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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2篇)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2篇)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22篇)

第一條目的:為了加強和規範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外協用工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外協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工礦商貿企業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單位或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從事生產、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的人員。本規定所指外協用工,是指工礦商貿企業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協工協助本企業完成生產任務的用工形式。

第四條管理責任: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的用工單位應當對外協工安全生產負直接管理責任,勞務派遣單位負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採用工程項目承包方式的,發包單位應當對發包的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負協調、監督責任。承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工程項目及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項目承包合同的約定,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

第五條合法性規定: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照資質。

第六條建立外協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外協工的責任:外協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或者承包單位和發包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第八條監管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依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或轄區內外協用工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資格審查:用工單位應當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十條勞務派遣協議中權利與義務: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勞務派遣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外協工應當符合用工單位對其身體、文化程度、安全生產技能和資格等條件的要求,並與派出的外協工簽訂規範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

第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職責: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加強對外協工的安全生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意識和基本知識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協工如實告知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條件和職業衞生等情況;

(四)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五)協助用工單位加強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外協工遵守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六)督促用工單位為外協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履行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七)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辦理相關保險待遇;

(八)為外協工進行派遣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用工單位備案,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三條用工單位的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規定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的規定,加強勞務派遣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外協工的現場安全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外協工與本單位職工享受同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業健康監護、勞動保護等權利;

(二)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個體防護用品;

(三)告知外協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按有關規定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五)履行與勞務派遣單位所簽訂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事項;

(六)向勞務派遣單位提供勞務管理費及外協工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並在協議中予以明確,督促檢查勞務派遣單位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七)對勞務派遣期間接觸職業危害的外協工進行崗前、崗中及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外協工職業健康檔案。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的義務:用工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作業。

第十五條用工單位的權利:外協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應當具有安全生產資格的崗位而未能按派遣協議約定具有相應安全生產資格或資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嚴重違反用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四)《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條外協工的權利義務:外協工享有《安全生產法》第三章四十四條至五十一條中規定的安全生產從業人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工程項目承包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發包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的資質與條件進行審核,對不具備合法資質和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不得與之簽訂工程項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條資質管理:承包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範圍承接工程項目,不得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安全管理協議: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工程項目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不得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條發包單位的責任:發包單位應當加強對承包單位及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罰代管,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承包單位提供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二)監督並檢查承包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施工(作業)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作業)督促其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三)告知外協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雙方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

(四)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識和應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進入生產現場作業;

(五)監督承包單位對外協工進行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應急管理等教育培訓,檢查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等情況;

(六)工程項目承包費中應明確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金額及使用範圍,及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並監督承包單位將有關安全投入落實到位;對未預見的安全生產費用,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解決,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

(七)工程項目開工前,與承包單位明確雙方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範圍和有關管理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項目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

(九)監督檢查承包單位現場安全管理、職業健康監護、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和隱患整改等情況,防止承包單位違章指揮、外協工違章作業行為;

(十)對承包單位危險性大的工程(作業),應當派人協助承包單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十一)有多個承包單位交叉作業的,應當採取措施統一協調管理;

(十二)定期檢查承包單位用工變化情況。

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外協工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

(二)配備滿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從事高危險行業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

(四)對外協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業務培訓與指導,保證外協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五)與外協工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依法為外協工繳納工傷保險、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費用;

(六)編制的生產施工方案應當具有安全技術措施,並報發包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開工作業;

(七)保障工程項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對列入承包工程項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費用,應當足額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個體勞動防護以及現場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勞動用工檔案,並將為外協工繳納的工傷保險、有關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證件的證明材料報發包單位備案。承包單位的用工隊伍和外協工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向發包單位報告;

(九)按規定和協議要求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進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國家標準;

(十)告知外協工承包工程項目作業場所的危險有害因素、安全防範措施,有關安全生產注意事項,以及事故應急處置措施等須知內容;

(十一)為外協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個體防護用品;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外協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十三)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與管理,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建立特種設備檔案,並報發包單位備案。

第二十二條現場安全管理:承包單位在承包的工程項目生產作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外協工應當服從現場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防護用品;

(二)對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作業及檢修等危險作業,應當按照發包單位的規定辦理作業許可,並與發包單位協調、落實現場安全生產措施;

(三)加強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發包單位,協商解決;

(四)所有施工機械、器具的安全防護裝置應當齊全有效,並加強維護檢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強制性檢測檢驗的,應按規定檢測檢驗;

(五)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標識等。

第二十三條發包單位的義務:發包單位不得違章指揮或強令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未排除的生產經營場所或崗位冒險作業。

第二十四條承包單位的拒絕權:發包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協議約定的,承包單位有權拒絕生產作業,待發包單位整改達到要求後再組織生產。

承包單位及其外協工有權拒絕發包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並向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舉報,發包單位不得因此與承包單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隱患整改的義務: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提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按要求立即整改。發包單位應當協助承包單位進行隱患整改和現場協調,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驗收,並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六條發包單位的安全檢查權力:發包單位對承包單位不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發包單位的有關安全生產規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安全管理混亂的,重大隱患治理不力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發包單位重大經濟損失的,發包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績效審核: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合格承包單位名錄,定期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安全生產績效進行審核,對審核不能滿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資格。

第四章應急救援及事故責任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用工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外協工、發包單位應當將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納入本單位的應急管理體系。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建立、完善應急管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勞務派遣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用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並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勞務派遣單位。

第三十條工程項目承包用工事故報告及救援: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承包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救援,並按規定報告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同時通報發包單位。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協助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用工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勞務派遣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承包單位負責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發包單位協助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事故責任認定原則:事故責任認定按照本規定各方應履行的職責,根據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賠償: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由勞務派遣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辦理傷亡者工傷保險補償事宜,用工單位或發包單位應當配合外協工生產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統計主體:勞務派遣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用工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統計歸屬承包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外協用工屬地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綜合監督。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本轄區內煤礦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生產進行監察。

