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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通用3篇)

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通用3篇)

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通用3篇)

第一條為了規範安全事件的管理,及時、準確掌握相關安全信息,總結事故教訓、研究事故規律,制定針對性措施,預防和減少安全事件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安全事件:是指人身未遂及以上人身事故、設備異常及以上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和與公司有合同約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是公司安全事件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制度。

(一)落實上級單位關於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組織或參加事件的調查與處理。組織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二類障礙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調查、分析,參加設備異常、人身未遂事件的調查、分析,並對上述事故、事件進行處理或監督處理。

(三)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調查工作

(四)負責公司安全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對公司各單位的安全事件管理進行指導和考核。

(五)安全事件發生後,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事件進行應急處理,防止事件擴大和蔓延。

(六)安全事件實行閉環管理,事件關閉後,填報一份最終的、詳實的安全事件報告單。

(七)及時轉發上級單位安全事件報告單,並結合實際提出針對性地糾正措施,並且對安全事件進行收集、分類整理和印發報告單。

(八)負責公司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並提出行政處分或組織處理建議。

(九)根據公司發生的安全事件規律和特點,完善公司的事故應急預案。

(十)嚴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及時向上級公司報送安全事件報告單,通報安全事件情況。

(十一)負責人身安全事件防範措施的制定及落實。

第五條生產技術部

(一)參加設備異常、障礙、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人身輕傷及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二)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一般及以上事故調查工作。

(三)負責設備事故報告、措施的審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安全保衞中心

(一)參加輕微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二)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一般及以上交通、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三)負責交通及火災事故報告、措施的審核,督促事故措施的落實。

第七條公司其他各單位

(一)依據公司及上級安全事件管理要求,協助有關的事件調查分析處理,落實不符合項糾正措施,直至不符合項關閉。

(二)組織學習上級下發的安全事件報告單,並結合實際落實有針對性的糾正措施,完善危險預控措施。

第三章工作內容、要求與程序

第八條報告原則

(一)安全事件的報告採取自下而上逐級報告和從上到下逐級調查瞭解的方式,必要時可直接向有關班組或個人對事件細節做進一步的瞭解。

(二)屬於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類障礙及以上設備事故;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或者發生以上同等級別的未遂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與發電管理部報告及相關部門報告。

(三)發生重特大安全事件,應同時向中電投生產調度、東北電監局(電話:024--)、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發電管理部並行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及上級公司其他相關部門報告。

第九條報告方式、時間和內容

事件的報告採取初步報告、跟蹤報告、分析報告三種方式。跟蹤報告和分析報告均應填寫書面的事件報告單。

(一)初步報告

1.當發生一類障礙及以上設備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後,當班值長應立即把事件的簡要經過以電話的方式向生產技術部、安全保衞中心及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主任和公司相關領導彙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在1小時內用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向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報告,同時上報中電投生產調度室及東北電監局電話:024—,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主要經過。

2.安全事件發生後5小時內,相關管理部門應將經過生產副總經理審核過的事故初步報告送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在安全事件發生後6小時內,報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初步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設備損壞的初步情況、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限制事件發展採取的措施;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當發生設備異常、二類障礙及人身未遂安全事件時,責任單位應立即向相應管理部門領導彙報。

(二)跟蹤報告

1.在發生設備一類障礙及以上設備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後的20小時內,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將相關管理部門在事件發生後18小時內經過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後的較為詳細的《安全事件報告單》,上報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

2.根據事件的進展,將事件的階段情況填寫《安全事件報告單》。不同的《安全事件報告單》,按時間順序填寫不同的序列號。

3.相關管理部門要制定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轉發至責任單位並監督落實情況,並對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效果評價。

4.對於人身重傷以上人身事故、較大及以上設備事故,每日8:00前,相關管理部門以電子文檔形式將事件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措施、進度安排等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向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和相關部門報告。

5.對於設備異常、二類障礙及人身未遂、直接損失在7千元以下的.火災及輕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相關單位(部門)在事件原因分析後,將安全事件報告單及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其效果評價表以電子文檔形式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監督整改並對整改情況進行評價,其中:二類障礙、直接損失在3千-7千元的火災及輕微交通事故安全事件報告單需經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後再報送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設備異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需經相關管理門對口主管審核。

