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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財務管理制度

電廠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電廠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司負責人財務管理職責及權限

第三章、公司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四章、公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範

第五章、資金籌集的管理

第六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章、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管理

第八章、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第九章、成本和費用的管理

第十章、產品銷售(營業)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章、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應收應付票據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公司涉税管理規定

第十五章、公司發票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加強財務管理,規範公司及所屬控股子公司內部財務行為,保證企業效益穩步提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內部各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三條公司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税務機關提交公司設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複製件。

公司發生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它變更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財政税務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複製件。

第四條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控股、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

第二章公司負責人管理職責及權限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財務管理的權責

一、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根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成本費用計劃和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確保財務預算和年度利潤目標實現,確保淨資產保值增值。

二、負責組織公司資金投向的決策,並對決策結果承擔主要責任。

三、根據會計法的要求,支持並保障財務部門和財會人員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

四、接受財政、税務、審計機關的檢查監督,對本公司發生的經濟損失和重大違反財經法規的事項負主要責任。

第八條公司財務負責人的權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各項財經政策和法規,保證各項政策和法規在公司貫徹落實,組織制定公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

二、領導組織公司財務部門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協調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與財務部門的關係,保證財務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在授權範圍內審核公司重要財務事項,審核公司月、季、年度各類財務報表和財務報告,並對報表和報告的正確性負責。

四、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公司各類資產的盈虧及損失的審核,並負責組織查明責任。

五、在授權範圍內負責各類資產的轉移和租賃的審核。

六、配合經營發展部組織公司定期的經營分析工作。

七、抓好本公司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素質。

第九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及獨立核算單位,應配合會計服務中心做好各項財務預算、財務成本費用計劃的編制和落實工作,定期分析執行情況;組織好本部門的財務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及時、準確提供會計核算所需的各種原始記錄和基礎資料,接受財務部門的業務指導,按期向財務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各職能部門和各獨立核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發生的違反財經紀律的事宜負主要責任。

第三章公司財務管理基礎工作

第十條為了確保原始記錄的真實、完整、及時、準確健全財務核算資料,對生產經營過程中存貨及其他資產的銷售、收發、領、退、轉移、盤盈和毀損等原始記錄必須按統一規範的格式、內容和填制方法來簽署、傳遞、彙集、反饋。

第十一條為確保資金的安全,貨幣資金的收付憑證必須合法,手續完備,由經辦人員及負責人簽字後,經財務稽核後方可辦理收支手續。

第十二條公司必須定期和不定期對財產物資進行盤點清查。在年末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三條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和經濟活動分析。依據財務報表及其他方面提供的資料,對資產的變動,資金的運用,利潤的實現,生產成本的變動等情況進行説明和分析、評價。按月編寫會計報表編報説明及財務分析。

第四章公司會計核算基礎工作規範

第十四條總體原則

一、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所屬各獨立核算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制度的規定。

三、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四、公司領導負責本單位會計機構的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本制度,保障會計職權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對會計人員打擊報復。對認真負責忠於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給予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十五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

五、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公司規定,由公司董事會、總經理及研究確定。

六、公司會計人員由根據總經理辦公會精神統一調配。會計人員必須持有會計證、會計電算化證,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節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七、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八、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九、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會計報表、會計核算資料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十、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所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本公司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三節會計工作交接

十一、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十二、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十三、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二)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三)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從事會計電算化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十四、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人及公司領導指派人員會同監交。

十五、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户的餘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十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十七、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十八、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單位領導人必須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並辦理交接手續。

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的,應當與接替或者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的,經公司領導批准,可由移交人員委託他人辦理移交,但委託人(移交人)應當承擔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任。

十九、子公司撤銷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會同母公司財務部及有關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

公司合併、分立的,其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比照上述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會計核算

第四節會計核算一般要求

二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發生的下列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二十二、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二十三、會計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十四、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記賬方法採用借貸記賬法,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制度》。

二十五、公司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不得任意增減和合並。

二十六、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內容和要求必須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不得設置帳外帳,不得報送虛假會計報表。

二十七、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燬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本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會計電算化的有關電子數據、會計軟件資料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第五節填制會計憑證

二十八、需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並送交主管會計。會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並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

二十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三)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材料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收款人。

(四)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註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