第三十六條監管責任: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協用工的監督管理,督促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義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十七條備案:勞務派遣單位和承包單位在註冊地以外地區高危行業企業實施勞務派遣和工程項目承包的,應當按規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外協用工事故屬地管理:外協用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及事故責任認定,按規定進行事故上報和統計,並通報勞務派遣單位、承包單位註冊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外協用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對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未取得相應的證照和資質、有關人員未持證上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隱患治理不力、事故報告不及時等情況,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進行督察和處罰。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條對勞務派遣單位的處罰:勞務派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二)提供的外協工安全生產資格和技能不符合勞務派遣協議中規定條件,弄虛作假的。

第四十一條對用工單位的處罰:用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被派遣外協工人身傷亡的,承擔事故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與未取得合法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

(二)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未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的,或者約定的雙方安全生產管理權利、義務和職責不符合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第四十二條對發包單位的處罰: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承包工程項目停產整頓;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工程項目發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

(二)對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或者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因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事故隱患的;

(五)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承包單位的處罰:承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所承包的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

(二)超越資質範圍,假借、轉借資質承包工程項目的;

(三)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有關安全生產職責的;

(四)未履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四條未報告事故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上報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未及時實施應急救援的:外協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危險緊急情況下,未按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立即組織救援,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安監人員玩忽職守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人員在對企業外協用工安全管理的監管監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參照執行:在企業從事設備承租服務、設備與產品售後服務、技術服務等項目現場作業的非本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名詞術語: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是指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設置要求,向依法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提出用工需求並簽訂協議,勞務派遣單位將與自己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一種用工方式。

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單位,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資質,向與其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用工單位進行勞務(外協工)輸出,從事勞動服務的公司,也稱勞動服務公司。

本規定所稱用工單位,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務派遣外協工但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使用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工程項目承包,是指發包單位將本單位的生產或檢修、建設施工、服務作業等工程或項目,對外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即承包單位,由其組織員工(即本規定所指外協工)完成工程項目承包合同規定任務的一種生產組織方式。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x年x月x日起實施。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

1、為了加強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為保障外來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及施工區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相關方是指參與本項目的工作檢查、外包供油、供料、技術諮詢服務、外來培訓、參觀考察等相關事務,在施工現場進行活動或作業的個人或團體。外用工是指直接與勞務派遣部門或工程項目承包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通過勞務派遣或者工程項目承包方式到本項目從事生產、檢查、檢測、檢修、工程建設、服務作業、實習的.人員。

3、本項目對相關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實行“誰接待、誰負責”的歸口管理責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外用工按照新員工標準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本項目施工現場前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護用品,誰接待、誰負責開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5、相關方及外用工進入施工現場時,接待方必須委派專人陪同,並監督相關方及外用工不得動用任何施工設備和安全設施,不得以領導身份指示現場施工作業人員進行任何操作,不得進入安全警戒區域。

6、各單位對非上級委派的外來人員應當拒絕入場,對堅持入場的必須阻止。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範圍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離退休職工等。

2、外用工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審核必備的證件、證書。

2、僱用外用工簽訂的.合同,必須按《承包合同安全評審制度》規定,有安全內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須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生產、防火等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安全、公安、勞動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不服管理、違章作業的,進行教育批評、經濟處罰或停止工作,直至辭退。

5、必須嚴格加強對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對施工中的安全情況要經常進行檢查。

6、凡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7、使用外用工發生工傷事故與正式職工一樣按《事故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範、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託授權書;

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築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税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並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准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繫,並書面報告説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並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並加強每班的巡迴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並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並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並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於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審核批准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並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並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並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並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並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並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10、勞務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生產性工傷事故,按項目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處理方法處理,有關工傷保險政策按國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關規定執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臨時用工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有關條款如果與施工當地有關用工規定相牴觸時,以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嚴禁招收老、弱、病、殘以及童工作臨時工。

第四條:用工單位除與員工簽訂用工合同外,還要與他們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五條:臨時工進場前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准許上崗。單位還要建立臨時工安全教育管理檔案。

第六條:臨時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享有同等的勞動保護待遇。

第七條:與外包工簽訂外包工使用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八條:外包工入場前也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取得合格證後方可准許上崗作業。

第九條:加強對外包工的安全生產管理。使用外包工單位,有對外包工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絕不能一包代管。

第十條:公司要制定臨時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細則和培訓教育制度。

第十一條:用工單位要對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預防等方面有貢獻的臨時工、外包工給予獎勵和表揚。對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要堅決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用工單位在與其他建築單位簽定工程聯營、分包工程合同時,也必須同時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各自責任。

第十三條:按合同應提供給聯營、分包單位的安全設施,用工單位應及時提供並確保貭量。提供給他們的施工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要齊全,設備運行狀態要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條:分包單位員工、外包工發生傷亡事故,用工單位應履行協助搶救的義務,同時提醒他們把事故發生的情況報告給當地有關部門,並協助事故調查。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6

1、實行“誰用工,誰管理”的原則,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執行學校的臨時用工管理制度,嚴格審批手續。

2、用人部門要嚴格審查被用人員的身份,並將有關證件報學校總務處審核存檔備查,建立臨時用工人員安全管理台賬,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數據變動及時準確。

3、臨時人員應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使用期內應遵守校紀校規,服從學校統一管理。

4、臨時人員憑學校印發的'臨時出入證進出校門,不準將非本校人員帶入校園,不準將校內物資帶出校外。

5、臨時人員必須根據公安部門的要求主動辦理暫住手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為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以責論處的原則,使風電場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勞務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規範、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項目分包、工程項目工序分包、工程項目施工作業分包等,從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須是成建制的施工隊伍(以下簡稱分包施工隊伍),具備完成工程分包任務的能力,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良好的信譽。

