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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精選15篇)

合作社章程(精選15篇)

合作社章程 篇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着“資產變股權,農民當股東”、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經過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特訂立本章程。

合作社章程(精選15篇)

第一章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名稱:**市**區**鎮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二條住所:**市**區**鎮

郵政編碼: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三條經濟性質: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經營範圍

第四條股份經濟合作社設立的宗旨是: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改革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從

根本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和綜合經營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資產

第六條1、以改革基準日計算,本社實有總資產*萬元,其中:固定資產:*萬元,淨資產:*萬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設置名稱、比例

第七條本社設置的股份總數:股。

其中:集體股股,佔*%;個人股股,佔*%。

第八條股份經濟合作社成立後,向每位股東發放股權證書。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權利:

1、有權推選股東代表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通過股東代表對本社的事務提出意見及建議;

3、依據所持有的股份獲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種福利待遇;

4、認購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餘資產的個人應得部分;

6、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股東義務:

1、依據規定與合作社簽訂有關協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2、依據所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本合作社的債務;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規章制度;

4、股東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代表

第十一條股東代表的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強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議事能力;

2、年滿18週歲的本集體經濟組織股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關心集體,熟悉情況,公道、正派、責任心強,在羣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二條股東代表的產生:股東代表由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股東聯户推選產生。

第十三條股東代表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股東代表大會並享有每人一票的表決權;

3、有權監督董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參與重大經濟問題決策;

4、有權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股東代表的義務:

1、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合作社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項決議;

3、關心和愛護合作社的財產,維護合作社權益和利益;

4、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5、定期徵求、真實反映股東的意見和建議;

6、及時向股東傳達合作社的有關決議,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章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

3、選舉和更換監事;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增加、減少淨資產,以及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時,採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2、3、4、5項做出決議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②股東代表大會對第十五條第1、6、7、8、9項做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代表通過。

第十七條股東代表大會由本合作社董事會召集,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6個月召開一次。遇

有以下情況時,應召集臨時會議:

1、30%以上的股東代表要求時;

2、董事會認為應當召開時。

第十八條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書面決議,書面決議應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股東代表簽字。股東代表大會應對所議事項做出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股東代表大會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董事會

第十九條本合作社設董事會,成員3人或5人,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

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本合作社董事會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過。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3、批准本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4、審定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5、審議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減資產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併、終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9、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代表大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3、簽署本合作社股權證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處理有關協議、合同及其他須以法人身份處理的有關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員人選,交董事會討論、表決;

5、審查本合作社的各項生產經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並提交董事會討論、確定;

6、在緊急情況下,對本合作社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行使該權利須符合本合作社利益,並在事後向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報告;

7、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瞭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狀況;

8、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對所議決的事項做出會議記錄和書面決議,並由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

第十章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合作社設監事會,成員3人,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常設監督機構,執行監督職能,向股東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列席董事會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的工作;

3、檢查本合作社財務工作情況;

4、對董事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5、要求董事糾正其損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為;

6、監督董事會對股東代表大會所做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

2、列席董事會會議;

3、代表監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和合作社財務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社的監事。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

第二十九條本合作社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並接受區、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條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規,依法繳納税款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在依法繳納税(費)後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應交税款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虧損;

3、向股東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條集體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配:

1、用於集體福利支出、“以豐補欠”和獎勵對本合作社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2、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三十三條個人股紅利依法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税,並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繳。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年度虧損時,按國家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不足部分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可依

次以公積金、集體共有股金、個人股金進行補償,同時按相同比例在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本金中減除。

第十二章 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況即行終止:

1、被依法撤銷;

2、破產;

3、不可抗力;

4、股東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終止時依據有關法規對財產進行清算,成立資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成員由董事會討論決定),並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資;

2、所欠税款;

3、所欠貸款和其他債務;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體股分得的資產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需要或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後的章程草案,經股東代表大會批准後報原登記機關批准和備案,涉及變更事項的,同時應向本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2

為規範本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的發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種植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種植、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篇3

xx市專業合作社於x年8月20日在xx村委會會議室召開合作社成員大會,經合作社成員一致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共33名。

其中,農民成員32名,所佔比例97%;

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成員0名,所佔比例0%;其他非單位成員1名,所佔比例3%。

現修改為:

第四章第四條

本社成員128名。

農民成員128名,所佔比例100%。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專業合作社

x年8月20日

合作社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於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______,註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 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餘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為成員提供 農業生產資料購買, 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 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 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户佔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 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 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 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於 %;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後,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於該財務年度決算後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餘,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並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5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 ___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後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後_________日內作出答覆。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户,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户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餘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 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於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户。

