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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師範學院系(院)黨政工作規程

臨沂師範學院系(院)黨政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臨沂師範學院系(院)黨政工作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系(院)黨政工作關係,提高系(院)黨政領導班子的議事、決策水平和執政能力,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山東省普通高等學校系級黨政領導幹部職責及工作規則暫行規定(試行)》,結合我校扁平化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系(院)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黨政領導成員分工負責制。書記、主任(院長)分別主持系(院)黨、政工作,其他成員按扁平管理項目,根據集體決定和崗位職責做好承擔的工作。系(院)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既要充分維護和尊重黨委的集體領導,又要各負其責,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系(院)黨委職責

(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在本系(院)的貫徹執行,完成學校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務

(二)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系(院)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廉政建設,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不斷增強黨組織和黨員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創造力。

(三)領導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穩定工作。抓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和師德建設工作;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形成良好的系(院)風氣。

(四)討論和決定系(院)教學、科研、人事、分配、財務、人才培養及開放辦學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研究和制定發展規劃、工作計劃和改革措施,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抓好本系(院)領導班子建設,建立健全領導班子學習、議事、監督、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做好本系(院)幹部的教育、選拔、培養、考核和監督,以及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工作。

(六)做好黨員的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培訓工作;審批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進民主治校、教授治學,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抓好學風建設和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系(院)行政職責

(一)主持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開放辦學等工作,在行政職責範圍內組織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和系(院)黨委的各項決定、決議,完成事業發展目標和任務。

(二)根據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和專業設置標準,制定本系(院)學科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目標,抓好學科、專業、課程和教研室建設。

(三)抓好以課程為核心的資源配置工作,優化各種教育資源,為學生充分享有、利用優質資源創造條件。

(四)抓好教學管理工作,推進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健全和完善各項教學工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管理水平。

(五)抓好人事管理和師資隊伍建設、學術研究、社會服務、開放辦學及招生與就業等工作。

(六)負責管理系(院)國有資產;組織財務收入;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在權限範圍內管理與使用各種經費。

(七)負責以系(院)行政為主實施的德育工作,落實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

(八)負責國際化辦學、開放辦學的各項計劃的落實工作,積極拓展辦學空間。

第三章 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第五條 系(院)黨委會議及其議事規則

(一)系(院)黨委會議是決定系(院)重要事項的會議,凡屬系(院)黨委職責範圍的重要事項、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並根據分工,分別由黨委或行政組織實施。系(院)黨委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召開。黨委委員因事因病不能到會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根據議題需要,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具體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根據會議內容和需要可召開黨委擴大會,吸收有關人員參加。

(三)會議議題由書記與副書記商量後提出。會議議題及開會時間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提前瞭解情況,做好發言準備。

(四)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一問題的贊成人數超過到會委員的半數以上為通過。如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不能形成決議時,除緊急情況外,一般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議,或向學校黨委請示。

(五)會議主持人將各位委員的意見集中、歸納,並徵得各位委員同意後,作為黨委的集體意見。對黨委會的決議,所有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如對決議有不同意見,可予保留,但在未作出新的決議前,必須執行決議。

(六)系(院)黨委會議每兩週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或急需決定的重要問題,可隨時召開。

(七)凡屬特別重要問題和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學校黨委請示彙報,並結合本單位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八)系(院)黨委會議主要研究和決定事項範圍:

1、研究、貫徹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傳達、貫徹和落實上級的指示、決議和決定。

2、研究系(院)改革和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審議通過學期、學年工作計劃、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目標;討論和制定黨委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

3、研究和決定系(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開放辦學等方面工作的總體方案及重大問題;研究和決定學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項;定期聽取黨委成員對分工範圍內重要工作情況的彙報;審定財務預算方案,審議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和決定權限範圍內的崗位津貼發放辦法和大額經費開支;研究教職工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審定教職工考核、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才引進、崗位設置、勞務分配等;研究和決定黨內先進和優秀教職工的評選、推薦。

4、研究和討論本系(院)幹部的培養、培訓、考核、獎懲,後備幹部的培養、考核和選拔,幹部外出學習、出國等問題;討論和決定權限範圍內的幹部人選;討論、決定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和管理工作。

5、審議通過系(院)黨委向學校黨委的重要請示和報告。

6、研究決定系(院)黨的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就全系(院)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廉政建設等作出安排。

7、研究審批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審定入黨積極分子名單和年度(學期)發展黨員計劃。

8、研究決定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9、研究討論系(院)紀律檢查、羣眾團體、統一戰線、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密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10、研究和處理重大突發事件。

11、研究落實學校黨委、行政交辦的其他工作。

12、研究決定黨委會認為需要討論的其他問題。

第六條 行政辦公會議及其議事規則

(一)行政辦公會議在系(院)行政職責範圍內討論研究本系(院)改革發展建設方面的重要問題及教學、科研、管理、財務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按照系(院)黨委議事規則,需經黨委批准的提交黨委研究批准後實施。