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雙面複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複寫功能的除外)套寫,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六)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後。收回借款後,應當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

(七)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在憑證上註明批准機關名稱、日期和文件字號。

(八)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三十、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開出發票存根及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簽字後,代作原始憑證。

三十一、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原始憑證金額有誤,必須由開出單位重開。

三十二、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

(一)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及編碼;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也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三)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

(四)除結帳和更正錯誤的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後面,並在其他記帳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

(五)會計差錯更正。

1)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2)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註明“註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帳憑證,註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

3)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

4)發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更正。

三十三、會計電算化的機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

第六節登記會計帳簿

三十四、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後裝訂成冊,並由記帳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三十五、各會計人員應當定期對會計帳簿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月進行一次。

(一)帳證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帳方向是否相符。

(二)帳帳核對。核對不同會計帳簿之間的帳簿記錄是否相等。包括:總帳有關帳户的餘額核對,總帳與明細帳核對,總帳與日記帳核對,會計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帳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帳核對等。

(三)帳實核對。核對會計帳簿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餘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餘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各種財物明細帳帳面餘額與財物實存數額相核對;各種應收、應付款明細帳帳面餘額與有關債務、債權單位或個人核對等。

三十六、會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帳。

(一)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填制憑證並審核。

(二)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全部登記入帳。

(三)月末結賬,年末結轉下年。

第七節編制財務報告

三十七、公司必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定期編制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其中會計報表包括會計報表主表、會計報表附表、會計報表附註。

三十八、會計報表應當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帳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説明清楚。

三十九、會計報表之間、會計報表各項目之間,凡有對應關係的數字,應當相互一致。本期會計報表與上期會計報表之間有關的數字應當相互銜接。如果不同會計年度會計報表中各項目的內容和核算方法有變更的,應當在年度會計報表附註中加以説明。

四十、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本公司財務報告應當先行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審計,並將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報告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有關部門。

四十一、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並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第十八條會計監督

四十二、會計人員有權依照以下方面的規定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會計監督。

(一)財經法律、法規、規章;

(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

(三)省、市財政廳(局)和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四)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規定。

四十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並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四十四、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超出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職權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本公司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四十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一)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二)對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四)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公司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請求處理。

公司領導人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起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承擔責任。

(五)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公司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四十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單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公司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

四十七、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公司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十八、公司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政、審計、税務等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不得示意中介機構出具不當的審計報告。

第五章資金籌集的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需要的各項資金由公司財務部按照公司的規定進行籌集。公司所屬各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的二級機構不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籌集資金。公司財務部在籌集資金時要綜合考慮各種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研究各種資金來源構成,求得籌資方式的最優組合,最大限度的降低綜合資金成本。籌資時必須做到以下兩點:一要保證投資利潤率高於資金成本率。二是借債多少要與資金結構和償債能力相適應,籌資前單位主要領導及財務部要對資金需要量作出科學的預測和分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實行有償借貸原則,按銀行現行利率計算,不按期歸還者加收滯納金。

第二十條公司資本金投資主體為法人資本金。投資者投入資本可以採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出資方式,投入資產按實際投資額入帳,公司將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負責資本保全和增值,在經營期內,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其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資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資本匯率折算差額以及接受捐贈的資產等計入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按照規定可以轉增資本金。

第二十二條嚴格劃分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長期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清算期間的,計入清算損益。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三條公司各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的二級機構一般不允許對外提供貸款擔保,確需對外提供貸款擔保者,遵守《對外擔保管理辦法》。

第六章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為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規範固定資產的管理行為,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明確對固定資產管理與使用的權責範圍,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指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的有形資產。

固定資產應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標準:

(1)單位價值在人民幣XX元及以上;

(2)企業使用年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

不具備以上條件,一般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對固定資產的購建、維修、更改、出售、清理、報廢、盤盈、盤虧、租賃、投資和內部轉移等行為,都應當辦理財務手續。保證固定資產完整無缺,使企業的固定資產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第二十七條固定資產管理要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與歸口管理相結合的方式。本單位負責人是固定資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財務部門、使用部門是管理固定資產的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財務部門是固定資產價值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有:

1、負責固定資產核算,正確計價,按規定提取折舊,及時反映價值增減變動情況;

2、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固定資產卡片,並對固定資產進行編碼;

3、會同使用部門定期組織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工作,保證賬、卡、物一致;