第四十四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 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於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 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註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託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 變更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税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後,於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並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 人發起,於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注:上述業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選擇進行。】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 【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 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 以上,……等。】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 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 以上的成員,在本社 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 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 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 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 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 【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 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 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 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 人。理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理事會。如不設立理事會,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中的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 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注:或者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 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 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篇6

第一章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本社名稱:養殖專業合作。本社住所:,郵政編碼:。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條本社的業務範圍:養殖、儲藏及銷售

第三章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三條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為X萬元人民幣。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額X萬元人民幣;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四章成員

第四條本社成員共X名。其中,農民成員X名,所佔比例100%。

第五條本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帳簿。

第六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與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七條本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規定繳納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以其帳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八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一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第十二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年度業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五)審議批准本社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六)決定本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

(七)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八)決定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九)聽取理事長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決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本社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曰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提出;

(二)監事提議。

第十五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

成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合併、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

(七)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覆、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

第十九條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協議、合同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6名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1人。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本社理事、監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已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五條本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第二十六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七條本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社的共有資產,按照規定用途用於本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八條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帳户,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一)該成員的出資額;

(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第二十九條本社當年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返還。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准後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本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社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本社決定解散後十五曰內,由成員大會推選成員組成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公告事項與發佈方式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內通知本社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清算組應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認真核實並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本社清算完畢後,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並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

第十章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成員或理事會理事在章程上簽字後生效,並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修改。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自本社設立之日起執行。

設立人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種養殖的農户、組織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襄樊市樂家佳農業種養殖專業合作社,總股本為232萬元。本社住所設在襄樊市襄城區卧龍鎮黃河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優質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共同抵禦抗市場風險能力。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開拓種養殖產業市場,組織社員統一種養殖,規模經營;為本社成員提供種植及畜禽養殖產前、產中、產後、市場諮詢、技術指導、及飼料、獸藥產品。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發展壯大我市種養殖規模;

第四條 本社經工商註冊登記後,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享受社員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六條 凡從事種養殖的農户、組織及其他人員經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成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員退社須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後退還。

第八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代表)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餘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五)、優先享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扶持、發展種養殖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按照本社要求開展種養殖及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種養殖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三章 股金設置

第十條 專業合作社股金分為以下三種:

(一)社員股金,即:種養殖的一般農户入社的股金;

(二)個體大户股金,即:種養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發起人股金,即:領辦、創辦專業社的大股東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社員(代表)組成。

第十三條 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股東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股東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股東社員提出時。

第十四條 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股東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股東社員(代表)代理,1名股東社員(代表)只能代理1名股東社員(代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股東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3日向股東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餘分配,市場風險基金的提取,審議對理事、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股東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成員由5 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理事2名,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執行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准接納新社員入社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到會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部分非入股社員及部分股東社員擔任,監事會由3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監事2人,任期3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關於農業產業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股東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發展基金,在20%內提取,用於增強發展和完善服務功能;

(二)風險基金,按20%提取,用於抵禦市場風險及彌補虧損;

(三)股金分紅;

(四)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佔和挪用。

第六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併、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註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於合併、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批准,並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置本社資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全體社員簽字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社員簽字

x年十一月十九日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農業種植合作社章程,僅供參考。

合作社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張三、李四、 王五 、趙六發起,於x年5月8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xx市種植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20萬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張三(理事長)。

本社住所: 市,城區 街 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

主要業務範圍如下:(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二)組織收購、銷售社員生產的產品;(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上述內容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要業務內容相符。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 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二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在5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不設理事會,由理事長對成員大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可以邀請執行監事、經理和成員代表集體討論,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 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3年後【注:填寫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理事長任期】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執行監事做出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長。理事長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長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理事長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於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户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餘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 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於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後的剩餘部分,以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並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户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餘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户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户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七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本社委託 【注: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併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九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於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併後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五十一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 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於30日內向成員公佈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四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餘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 方式發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長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長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自然人成員)、蓋章(單位成員):

年 月 日

合作社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是由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户、組織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發起成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定名為 ____,總股本____。本社住所設在____縣(市)____鄉(鎮)____村。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通過社員的合作與聯合,為社員提供生產和生活服務,維護社員利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