(三)分析報告

1.在發生設備障礙、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火災事故安全事件處理結束後的2天內,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將相關管理部門報送的經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後的最終的《安全事件報告單》報送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及相關管理部門。

2.公司在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要及時印發事故情況通報和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

(四)報告要求

1.公司生產副總經理是安全事件報告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事件報告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是安全事件報告歸口管理部門,對安全事件報告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

2.安全事件報告必須按規定報告,要求準確、及時、完整,杜絕以任何理由隱瞞、謊報、拖延報告。

3.人身輕傷及以上安全事件報告單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填寫,生產副總經理審核;人身未遂安全事件報告單由人員所在單位負責填寫後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審核。

4.設備障礙、一般及以上設備事故安全事件報告單及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由生產技術部填寫,經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後,由生產技術部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設備異常安全事件報告單及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由責任單位填寫,經生產技術部相關專業審核後,由責任單位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5.一般及以交通事故、直接損失達3千元以上的火災事故安全事件報告單及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由安全保衞中心填寫,經生產副總經理審核後,由安全保衞中心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輕微交通事故及直接損失3千元及以下的火災事故安全事件報告單及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由責任單位填寫,經安全保衞中心審核後,由責任單位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

6.報送上級公司人身、設備事件報告單,由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各生產技術部主任相應審核後,報送公司生產副總經理審定批准,並由安監部統一上報上級公司安全環保部及相關部門。

7.初步報告、跟蹤報告及分析報告均按以上流程辦理。

8.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以郵件形式將安全事件結論性報告(最終報告)發送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錄入本單位月安全情況分析中。

9.填寫安全事件報告單、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其效果評價表必須按報告格式的規定執行,嚴禁擅自改變報告格式及結構,應由責任單位、有關部門填寫的內容不得空白。

第十條與公司有合同約定的承包方安全事件報告規定

(一)若承包方在生產現場發生人身安全事件,委託方和承包方均要上報主管單位。

(二)發生承包方責任的設備、火災事故由設備責任單位填寫相應安全事件報告單,按設備事故安全事件流程辦理。

第十一條設備事故分類

(一)設備事故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上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辦法中的分類原則。

(二)設備障礙、異常劃分的標準,執行中電投上級公司集團公司電力板塊事故障礙異常細則中的分類原則。

第十二條人身傷亡事故

人身傷亡事故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上級公司安全事件管理辦法中的分類原則。

第十三條火災事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與環境保護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支持性文件

1.中國電力集團公司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2.中國電力集團公司安全事件管理辦法

3.中電投上級公司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安全事件管理辦法

4.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4號)

5.中電投上級公司集團公司電力板塊事故障礙異常細則

第六章附件

1.安全事件報告單

2.事故(障礙、異常、未遂)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其效果評價表

3.安全事件管理流程

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1.1為滿足生產需要,加強化驗室管理、規範化驗室工作流程,明確檢驗人員職責,提高化驗人員的檢測技能及綜合素質。保證試驗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分析數據的可靠性,及時準確地為公司生產、經營控制提供科學的分析數據,及早發現設備隱患,提高設備安全經濟性,保證公司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發電有限公司生產技術部化驗室分析工作管理。

3引用文件

gb/26164.1-20xx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dl/t20xx火電廠分析儀器實驗室質量管理導則

dl-t- 520火力發電廠入廠煤檢測實驗室技術導則

dl_t_567~1-20xx火力發電廠燃料試驗方法第1部分一般規定

gb/t 14416-20xx鍋爐蒸汽的採樣方法

gb/t 7597-20xx電力用油(變壓器油、汽輪機油)取樣方法

3術語和定義

4化驗室基本職責

4.1化驗室隸屬於生產技術部,技術隸屬化學專業管理。在副總經理(總工程師)領導下,生產技術部統籌安排下,做好化驗室工作。

4.2化驗室的工作主要負責全廠的水、煤、油、氣的化學監督工作。

4.3負責全廠入廠煤、入爐煤、飛灰、灰渣、煤粒細度、石灰石、石灰石粉的化驗工作。

4.4負責全廠大宗化學品的質量檢驗。

4.5負責管理維護化驗室的全部精密儀器和實驗室化學藥品。

4.6負責石灰石-石膏濕法脱硫系統的理化分析。

5職責

5.1生產技術部主任職責

5.1.1負責檢查本制度編寫是否合理、合規、合法,具備可操作性。負責審核、批准本制度。

5.1.2本制度批准實施後,不定期抽查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制度的人員進行相應的考核。

