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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精選25篇)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精選25篇)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

為加強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創設安全、文明、和諧的辦公環境,確保公司各項活動的高效、協調運轉,特制訂如下規定: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精選25篇)

一、車輛出入管理

1、車輛進入公司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禮讓三先,不搶道佔道,不鳴喇叭,不隨意停車下客、等客。

2、外來車輛需進入公司,請提前與門衞處聯繫,以便掌握情況及時放行。

3、辦公用具等貨物進出公司必須符合管理規定,並經門衞處同意,開具物資進出通知單,方可放行。

5、公司車輛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人員、推銷人員帶入工作區,嚴禁車輛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二、車輛停放管理

1、公司內所有路段嚴禁停放各種車輛,各種車輛應按指定的位置停放。自覺接受門衞人員的指揮,在規定區域或指定車位居中有序停放,保持車頭朝向一致。

2、籃球場內數字1-6位置為公司車輛專用停車位原則上只供內部停放車輛,具體的車位分配由所屬部門自己掌握和協調,其它部門和人員的車輛不得佔位停放。

4、來公司裝卸貨物過秤車輛、貨物不得堵塞通道,必須保持通道暢通。

5、加強安全防範意識,車內不存放貴重物品,停車後及時關鎖門窗。停車時避免與其它車輛發生碰擦,如有碰擦,應主動與車主或現場門衞人員聯繫,妥善處理。

三、違章處理

車輛進入公司後,駕駛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的管理規定,文明行駛,文明停車。對不遵守停車、行駛管理規定、不配合工作、不服從指揮的,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公司內部車輛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綜合部有權對該車輛行使處罰並張貼上罰款單, 一次10元人民幣 。

2、安全保衞人員將對廠區內不按規定停放和行駛的車輛進行查處,對違規車輛進行拍照,並設立專門欄目予以公佈曝光。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就如何加強廠區車輛管理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1、所有電動車、摩托車、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嚴禁攜帶危險化學物品進入廠區(除特殊情況外);

2、嚴禁超載或攜帶與公司生產所需無關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進入廠區;

3、進入廠區的所有載人汽車(公司用車,外單位的辦事車、參觀用車、出租車等)統一停泊在廣場及指定停泊地點;

4、裝卸車輛(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等)一律聽從公司保安指定大門(北門)、後門(南門)出入,並服從保安同志的指揮;

5、用車必須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其它區域嚴禁行駛和停泊;

6、車輛在廠區內須減速行駛,時速不能超過10公里/小時,轉彎、會車時不超過5公里/小時;

7、所有外部車輛,進廠要登記,填寫車輛來訪登記薄,由公司接訪人員同意後方可進廠。並由保安同志負責來訪車輛的停泊管理,出廠時必須檢查來訪車輛是否攜帶公司物質,方可放行;

8、提貨車、供貨車、吊車、叉車、裝載機、公司內部貨車等,在廠區進行高空吊卸、裝卸、會車、倒車等時,必須有專人指揮(使用部門、科室內部協調),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

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車輛考核50元/次,相關管理者及接待者負連帶管理責任。情節嚴重者,由公司提出處理意見,並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二○xx年六月十四日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3

(一)車輛的管理

1、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由公司安全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2、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燈光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

3.1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大小貨車、三馬車、叉車、剷車在廠區主幹車道行駛時速度應≤10km/h;

3.2各種車輛出入公司大門、廠區、倉庫時,倒車、經過路口及轉彎時速度應≤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 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指揮人員應與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意外事故。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依次停放,不準停放在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要按指定地點停放。

2、距交叉路口、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車輛的承載

廠區內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嚴禁人貨混載,除該車輛有固定座位可載人外,一律不準載人,若違反規定,首先要追究駕駛員的責任。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相關部門管理、監督和檢查。

2、駕駛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審核。

3、不準駕駛機件失靈車輛,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4、駕駛中嚴禁吸煙、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私自將車交給其他人員駕駛。

5、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6、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着“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後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准教育、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相關部門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安全科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4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範、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後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3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予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它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保險、賠償等責任。

七、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八、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50元, 年租費 600 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九、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十、其它車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入車庫、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洋縣華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 5月6日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6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註冊掛牌的、只限於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於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並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製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並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後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並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範。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並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註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並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註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易於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並有明顯防爆標誌。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准備案後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准備案後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後,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並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後,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後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並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並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併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核後,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鑑定後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並辦理停用或者註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範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7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使用小區內停車位車輛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5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可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他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後果自負。

