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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市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四條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祕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主任和局長。

第五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六條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市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九條祕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市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二條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市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三條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四條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五條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決策

第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羣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七條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十八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市人大、市政協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舉行聽證會。

第十九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羣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廢止行政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政府的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市政府。

第二十四條提請市政府討論和審議的市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市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五條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佈、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第二十八條凡涉及羣眾切身利益、需要羣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二十九條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市政協的**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規範性文件、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羣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羣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閲批重要的羣眾來信。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上級和市委、市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和市政府學習會制度。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祕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和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等。

市政府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條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祕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市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託祕書長、副祕書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處理屬於市政府領導分管職責範圍、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貫徹落實上級領導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及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的批示、指示;

(四)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市政府學習會由市長、副市長、祕書長、各位專職副祕書長組成,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蔘加,或擴大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由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學習會的主要內容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方針政策,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以及經濟管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等方面具有前瞻性指導性的新理論、新知識,開展對事關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性課題的研究和探討。一般採取報告會、專題講座、交流探討的形式。原則上每半年安排一次,每次一個專題。

第四十三條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審核後提出,由市政府辦公室彙總報市長確定。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學習會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第四十四條市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學習會,向市長請假;市政府組成人員或列席人員請假,由市政府辦公室同意後向市長報告。

第四十五條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簽發,由祕書長、副祕書長主持的,可報分管副市長審籤,如有必要可報市長審籤。

第四十六條市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市級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市政府領導出席,不邀請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市政府批准。全市性會議應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等規定。除市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八條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照市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市政府領導轉請其他市政府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發佈的政府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市長簽署。

第五十條以市政府名義發文,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簽發,市長也可委託分管副市長、祕書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祕書長、辦公室主任簽發,也可委託分管副祕書長、副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報市長審籤。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轉或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紀律和作風

第五十一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二條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不得發表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

第五十三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祕密、工作祕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祕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四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五十五條市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第五十六條市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情況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的,一般不公開發表。市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祕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室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

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應事先報告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室,出訪須經市長同意。

市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標籤: 人民政府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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