4、會同並督促有關部門辦理固定資產的增、減、轉移、租賃和殘值回收工作;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保管使用部門是固定資產管理的具體責任部門,主要職責有:

1、設置專門的崗位,制定具體的崗位職責,負責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2、負責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設備完好情況和盤盈、盤虧、報廢等資料,定期與歸口管理部門核對,保證卡、物相符。

3、依據規定的卡片格式如實反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及生產運行狀態等情況。

4、對本部門閒置不用的資產及時提出處理申請,並按有權部門的批覆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按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固定資產可以分為以下七大類:

1、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以及工具、器具等。

2、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3、租出固定資產

4、不需用固定資產

5、未使用固定資產

6、土地。指過去已經單獨入賬的土地。因徵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

7、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指企業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在租賃期間應視同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卡片應詳細登記固定資產的編號、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座落地點(屬於線路的應標明起止端點)、製造修建單位、開始使用日期、預計使用年限、折舊率、使用或保管部門、附屬設備及更改、維修、處置等增減變動、運行狀態的記錄。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實物管理實行銘牌制度。銘牌一式兩份,其中一份一般應固定在固定資產上,另一份由使用保管部門專責人保管。銘牌編號應與固定資產編號一致。

第三十三條企業購置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未單獨計價的軟件,與所購置的計算機硬件一併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計價的軟件,應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在下列情況下可估價入賬:

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資產,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概(預)算、造價或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記入固定資產,並計提折舊。原則上,交付使用後一年內必須辦理竣工決算,待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後,按決算數調整原估價和已提折舊。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固定資產必須及時準確入賬,對於已經入賬的各種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

1、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2、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3、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5、發現原記固定資產價值有錯誤。

第三十六條無償接受的資產,各單位應編制資產清單,標明資產的名稱、生產年月、規格型號、數量、價值等項目,並備案。

第三十七條折舊費用的計算是對應計折舊額(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預計淨殘值和減值準備後的餘額)進行系統分攤後形成的折舊。企業一般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第三十八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工具器具;

3、季節性生產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4、生產車間內替換或停放備用的固定資產;

5、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和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6、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九條下列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四十條企業固定資產因出售、報廢、毀損等轉入清理的,應停止計提折舊。

第四十一條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按月計提,其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淨殘值率)/折舊年限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第四十二條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衝減資本金。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得補提折舊。

第四十三條企業各項資產的折舊年限、預計淨殘值率、和年折舊率按規定執行。

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為(1)房屋、建築物為20~30年;(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20年;(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為5~8年。

各類固定資產的淨殘值比例,按10%確定。

第四十四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為維護或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保證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年限,企業必須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維護、修理、改建、擴建或改良。

第四十五條對於固定資產發生的各項後續支出,應區分費用化支出和資本化支出的界限,通常的處理方法如下:

1、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固定資產的修理分為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日常修理是對固定資產的日常維護或修繕,發生的費用較小,日常修理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大修理是指為恢復設備或設施的原有性能,保證設備繼續安全穩定運行而進行的修理,大修費用應在大修間隔期內按月均衡的預提或攤銷。

2、固定資產的改建、擴建和改良支出,是指能夠提高固定資產的性能、延長使用壽命、增強獲取經濟利益的能力的支出,該類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第四十六條固定資產的報廢由使用或保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説明報廢固定資產的規格型號、數量、購進日期、報廢原因及資產原值、已提折舊、淨值等有關內容。由單位領導出具書面證明,辦理報費手續。

固定資產報廢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並且喪失生產能力。

2、運行日久,其主要結構、機件陳舊,損壞嚴重,不能修復改造或修復改造後不符合生產要求的。

3、設備結構、技術性能有嚴重缺陷或嚴重污染環境,達不到所需生產能力或環保要求的。

4、因意外災害或事故造成設備損壞,無法修復,或者修理、改造費用過大,在經濟上不合算。

5、國家規定應更新淘汰的機器設備。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報廢的處理,未經批准之前,不得隨意拆除或變價出售其實物。在明確有關部門責任後,應進行逐項清理,及時回收出售價款、殘料的變價收入、保險公司和過失人的賠償款等,並支付有關清理費用,各項收入均應足額上交財務部門,據以衝減原資產損失,禁止截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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