六、車位使用者應保持車位清潔,無油漬。

七、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和保險責任。

八、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由物業服務中心統一發放紅色通行證標識,並黏貼於檔風玻璃內側醒目位置;

2、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3、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4、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並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於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後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九、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80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十、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並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於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

5、對於外來車輛收取一定的場地佔用費,收費標準按《景洪市住宅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執行。

十一、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必須停入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8

1.目的

為了使公司公車管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確保公車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強用車安全及用車成本,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公車駕駛者及用車過程的管理。

3.車輛管理

公車的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節約、規範”的原則。公司公務車由綜合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公車使用部門需建立公車使用台帳,明確記載公車使用事由、使用時間、使用人及批准人備查。

3.1車輛的購置與管理

3.1.1公司綜合部負責車輛的購置工作。

3.1.2公司綜合部負責相關車籍資料、證件和保險資料的保管,以及辦理證照審驗等工作。

3.2車輛的調度

3.2.1公司綜合部負責公車的統一調度。

3.2.2公務車的使用用於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財務部門到銀行取送數額較大金額、辦理有關緊急公務等事項;不提供私人用車,如遇特殊的緊急情況,須公司總經理(常務副總)同意,經綜合部安排用車,同時自行承擔車輛通行費、油耗和意外損失責任。

項目用車需經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用車。

3.3車輛的使用

3.3.1用車部門及使用人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

3.3.2綜合部根據《車輛使用申請單》的審批情況,統籌安排車輛使用。

3.3.3緊急情況下,可先安排用車,但事後相關用車人須補辦上述手續。

3.3.4車輛使用人在用車後,須填寫當日出車記錄,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按實填寫“起點表數”、“止點表數”等數據,以便相關部門建立台帳及審核。車輛使用後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場地,不得擅自將車子開回家或私用,若由於工作等原因當天無法返回,除要在《車輛使用申請單》上註明外,在用車前需提前報公司領導同意。

4.駕駛者管理

4.1駕駛者資格

申請駕駛車輛者必須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正式駕駛證,憑證駕車,否則發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況及相關法律責任均由其本人承擔,一概與公司無關。

4.2駕駛者要求及紀律

4.2.1駕駛者要遵守國家有關駕駛員、車輛各項管理法規,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車管理規定。

4.2.2駕駛者要自覺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堅持安全學習,堅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謹慎駕駛。行駛時要繫好安全帶,嚴禁駕駛手機聊天,嚴禁酒後駕駛、開英雄車。

4.2.3駕駛者接送賓客時,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員,應注重維護自身形象,不得參與不良活動和有損公司形象的活動。

4.2.4駕駛者不得將公司公車外借和私自調換。公車不用時,應規範停放在規定的地點。

4.2.5駕駛者應妥善保管好公車上的隨車工具、附件、證件等。如發生隨車工具、附件、證件丟失、被盜、損壞,當事人應負責按規定賠償。

4.2.6駕駛者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內外清潔衞生。

4.2.7在車輛發生故障時,要及時向領導彙報,在指定地方維修,沒有批准的車輛維修費用不予報銷。

5.其他情況

各類交通違章罰款規定。闖紅燈、違禁令、逆向行駛、穿拖鞋、酒後駕車、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為造成的罰款公司一律不準報銷。公車使用管理部門將建。立公車使用詳細台帳,根據記錄的車輛日使用情況,查找出違規時的當事人,按照“誰違規、誰買單”的原則,相應的罰款在當事人的工資中扣除。

6.附件

《車輛使用申請單》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9

為了更好地加強景區消防安全工作,漢陽陵博物館給安全保衞部配備了一輛消防專用車輛,以確保景區消防安全,現就如何加強消防車輛的管理和保養,確保消防車輛安全正常使用,特定製消防車輛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車輛由保衞部一名副主任負責管理。

二、消防車輛必須由一名專人駕駛,要按規定認真保養車輛,對車輛要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勤保養,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三、該車輛主要保障景區消防滅火和平時滅火訓練使用。

四、非專業人員,不得動用消防車輛,嚴禁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五、嚴禁私自將消防車輛開出景區,需要加油時,經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開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確需要外出必須經當天帶班館領導同意,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六、專業人員要經常檢查車輛,並確保消防車輛內外清潔,車上消防工具、設備完好。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落實相關責任,針對車輛管理及使用的幾個環節進行補充規定。