5.2生產技術部化學專工職責

5.2.1在生產技術部主任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制度的編寫、修訂、補充及解釋本制度。在本制度審核、批准後,全面監督、檢查化驗班成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制度的人員進行相應考核。檢查發現弄虛作假的人員,有權加重考核,屢教不改的,報生產技術部處理。

5.3生產技術部化驗班班長職責

5.3.1在生產技術部主任和生技部化學專工的領導下,全面落實本制度各項規定的執行,帶領化驗班人員按本制度的規定完成各項分析監督任務。

5.3.2監督、檢查化驗員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發現未按要求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人員,有權提出考核。

5.3.3帶領本班人員做好本制度規定的各項工作,杜絕弄虛作假。對本制度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5.4化驗班化驗員職責

5.4.1在化驗班班長的領導下,嚴格執行本制度的各項規定。

5.4.2負責檢查本制度各項規定是否徹底執行,有無遺漏,發現問題及時向班長彙報,並按要求做好補救措施。

5.4.3在執行本制度的各項規定時,保證絕不弄虛作假。對本制度中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權提出修改意見。

6化驗分析人員的要求

6.1.分析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考試合格,持有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6.2.上崗人員應熟悉電廠化學、分析化學、有機化學、儀器分析的基本知識。

7化學分析室儀器管理

7.1儀表室應配置温度儀及濕度儀,使用時開啟空調調整室內温度一般在5~35℃,相對濕度一般在85%rh以下,或根據分析儀器使用説明書要求的環境温度、濕度來設定。

7.2精密儀器要按其性質、靈敏度要求、精密程度,擺放在固定的單獨房間及位置,並與化學室隔開,以防腐蝕性氣體及水汽腐蝕儀器,烘箱、高温爐、電熱板要放置在不燃的水泥台上,天平及其他分析儀器應放在防震、防曬、防潮的專用房間內,並罩上棉布儀器罩。

7.3使用中的分析儀器,必須按儀器周檢計劃報生產技術部門聯繫法定檢定單位檢定,檢定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過檢定或過期未檢定的儀器不準使用。

7.4應定期對儀器的'性能進行檢查,並參照儀器説明書,配製不同的標準溶液進行儀器的校正,校正結果應記錄在儀器校正記錄本上。

7.5分析儀器必須建立設備台賬,台賬中對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出廠和購置的年月都要登記準確。儀器每台建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①儀器説明書;

②安裝、調化、性能鑑定、驗收記錄;

③使用規程、保養維修規程;

④週期檢定記錄、檢修記錄。

7.6分析儀器使用、檢修應由專人負責、無關人員不得隨便撥動儀器旋鈕或隨意拆卸儀器。

7.7一般儀器的管理

7.7.1各類儀器應根據不同性質、性能定位擺放,要做好防潮、防塵、防止藥品濺到儀器上。

7.7.2分析儀器使用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説明書進行使用,不得隨意改變操作步驟影響分析結果。

7.7.3愛護儀器設備,儀器設備如有損壞,要及時報告登記,並及時聯繫相關人員進行更換,確保分析結果的正確性。

7.7.4玻璃儀器、膠頭滴管以及滴定夾等試驗消耗品損壞時,要及時將其清理乾淨,清理中要作好防止玻璃碎片劃傷的措施,並向相關人員進行領用,並做好登記。

7.7.5清洗實驗儀器時,應注意不使含有劇毒試液的廢液直接傾倒至下水道,應進行轉化處理後,再進行清洗排放;不得同時清洗含有能發生化學反應且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物質的分析儀器。