(二)會議由主任(院長)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副院長)召集和主持,成員由主任(院長)、副主任(副院長)、系(院)黨委的一名副書記及相關人員組成。因事因病不能到會的,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三)會議議題由主任(院長)與副主任(副院長)商量後提出。涉及本系(院)改革發展的重要議題,主任(院長)提出前應與黨委書記充分醖釀。會議議題及開會時間,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與會人員要提前瞭解情況,做好發言準備。

(四)到會人員要對會議研究問題充分發表意見,會議主持人將意見集中、歸納,並形成決議。對行政辦公會形成的決議,本系(院)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執行。對重要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時,要暫緩決定,待以後再商量或請示學校領導後確定。凡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有關人員應做好充分準備。

(五)行政辦公會每週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或急需決定的重要問題,可隨時召開。

(六) 行政辦公會議主要研究和決定事項的範圍:

1、需要集體討論的重要行政事項。

2、討論制定專業建設、學科建設、課程建設、教研室建設等方面的計劃。

3、行政工作計劃、重要活動安排及實施方案。

4、研究制定學期、學年教學計劃,實踐、實驗、實習計劃,儀器設備購置計劃以及科研與社會服務計劃。

5、日常教學、科研、管理、財務等重要工作的檢查、總結、階段性工作安排及督辦。

6、需要行政討論並向上級請示、報告的有關工作。

7、由系(院)黨委決定,但需要行政組織討論形成方案的重要問題。

8、研究落實學校黨委、行政、系(院)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9、主任(院長)認為需提交辦公會討論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系(院)務會議及其議事規則

(一)系(院)務會議是系(院)黨政領導參加的議事會。由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副書記、正副主任(院長)和有關職能崗位負責人蔘加,議題由參加者提出,主持人確定。一般每週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

(二)系(院)務會議主要研究和討論事項的範圍:

1、檢查討論日常工作運行和工作計劃安排,調度本系(院)近期工作。

2、通報近期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各項工作進展情況,有關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和重點工作的組織調度。

3、對擬提交系(院)黨委會、行政辦公會決定的重要事項進行通報、協商和醖釀。

4、分析、研究和處理臨時性的重要工作或突發性的重要問題。

5、通報認為需要通報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系(院)黨政討論決定需保密的問題,在未正式公佈之前,任何人不得泄露。傳達會議精神,只傳達形成決定的意見,不得傳播討論問題時的發言情況和不同意見。

第九條 系(院)黨委會議、行政辦公會議和系(院)務會議,必須有專人負責記錄。系(院)黨委會議、行政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形成正式文本,經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印發。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由分管負責人組織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如在執行過程中需進行修改,須經相關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充分發揮系(院)教學學術(教授)委員會對的作用。涉及教學科研和課程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在決策前要充分徵求教學學術(教授)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章 系(院)黨政領導成員的崗位職責與協調配合

第十一條 系(院)黨委書記是系(院)黨委的“班長”和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持系(院)黨委的全面工作。主任(院長)是系(院)行政領導班子的“班長”和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之一,主持本單位行政全面工作。黨委書記和主任(院長)共同承擔本系(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責任和培養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務。凡是系(院)的主要工作和重要問題,書記和主任(院長)都有責任認真思考,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書記和主任(院長)要分清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分工又合作,共同作好全系(院)的工作。要互相尊重,經常溝通情況,交換意見,統一思想,做到步調一致。

第十二條 系(院)的黨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標和任務,班子全體人員,在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拾遺補缺。工作中如遇意見分歧,一時難以達成一致,一般不要急於開會作決定,可再議再協商,必要時可向學校領導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 系(院)黨政領導成員都要講政治、講大局、講團結,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身作則,廉潔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正確處理政治與業務的關係,正確處理黨政管理工作與業務工作的關係,把主要精力和時間用在管理工作上。要顧全大局,個人服從組織,局部服從全局,做團結的模範。書記和主任(院長)要共同努力把黨政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領導集體。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制度

第十四條 系(院)黨委書記和主任(院長)都要認真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嚴格遵守重要問題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的制度,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系(院)黨委每半年要檢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情況,並向學校黨委、紀委報告。

第十五條 要充分發揮黨內監督的作用。系(院)黨委每學期要向全體黨員報告一次工作。黨員領導幹部要按規定過好雙重組織生活,加強自身監督,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要互相談心,溝通情況,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十六條 系(院)黨委書記和主任(院長)要依法保障本系(院)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主任(院長)每學期要向系(院)黨委通報情況並向全系(院)教職工報告一次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要堅持定期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的制度,廣泛聽取羣眾的評議意見。要發揮專家教授的作用,對教育教學質量進行督導和監督。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的事項,要公開辦事程序和結果,接受全系(院)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七條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書記和主任(院長)是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人,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委和行政的重要工作來抓。黨政領導班子每半年要檢查一次本系(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情況,並向學校黨委和紀委報告。

第十八條 系(院)黨政領導班子每年要召開一次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座談會,通報情況,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程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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