1、車輛鑰匙和行駛證管理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駕駛員。駕駛員取得鑰匙後不得將鑰匙隨意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B、除部分駕駛員可長期配帶鑰匙外,其他駕駛員出車返回,必須及時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專人保管。若下班時間返廠,無法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必須將車輛鑰匙交保安室保管,當班保安員不得將鑰匙交給無派車單駕駛員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長期配帶鑰匙駕駛員在請假或不用車需外出辦事時,客服車輛鑰匙交客服部經理保管,其他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車輛外出時,原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不允許出現同時帶兩台車的鑰匙外出。

D、車輛行駛證應隨車攜帶,車輛在廠區內可放在副駕駛前面的手套箱內方便查找,出廠後必須隨身攜帶,防止被盜。

E、違反以上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2、車輛行駛安全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安排經副總以上領導審批的駕駛員開車,其他人員嚴禁駕駛車輛。對於公司未安排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每次罰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B、在廠區內,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含私家車)。在廠區內,私家車輛嚴禁借給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開車。違反規定,車主和開車人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車主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C、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在外用車期間,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由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駕駛,違反規定,駕駛員和開車人員每次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機動車輛在廠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確保安全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者,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穫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穫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穫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衞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採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為規範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l、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説的不説。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l、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範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範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繫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後,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調用車輛。私自調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調用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並視其

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簽字,報校長籤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l、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後,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後,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後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並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並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車輛加油採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准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後,按規定程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10%的,要書面説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20%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並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核定。

五、處罰

l、對不服從調度或聯繫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50%以上,駕駛證被扣12分的,年終考核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為維護停車場內交通及停秩序,確保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整齊停放,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小區內業主或租户的小汽車、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需要在業主委員會統一登記,繳納停車費和充電費,並按指定車位有序停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第二條、 停車場為不定時值守,需鎖好自己的車輛,避免車輛遺失。

第三條、 停車場內禁止停放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的車輛,保安有權檢查並拒絕該類車輛進入小區。

第四條、 洗車需在保安處登記,並繳納費用。

第五條、 電動車充電裝置功率較小,只能用於電瓶車充電,不得用作其他電源,如有損壞,加倍賠償。

第六條、 停車場由衞生人員每月打掃打掃一次。車主應愛護環境,保持清潔,不得亂丟雜物。

第七條、 收費標準,見附表1。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小區業主委員會

二〇xx年三月三十日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1 目的

規範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權限

3.1 綜合管理部門衞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並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准,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煙、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准,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准,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設備、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佔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並在門衞處進行登記,經門衞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後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衞人員要採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並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衞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後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衞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後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説明,由門衞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衞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並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於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並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於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後,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於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衞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於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户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於指定位置存放,並鎖好防盜鎖。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為了嚴格鎮政府機關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正規化、規範化,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鎮政府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一、車輛管理的原則、範圍

1、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要求及上級公車管理的有關規定,本着“加強管理、堵塞漏洞、厲行節約、保障正常工作開展”的原則,實施本制度。

2、車輛管理的範圍:凡屬鎮政府機關、計生站、企業站所屬的車輛,均納入本制度管理的範圍。

二、車輛的管理和調度

1、公車使用實行“統一調控、領導籤批、用車登記、專職司機出車”的管理制度。

2、車輛使用的範圍是公務用車,其它私人事務一律不得使用公務用車。

3、鎮機關所有車輛由鎮黨政辦公室統一調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車的,必須上報黨政辦公室,經領導籤批後由專職司機憑籤批意見出車。

4、鎮機關所有車輛,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須停放在鎮政府院子內指定地點,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5、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車的,需事先向鎮主要領導請示,經同意後由黨政辦公室進行登記後方可用車。

二、車輛的使用

1、車輛由指定專職司機負責開車,其它人員一律不準私自駕駛。

2、公務車不得借給非本單位人員使用。如將車輛私自借給他人或不用專職司機私自出車,由此造成的後果的,不論所辦的事為公事或私事,均由違反規定的個人負責。

3、車輛駕駛員必須具備車輛駕駛資格,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速超載、酒後開車、疲勞駕駛和違反操作程序駕駛,否則,由此引起的後果由駕駛者負責。

4、駕駛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

5、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其它私用。

6、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7、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的,應先向鎮黨政辦公室申請,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鎮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8、公車私用時若受到違規處罰或發生事故、損毀、失竊的,在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借用者負擔。

三、車輛的保養

1、駕駛員要時刻注意車輛保養,車輛的維修養護由專職司機負責,有問題及時維修,不開帶病車;

2、車輛需要維修的,由駕駛員事先向主要領導提出申請,待主要領導同意後,到鎮政府指定地點進行修理,否則修護費一律不予報銷。可自行修理者,可憑購買材料零件費用憑證報銷。

