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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社社團章程(精選5篇)

藝術社社團章程(精選5篇)

藝術社社團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藝術社社團章程(精選5篇)

(一)衞生職業技術學院《音樂社》是我校音樂愛好者自願組建參加的學生社團組織,屬藝術類社團,旨在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並通過參與社團活動,結交朋友,為將來從事音樂道路的學生的發展積累財富,在遵守校紀校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給廣大學生以施展音樂才華,傾吐心聲,交流學習的園地。豐富校園文化生活,陶冶情操。

(二) 本社團的正式名為:音樂社團,聲音美妙而獨特,體現對音樂的理解與喜愛。

(三) 本社團活動遵守校紀校規,維護校園環境和校園秩序的穩定。

(四) 本社團以“領悟音樂,感動生活”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一) 社員大會是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須有三分之二多數的社員出席。

社員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 通過、修改或廢除本社章程。

2. 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3. 審查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4. 審查對社員開除社籍的處分。

本社團由社員大會通過提名、選舉產生執委會,並作為本社團的最高領導機構和決策機構。執委會包括社長一名,副社長兩名,宣傳部、組織部、檔案部、策劃部,各部部長一名,執委會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委會每屆任期一年,由社長召集定期召開例會,商議討論本社團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 社長及各部門產生辦法:社長需在本社團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校內處分, 對各部門有一定的瞭解和管理能力。社長是社員大會的執行者,本社團第一任社長由本社團創始人擔任,副社長由社長推薦;後任社長由前任社長提名下屆社長後選人,然後由全體社員投票選舉產生。副社長遵循同樣的原則。對於表現突出,貢獻較大者可經執委會提名,全體社員投票以決定其是否繼續任職。如果社長無故缺席兩次正常會議,其他執委有權提出罷免。

各部長的產生由執委提名,全體社員投票產生。若部長無故缺席兩次例會,對社團工作敷衍行事,不負責的,執委會有權對其提出罷免。

若有特殊情況提前離任的執委會成員,應經過執委會的商議通過,並向執委會提出申請,並轉交工作。新一屆執委會產生後,在全校範圍內做公示。

(三) 社長職責:

1.召集並主持社團執委會,提出議案,並指導他們的工作。

2.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在社員大會及其他相應的會議上發言,宣讀社團活動計劃,彙報工作等。

3.組織、監督社團活動及監督財務情況。

4.代表社團與其他組織、個人洽談有關事物。

(四) 副社長職責:

兩名副社長分別具體分管兩部門的工作。副社長應全力配合、輔助社長工作,在社長不在等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所有副社長一起負責社團的一切活動。

(五) 部門職責

1. 宣傳部: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工作,宣傳應做到醒目,易懂,詳細,及時,並清晰的展現給各社員和廣大同學。負責在網上向校內校外發布我校社團最新動態,以及對每一次宣傳的文檔進行電子版處理,文檔要準確,完整,以備隨時調用。在每一次活動前製作海報並搞好我社團的長期專欄,在特定的宣傳板上進行我校社團活動及社團文化的宣傳。宣傳材料(圖文)要及時備份。宣傳部同時負責社團與其他院校社團的聯繫和工作,聯絡校內其他社團和組織;申請教室和會場,做相關疏通工作以保證活動正常開展,負責和相關素質拓展組織保持聯繫,儘可能的多與外界同性質的社團與組織保持密切且良好的關係,擴大我社的聯絡網及知識範圍。

2. 檔案部

檔案部主要負責社團內部的財務工作,對每一筆帳物要仔細紀錄、核查處理,所有財務都必須有社長簽名後報銷,存檔。每一次活動的所有資料(宣傳資料,活動期間的圖片,以及活動總結),社團歷史資料,社團社員名單進行總結歸檔,分類處理,建立完整清晰的資料庫,以及負責收集和回覆社員和非社員的反饋意見並及時向該部長彙報。