7.8常用實驗室分析儀器的校驗要求:

7.8.1凡使用中的小硅表、磷酸根表,每月進行一次標準溶液校準工作,並如實做好記錄。

7.8.2分光光度計每半年進行一次工作曲線標定。

7.8.3量熱儀、定硫儀每月進行一次標煤樣校核,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問題應加強校核工作。

7.8.4.高温爐和烘箱每年進行一次校正。

7.8.5.容量瓶和移液管每年進行一次校正,合格後方能使用。

7.8.6.天平、ph計、電導率儀、鈉離子濃度儀、分光光度計、濁度儀每年由計量單位校正一次,合格後投入使用,使用時應做好防曬、防震、防潮等工作。

7.8.7.以上所有校正的儀表,校正時應如實做好記錄,使用後要做好清潔,並罩上防塵罩。

8玻璃器皿的管理

8.1玻璃器皿要分門別類存放,以便取用,經常使用的玻璃器皿放在通風櫃中。常用的玻璃器皿如移液管、容量瓶、滴定管應進行檢定,校準後方可使用。

8.2移液管使用洗淨後用乾淨濾紙包住兩端,用於要求較高試驗的則全部用濾紙包起來,以防受污染。

8.3滴定管用畢後洗去內裝的溶液,用純水涮洗後注滿純水,上蓋塑料套蓋,也可倒置夾於滴定管夾上。

8.4比色皿用畢後洗淨在小瓷盤或塑料盤中下墊濾紙,倒置晾乾後收於比色皿盒或潔淨的器皿中。

8.5帶磨口塞的玻璃儀器,如容量瓶或比色管等最好在清洗前就用小線繩把塞和管口栓好,以免打破塞子或互相弄混,需長期保存的磨口儀器、滴定管要除掉凡士林後墊紙,用皮筋栓

好活塞保存。

8.6所有的玻璃器皿用完後要清洗乾淨,不要在容器上遺留油脂、酸液、腐蝕性物質(包括鹼液)或有毒藥品,以免造成後患。

8.7鉑、黃金等貴重金屬材料及其製品、瑪瑙研缽等貴重物品應由專人(兩人)保管,並保管在保險櫃內,用完後立即歸還,必須嚴格執行領用規定。

9化學藥品管理規定

化學藥品管理嚴格執行公司《化學藥品管理制度》相關規定

9.1本部門所用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易燃品、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9.2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化驗室負責人應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9.3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保管。

9.2易燃易爆化劑應儲於金屬櫃中,櫃的頂部有通風口。嚴禁在化驗室存放大於20l的瓶裝易燃液體。易燃易爆藥品不要放在冰箱內。

9.3相互混合或接觸後可以產生激烈反應、燃燒、爆炸、放出有毒氣體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合物稱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這種化合物多為強氧化性物質與還原性物質。

9.4分析室的各種藥品、試劑應分類擺放。藥品、試劑標籤應完整,禁止使用標籤殘缺的藥品、試劑。化學試劑用後恢復原位、取用後的多餘化學試劑不得倒回原瓶。

9.5腐蝕性化劑宜放在塑料或搪瓷的盤或桶中,以防因瓶子破造成事故。

9.6要注意化學藥品的存放期限,一些化劑在存放過程中會逐漸變質,甚至形成危害物,藥品存放不應超過存放期限。

9.7藥品櫃和化劑溶液均應避免陽光直曬及靠近暖氣等熱源。要求避光的化劑應裝於棕色瓶中或用黑布包好存於暗櫃中。

9.8發現化劑瓶上標籤掉落或將要模糊時應立即貼好標籤。無標籤或標籤無法辨認的化劑都要當成危險物品重新鑑別後小心處理,不可隨便亂扔,以免引起嚴重後果。

9.9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保管。

9.10.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雙人領用、雙人使用、雙把鑰匙的五雙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9.11.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特別小心,要戴防護面具、口罩、防護眼鏡及橡膠手套,操作時必須在通風櫃內進行,並應遠離火源;所接觸過的器皿應徹底清洗。