3、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的,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XX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繫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之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鎮政府與駕駛員或車管專人負擔。

四、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因違反交通規則而受到的處罰,由駕駛人負擔。

3、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交警部門及鎮黨政辦公室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黨政辦公室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鎮政府各負擔一半。

五、費用報銷

1、嚴格控制車輛用油管理和維修費用,車輛用油及維修費憑正式發票或有效憑證實報實銷。

2、私車公用憑實證報銷。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7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範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杆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脱鈎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脱、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誌。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台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户、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並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衞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8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幹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國小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出租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户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19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税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權限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調度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調度,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准後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並經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後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於在xx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xx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4.2.3修理後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0

1、做好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及維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備。

2、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並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並及時消除隱患。每年5月集中開展車輛發動機、電源線系統油污狀況排查,對存在易引起自燃隱患的車輛,應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車輛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隨意在車輛大功率使用電線範圍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電線存在,導致車輛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組織學習和演練應急預案。

看了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1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統一由校長管理、調度。

二、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繫,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四、保障校長及各處(室)的公務用車,做到按時接送。

五、各部門公務用車,應提前向校長聯繫,由校長統一安排。

六、教職工及外單位借用車,應在不影響本單位用車的情況下,經學校校長批准,給予派車,視情況收取服務費用。

七、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八、駕駛員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校內。

九、學校車輛只能由學校的駕駛員駕駛,堅決禁止無證駕駛。

十、學校駕駛員必須按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行車安全。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2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使公司車輛高效、安全、有效運行,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職責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的使用調度、維修保養和司機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公司司機崗位職責,並通過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2.2公司司機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不開鬥氣車、故障車。

2.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機駕駛並統一管理調度,公司司機必須服從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思想,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遵守勞動紀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組織公司司機進行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公司司機需積極參加,不斷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意識,盡力為用車人提供高標準的服務

2.5公司司機必須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2.6 公司司機要不斷提高節能降耗意識,規範駕駛,合理選擇行車路線。

2.7司機對於各級領導及來訪人員的談話不打斷、不擾亂,不外傳,保證職業操守。

2.7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不準酒後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2.8如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公司用車正常。

3.0車輛使用程序

3.1駕駛者必須是受僱於我司的員工,並須持有所駕車輛類別的有效駕駛執照

3.2各部門因公用車時,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3.2.1 用車人填寫《出車申請單》提交行政部司機班;

3.2.2由司機班長根據申請情況和擬辦事項的輕重緩急進行統一調度。

3.2.3 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可採取電話等其它方式聯繫向所屬領導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司機班長説明情況申請派遣車輛;待工作結束後,用車人需補齊相關手續.

3.2.4 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後,要仔細瞭解清楚出車等候地點、出車時間、乘車人及其去向等內容,並事先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3.2.5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由用車人員直接駕駛車輛時,等同公司司機管理要求,保證安全駕駛

4.0車輛管理規定

4.1 總公司車輛鑰匙一律由門衞室統一保管,車輛外出作業時由車輛駕駛人填寫《門衞車輛使用記錄》,如駕駛

人員為兩人(含兩人)以上也需同時簽字確認,各項內容填寫要詳細準確,並由門衞簽字確認其信息填寫是否完整,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交行政部備檔;項目部車鑰匙管理需專人專責,並提報總公司備案。

4.2 司機每日完成出車任務回公司後,應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保管好《出車申請單》,每週五下班前將記錄表及出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檔.

4.3 司機班長需將公司所有車輛情況整理填寫《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每月26日下班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記錄表提交行政部備檔

4.4項目部用車需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並編制月《車輛信息油耗表》,於次月5日前將所有記錄表以圖片形式發回公司行政部進行核查備檔

4.5 每日出車結束後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檢查車輛無異常情況後,關閉車窗、鎖好車門,有關車輛將車鑰匙交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並彙報全天出車情況。

4.6因公出車產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及其他車輛費用,每週五集中將有單據交至財務部統一報銷。對於行駛路線、時間與派車任務不符的費用,不予報銷。

4.7員工因工作需要在非辦公時間使用車輛或駕駛公司車輛回家,必須先取得公司領導批准,並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時間將公司車輛駛回公司制定停車場停放,不得私自將公司車輛駕駛回家

4.7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遣使用車輛,杜絕公車私用,違者將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並對所有或可能導致的後果負責