3、工程分包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縣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明文件:

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⑵、法人代表證書或法人委託授權書;

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⑷、安全資格證書(或建築業安全業績評價手冊);

⑸、税務登記證;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許可證。

4、參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隊伍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⑴、企業簡介、設備、人力資源及財務情況;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及主要業績;

⑶、近三年企業安全生產評價(縣以上安全監督部門評價)

⑷、上一年度質量管理體系及運行情況(認證機構審核評價)。

5、項目部在調查、篩選的基礎上,確認合格的分包施工隊伍,並擬定、選擇工程分包施工隊伍,按照水電*局安裝分局工程分包與勞務用工管理規定和資質審查評審程序,進行嚴格的評審,經批准後方可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相應資質的單位,嚴禁工程分包。

6、項目部與分包施工隊伍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權利和義務。

7、項目部和分包施工隊伍,應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簽訂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時,雙方應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生產獎懲事宜。

8、項目部應對工程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隊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隊伍進場7天內,向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提施工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管理體系資料,按規定設置安全機構或配備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明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職責。

⑵、現場施工人員在40人以上應設安全機構,配備安全專職人員,現場施工人員未達到上述規定條件的,不具備設置安全機構規模的工程項目可不設立安全機構,應設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可設兼職安全員。

⑶、分包施工隊伍應將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施工人員登記造冊,送交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參加施工生產的現場人員不能隨意調換、冒名頂替,發生人員變更應與發包單位取得聯繫,並書面報告説明。

⑷、分包施工隊伍應對參加施工生產的人員開展進場“三級”安全教育,使施工生產人員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

⑸、分包施工隊伍所承擔的施工項目,在施工前必須制定完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可使用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提供的或自行編制,自行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經項目部安全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使用,使用項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經項目部審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隊伍編寫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責任,安全技術措施應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隊伍所從事的施工作業項目、重要危險部位,在施工前必須自上而下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所有從事施工作業的人員對工程特點、施工作業場所和工作環境以及安全技術措施有知情權。

⑺、分包施工隊伍在施工作業前和施工過程中,應認真檢查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防護用品、施工機具安全裝置、施工作業場所安全條件的有效性,確保符合安全生產規定。

⑻、分包施工隊伍應自行組織和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生產安全隱患應立即進行整改,並按規定進行驗證檢查,對施工部位的安全檢查應有專人負責,危險部位進行盯崗或跟崗檢查,並加強每班的巡迴檢查,各項安全檢查應落實到人,並記錄在冊。

⑼、分包施工隊伍應參加項目部召開的安全生產會議,並組織好自己隊伍的安全會議和安全活動。

⑽、分包施工隊伍現場負責人、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按規定參加省級安全培訓教育,持證上崗。

⑾、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規定,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使用非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⑿、分包施工隊伍必須要求其施工人員,嚴格遵章守紀、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紀律、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9、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監督式、介入式和指導式的監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項目部應將分包施工隊伍所提供的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和施工簡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項目情況、業績、安全評價進行收集整理,確保其有效性。

⑵、項目部應明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領導,做好部門業務分工,做到職責明確,並定期檢查。

⑶、項目部應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安全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落實和開展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分包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於監督管理之中。

⑷、對分包施工隊伍執行施工技術措施(含安全技術措施、質量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嚴格監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應有施工技術措施,並嚴格執行審核批准程序,分層次交底,讓所有施工作業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都接受施工技術措施的交底,並做好記錄。

⑸、項目部在下達、安排施工生產計劃時,應結合實際情況,以確保安全生產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並創造相應的安全作業環境,加強對施工作業環境安全文明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嚴禁冒險違章施工作業、違章指揮。

⑹、對分包施工隊伍的'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包括人員、技術措施、安全、質量、裝備等)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項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監督管理,做到合同項目、施工部位、危險部位每班每個環節、每個層次都有專人負責監督管理,並明確責任人的職責。通過會議形式或文件形式下達,形成有效記錄。

⑺、項目部組織的綜合性安全檢查和專項安全檢查,應通知分包施工隊伍參加,並監督分包施工隊伍日常安全檢查工作的開展,對分包施工隊伍的施工人員施工作業、設備運行、場內交通安全管理應加強監督檢查,屬事故隱患和安全問題的,應通過書面通知下達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並進行驗證檢查。

⑻、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其做到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動,認真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和執行安

全操作規程,自覺遵章守紀。

⑼、對分包施工隊伍的勞動防護用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嚴禁使用非標準產品,嚴禁不正確使用。

⑽、加強對分包施工隊伍施工部位塵、毒、噪等污染源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效地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二部分:勞務用工安全管理

1、項目部招用勞務用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勞動法》、《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勞務用工人員在應招時必須進行體檢,簽訂用工合同時應向項目部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交體檢證明,對體檢不合格者,嚴禁使用。

3、項目部應與勞務人員簽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務人員必須遵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項目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

4、勞務用工應納入項目部的統一編制之中,並登記造冊,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管理,勞務用工應嚴格進行申報、審批,嚴禁隨意錄用。

5、勞務人員屬項目部的從業人員之一,應納入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門對招用的勞務人員,應進行進廠“三級”安全教育,進行必須的施工技術和安全技能知識的教育,按所從事的工作崗位進行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6、勞務人員應編入項目部的施工班組管理,或由項目部安排有生產安全經驗的人員帶班管理,參加班組的一切安全生產活動。

7、勞務人員享有與項目部員工相同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同,應按分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