火力發電廠管理制度 篇3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發電廠操作票管理工作的任務、範圍、內容、技術要求及考核,和各級技術人員的責任及工作程序。本規定適用於國投曲靖發電有限公司運行部操作票管理工作。

2引用標準: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雲南電力系統電氣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規定〉〉

〈〈雲南電網調度管理規程〉〉。

3總則

操作票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組織措施,為了規範操作票的管理,防止人身事故和惡性誤操作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4操作票的使用範圍。

4.1操作票的使用範圍。

4.1.1倒閘操作必須填用操作票。

4.1.2下列各項操作除外:

(1)事故處理;

(2)拉合斷路器(開關)的單一操作;

(3)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廠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5操作票的使用規定。

5.1操作票的使用。

5.1.1倒閘操作應根據設備分管權限分別由電網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發佈命令,受令人複誦無誤後執行。發佈命令應準確、清晰、使用正規操作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或編碼)。發令人使用電話發佈命令前,應先和受令人互報單位、姓名。電網調度員發佈命令的全過程(包括複誦命令)和聽取命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並作好記錄。

5.1.2根據同一個操作命令,且為了相同的操作目的而進行的一系列相互關聯並依次進行的倒閘操作過程稱為一個操作任務,可以採用一張操作票。如:根據一個操作命令所進行的倒換母線和倒換變壓器等的操作,以及一台機組檢修,有關廠用電部分的停、送電操作。

5.1.3對雖然是為了同一個操作目的,但根據調度或值長命令,中間必須進行間斷的操作,應在操作票中註明“待命”或分別填用操作票。對某些專一性的操作如開、停發電機等應單獨填寫操作票。

5.1.4接班後一小時內所進行的複雜操作,操作票可由上一班人員填寫和審核。接班人員應進行逐級審核並在備註欄中籤名註明原因,接班人員對進行操作的正確性負全部責任。如前一班填寫的操作票不合格,接班值班人員必須重新填寫操作票。接班值班人員在執行操作任務前,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均應對操作票進行審核和簽名,並對所要進行操作的正確性負全部責任。

5.1.5在執行一個操作任務中,由於某種原因而中途停止操作,值班負責人應向發令人彙報操作終止項目。在備註欄內作簡要説明,並簽名。該操作票作為已執行的操作票統計。

5.2操作票的填寫。

5.2.1操作票應按統一操作術語統一格式填寫,字跡應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包括刮、擦、改),個別錯、漏字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下方作“√”記號,然後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字跡應清楚,並在錯、漏處蓋上值班負責人扁形紅色印章,以示負責。錯、漏字修改每項不應超過一個字(連續數碼按一個字計),每頁不得超過三個字,但是設備的雙重名稱、動詞、操作順序號碼和打“√”記號等不得作為個別錯、漏字進行修改。

5.2.2 “操作任務”欄的填寫應指明電壓等級、設備雙重名稱。凡是符合運行、熱備用、冷備用、試驗、檢修五種狀態的,應以其狀態變化來表示。設備(開關、線路、發變組、母線等)的五種狀態應執行雲南電網現場調度規程的規定,並應同時遵守(1)~(5)的原則要求。小車開關和抽屜式開關的五種狀態應以運行狀態、熱備用狀態、冷備用狀態、試驗狀態和檢修狀態表示。

(1)運行狀態:設備的開關、刀閘均在合閘位置(所連接的避雷器、電壓互感器無特殊情況均應投入),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在工作位置,開關在合閘位置。

(2)熱備用狀態:設備的開關斷開而刀閘在合閘位置,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合上;小車開關或抽屜式的熱備用狀態(送電):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在工作位置,開關在斷開位置,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合上。

(3)冷備用狀態:設備的開關、刀閘均在斷開位置,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斷開;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的冷備用狀態(停電):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在試驗位置,開關在斷開位置,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斷開。

(4)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試驗狀態: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在試驗位置,開關在斷開位置,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合上。