第四條 本社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採購生產、生活資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它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社經工商註冊登記後,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本社自願加入____合作社聯合社,承認其章程,享受社員社的權利,履行社員社的義務。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凡從事____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户、組織和其他人員自願申請,承認並遵守本章程,經理事會同意,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八條 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社員退社須提前____個月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股金在年度結算後退還。

第九條 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優先參加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本社為社員提供的各項優惠服務;

(三)參與本社年終盈餘分配;

(四)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員的義務:

(一)按規定交納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社利益;

(三)積極參與本社的各項經營活動,優先與本社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社發展;

(四)接受本社指導,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五)為本社提供產、加、銷信息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員資格,並按規定退還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員義務;

(二)經營上有嚴重違法行為;

(三)不再符合社員資格條件;

(四)有嚴重違反章程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代表)組成。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社員(代表)大會定期召開,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建議時;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提出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表決實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員(代表)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表)代理,1名社員(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員(代

表)。各項決議須有全體社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重要事項須有全體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前,理事會需提前____日向社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制定、修改和通過本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員;

(三)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本社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

(五)審查和決定對本社的盈餘分配,對理、監事及社員的獎懲;

(六)決定有關本社合併、分立、終止等重要事項;

(七)討論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理事會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組成,每屆任期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主任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提交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並組織實施;

(三)擬定本社機構設置,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社日常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五)聘用工作人員,決定其聘期、報酬和獎懲;

(六)批准接納新社員或原有社員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條件的社員資格;

(七)負責管理本社資產,努力保證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八)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必須有文字記錄。

第二十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監事____人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依法經營,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監督檢查理事會對本社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理事會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四)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受理社員及農民來訪,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一)社員股金;

(二)開展經營活動的收入;

(三)提留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

(四)銀行貸款;

(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六)捐贈;

(七)其他。

第二十四條 本社年終盈餘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積金,按____提取,用於增加積累、增強發展能力和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於社員集體福利事業;

(三)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於次後年度的彌補虧損;

(四)按社員與本社的交易數量(額)返利;

(五)股金分紅;

(六)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社如發生虧損,以公積金、風險基金(或發展基金)、社員股金依次彌補。

第二十六條 本社財務公開,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社資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平調、侵佔和挪用。

第五章 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 本社合併、分立和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變化、調整註冊資本金等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社由於合併、分立、解散或破產等原因決定終止時,理事會應制定方案報社員(代表)大會批准,並依法成立清算小組,對本社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處置。

第三十條 本社清算期間,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清算小組同意,不得處分本社資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

合作社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社經濟活動,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增加社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為從事養豬(養雞、養鴨等)生產、銷售和服務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由李村、汪山、新葉、檀村各村養殖專業户和李照良、李孝良、胡建紅、小唐志良、大唐志良、李田忠、葉樹生、李愉兵、汪志東等農民合作組織及農民個人發起,召開成立大會成立。

本社名稱:xx市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由社員出資並註冊資本總額50萬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李照良。

本社住所:xx市x鎮李村村,郵政編碼: 。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社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本社全部財產歸全體社員所有。

第四條 本社經營項目:養豬、養雞、養鴨的生產銷售和生產技術的研究、利用及品種的引進、選育、示範及推廣。

第五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社員的需要,開展以下服務:

(一)統一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開發、引進、試驗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成果;

(二)統一制定並組織社員實施產品生產質量標準,組織開展社員生產經營中的技術指導、諮詢、培訓和交流等活動,向社員提供生產技術和經營信息等資料;

(三)統一組織採購、供應社員需要的品種、生產所用的器具等養殖業投入品;

(四)統一申報、認證、認定無公害產品和著名商標、知名商號及地方品牌等,提升產業和品牌;

(五)統一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託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務;

(六)統一組織銷售或各社員另行銷售產品;

(七)統一開展社員需要的法律、保險等服務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業。

第六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本社對社員的出資、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本社積累等方式取得的或形成的資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全部資產對本社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社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社員所有的份額。

本社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社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社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社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託,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二章 社 員

第九條 本社社員分為個人和團體社員。凡從事與本社生產經營項目直接相關的農民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者,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可以成為本社社員。

申請入社的非農民身份社員不得超過社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條 本社社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社員一人一票制。社員入社資金額為200元(最高額度為20xx0元),享有選舉和表決權。入社社員(企業事業單位人)入社資金額超過5000元的增加1票選舉和表決權票數確定。

第十一條 本社社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權利;

(三)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盈餘分配的權利;

(四)有權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督;