8、招用的勞務人員嚴禁操作、指揮起重機械設備。從事特種作業崗位的人員,必須具備特種作業人員資質,持證上崗。

9、嚴禁招用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總則

1、本辦法所指臨時工,是用人處室因工作需要,經學校批准招聘的使用期限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2、首次被聘用的臨時工均實行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3、本辦法中的工資管理條例適用於學校臨時性,短期的用工。

4、學校食堂臨時工由總務處根據本辦法單獨管理。

二、使用臨時工原則

1、工作需要,自願上崗。

2、從嚴控制,審批後使用。

3、公開招聘,擇優錄取,嚴格考核,合約使用。

三、臨時工應聘的條件和要求

1、身體健康,年齡需滿18週歲,男性不超過55週歲,女性不超過50週歲。

2、應聘時,要持本人有效的《身份證》、《畢業證》、《失業證》、《計劃生育證明》、《下崗證》,健康證,相應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四、臨時工招聘程序

1、用人處室提出申請,根據本部門定編、空崗和工作需要,在學校不能解決正式工的前提下,提出聘用臨時工申請(説明用工理由,崗位任務,學歷與專業要求,其他聘任條件,聘任期限等內容)報行政副校長。

2、招聘領導小組對應聘者進行應聘考核(採取面試、筆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五、臨時工勞動合同

1、根據上級文件及學校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臨時工勞動合同每年簽訂一次。

2、在合同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用人部門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

(3)無理取鬧,打架鬥毆的。

(4)不履行合同,不按質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務或無故曠工或缺勤累計超過10天/年。

(5)嚴重失職,對用人處室造成損害的。

(6)用人處室因工作任務發生改變,確需裁減人員的。

六、臨時工的管理、工資

1、臨時工招聘由學校招聘領導小組負責,臨時工籤合同(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等)由總務處負責。

2、長期臨時工(指兩個月以上用工)由對口處室管理,安排工作,明確職責。臨時性工作要調用臨時工的,由用人處室向總務處申請,由後勤一名專職領導統一調配、記工,並向辦公室工資計算員核算工資。執行“申請--審批--安排工作--核算工資”流程。

3、臨時工以定額工資為準,月工資以實際工作月核算(不足半月的以半月計,寒暑假未安排工作的臨時工,不計月工資)。

4、臨時工所有工資歸口總務處管理(含月工資,監考,閲卷,臨時性調工等所有收入)。各處室以月為單位,單獨列表,將臨時工工資報總務處核對,再報辦公室審批。

5、臨時工作崗位工資標準由辦公室,總務處研究決定。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9

1、目的

為保證四川嘉能佳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建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目標的順利實現,體現以人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強對承建項目的臨時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確保公司“生產施工現場臨時用工”(以下簡稱臨時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臨時用工識險、排險、避險及自我保護能力,減少公司臨時用工勞動風險,確保電力建設安全、優質、高效地順利進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臨時用工在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內的臨時用工均使用本辦法的管理。

3、編制依據

3.1、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家電網總[20xx]407號)

3.2、《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試行)》(國家電網基建[20xx]531號)

3.3、《樂山電業局安全工作管理規範》(樂電安監[20xx]13號)

4、臨時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臨時用工的條件:年齡在18歲—50歲,身體健康、壯勞力,有一定的應變能力,嚴禁使用老、弱、病、殘和童工。

4.2、各施工隊伍不得擅自單獨聘用臨時用工。

4.3、各施工隊伍聘用臨時用工必須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4.4、用工負責人必須和臨時用工人員簽定《臨時用工安全合同》,在《臨時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4.5、臨時用工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規程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或佩戴標誌上崗。未經安全教育、考試的人員均不得上崗。

4.6、用工負責人在開工前進行工作任務、安全注意事項講解,安全技術交底和班前會必須做到“四清楚”;開工前監護人應將帶電區域和部位、警告標誌的含義向臨時工交代清楚並要求臨時工複述,複述正確方可開工,並派專人負責安全監督。

4.7、臨時用工一般只用於從事體力勞動的輔助性工作,禁止指派臨時用工單獨從事有危險的作業,若確要參加有危險的工作時,必須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和監護下進行,並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嚴禁臨時用工帶臨時用工。

4.8、臨時用工從事生產工作所需的安全防護用品的發放應與固定職工相同。

4.9、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佩帶《臨時用工證》胸牌,不得轉借他人。

4.10、臨時用工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

4.11、臨時用工在施工中必須正確佩帶和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4.12、臨時用工作業時必須服從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排。

4.13、臨時用工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得酒後工作,作業時不得打赤臂、赤腳,嚴禁穿拖鞋,嚴禁在電力設備檢修現場吸煙,防止火災發生。

4.14、臨時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統計、考核與固定職工同等對待。

4.15、各施工隊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臨時用工,安監部將按嚴重違章追究相關人員安全責任。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為認真貫徹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進一步加強承包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設備損壞事故的發生。適用於熱電廠承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國家電力公司發佈20__年5月1日發佈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

3關聯部門職責

3.1安監部負責承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2生技部、擴建處工程部是工程主管部門負責工程項目的管理。負責對承包方資質和條件的審查及承包工程安全責任書的簽發。

3.3人事部負責臨時工的統一管理。

3.4各相關單位負責承包工程和臨時工的具體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1.1工程項目發包前,發包方(甲方)工程主管部門必須對承包方(乙方)以下資質和條件進行審查。

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施工簡歷和近幾年來所安全施工記錄。

施工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素質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滿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安全用具。

具有兩級機構的承包方是否設有專職安全管理機構;施工隊伍超過30人的是否配有專職安全員;30人以下的是否設有兼職安全員。

4.1.2甲方對乙方的資質和條件審查後,符合規定的應依法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具體規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安全責任。