3. 組織部:主要負責平時的日常音樂學習,使日常活動能有序和高效的進行,並積極選拔優秀的社員,組織參加各種演出和比賽,以提高本社團社員的水平。

4. 策劃部:主要負責每次活動前期安排策劃等相關事宜,每次活動前期做好策劃工作,做好兩份計劃書,一份交給社長,一份交給宣傳部,並且在社團執委會上提出,經社長和各執委會審核通過後,由各個部門分工共同完成活動。組織部要盡最大可能與各個部門之間進行交流合作,聯合社員,促進社團參與活動的積極性。

(六) 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1. 每次例會上,由各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理清部門之間的交接以及需要合作的相關事宜。在平時活動中,一定要架好合作的橋樑。

2. 每次活動前,策劃部將活動計劃交一份給社長,一份給宣傳部,宣傳部應儘快聯絡相關的部門,確保活動得到學校的支持。及時投入工作,並及時將進展情況反饋到組織部和社長手中。各部都要根據相應的情況做好活動準備。策劃部在擬定活動計劃時,簡單擬定各個部門的工作重點。各部門間的交叉工作需部長之間做好協調工作,隨機應變。

3. 要明確自己的工作,及時,準確的完成,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就是給別人最大的幫助和支持,各部門之間做好溝通工作。

(七) 社員的權利

1. 在社團內部享有入選社團負責人的權利。

2. 監督社團工作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3. 有權報名參加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

,並獲有優先錄取權。

4. 享有社團為社員提供的其他權益。

5. 有權監督執委會成員的工作。

6. 有權旁聽例會。

(八) 社員的義務

1. 自覺維護社團的形象。

2. 積極參加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參加社團活動時,服從組織安排,遵守社團的各項規章制度。

4. 社員必須在開學後兩週內到檔案部註冊報到。

5. 社員每學期需交10元社費,檔案部需完整記錄並公開社團交、付費情況。

6. 社員在活動中有三次違反以上行為或其它違紀行為的將被予以處分或開除社籍,並列為社團永不受歡迎對象。

第三章 附則

(一) 每學期,評出工作優秀的社員給予獎勵;選出工作優秀的執委會成員給予獎勵,並記錄在案。

(二) 各部門在新學期開始全面展開工作之前,必須認真組織各部門成員學習本社團章程,並做好明確的分工,方便日後工作。

(三) 社團的開銷由經手人持有效發票(或收據)經社長簽字,找財務人員批覆,方可報銷;如有大面額的花銷(大於30元),必須先經過社長的同意。

(四) 社團一切活動必須以安全為第一準則,遵守校規校紀,遵守國家法規。不可以做有損害社團形象,學校聲譽和不利於社會,國家利益的活動。

(五) 在每學期初,在校區進行招新工作,根據社團組成情況進行招新,具體事宜由執委會討論決定。

(六) 宣傳所用材料,請節約使用。每次宣傳工作結束後,宣傳部應將宣傳所用的板、橫幅及時回收保管,以便下次使用。

(七) 每次日常音樂學習,由組織部做好籤到工作,檔案部負責新加入社員的報名工作。

(八) 社團活動一般都由宣傳部通過海報、網絡的方式公佈信息,社員需定期關注以便及時瞭解社團活動。如有特殊緊急情況,由組織部負責通知。

(九) 各個部門紀錄社員的生日,在社員生日的時候,要給予社員祝福等。

(十) 本章程於20xx年9月正式開始實施。

藝術社社團章程 篇2

一、名稱:沙畫藝術社團

二、標誌:

三、團訓:讓我們的創意給你不一樣的感受

沙畫藝術社團是在學校統一管理下,在有特長的教師指導與帶領下,由一批具有共同的志趣、愛好和特長的少年兒童自願組成的羣眾團體。

活動宗旨:豐富學生校園業餘生活,滿足學生的多元文化需求,在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同時,充分挖掘學生的潛能,使學生初步形成某些特長,並不斷提高學生在藝術方面的修養。展示學生自強不息、積極向上的精神風貌和學生的藝術特色。

社團的成員:凡是在校的學生,對社團的某一項內容有興趣,承認社團章程,自願加入社團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和指導教師的認可,即可成為社團成員。