(五)有權建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六)有退社自由權;

(七)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第十二條 本社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繳納入社資金;

(三)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社員共有財產;

(四)不從事與本社相競爭或損害本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社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養殖户破產;

(三)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條 社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退社社員的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五條 社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社員大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不執行社員(代表)會議和理事會決議,不履行社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違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社員組成。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及其他理事會成員和監事長及其他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四)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社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七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十五日向全體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八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社員出資證明;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九條 本社設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執行理事一人和理事六人共九名成員組成,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社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 組織開展社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四)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五)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六)決定社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本社設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執行監事一人、監事三人共 5名成員組成,代表全體社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社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和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社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會社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社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10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三)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本社理事長和其他理事會社員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四條 本社現任理事會成員、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社理事會社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四)兼任業務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監事)會成員、經理。

理事會成員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年度財務報告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公開。

本社會計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後,於社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社員查閲並接受社員的質詢。

第二十九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入社資金;

(二)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扶持補助資金;

(三)他人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三十條 本社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辦公費;

(二)發展本社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諮詢、培訓、推廣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社員對本社有一定貢獻給予獎勵的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社初次資本金總額為伍拾萬元,全部由入社社員募集,即由社員交納的入社資金構成。本社社員認繳入社資金額,須在認資後15天內向本社繳清。

第三十二條 本社向社員頒發社員證書,並載明社員的出資額。社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三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使用。本社在解散、破產清算時,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社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三十四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社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併、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與他社合併,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合併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併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組織或單位承繼。

第三十六條 經社員大會討論決定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並自分立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本社(代表)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准後解散:

(一)本社人數少於10户;

(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第三十八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社員(代表)大會推舉五名社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社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社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清算方案須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社需要向社員公告的事項,採取在公示欄中張貼書面公告方式發佈,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採取張貼公告或報刊登載公告方式發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修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實施。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社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社員簽名:

合作社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向xx市商會加入"川商生態農業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合作社")的會員提供綠色有機生態農產品而成立"合作社",本合作社是川商內部自治性的合作組織,參加合作社的成員統一稱"社員",本合作社實行自治性和自律性管理,不是獨立法人。為了規範本合作社的活動行為,保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合作社的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xx市商會會員張紅梅女士無償轉讓位於崇明綠化鎮華榮村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面附着物,由xx市商會北片區牽頭髮起,於x年3月25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第三條 本合作社以服務社員、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收益共享,盈餘返還的原則。社員地位平等,加入自願,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合作社業務範圍:為社員提供綠色農產品和鄉村活動場所,部分多餘農產品可以銷售增加收益。

第五條 本合作社由社員共同出資,每位參與的社員出資人民幣貳萬元,其中壹萬元為預付消費金,另外壹萬元為固定投資款。合作期暫定為五年,到期視情況另行商定合作期,在首個五年合作期內的投資款不轉不退。消費金按各位社員實際消費的情況計算。

第六條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社 員

第七條 xx市商會會員承認並遵守本章程,自願出資加入本合作社,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即可成為本合作社社員,前期首先面向商會會員。

第八條 本合作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社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權;

(二)有賞享用本合作社提供的農產品和各項服務;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四)有查閲本社的章程、社員名冊、社員大會記錄、管委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的權利;

(五)享有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疑、批評和建議的權力;

第九條 本合作社社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管委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社員的共有財產,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社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合作社的機構由社員大會、管委會構成。

第十一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管委會成員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管委會成員;

(三)決定社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的標準;

(四)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或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准本合作社管委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本合作社每年召開社員大會至少一次。社員大會由管委會負責召集。召開社員大會時管委會須提前一週向社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社員提出;

(二)管委會提議;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須有本合作社社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社員因故不能參加社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一名社員最多隻能代理另外一名社員表決。

社員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社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社員出資標準、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十六條 管委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管委會由8名社員組成,設名譽社長1人,管委會主任1人,執行副主任1人,委員5人。

第十七條 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社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社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社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資金,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社員提出的有關質疑和建議;

(七)履行社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管委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管委會委員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管委會委員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管委會會議可以邀請其他社員代表和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九條 管委會主任為本合作社的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社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管委會會議;

(二)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的聘書或解聘文件,審批生產經營中的經費開支;

(三)組織實施社員大會和管委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四)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條 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由管委會聘任或者解聘。在農忙季節,管委會可以委託所聘請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僱用臨時勞工。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管委會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大會同意而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四章 財務和盈餘返還