(5)檢修狀態:設備的開關、刀閘均在斷開位置,並已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開關和刀閘的操作能源已斷開,刀閘操作把手已鎖住;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的檢修狀態: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拉出開關櫃,開關的控制和操作電源斷開,並鎖上櫃門。

a)開關檢修狀態是指開關與兩側刀閘均斷開,開關、刀閘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均斷開,在開關與兩側刀閘間分別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檢修的開關與刀閘間接有電壓互感器時,則該互感器的刀閘應斷開並取下高低壓熔絲。若開關櫃線路側仍帶電,則該櫃出線的第一組線路刀閘也應斷開,否則該線路應轉檢修。

b)線路檢修狀態是指線路的開關,母線側、線路側刀閘均斷開,開關、刀閘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斷開,在線路出線端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如線路側裝有電壓互感器時,應將其刀閘斷開,並取下高、低壓熔絲。

c)母線檢修狀態是指接在母線上的所有開關、刀閘斷開,開關、刀閘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斷開,根據母線長度和有無倒送電,有無感應電壓等實際情況確定裝設足夠的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應取下母線電壓互感器高、低壓熔絲。

d)變壓器檢修狀態是指接在變壓器各側的開關、刀閘均已斷開(中性點接地刀閘應斷開),開關、刀閘控制電源和合閘電源斷開,並在變壓器各側裝設接地線(或合上接地刀閘)。變壓器接有電壓互感器時,應將其刀閘斷開,並取下高、低壓熔絲。

5.2.3一般操作票只填寫操作開始和終了時間,但如操作涉及到系統的倒閘操作或並、解列(包括機組)、待令等操作時,應將有關操作時間記錄在完成時間欄內。

5.2.4每個操作項目均應專項填寫(包括規定需要分項填寫的檢查項目、查帶電顯示裝置是否正常,以及原已斷開的刀閘,在設備轉檢修時需檢查該刀閘確在斷開位置等)。同時,下列操作也必須列入操作項目和順序:

(1)為了同一操作目的,且根據調度或值長命令中間必須進行間斷操作時,應在操作項目中專項註明“待令”。

(2)合上和斷開刀閘的操作或者將小車開關或抽屜式開關推(搖)至工作(試驗)位的操作,應先檢查相應開關確在斷開位置並專項填寫。

(3)在接地前應檢查相應刀閘確在斷開位置,在檢修後合閘送電前應檢查相應的接地刀閘、接地線確已斷開、拆除。

(4)其他操作檢查開關和刀閘位置,凡就地操作的,“檢查”可與該開關或刀閘的操作合填一項;遠方操作的,“檢查”應專項填寫;連續斷開或合上幾個開關時,允許幾個開關操作完畢後再分項填寫“檢查”各開關位置。

(5)在操作過程中,如連續斷開幾個開關和相應的刀閘時,允許先斷開幾個開關後再分別斷開刀閘,但斷開刀閘前必須檢查相應開關位置。

(6)一套繼電保護裝置的幾塊壓板,其投入或解除必須分別逐項填寫。

(7)在進行倒換母線操作,應填寫“檢查母聯開關及兩側刀閘確在合閘位置”、“取”下母聯開關操作保險”等項目。

(8)在進行轉換負荷或解列、斷環操作時,應填寫檢查“負荷分配”的項目。

5.2.5對組合電器,無法直接觀察到明顯的斷開點,檢查開關、刀閘是否已斷開時,除觀看裝在組合電器控制櫃上的位置顯示器外,還應查看組合電器就地裝設的機械位置指示器進行確證。若有指示器外伸連桿的,還要看拐臂位置是否到位。

5.2.6操作票的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刀閘的.均應填寫設備雙重名稱,其他項目可以只寫設備編號或編碼。

5.2.7驗電和裝設接地線(包括合上接地刀閘)應作為一個操作項目填寫,即在驗明確無電壓後立即進行接地,接地線(包括接地刀閘)應填寫編號或編碼。

具有五防功能的高壓開關櫃,在未合接地刀閘前打不開櫃門,無法進行驗電。此時,在停電前應確認帶電顯示裝置(或電壓表)指示正常的情況下,允許在確認開關確已斷開小車開關拉出(或負荷側刀閘拉開)後,查看帶電顯示裝置(或電壓表)確認無電壓後,即可合接地刀閘。若需在網門內工作,則在後網門打開後,仍須先進行驗電,驗明確無電壓後檢查接地刀閘確已合好到位,才能開始工作。