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社團成員的權利

1. 社團成員有接受社團培訓,參與社團活動的權利。

2. 社團成員有對本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3. 社團成員有退社的權利。(注:凡退出本團,需經個人申請由各社團指導老師批准後,方可退社。)

4. 社團成員有權參加各類比賽和每學期優秀學員的評選。

(二)社團成員的義務

1. 社團成員必須按時參加社團的培訓和活動。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請假。

2. 社團成員必須認真及時地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積極參與本團各項活動。

3. 社團成員必須自覺遵守本團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社團形象,有團體凝聚力。

4. 社團成員必須維護學校的形象,弘揚恆德國小的校園文化。

社團培訓的原則:

培訓包括集體指導性培訓與練習和自主學習與練習。社團每星期組織一次的培訓活動,並以實踐活動為主,社團的指導老師必須堅持校總體培訓方針,協調好社團和學校的工作,完成學校與社團佈置的有關各項任務。

獎懲的原則:

凡是不完成社團佈置任務的學員,超過三次以上不得參與評優活動。凡是社團活動,無特別情況不到者,超過五次作自動退團處理。對於社團積極分子,要給予適當獎勵。

藝術社社團章程 篇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x大學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大學生國際交流協會是一個以青年學生為主體的學生志願服務類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拓寬學子的全球化視野,營造國際化校園氛圍,培養學生的國際化意識,為有意向留學的同學提供更多的機會與資源。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管理

第四條 協會內部管理實行民主集中制和部門負責人責任制原則。

第五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最高管理機構是常務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會長、副會長、祕書長構成常委會,分管各分會。常設部門有辦公室、宣傳部、策劃部、國際學生部和留學諮詢部。

第六條 協會的工作機構及主要職責如下:

1. 會員大會:

1)選舉和更換協會負責人;

2)審批協會的工作報告;

3)對協會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4)修改協會章程;

5)審批協會財務制度、經費預算及其他臨時性重大財務開支報告。

2. 常設部門:

1) 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協調各分會工作,加強各分會的溝通及信息交流;負責組織各分會的培訓;定期收集各分會的活動策劃,及時掌握各分會的動向;定期進行會員考核評定及公示,管理協會經費,做好財務記錄,並定期彙報;負責協會歷史資料的分類和管理。

2) 宣傳部:負責發佈海外合作院校的信息、各類留學項目的信息;負責傳達校級與院級留學展會、留學宣講會等相關活動的通知。

3) 策劃部:為協會各項活動做出具體的活動安排,包括協會內部的聯誼會、素質拓展訓練等,協會為我校師生提供的留學展會、宣講會等;同時,積極協調其他部門工作,保證活動有條不紊的進行。

4) 國際學生部: 成為促進我校中外學生交流與溝通的橋樑,既幫助在校留學生學習漢語、漢文化,瞭解和適應在中國的生活,又幫助在校的中國學生提高外語水平、瞭解外國文化。

5) 留學諮詢部:收集留學方面的信息並進行整理,在老師的指導下對各個留學項目進行深入瞭解,為有意向出國學習的學生提供項目諮詢。

3. 分會:

下設若干分會,目前有會計學院分會、國際學院分會、金融學院分會、麥廬園分會、現經管分會,今後可根據發展需要而增設或合併相關分會。不同分會應根據各校區或學院下設各職能部門,包括但不限於以上5個部門。

第七條 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並將大會形式的決議報告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會員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協會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會員資格及其權力義務

第八條 會員須熱愛祖國,熱愛人民,努力學習,團結同學,積極向上,遵紀守法。

第九條 會員一般為x大學在校學生,榮譽會員除外。

第十條 會員資格的取得由本人自願參與,通過一定的考核(通常為面試),合格者則成為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的取消由本人遞交書面申請退出或由常委會做出開除決定,由會長批准,會員資格的取得或取消須向全體會員公佈,沒有書面申請的視做開除。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為協會管理人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對協會內日常工作和重大事務的知情權和質詢權。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發表意見,提出建議、批評和申訴的權利,有要求有關部門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或改正的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包括培訓、講座、觀摩、排演、户外活動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有參加本協會召開的各類會議、活動、演出及培訓講座的義務。