4.1.3承包工程開工前三天,乙方工作負責人應攜帶有關資料到甲方工程主管部門辦理“承包工程安全責任書”(見附件一)簽發手續。

4.1.4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人員須經過安全教育並考試合格,到甲方安監部門辦理安全責任書手續,交納一定的安全施工保證金。

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收取:承包工程費用在1,0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證金30,000元;10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證金8,000-10,000元;50,000元以上的,收取保證金3,000-5,000元;50,000元以下的,收取保證金2,000元。

4.1.5安全施工保證金在施工期間進行考核,工程結束辦理返還手續。具體考核如下:

施工期間,乙方每發生人員重傷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全部安全施工保證金。

施工期間,乙方每發生一例人員輕傷及以上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證金20__元;

施工期間,乙方因違章作業造成甲方設備、建築物等損壞事故,扣除其安全施工保證金1000-5000元,並負責賠償事故損失。

安全施工保證金不夠扣除額時,須處以相等數額的罰款或從工程費用中扣除。

安全管理費收費標準:按施工管理費的3-5%(或安全施工保證金的10-20‰)收取,總計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4.1.6甲方工程所屬管理單位對承包工程須有專人負責,嚴禁以包代管。承包方對甲方工程所屬管理單位的設備、建築物等造成損壞時,甲方工程所屬管理單位應及時彙報安監部及工程主管部門。

4.1.7承包工程涉及到設備系統時,由甲方工程所屬管理單位另行辦理熱機或電氣工作票(包括動火工作票)。

4.1.8甲方安監人員對施工現場隨時進行檢查,發現違章行為按廠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1.9凡未簽訂安全責任書及未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的承包工程部位,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對違反該規定者,除責令其停工外,還要處以100-500元罰款,簽訂安全責任書及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後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4.1.10施工時,同一地點必須有兩人以上進行工作,否則不準施工。

4.1.11承包工程也必須執行“作業危險因素控制措施”的規定(填寫“危險因素控制卡”)。

4.1.12承包工程安全責任書經雙方填寫簽字後,與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1.13我廠多經系統在廠內承包工程時,也必須執行該規定。

4.1.14各生產車間、班組禁止作為工程的發包方向外發包工程項目。

4.1.15承包工程安全責任書填寫執行程序,見附件二。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由主管廠領導進行檢查。

5.2本標準按《熱電廠安全獎懲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1主題內容及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臨時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2內容

2.1因生產需要使用臨時工時,用人單位應提前申請報公司綜合部,經批准後方可僱用。

2.2僱用的臨時工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及本地臨時居住證。

2.3臨時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勞動紀律、保密及安全生產知識教育。

2.4必須與僱用的臨時工簽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並註明安全責任。

2.5臨時工必須遵守公司內各項管理規定,不得隨意串崗。

2.6臨時用人單位負責臨時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有權對臨時工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罰。處理結果通知公司綜合部及有關部門,罰款可直接從僱用臨時工單位扣除。

2.7臨時工不得進入公司安全重點部位、要害部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審查批准,並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違反公司管理規定的臨時工,經教育不改者應解除僱傭關係。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總則

為認真貫徹執行電力部《關於安全工作的決定》,切實加強承包工程及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責任,杜絕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內容與規定:

1、不論採取何種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確的安全要求和質量標準,以及發包和承包雙方對安全應負的責任,並制定出切合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

2、在進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主辦部門應有安監人員參加。

二、安全要求:對外單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單位應有上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書(安全合格證和施工合格證),具有法人資格。在進行資格審查時,必須有安監人員參加;

2、承包單位應有能勝任承包任務的領導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現場有關安全要求的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機具和安全防護設施;

3、承包單位必須準確認真執行發包方有關規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術措施;

4、要有安全監察機構和施工質量監督系統;

5、接受發包方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6、對有可能造成觸電、停電、誤動和其它事故的任務,應同發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組織技術措施,明確責任,經安監人員審查,主管熱電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執行;

7、開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續。必要時在發包方指定的監護人監護下進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隊伍進入生產現場前,要進行安全教育,經安監部門認定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三、對外包工、臨時工的安全要求:

1、各專業所用外包工、臨時工,經人事部辦理用工手續後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工作。用工部門必須明確專人負責安全管理,每天對其進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項。發生不安全情況按“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統計考核用工部門;

2、用工部門要對外包工、臨時工加強管理,並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支持。外包工、臨時工應自覺遵守公司各級安全制度,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指導。如有違章作業,安監人員有權制止,直至停止其作業,並予以處罰。由此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損失由承包單位負責。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1、為進一步依法規範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電力工程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加強工程建設基礎工作的薄弱環節的管理,有效防範安全和質量事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2、電力建設工程禁止轉包或違規分包。

施工承包商必須自行完成主體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勞務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對主體工程進行施工分包。

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約定的,在合同約定範圍內,施工承包商可將非主體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勞務分包條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項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無約定的.,分包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

工程分包總價不得超過施工承包合同總價的30%。否則,應視為違規分包。

3、工程分包、勞務分包應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工程分包由施工承包商向監理承包商提出書面申請,經監理承包商審核同意後,報請項目法人(泛指項目法人、工程建設單位,下同)批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並將分包情況(勞務分包商的資質條件及人員構成等情況)報監理承包商備案。

4、施工承包商在簽訂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合同時,須將工程款、勞務費及臨時工工資的支付在合同中明確。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施工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分包合同應報監理承包商和項目法人備案。

5、項目法人、監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應嚴格履行工程合同義務,做好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嚴禁以包代替,以罰代管。

第二章工程分包

6、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等級條件和施工能力,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商按與項目法人所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確定的責任和義務向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分包商在分包範圍內向施工承包負責,施工承包商和工程分包商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7、嚴禁將電力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分包。