第二十二條 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合作社經費由管委會單獨建立帳目實行專人管理。

本合作社逐步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務管理實行記帳、出納、開支審批分立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四條 本合作社依據社員名冊,為每個社員設立個人財產賬目,用於分類記載本章程規定的社員出資和消費情況。

社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產品交易,實行實名專户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進行盈餘返還和產品分配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管委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餘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社員出資;

(二)經營收益;

(三)社會捐贈款;

(四)其他資金。

第二十七條 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每個社員須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二十八條 根據社員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用於擴大再生產或風險金。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範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和安全建設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本合作社的具體項目操作管理人員和其他臨時勞工的工資報酬;

(四)社員的文化、娛樂支出;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條 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風險金後的可分配盈餘,經社員大會決議,按社員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社如遇虧損,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用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盈餘彌補或者採取增加出資的辦法彌補。合作社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經營危機,立即召開社員大會,討論解決的辦法。

第五章 解散 清算 終止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社員大會決定予以解散:

(一)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後不再繼續生產經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三)社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社員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5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社員大會審議通過。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勞工工資報酬;

(二)所欠債務;

(三)歸還社員出資;

(四)按社員大會決議分配剩餘財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管委會或者半數以上社員提出,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為不誤農時,在本章程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同時選舉產生第一屆管委會委員以便形成後繼的生產經營構架。

第三十八條 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張紅梅女士為本合作社永久名譽社長。

以上是公文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生態農業合作社章程示範文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作社章程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及社員兩個積極性,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xx市xx鎮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xx市xx鎮橋村。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範圍及方式:從事農業生產,實行規模經營。

第七條 本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二章 股份設置和管理

第八條 本社社員以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入股經營,實行“民辦、民營、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終以股權分配紅利。

第九條 本社對入股土地所有權和認定以該土地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為依據。

第十條 享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時認定的農户為依據,以農户簽字土地確認,現有記載的承包面積數為準。股份份額以該户農户流轉給合作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將不超過集體土地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第十一條 本社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社員共206户,總入股土地1010.12畝。入股農户以户為單位,每畝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摺合總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組27户,入股土地166.19畝;二組16户, 入股土地84.64畝; 三組32户, 入股土地136.11畝; 四組20户, 入股土地121.88畝; 五組17户, 入股土地108.56畝; 七組22户, 入股土地62.4畝; 八組33户,入股土地146.07畝;二十五組16户, 入股土地66.95畝; 二十六組23户, 入股土地117.32畝。(每户持股數量詳見附件一: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組股東名單)

第十二條 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轉讓、抵押,入股協議期內不得退股。

第十三條 土地入股完畢,本社對持股者簽發股權證書,採取記名形式,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

第三章 社員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社員應遵紀守法,遵守村規民約,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條 本社社員享有的權力: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社生產、經營、管理、財務等有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出席股東代表大會並按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4)依照章程規定獲取股利;

(5)合作社終止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份額;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社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按規定入社社員必須自願流轉土地給合作社,以其入股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分擔經營風險;

(3)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本社形象,積極為本社的發展盡職,不做任何有損本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不得隨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協議到期後,退股土地必須服從統一規劃與調整;

(6)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和機構

第十七條 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關。本屆社員代表共設30名,社員代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由擁有土地承包權入股的農户直接選舉產生,村委會定工幹部為當然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例會,遇特殊情況或半數股東代表提議,可以召開社員代表臨時會議,合作社的經營方針、重大經營決策、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財務預決算和年終分配方案,都需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董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一名,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村委會定工幹部為董事會的當然董事,董事長由村書記兼任。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職權

(1)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審議和實施合作社發展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審定合作社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報告。

(2)健全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堅持實行社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3)審議董事長關於經營情況和經濟效益的報告。

(4)任免和確定管理人員的勞動工資、生活福利等實施原則。

(5)制定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決定收益紅利分配方案。

(6)決定合作社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東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社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9人組成,監事長一名。監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從社員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村幹部不得擔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人員和董事會成員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職責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檢查監督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活動,檢查監督集體資產不受損失,檢查監督董事會的經營活動,保護社員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 堅持股權平等,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按照現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制度,建立規範的合作社會計制度,實行財務公開。貫徹勤務儉辦社,民主理財的方針,開支要有預算,嚴格審批制度,正確處理積累和分配的關係,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杜絕鋪張浪費。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的收益來源於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組織管理中應承擔的水電費、排澇費、機房、配電箱、線路等維護費和溝渠、旱洞、閘門等整修維護費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的餘額,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入社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股份合作社執行省市農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履行各項義務。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規相牴觸是,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第一屆第一次社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合作社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本社集體經濟發展,維護和保障全體社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經濟合作社(市轄區範圍內的村經濟合作社應註明XX市)。

