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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監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監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消防監控中心每天24小時必須保證2名監控人員在崗值班。

消防監控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每天須嚴格按照值班記錄表上的時間要求,準時對所

管轄範圍內的重點部位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上報有關領導。

三條 當消防探測器(煙感、温感、手動報警器)出現火災報警或故障報警時,值班人員須有一人攜帶對講機在5分內到達報警現場,根據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並隨時與監控中心保持聯繫。

第四條 當發生火情時按照“火警緊急處理方案‘進行操作處理。

第五條 定期做好消防系統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當發現設備、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修復,做到處理故障不過夜,特殊情況應上報有關領導請示解決方案。

第六條 做好交接班的各項工作

1、交班人在交班前應檢查消防系統設備、設施的工作狀態是否正常,並按照實際情況填寫完整的值班記錄,簽名完畢後方可離崗。

2、接班人應提前1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與交班人進行工作交接,完成交接後,在值班記錄上簽名上崗。

3、當接班人未到崗或進行完交接工作時,交班人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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