送電線路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是指送電線路工程的杆塔組立、架線和附件安裝;變電工程的主體工程是指構支架組立,一次、二次、通訊、調度自動化等電氣設備安裝和調試等工程。

第三章勞務分包

8、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條件,其自身的人員數量及素質應能滿足安全施工和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並應保持施工人員的穩定。施工承包商負責對勞務分包商施工作業行為的監督、指導,並全面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籤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9、勞務分包商不能獨立承擔土石方爆破、基礎澆築、設備吊裝、高處作業、臨時帶電體等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臨時用工

10、臨時用工必須符合《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禁非法用工。

11、有職業禁忌症着不得從事現場施工作業。

12、臨時用工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必經過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訓,並應在施工承包商的帶領和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

13、施工承包商對臨時用工人員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負責。

第五章資質審查

14、施工承包商必須嚴格審查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資質,重點檢查分包商的施工技術和安全,質量保障能力。分包商資質必須是各級政府核發的有效資質,且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要,並滿足以下規定:

①分包主控樓等建築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三級以上資質”,或具有相應等級的建築專業施工承包資質。分包基礎工程分包商,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

②勞務分包商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承包企業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

③工程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的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健全,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近一年內未發生人身死亡事故。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質量過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質量管理規範。

第六章監督管理

15、工程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發、承包雙方的安全施工責任,並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以強化工程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的安全責任意識。施工承包商應與臨時用工人員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但禁止簽訂“生死合同”等無效條款。

16、施工承包商應對工程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加強監督。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如有可能引發火災、爆炸、高處墜落和電網、設備事故等事故)施工作業,施工承包商應事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嚴格審查分包商的施工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並備案,監督其嚴格實施。

17、施工承包商對勞務分包商施工安全,質量行為等負指揮和管理責任。勞務分包商的施工班組負責人(隊長或班組長)、技術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經施工承包商審核認可,或由施工承包商擔任。施工方案(措施)等技術文件必須由施工承包商負責編制,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審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要進行技術交底,並履行簽字手續。

18、對於重要或危險性較大的施工作業,勞務分包商應在施工承包商的直接指揮和管理下進行施工後作業。

19、施工承包商必須加強對分包商自備的施工機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的管理,進場前對其安全檢查,防止不合格機械,設備,用具等進入施工現場。工程分包商須為施工人員配備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勞務分包人員的個人安全用品、用具應由施工承包商提供。

20、禁止分包商將所承包的工程進行二次分包或變相再次分包,禁止無資質隊伍採取資質借用、掛靠等手段參入與工程分包,勞務分包。

21、施工承包商對應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人員開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對工程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確保每位從業人員均具有保障作業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基本素質和技能。凡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並通過安規考試。

22、施工承包商應將其臨時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納入正式員工範疇,統一教育培訓、統一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23、施工承包商必須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從事危險作業的所有人員(含臨時用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以合同形式約定分包商辦理。

24、施工承包商應及時支付臨時用工人員工資和工程款,並監督工程分包商和勞務分包商不拖欠員工工資。

第七章附則

25、本規定與《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建設工程分包、勞務分包及臨時用工管理規定》的不符之處,以國家電網公司該規定為準。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因工作需要,我校在幼兒園、食堂、門衞及電工等部門招收臨時工若干名,為嚴格臨時工管理,特制訂下列制度。

一、要嚴格遵守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

二、所招收的'臨時工要與學校簽訂合同,一年一簽。視工作表現可以續簽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臨時工每年要體檢一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任。

四、所招收的臨時工,年齡男不超過55週歲,女不超過50週歲。

五、要服從領導,聽從安排,堅守責職,有問題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反映。

六、同事間要團結協作,對服務對象要親切、自然,禮貌對人。

七、無特殊情況不得擅自中途離崗、辭職,否則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臨時工簽署合同時要提供必要的身份證,居住證及有關證件。

九、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及社會上要遵紀守法,恪守道德。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分包隊伍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監督和管理責任,嚴禁“以包代管”和“以罰代管”。

第三條工程分包時,不得將工程分包給安全資質不合格的單位。

第四條與分包單位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二章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管

第五條發包單位應督促分包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規定。

第六條發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七條發包單位應督促分包單位按規定對新入場人員進行體檢,合格者方可錄用。

第八條發包單位應督促或協助分包單位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發包單位應及時向分包單位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等,並監督貫徹執行。

第十條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按國家規定為施工人員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用具。

第十一條發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負責。

第十二條發包單位應加強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對不服從監督管理或嚴重違章、管理混亂,發生較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計發生二次一般安全生產事故的分包單位,應令其停產整頓。整頓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應終止合同,限期退場。

第十三條發包單位應監督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再行分包或轉包。

第三章其它

第十四條分包隊伍資質審查內容:

(一)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經過公證的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代表授權委託書。

(三)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或業主部門證明的施工業績,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

(四)其它。

第十五條各單位招聘的臨時工,必須嚴格按照對本單位員工安全管理的辦法進行管理,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規定簽訂用工合同。

(二)體檢合格,並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且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1、學校各部門使用臨時工應根據具體工作需要,適當招用臨時工,以補充後勤人員的不足,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任務。

2、臨時工用工與否,由總務處提出具體意見,報校長批准後方可使用。

3、臨時工錄用後簽訂合同,規定勞動任務及待遇後上崗。

4、在合同期間,臨時工如有違紀行為,經教育仍不改正,或有其它特殊變故,雙方可以終止合同,一般在合同期間內不得無故辭退臨時工。

5、合同期滿後,經雙方同意,可繼續簽定合同。

6、如果中途無故有一方單方終止合同,賠償對方損失。

7、臨時工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學校紀律、制度,服從分工,服從領導,完成工作任務。對勞動表現好,超額完成任務,對學校有較大貢獻者應給予物質獎勵。