第十七條 會員在工作時按時到場,例會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情況的須向負責人請假後離席,或會前實行請假手續。無故缺席三次者,勸退。

第十八條 會員有遵守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和協會內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會員有盡職盡責,積極主動完成各項本職工作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會員有服從組織領導和安排,團結廣大會員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會員有反映協會內不良現象和不正之風,時刻維護協會良好形象的義務。

第四章獎懲制度

第二十二條 凡工作表現突出者,應根據其考核成績授予“傑出工作者”“ 優秀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並頒發證書。工作突出者可向學校推薦授予“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協會幹部”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三條 表揚或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獎狀、獎品、榮譽證書等。

第二十四條 對影響協會正常工作和重大活動的會員或部門,常委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如有攻擊本協會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協會正常工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協會會議活動,累計三次者,給予開除處分,請假三次按一次缺席計;但在第三次前連續三次按時到會者將抵消前一次缺席。

第二十七條 違反國家法令、法律、法規、條例,被追究刑事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 偷竊、詐騙、挪用、貪污協會及會員公私財物或破壞公共財務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還應給予相應行政處分;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較重、危害性大的,給予開除處分,並上報學校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協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在網上發佈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與協會無關的消息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未經用户授權,向他人泄露用户資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未經常委會授權,私自篡改、刪除、增加影響正常工作的數據文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1. 在招聘新會員過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 在評優、提幹、處分成員過程中,徇私舞弊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3. 故意散佈、張貼有關未經公開或虛假信息,造成對協會負面影響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4. 由於準備不充分,造成活動現場混亂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犯下列情形者,加重一級處分:在協會內擔任幹部職務者,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處分後藉口申訴,無理取鬧者;受處分一年內又重犯同樣錯誤者。

第三十二條 受處分者附加下列規定:

1. 本學年內不得參與校優秀協會幹部和協會內的任何評優;

2. 撤消其當年所受的榮譽稱號,追回證書及獎金;

3. 免去其在協會內擔任的幹部職務。

第三十三條 給予處分的會員,由常委會召開會議研究決定,會長簽發處分決定。

第三十四條 凡涉及處分賠償問題,由祕書處負責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三十六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均應由祕書處記錄在其檔案上,除經常委會討論或會員大會投票決定外,協會內其他任何成員均不得擅自塗改或撤消。

第五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主管部門的行政撥款,,社會贊助等。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財務工作由各分會祕書長具體負責。祕書長獨立管理賬本,凡財務收支狀況(額度、時間、事項及經手人等)須明確,真實記錄在冊,同時須附有書面憑證(有水印、財務專用章)方可予以報銷。主席團的祕書長負責審計各分會的財務情況。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財務公開制度,每次活動後的總結會上須向常委報告財務收支狀況並隨時接受常委和會員的監督與質詢。

第八章 活動開展

第四十條 本協會活動開展以會長年度工作計劃為藍本,參考實際情況由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一條 各分會可自由展開適合各自分會的活動,報常委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 聯繫國際交流處的教師開展系列培訓。

第四十三條 與我校其他協會保持友好聯繫,注重與校外同類協會的交流與學習,關注留學最新動態,發展自身特色。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與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並經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即可。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常務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20xx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藝術社社團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 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祕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祕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祕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祕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祕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祕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採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藝術社社團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居民依法實行自治,創建社會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整潔、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係和諧的文明社區,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區開展居民自治活動,應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進行,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社區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展工作,在社區內各類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計生協、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志願者等社區內各類組織的作用,做好社區工作。

第四條 社區居委會積極協助辦事處開展工作,辦理辦事處委託的有關事務;接受辦事處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屬於社區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由社區居民和社區自治組織管理。

第五條 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必須在廣泛徵求居民及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經社區居民會議討論通過或修改。一經通過,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應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會議

第六條 社區居民會議是社區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區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户代表參加,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二至三人蔘加。社區居民會議必須有全體十八週歲以上居民過半數或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組選舉代表的過半數,才能舉行。會議的決定,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居民會議的決定,社區居委會及全體社區居民必須遵照執行。

第七條 社區居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通過本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選舉或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三)制定和修改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