5.2.8一個操作任務需續頁填寫時,續頁的前一頁最後一欄應註明下頁的操作票編號:“接下頁no:x x x x x”,續頁上的第一欄應寫出所承接上頁的操作票編號:“承上頁no:x x x x x”。操作票的第一頁應寫明操作任務,所有各頁上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都應簽名。每頁必須同填寫操作日期和操作任務。

5.2.9手寫的操作票未填完空格,應在第一空行蓋“以下空白”印章,打印的定型操作票未填完空格,可以不蓋“以下空白”印章。

5.2.10如果審核人員發現所填寫操作票有錯誤,應向己簽名的責任人提出質詢,證實確有錯誤後由操作人重新填寫,此票應加蓋“作廢”,“未執行”印章。

5.2.11操作人在監護人的監督下進行操作,操作人、監護人按照操作票的順序到操作地點看清設備,監護人根據操作票大聲唱票,操作人按照實際設備編號大聲複誦,並用手比劃操作方向,監護人核對操作人複誦和比劃與操作票一致,然後下令“操作”(或合、斷、拉、取、裝等),操作人在得到監護人的“操作”命令後方可操作,操作完一項後,監護人應在該項前劃上“√”已執行標記,然後才可以進行下一項操作,直到操作完畢。

5.2.12操作中發現疑問,異常情況或操作票不符合現場實際情況或漏項,應立即停止操作,彙報值長,弄清楚情況或採取相應的措施,並由值長重新下令後方可繼續操作。

5.2.13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如遇事故處理,遠方控制的開關允許操作。

5.2.14關於電氣操作票的填寫、審核、簽名的規定:

對於6kv或380v單一負荷電源開關(不包括低壓廠用變壓器)的停、送電操作由操作人填寫,副值、主值、全能副值初審,單元長、全能主值、值長終審,並分別在欄內簽名。

除6kv或380v單一負荷電源開關(不包括低壓廠用變壓器)以外的停、送電、倒閘操作及廠用電切換操作由操作人填寫,全能副值、主值、全能主值、單元長初審,值長終審,並分別在欄內簽名。

5.3操作票的合格標準。

5.3.1凡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及〈〈雲南電力系統電氣操作票、工作票管理規定〉〉、關於倒閘操作有關條文及本規定的操作,均統計為不合格票。

5.3.2操作票在執行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也應統計為不合格票。

(1)操作票丟失。

(2)操作票無統一編號或編號重複錯誤。

(3)操作任務不明確,錯誤或設備無電壓等級,無雙重名稱。

(4)操作項目中斷開、合上開關或刀閘無雙重名稱。

(5)操作項目遺漏、操作順序錯誤(包括順序號顛倒或塗改)。

(6)操作術語錯誤。

(7)應裝(拆)接地線無編號或編碼,接地點不明確。

(8)裝接地線前(包括接地刀閘)沒有驗電或驗電沒有填寫,以及採用非《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電氣部分)規定的方法驗電(符合3.2.7款規定者例外)。

(9)操作項目不符合操作任務要求。

(10)不是操作一項做一個記號“√”(含一個項目打二個“√”或打“√”塗改)。

(11)未經批准擅自解閉鎖操作。

(12)字跡模糊或漏、錯字修改不符合規定。

(13)系統倒閘操作和並、解列操作、待令等沒有填寫完成時間。

(14)承上頁、接下頁不符合規定要求。

(15)手書操作票留下的空白欄未蓋“以下空白”印章。

(16)各種簽名人員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電氣部分)規定或漏籤姓名。

(17)操作票執行完畢後,未蓋“已執行”印章,作廢的工作票未蓋“作廢”印章。

(18)沒有弄清操作目的、操作不監護、不唱票、不復誦者。

(19)操作票開始及結束項目中“得令”及“彙報”不清楚。

(20)先操作,後補操作票者。

(21)負荷停、送電不使用停、送電聯繫單者。

6.執行熱力系統操作票的規定

6.1調整運行參數時不使用操作票,如水位、汽温、汽壓、燃燒等在crt上的調整軟操作。

6.2事故處理時不使用操作票,但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監護制度,但應將操作內容記入操作記錄簿。