本社住所:XX縣(市、區)XX鄉鎮(街道)XX村(或路號)。

第三條 本社是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以行政村區域為範圍,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等職能,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具體職責為:

(一)保護管理村集體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荒地、灘塗等資源;

(二)經營管理村集體所有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公益性資產,組織各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拓展物業經營;

(三)提供社員生產經營和生活所需的服務;

(四)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財務會計、民主理財、收益分配和產權制度;

(五) 。

第五條 本社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開展經濟活動,並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户籍在本村,遵守本章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為本社社員:

(一)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

(二)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本社社員的;

(三)與本社社員有合法婚姻關係落户的;

(四)因社員依法收養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 ;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關係遷出本村或者被註銷的,保留社員資格:

(一)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規定的初級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專學校的在校學生;

(三)被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四) ;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除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規定以外的人員,履行本社章程規定義務,經本社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可以成為本社社員或者保留社員資格。

第九條 本社社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有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項福利的權利;

(四)享有了解本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對本社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委託社監會查閲社員(代表)大會、社管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等民主監督管理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執行本社各項決議;

(三)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四)遵守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社員退出本社或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不得分割帶走集體資產。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社設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等機構。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和本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過、修改章程;

(二)討論決定章程未明確的社員資格條件及保留、喪失社員資格的有關事項;

(三)選舉、罷免社管會成員和社監會成員;

(四)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各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集體資產處置方案;

(七)監督財務管理工作;

(八)討論審議本社的分立、合併、終止事項;

(九)討論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本社設立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一)設社員代表 名(一般為每五户至十五户一人,但不得少於二十人。人口在五百人以上的,不得少於三十人)。社員代表中應有適當的婦女代表。

(二)具體名額按社員户數比例分配到村民小組,以組為單位由社員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推選產生。

(三)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四)社員代表可以與村民代表交叉任職。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提議或者社管會、社監會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召開社員大會應當有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社員過半數參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或者户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過半數通過。

社員大會和經社員大會授權的社員代表大會表決本社合併、分立、終止和本章程第八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事項的,須經應到會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表決通過的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決議,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准,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十八條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管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7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管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管會設社長1名,由社管會在其成員中推選產生。社長(代表合作社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三)社管會成員可以與村黨組織、村委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

第十九條 社管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長負責制。社管會必須嚴格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社監會和本社社員的監督。

(一)社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代表)大會,並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

3、擬定本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計劃和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組織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並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負責日常社務管理工作。

(二)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代表)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社管會會議;

2、組織實施社員(代表)大會及社管會形成的決議,並向社管會報告;

3、 。

(三)社管會定期召開會議。社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社管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社管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

(一)社監會設成員 名(一般3至5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社監會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社監會設主任1名,由社監會在其成員中選舉產生。

(三)社監會成員不得由社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本社財務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社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社章程的執行;

(二)監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監督社管會的職責履行及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對社管會及其成員損害本社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四)審查本社財務並向社員公佈審查情況,定期開展民主理財和財務清理活動,審核本社各項財務收支;

(五)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社監會主任或社監會成員代表有權列席社管會會議。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二條 社員代表、社管會、社監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准,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隨意指定、委派或者撤換社員代表和社管會、社監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社員代表選舉按照第十五條執行。屆中個別社員代表調整,由原代表所在村民小組在十八週歲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中重新推選產生,其任期到本屆社員代表任期屆滿止。

第二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選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具體指導下,由村經濟合作社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 人(一般為3至9人)組成,由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會議推選產生。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確認。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社管會、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其選舉委員會的職務自行終止。選舉委員會成員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額應當及時補足。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社管會、社監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方案、選舉辦法;

(三)組織和主持投票選舉;

(四)總結和上報選舉工作情況。

第二十六條 社管會成員、社監會成員正式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第二十七條 選舉結果經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後,當場宣佈,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上一屆社管會應當在新一屆社管會產生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公章、證明書、機構代碼證、辦公場所、辦公用具、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及其他有關事項,移交給新一屆社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聯名提出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要求的,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啟動罷免程序。罷免社管會成員由社監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罷免社監會成員由社管會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同時罷免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的,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