8、對臨時工待遇,在條件下許可的情況下,應逐年適當有所改善。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動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原水利電力部、能源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浙江省電力公司外包項目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規定

3管理職能

安全監察部是公司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的安全監督工作。外包工程和臨時用工的日常安全工作由所在部門負責。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查

4.1.1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外包工程施工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查,對不具備施工安全資質的單位有否決權。

4.1.2安全資質審查的內容。見資料性附錄a。

有關部門頒發的“三證”,即營業執照、施工資質證書、安全施工合格證。

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

施工簡歷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記錄及上級主管部門出示的安全證明。

安全施工的技術素質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

安全施工的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工器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用具的配備。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外包單位管理混亂或者上年度發生過重大人身死亡事故的,不得錄用。

4.2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必須先簽訂安全協議,並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職責。見資料性附錄b。

4.2.1發包單位職責

對承包單位安全資質進行審查,並組織安全教育,見資料性附錄c。

開工前對承包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有完整記錄和資料。

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傷等及引起停電、停運事故,發包方應事先要求承包方制訂安全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後監督實施,必要時工作現場設專人監護。

落實合同中規定由發包方承擔的有關安全、勞動保護等其它事宜。

4.2.2承包單位職責

開工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使施工人員掌握工程特點及施工安全措施,並經安全規程考試合格後,方可進行工作。

特殊工程項目,應制訂單獨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發包方審查合格後組織實施。

現場施工中,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其它有關規程、制度;進入電力生產區域內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對規定可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應事先得到值班負責人的同意。

長期承包施工的單位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規定的考試,成績記入技術檔案。

開工前對有關施工機械、工器具及安全防護設施全面檢查,確保符合安全規定的要求。

嚴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

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承包單位負責人必須接受發包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指導,並對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提出的意見,必須及時整改;當施工中發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產運行的不安全情況,須立即報告發包單位安全監察部。

4.3對承包單位必須實行安全與經濟掛鈎的管理辦法,安全施工保證金的預留和安全獎懲辦法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確認。

4.3.1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由發包單位預扣承包單位工程合同總金額的5%作為安全施工保證金。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發生責任性死亡事故,扣除全部保證金。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發生責任性重傷事故,扣除保證金的50%。

4.3.2由於承包單位原因使發包單位造成人身、設備事故,責任由承包單位承擔,並在經濟合同中明確扣罰辦法。

4.4對於發電廠的熱控、電氣、汽機本體、鍋爐本體、主廠房、升壓站等生產設備以及技術監督、高壓試驗等工作,必須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包,不得轉包。

4.5對承包單位實行安全動態管理。發現施工過程中的違章現象,按發包單位考核標準給予考核;發現野蠻施工、管理混亂、事故隱患不斷的承包單位,給予警告直到清退。施工結束,對承包單位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評價。

4.6臨時工、民工、勞動協作工的安全管理

4.6.1總經理工作部招聘臨時工、勞動協作工等,應進行全面審核,建立個人檔案。

招聘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必須持有勞動部門的“勞務證”,嚴禁使用未成年的和不適應現場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殘人員(一般男55歲、女45歲以下)。

參加生產經營活動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必須經過技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直接從事電力生產的臨時工、勞動協作工,應經醫務部門體檢,不合格或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得錄用。

特殊工種若使用臨時工或勞動協作工,招聘時應檢驗《特殊作業證》,並進行技術、安全考試,不合格者不得招聘。

民工只能從事簡單的體力勞動。臨時工可以通過技術培訓從事一些簡單的輔助工作。勞動協作工,根據工作需要招聘熟練技術人員,從事簡單的技術工作。

4.6.2對進入發電廠生產區域的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的安全管理

長期參加電廠生產區域內工作的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並與公司安全監察部簽訂安全協議。

使用部門必須向勞動協作工、臨時工、民工交待清楚生產現場的安全注意事項,嚴禁按撳生產現場任何主機、輔機的緊急跳閘按鈕。參加可能被燙傷、機械傷害、觸電、中毒等工作時,必須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工作時有正式職工監護。

臨時工、勞動協作工、民工的安全管理應與本單位職工同等對待,發放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動態安全考核,對於嚴重違章者一律清退。

現場施工、生產過程中臨時招用從事地面體力勞動的臨時工、民工,使用期限在一週內,由用人部門負責招聘,報總經理工作部。用人部門負責組織對臨時工、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應有書面記錄),交待清楚工作任務、工作範圍,提出安全注意事項。現場施工應在正式職工監護下進行。

5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由公司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組織檢查與考核。

5.2按《浙江長興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臨時工是學校某些崗位的特殊性用工人員,管理好臨時用工人員,也是確保學校教育、教學的正常進行,對臨時工的管理需做到:

1、新招臨時工要留下他(她)身份證複印件,並進行必要的調查。

2、上崗前要以書面的形式讓他明確其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及勞動報酬。

3、對在上崗後所出現的問題,要即時與他溝通、提出工作中不足並充分發揮他積極性。

4、對工作馬虎、責任性不強,經多次提出不改正的臨時工或應工作玩忽職守造成教學影響的人員一律進行解聘,以保證教學的正常進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為了加強對我校教學區、家屬院的安全管理,根據公安局對暫住人口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凡來我校工作的、臨時工、承包基建、總務各項任務的施工隊伍及外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內各項規章制度,安分守法。

2、臨時工、外來人員,入院門衞填寫暫住人口登記表。

3、施工隊、臨時工、應由用工單位和帶隊負責人對其加強管理,做到三知,即知每個人的現實表現、個人經歷、家屬情況,對來歷不明者一律不能使用。治安管理,應堅持誰用工、誰教育、誰管理的原則。發現有違法亂經盜竊等不良行為,應立即妥善處理或辭退。

