格後方能交付檢修。

九、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與全面檢驗。

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在線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在線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和電阻值測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為重點檢查部位:

a.壓縮機,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彎頭,大小頭,支管連接等部位;

c.支撐損壞部位附近的管道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縫;

d.處於生產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與重要裝置或設備相連接的管段;

e.工作條件苛刻及承受交變載荷的管段。

宏觀檢查的主要檢查項目和內容如下:

1.泄漏檢查

主要檢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況。

2.絕熱層,防腐層檢查

主要檢查管道絕熱層有無破損,脱落,跑冷等情況;防腐層是否完好。

3.振動檢查

主要檢查管道有無異常振動情況。

4.位置與變形檢查

主要檢查管道與管道,管道與相鄰設備之間有無相互碰撞及摩擦情況;管道是否存在撓曲,下沉以及異常變形等。

5.支吊架檢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變形或腐蝕損壞;

(2)支架與管道接觸處有無積水現象;

(3)恆力彈簧艾吊架轉體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變力彈簧支吊架是否異常變形,偏斜或失載;

(5)剛性支吊架狀態是否異常;

(6)吊杆及連接配件是否損壞或異常;

(7)轉導向支架間隙是否合適,有無卡澀現象;

(8)阻尼器,減振器位移是否異常,液壓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載結構與支撐輔助鋼結構是否有明顯變形,主要受力焊縫是否有宏觀裂紋。

6.閥門檢查

(1)閥門表面是否存在腐蝕現象;

(2)閥體表面是否有裂紋,嚴重縮孔等缺陷;

(3)閥門連接螺栓是否鬆動:

(4)閥門操作是否靈活。

7.法蘭檢查

(1)法蘭是否偏口,緊固件是否齊全,有無鬆動和腐蝕現象;

(2)法蘭面是否發生異翹曲,變形。

8.膨脹節檢查

(1)波紋管膨脹節表面有無劃痕,凹痕,腐蝕穿孔,開裂等現象;

(2)波紋管波間距是否正常,何無失穩現象;

(3)鉸鏈型膨脹節的鉸鏈,銷軸有無變形,脱落等損壞現象;

(4)拉桿式膨脹節的拉桿,螺栓,連接支座有無異常現象。

9.陰極保護裝置檢查

對有陰極保護裝置的管道應檢查其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標識檢查

檢查管道標識是否符合因家現行標準的規定。

1.對重要管道或有明顯腐蝕和沖刷減薄的彎頭,三通,管徑突變部位及相鄰直管部位應採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壁厚測定。壁厚測定宜做到定點測厚。

2.對輸送易燃,易爆介質的管道採取抽查的方式進行防靜電接地電阻和法蘭間的接觸電阻值的測定。管道對地電阻不得大於100ω,法蘭間的接觸電阻值應小於0。03ω。

3.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4.檢驗報告及問題處理

在線檢驗的現場檢驗工作結束後,檢驗人員應根據檢驗情況,按照附件二《在用工業管道在線檢驗報告書》,認真,準確填寫在線檢驗報告。

5.在線檢驗發現管道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採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十、安全附件檢驗制度

安全附件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及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繼續使用;

安全閥一般每年至少校驗l次;

從事安全閥校驗的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要具備相應的檢驗資格;

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檢查,不校驗的;

4)爆破片已超過使用期限的

11.安全附件的運行檢查

1)壓力錶

檢驗人員應注意同一系統上的壓力錶讀數是否一致。如發現壓力錶指示失靈,刻度不清,錶盤玻璃破裂,泄壓後指針不回零位,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錶指針鬆動,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不清或鎖緊狀置損壞,鉛封損壞等情況,應立即更換。

2)安全閥

(a)檢驗人員應注意安全閥鏽蝕情況,鉛封有無損壞,是否在合格的校驗期內。對槓桿式安全閥,檢查防止重錘自由移動和槓桿越出的裝置是否完好,對彈簧式安全閥,檢查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是否完好;對靜重式安全閥,檢查防止重片飛脱的裝置是否完好。

(b)安全閥與排放口之間裝設截止閥的,運行期間必須處於全開位置並加鉛封。

(c)檢查中發現安全閥失靈或有故障時,應立即處置或停止運行。

(d)當安全閥須進行在線校驗和壓力調整時,使用單位壓力管道的管理人員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人員應到場確認。調整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及校驗裝置用壓力錶的精度應不低於1級。檢驗和調整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12.安全附件的停機檢查

1)壓力錶

檢查壓力錶的精度等級,錶盤直徑,刻度範圍,安裝位置等,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校驗壓力錶必須由有資格的計量單位進行,校驗合格後,重新鉛封並出具合格證,註明下次校驗日期。

2)安全閥

對拆換下來的安全閥,應解體檢查,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試驗和密封試驗,然後校驗開啟壓力,並應符合有關規程,標準的要求。

新安全閥應校驗合格後才準安裝使用。

安全閥校驗合格後,打上鉛封並出具校驗報告。

3)爆破片

應按有關規定,定期更換。

4)緊急切斷裝置

對拆下來的緊急切斷裝置,應解體,檢驗,修理和調整,進行耐壓,密封,緊急切斷,耐振動等性能試驗。具體要求應分別符合相關規程,標準的規定。檢驗合格後,重新鉛封並出具合格報告。

十一、壓力管道事故處理制度

對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管道應建立巡線檢查制度,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並定期演練。

對事故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告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後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後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並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管道事故,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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