罷免社管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監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罷免社監會成員的,應當書面向社管會提出罷免要求,寫明罷免理由。社管會或社監會應及時將罷免要求報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對聯名罷免的社員人數及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並公佈結果。聯名罷免人數及理由經調查核實屬實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並主持社員大會投票表決。若罷免人數未達法定要求或罷免理由不成立的,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提出罷免要求的社員。

罷免結果應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資產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開展資產經營活動。具備一定條件時,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進行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將本社改製為股份經濟合作社。

第三十一條 凡涉及工程項目建設、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及出讓、物資採購等事項必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社員較為關注或金額較大的項目或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公開招投標。在資產發包、租賃時,應依法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及時報送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賃金。

第三十二條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台賬,積極組織引導社員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未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不得將本社集體資金出借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以本社名義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四條 嚴格執行財政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遵照和執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五條 本社財務實行委託代理制,會計核算委託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本社設報賬員一名,負責向鄉鎮(街道)會計代理機構報賬。

村內其他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納入本社統一核算和管理,但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監督權不變。

第三十六條 村級各項收支必須經社監會審核簽章後方可入賬,村級重大財務事項必須接受社監會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按時在固定公開欄公開村級所有收支、資產負債、債權債務、財務計劃、經濟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社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

財務收支情況經社監會審核後,按月(季)逐筆逐項在村務公開欄明細公開,土地徵用補償及分配等重大事項做到及時公開。

第三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收支預決算制度、財務開支審批制度、財產清查制度、檔案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做到收支有據,審批有序,資料有檔,賬實相符。

第三十八條 在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後,社管會根據社員與本社集體財產關係提出收益使用和分配方案,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社按照《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接受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至少每三年審計一次,並及時向全體社員公佈審計結果。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社根據需要或法律法規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後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相牴觸,修改章程應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的章程應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 屆第 次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或修訂)通過,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社管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章程 篇14

第一條:專業合作社名稱和住所

1、專業合作社名稱:蔬菜種植專業合作社。

2、專業合作社住所:。

第二條:專業合作社經營範圍

蔬菜種植、銷售。

第三條:專業合作社註冊資本:人民幣壹拾萬元。

第四條:成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第五條: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比資比例:

第六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成員的權利:

(1)按照出資額所佔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專業合作社新增資本時,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3)按出資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4)有查閲成員會議記錄和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報表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成員轉讓的股權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專業合作社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2、成員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成員承擔違約責任。

(3)專業合作社被核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4)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5)遵守專業合作社章程。

第七條:成員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全部或部份出資。但轉讓後,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二人。

二、成員向成員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成員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經成員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成員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成員依法轉讓出資後,專業合作社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於成員名冊上。

第八條:專業合作社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成員的職權

本專業合作社成員會由全體成員組成,為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決定理事的報酬。

3、審議批准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審議批准專業合作社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專業合作社的分立、合併、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7、對成員向成員以外的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8、修改專業合作社章程。

二、成員會議事項規則如下:

1、成員會對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專業合作社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2、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成員通過。

3、成員會每年舉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成員,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成員會議。

4、成員會由成員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5、成員會會議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開成員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成員。成員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專業合作社設理事一名,理事對成員會負責。理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成員會的決議。

2、決定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專業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專業合作社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專業合作社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6、決定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專業合作社設經理,由成員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成員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決議。

2、組織實施專業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專業合作社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專業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專業合作社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專業合作社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專業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為理事,由成員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十條: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

一、本專業合作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專業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公送成員,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説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專業合作社依法律規定在分配每年税後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專業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專業合作社註冊資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成員會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專業合作社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按照成員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四、專業合作社的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擴大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專業合作社增加資本。

五、專業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專業合作社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專業合作社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對專業合作社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户存儲。

第十一條:專業合作社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專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屆滿。

2、成員會決議解散。

3、專業合作社因合併或分離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專業合作社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天內成立由成員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專業合作社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專業合作社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税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三、專業合作社清算結束,成員會確認後,由清算小組向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專業合作社登記,公告專業合作社終止。

第十二條:成員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章程如有與《專業合作社法》相牴觸的,以《專業合作社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成員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專業合作社登記機關核准專業合作社登記註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共簽字蓋章貳份,一份送登記機關,一份留本專業合作社存案。

成員簽名(蓋章):