5.0 車輛的保養和修理

5.1 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汽車駕駛和保養技術,注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故障苗頭和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和釀成更大的損失。

5.2 車輛日常的維修或保養,如換機油、加註防凍液等需由司機本人完成;堅持每日對車輛進行內、外清掃、擦拭,保持車容整潔。

5.3按車輛要求保養的公里數進行保養。由司機詳細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説明車輛情況、更換零(部)件及修理的詳細情況,提報行政部交總經理審批後進行車輛保養維修;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修理。維修費用交回公司審批後方可報銷。

5.5司機班長對送廠修理回來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只有當確認車輛各項行駛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時,才可安排出車任務。

5.6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具有綠色環保標誌,車輛年檢合格後要及時領取年檢合格證,按規定要求貼於汽車駕駛室前風檔玻璃右上方

6.0 司機獎懲規定

6.1駕駛人員做到全年安全行車、無違章、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按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及通報表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2 因沒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保養或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準時到達出車地點,或因車輛準備不足等情況而延誤出車的。

6.4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好,受到用車人投訴的。

6.5 因違反本規定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6車輛使用人在乘坐過程中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員工手冊》等進行處理 ;對於故意損壞車輛的,從重處罰。

6.7由於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如無法明確駕駛人,按照《門衞車輛使用記錄》所填寫駕駛人為準,如填寫為兩人(含兩人)以上駕駛人且無法分區責任時,由所填寫人員共同承擔

6.8飲酒後駕駛車輛或將車輛交予非司機駕駛的,或私自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且公司視情節將給予處罰

6.9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或報110),並立即與車隊負責人聯絡處理,車隊負責人應立即向行政部通報車輛事故。

6.10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扣除保險以外的損失)的20%由責任者承擔。

6.11調離工作或辭職的駕駛員,由行政部查詢交通部門確認無違章罰款的,1個月後由公司領導簽字方可退領當月工資。

看了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3

為規範廠區停車秩序,保障廠區交通順暢,辦公環境秩序井然,確保員工車輛安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進入廠區的機動和非機動車輛必須按照指定停車區域停放;

2、嚴禁車內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進入廠區;

3、任何車輛嚴禁佔用、堵塞廠區內,辦公樓前的主幹道;

4、機動車在廠區內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鳴號;

5、嚴禁在廠區內試剎車,學習駕駛車輛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責任自負;

6、機動車必須停放在劃定的車位界限內,並且不佔用相鄰車位;

7、機動車停放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的車輛安全,鎖好車門,貴重物品帶離;

8、因個人原因在停放車輛時對公物造成損壞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9、摩托車、電瓶車、自行車必須整齊停放在西側停車棚,不得亂停亂放; 10、

11、 任何車輛的車主不得隨意丟棄車內垃圾、雜物; 門衞有權勸阻、制止亂停亂放行為,並上報辦公室對不按上述規定執行的當事人進行處罰;

12、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車輛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由辦公室下發罰單,當事人簽字後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山東思源水業工程有限公司

辦公室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4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並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數據。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後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後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保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後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説明情況,獲得批准後方可。

2.3.10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並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部門間車輛調用應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車輛用油管理

1、職責

1.1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數據統計。

2.6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粘貼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數據,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餘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數據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審核。

2.9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審核。

2.10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審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審核。

3.3車輛油卡充值申請審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税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後一週內將充值增值税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税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項目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後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鑑定、審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審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於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後,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審核後,可用其它發票衝抵報銷。

1.2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瞭解罰款原因,屬於駕駛員出於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審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車輛事故理賠是基於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鑑於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繫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3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儘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爾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發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7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廠區內車輛管理規定 篇25

1、本小區的車輛出入一律出示停車卡,車主在更換車輛原卡有效,但必須從新登記並核對正確;

2、業主裝修拉運材料、搬家、運送貨物的車輛,經登記核實後,由物業人員指定車輛停放地點,裝卸後立即離開;

3、公、檢、法、消防、急救、城管、供電、通訊等特種車輛進入小區,執行公務或辦理業務時,出入相關證件,方可駛入;

4、參加婚慶的車隊進入小區必須先向物業告知,由物業服務統一安排進入小區和停放地點,除特殊情況外,葬禮車輛不得進入小區;

5、小區內出車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準停放車輛,臨時停車不得超過20分鐘;

6、車輛停放期間,車主必須關窗鎖門,車內不得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

7、貨車、農用車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2噸以上車輛不準進入小區;

8、外來服務人員的摩托車、自行車必須停放在物業管理人員指定的位置,不得隨意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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