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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制度示例

財務管理制度示例

為嚴格執行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特制訂以下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示例

1、按照國家財政法規中規定的資金使用範圍,編制學校預算計劃,專款專用,有計劃地進行財務收支活動,做到合理、合法、有效,算帳、記帳、報帳及時準確,會記資料齊全、規範。

2、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一切收支納入學校財務,不準私設小金庫或公款私存,不得白條入帳,對外收款使用統一銀錢收據。

3、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不準私立名目和超標準亂收費。

4、會計、出納要分設,帳、錢要分管,財務工作要制度化、規範化,充分發揮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

5、建立、完善各項內控制度,保證財務工作有效地為教育教學服務。

6、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帳和財產保管制度,設立專兼職財產保管員,定期清查,定期調帳,做到帳實相符。

具體工作管理:

(一)、學校財務工作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本着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對學校各種資金的使用,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過記帳、算帳、報帳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完善財務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嚴格監督資金的有效使用。對學校教育經費實行“分級管理,經費包乾,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辦法,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

(二)、經費收入管理

學校財務部門管理以下各項資金:

1、上級撥入的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基本建設撥款。

2、上級撥入的預算外資金。

3、學校開辦各類培訓班的培訓費收入。

4、學校各種物資、設備的賠償、折舊、租賃、出售等項收入。

5、各種捐贈款項收入。

6、其他雜項收入等。

財務部門對事業費、基建經費和學校預算外收入應分開管理,嚴禁將預算內經費轉入預算外使用。

(三)、經費計劃管理

1、學校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設備和主要項目費用的開支計劃,由財務部門據此作出下年度預算,經主管校長審核。

2、 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當年經費數,安排相關工作。

3、在經費使用中應堅持嚴格按計劃用款、專款專用的原則,並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若確需要更改項目,須經領導簽字批准。

(四)、 經費使用管理

1、費用報銷一律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後校長審批,然後到財務室報銷。

2、預算外的各項經費,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領導審核批准的項目和限額內開支使用。

3、基建經費,根據批准的基建預算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基建財務制度的規定支撥基建費用。小型基建項目應編造用款計劃經學校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

4、教職工因公出差報銷,由校長批籤。

5、物資採購人員為各部門購物借款,由總務部門根據使用部門提供的採購計劃數擬出借款金額,經總務部門負責人批籤後,採購人員方可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採購設備的借款金額須經校長批籤。

6、物資採購人員在完成採購任務,按物資管理規定辦完驗收手續,並將技術資料交學校檔案部門存檔後,方可到財務部門辦理費用報銷手續。

7、購人員日常採購借現金須校長批籤。

8、出差人員回單位後3天以內,應按規定向財務部門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9、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計憑證、帳票、報表以及會計檔案管理。

1、學校財務部門應按照財務制度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各項原始憑證。符合財務規定的開支單據給予報銷,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不予報銷。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2、學校財務部門,應按會計制度對各類經濟業務事項,通過會計憑證及時記帳、算帳。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內容真實,帳目清楚,數字準確,資料齊全。

3、財務部門各經辦人員,應按崗位要求,按時向主辦會計提供各項經費開支的明細科目餘額表,供主辦會計編造會計月報、季報、年度決算報表。編造的各種報表,經主管校領導審閲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

4、財務部門各崗位經辦人員,應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將會計憑證、帳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以及有關開支的經濟文件資料,分類清理、裝訂、編號、造清單送交主辦會計彙總,編造移交清冊,送交學校檔案管理。

5、財務部門除向上級報送財會報表外,及時向領導反映不合理開支和超支的情況,協助領導管好、用好資金。

(六)、財務監督與檢查

1、學校財務部門應認真執行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對於不執行計劃,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或報銷,同時報領導處理。

2、學校財務部門有權對學校有經濟收支的部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樣調查,每年至少審查一次

3、學校財務部門有權對學生財產、物資的使用和保管部門進行財產、物資的核對和檢查,以保證國家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

4、財務部門領導必須對學校負責,每月對各項費用憑證審核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和糾正。

5、主管校領導每年對財務部門的會計憑證、帳薄抽查一次,以保證學校財務計劃和財務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

6、財務人員有責任幫助和監督學校領導認真執行《會計法》和財經紀律,對於學校領導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經指出的不改正的,財務人員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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