6.3在控制異常時,按事故處理進行操作,嚴禁事後補填寫操作票和補簽名。

6.4改變熱力系統重大運行方式、主要輔機投停、熱力系統中發電機冷卻水系統、潤滑油冷卻系統、抗燃油冷卻系統改變原運行方式均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

6.5應逐步制定主要輔機投停、熱力系統中發電機冷卻水系統、潤滑油冷卻系統、抗燃油冷卻系統切換定型操作票,做到執行規範、標準、程序化。

6.6有關熱力系統操作票的填寫、審核、簽名的規定:

6.6.1改變運行方式的操作項目,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副值、主值初審,值長或單元長終審,並分別在欄內簽名。

6.6.2不改變運行方式的操作項目,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副值初審,主值終審,並分別在欄內簽名。

6.6.3對於不改運行方式,但涉及到兩個及以上專業的操作,由操作人填寫操作票,主值、副值初審,值長或單元長終審,並分別在欄內簽名。

6.6.4填寫操作票時,對所要操作對象必須使用雙重編號,即機(爐)設備。

6.6.5執行過程中,操作人到達操作地點,核對操作對象正確後,彙報發令人(監護人),由發令人遠方(控制枱上)或就地監視(護)操作。操作人進行逐項操作,每執行完一項由(監護人)在操作票上該前打“√”。

6.6.6根據《雲南電網調度管理規程》規定:

500kv刀閘不能進行如下操作:

1)帶負荷拉、合短引線(如需操作,須請示主管領導)。

2)向母線充電或切空載母線(如需操作,須請示主管領導)。

3)嚴禁用刀閘拉、合運行中的500kv線路並聯電抗器、空載變壓器、空載線路及電容式電壓互感器。

4)500kv二分之三接線的母線,是否可以用刀閘拉、合母線環流,應遵守制造廠的技術規定或通過試驗確定。

附《雲南電網調度管理規程》

1.雲南電網調度術語(相關部分)

1.1幺兩三四五陸拐八九洞:報數時1、2、3、4、5、6、7、8、9、0的讀音。

1.2充電狀態:設備帶標稱電壓但不接帶負荷。

1.3送電:對設備充電並帶負荷。

1.4停電:開關及刀閘在斷開位置,設備不帶電。

1.5停電檢修:設備停電,並做好安全措施,處於檢修狀態。

1.6設備備用:設備處於完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運行。

1.7熱備用:1.指線路、母線等電氣設備的開關分閘,刀閘仍在接通位置。

1.8冷備用:1.指線路、母線等電氣設備的開關分閘,刀閘在斷開位置。

1.9緊急備用:設備存在某些缺陷,只允許在緊急需要時,短時運行。

1.10旋轉備用:運行中的機爐總的可能最大出力與實際出力之差。

2.雲南電網調度操作術語

2.1並列:兩個單獨電網(或發電機與電網),使其同期後併為一個電網運行。

2.2解列:發電機(或局部電網)與主網解除並列運行。

2.3合環:在電網斷環處或電氣迴路上經過操作將開關或刀閘合上,形成環路。

2.4斷環:在電網環路或電氣迴路的環路上某處經過操作將開關或刀閘拉開,斷開環路。

2.5合上:將刀閘或開關由斷開位置轉入接通位置。

2.6斷開:將開關或刀閘由接通位置轉入斷開位置。

2.7倒母線:將元件從i(ii)組母線倒至ii(i)組母線。

2.8試送電:開關跳閘,經檢查後合閘。

2.9強送電:開關跳閘,未經檢查即合閘。

2.10驗電:用驗電工具驗明設備是否帶電。

2.11核相位:核對帶電設備兩端的相位。

2.12測相序:測量電源的相序。

2.13零起升壓:利用發電機將電氣設備從零起逐漸升至額定電壓。

2.14零起升流:電流由零逐步升高至預定值或額定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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