(四)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報告;

(五)改變和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六)審查社區財務收支情況;

(七)討論決定其他涉及社區居委會利益的重要問題。

第八條 社區居民會議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居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週歲以上居民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代表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

社區居委會

第九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會議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羣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辦理本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計劃生育、調解糾紛、維護秩序,向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任務: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衞生、計劃生

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五)向辦事處反映居民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社區居委會下設計劃生育、經濟管理、人民調解、治安保衞、文教衞生、社會福利等專門工作委員會。

第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每月16日為學習日,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會議制度。居委會每週一次辦公會,每季一次彙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總結前段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決定,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和措施,研究處理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居委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可召開。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並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計酬。

(四)“三務”公開制度。“三務”公開包括黨務、政務、財務。主要涉及社區內重要公開監督事務、成員的工作目標和分工及工資報酬、計劃生育、財政收支等有關居民關心的重大問題。建立“三務”公開欄,每月召開一次監督小組會議徵求意見,並於每月18日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成員守則

社區居委會成員是居民民主選出的利益代表人,是居民的公僕,應努力為社區謀發展,為居民謀利益。居委會成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作風民主,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羣眾服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委會下設居民小組,每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組員1至3名,由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成員職責:

(一)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會議、居委會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二)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社區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並對居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三)協助居委會開展工作,並及時向居委會反映本轄區居民意見、建議和要求,當好居委會的耳目和參謀。

(四)組織本小組居民開展計劃生育居民自治,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五)調查、掌握本小組的計劃生育情況,及時、準確上報《居民小組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登記表》。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 本社區居民既包括有本社區户籍的居民,也包括户籍不在本社區但在本社區內連續居住半年以上的社區非户籍居民。

第十八條 本社區居民享有的權利:

(一)本社區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l、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年滿18週歲的居民(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參加居民會議、討論決定社區重大事務問題的權力。

3、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二)本社區非户籍居民享有以下權利:

I、享有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

2、參加社區集體活動,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對居委會成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3、享有在本社區舉辦各項事業和公益事業的權利。

第十九條 本社區居民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居民會議和社區居委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積極配合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

(三)遵紀守法、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尊老愛幼、鄰里團結,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集體和居民利益的行為作鬥爭。

(四)移風易俗,摒棄陳規陋習,爭創文明幸福家庭,爭做文明市民。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一)各項社區建設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二)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三)各項福利事業、計劃生育、文教衞生及其它社區重要工作如何開展。

(四)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府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五)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居民中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自治章程。

(六)社區財務收支計劃和重大項目財務開支是否合理。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一)定期召開居民會議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程序。

(二)組織居民小組開展經常性活動,及時徵求居民意見,聽取居民的要求和建議,通過代表介紹居委會重要工作情況。

(三)組織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設立民主信箱,廣泛徵求居民意見,及時回答居民的諮詢。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一)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具有良好的議事程序。

(二)居民議事決定問題時,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同意方為有效,少數人應服從多數人意見。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社區服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管理工作時,必須充分依靠社區居民會議和廣大社區居民,執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議和決定,做好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社區治安等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社區居民必須理解和支持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積極參與社區各項公益活動。社區居委會應積極發展志願者,實行社區志願者登記制度,建立社區志願者隊伍,定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網絡,豐富社區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提供形式多樣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社區居委會應經常調查、掌握本轄區內孤、寡、殘、疾、鰥和老年人、貧困户、失業者的情況,並組織社區志願者、社區內單位和社區居民為他們提供經常性服務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 社區內各類組織必須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共同搞好社區建設。

第二十八條 駐社區單位應積極參與社區建設,按照資源共享、共駐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單位的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實行無償或低償服務,不斷增加為居民服務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對社區居民居住狀況、人口狀況(特別是育齡人員、失業人口、低保人口和刑釋解教人員)實行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制定社區服務、社區計生、社區衞生、社區文化、社區環境、禮區治安的居規民約,共同遵守執行。

第三十一條 社區居民必須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做到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安寧。

第三十二條 社區居民、社區內各類組織、駐社區單位有權對社區內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並報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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