合作社章程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我村是茶葉,黃金桂,雪梨,本山,鐵觀音,的生產地,也是本村唯一的民生產業。多年來,在縣、鎮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指導下,我村的茶葉生產有了較快發展。為了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確保茶葉食品衞生質量安全,切實提高茶葉質量,增強市場及出口競爭力,經協商,成立“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xx縣茶葉專業合作社

本社住所:xx村村部

第三條 本合作社是由本村的茶農、茶葉經營者以自願的原則組織起來的鬆散型的組織,以技術交流、優勢互補、相互幫助、技術引進等方式提高茶葉初制水平,製作衞生質量符合標準的產品,適應市場準入的需要。經營者應確保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不得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不得哄抬價格,以誠信經營為宗旨,同時註冊“雪梨園”“能語”商標,統一打造茶葉市場,做到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保護、謀求發展。

第四條 社員以自願組合、形成聯保小組,在組長指導下,實行社員互相監督。

第五條 茶農在茶葉採摘進須經茶園抽樣送檢,如果茶葉抽檢超過規定農殘標準,應支付聯保小組的全部抽樣檢測費用等,並向社會曝光。大部份產品符合衞生標準方能批准(不符合部份給予限期改進)銷售。茶葉加工企業和茶葉經營者必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和衞生許可證、商標註冊證等複印件。

第六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本社出資總額:伍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範圍、理事長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章  成員及出資

第十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能夠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一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社員投資情況及成員名冊附後)

第十二條 本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採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四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1.社員有接受技術培訓、技術交流的權利;

2.社員有權享受政府給本社的各項優惠政策;

3.社員有利用本社品牌,銷售自產的符合衞生質量標準的茶葉原料、半成品、成品;

4.在外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優先收購本社茶葉;

5.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受本社的委託,經營本社產品;

6.從事經營活動的社員可以利用本社的品牌,經營本社符合衞生質量標準的茶葉;

7.社員有權享受本社經營的批發價農藥、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

第十五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1.社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遵紀守法,熱愛合作社,自覺遵守《章程》各項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維護本社品牌;

2.社員必須及時向理事會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和建設性意見;

3.社員必須積極地參與本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4.社員的每片茶園必須隨時接受茶青採樣抽檢,並承擔檢測費用。

5.如果違反本章程,經教育不改者,責令其退出本社。

6.本社社員購買本社以外茶葉產品,不得以本社名義銷售,否則視為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或被撤銷、吊銷及責令關閉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七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第十八條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本章程另有規定或成員退社時與本社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在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條 本社屬羣眾性自發的、鬆散型的經濟活動組織,以科技培訓、技術交流、技術引進和市場信息的傳遞等方法,全面提高茶葉質量、經營者的素質和技術水平,做到四個統一。逐步引向品牌化、專業化、規模化生產、經營。

1.統一品牌:本社將註冊一商標,對本社社員生產符合衞生安全的產品統一商標打造品牌,統一加工、銷售。由一名副理事長專門負責茶葉加工及銷售,實行連鎖直銷。

2.統一管理:

(1)對每位社員的各地片的茶園面積、品種、各季產量、各季檢測情況,實行動態管理,造冊登記。

(2)統一取樣檢測。根據社員各角落的頒情況分成若干個組,在每季採摘前採取異組相互抽採茶青的辦法取樣送檢。

(3)對經檢測合格的茶園、產量,給予發證。

3.統一合理使用農藥:

(1)合作社必須在找一家資質好的農藥批發商,與其簽署供貨及安全合同,用批發價(加上少量費用)供應社員。

(2)農藥經營者要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責任心較強的社員經營,應接受農技、農資部門的培訓和指導,在農茶局指導下,建立茶樹病蟲害測報站,及時發佈病蟲情報,不得善自採購合同以外的農藥。在銷售農藥時必須實行處方制度,做到可追溯性。

(3)在農技部門及農藥供應商的指導下,統一施用。

4.統一廣告:

本社的商標品牌,社員自產的產品質量、衞生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統一在電視台、報紙等做廣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方式、數額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全部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2次,分別於3月與11月召開。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理事會、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本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理事共同推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會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成員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成員大會的,召集人應當於會議召開前十五日內通知全體成員並通報會議內容。成員大會應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四條 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方式,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1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種種協作活動;

(六)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七)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度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後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覆。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佔、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3月2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審核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於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閲並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撮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八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並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鑑。

第三十九條 本社從當年盈餘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於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

第四十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接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願用於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一條 執行監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託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後生效。

第四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標籤: 合作社 章程 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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