4、嚴禁在教學區、家屬區、工地住區使用電爐,明火做飯要經學校領導同意。違者罰款30元。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黃河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勞動強度大、苦、髒、累、險,而單位本身人員編制有限,不可避免地會僱傭一些臨時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給一些施工隊。使用這樣一支施工隊,雖然具備工資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點,但是從整體情況看,這隻隊伍文化知識差,安全意識及法律觀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當中容易出現圖省事、趕進度、違章蠻幹等現象。由於管理上的鬆散,監督檢查的不嚴格,更容易造成臨時工自身傷害,單位職工被臨時工傷害或違規施工時出現事故傷害。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種,總結了一下有以下三種:

1.單位採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實際上是包而不管。

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工傷概不負責”的相關承包合同,使臨時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3.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未籤就進入工程現場,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辦理補籤手續。

這些現象在黃河單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單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識淡薄,給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一大安全隱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僱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覆》的用工要求,黃河單位使用臨時工,應該採取更嚴格有效的防範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安全控制:

1.必須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內部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嚴肅施工進場紀律。

2.依法承擔臨時工安全管理的義務,樹立“誰用工,誰管理”的思想,切實保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秩序,維護臨時工的安全與健康。

3.嚴格審查臨時工程隊的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範圍,施工許可證,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資格證書,臨時工程隊還應持有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委託書。避免將工程包與無相關資質的承包人。

4.開展崗前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從事特殊作業的臨時工還必須持有安監部門簽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作業。

5.用工期限超3個月以上,還必須到縣以上勞動仲裁部門辦理勞動合同簽證手續,與臨時工簽訂《臨時工勞動合同書》。

6.為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及團體意外傷害險,或委託勞務派遣機構及時辦理臨時工相關社會保險。

7.工程管理部門要加強作業現場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立即制止。還要加強臨時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只有不斷強化、規範臨時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絕、減少施工中的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臨時工的人身安全與黃河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商場臨時工程施工管理作業規程

1目的

為保障本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轄區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有序,配合完成各項施工並適時予以督導,以符合政府主管部門對物業單位的指導要求,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物業管理服務單位轄區範圍內的的臨時工程施工管理,以及經營性質的各類廣告促銷、特種經營活動的施工管理。

3主要職責

3.1參照「zz廣場」《業户手冊》、《裝修守則》的管理約定,對接受業主或使用人委託的施工單位進行適時監督管理,並協調有關物業供給事宜。

3.2對工程設計施工圖紙(方案)予以審定,並出具物業方意見。

3.3將有關工程過程中的進展情況,予以適時通報業主或使用人。

3.4對工程需整改事項予以書面通報,並配合施工方完成整改。

3.5對工程所需水電費用進行統計核算並結算款項到帳。

4程序要點

4.1圖紙(方案)審定

4.1.1業主或使用人提交工程項目資料,物業方聯繫zz廣場項目部(必要時)進行審定,並出具書面意見。

4.1.2簽定《施工備案申請表》、《承諾書a版》。注1

4.1.3辦理《施工許可證》、《出入證》。注2

4.2施工方進場

4.2.1施工方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表於物業方備案,並辦理進場手續。

4.2.2物業方協調有關單位配合施工方進場。

4.3現場巡檢

4.3.1物業方客服部、工程部、保安部具體執行施工現場的巡檢工作,並填寫相關記錄。

4.3.2對施工過程中的違規事項予以制止,並落實整改事項。

4.4工程完工檢視

4.4.1物業方在工程完工時的完工檢視,並不代表政府主管部門的驗收,僅限於物業項目下的職責。

4.4.2物業方對完工檢視中發現的不符合審定意見項,需做出整改要求,並出具書面意見。

注1:當華雲項目部進場施工時,簽署《承諾書a版》。

注2:當非營業時間進入商場施工時,物業必須另外開具《入店申請表》。

5相關文件

《業户手冊》

《裝修守則》

6工作記錄

《入店申請表》

《施工備案申請表》

《施工承諾書a》

《施工承諾書b》

《整改單》

《施工跟進彙總表》

《臨時施工人員出入證》

《施工進度計劃表》

《施工會審意見書》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一、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時,除按時辦理有關手續外,須經保衞處審查備案。

二、審查同意後,須填寫外來人口登記表及花名冊一式兩份,並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張,身份證複印件,憑花名冊發放臨時出入證。

三、凡來校施工的包工隊必須把所有的人員,機械設備,施工工具造冊報保衞處備案,完工離校時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並自覺接受保衞處檢查。

四、包工隊要確定一名治保員,負責本隊的治保工作。

五、臨時工、民工、包工隊有違法犯罪行為的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和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六、凡包工隊不按安全規程操作,使工程質量和人員安全無法保障及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行為的,保衞處有權通知立即停工。

七、嚴禁使用電爐等電器取暖、做飯,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並沒收違規使用的電器,造成事故的,按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八、未經許可,嚴禁在校內隨處堆放建築材料及建築垃圾;嚴禁在校內焚燒垃圾及其它雜物,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一經發現,處以50---100元罰款,造成火災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嚴禁在教學、辦公、休息區域嬉耍、打鬧及其它嚴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的行為,違者處以50---100元罰款。

十、建築施工及車輛噪音應儘量避開學生上課及師生休息時間,確因工作需要的須呈請院領導批准。

十一、施工車輛必須憑保衞處核發的通行證入校,不得隨意亂停,嚴禁在校園內鳴喇叭;嚴禁在校內練車及其他違反學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為,違者處罰50——100元。

十二、使用單位和分包工程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保衞處搞好治安。對於積極檢舉、揭發壞人壞事,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於包庇、容留違法犯罪分子的人員,依據情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三、各用工單位要加強對所用各類人員的遵紀守法及安全教育,對違反校紀校規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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