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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合理使用機動車輛,制定了《機動車輛管理辦法》,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機動車輛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用車管理,確保行車安全,不斷提高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優質服務、保證重點、節省高效”,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局公用機動車輛的管理。

第三條 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主管部門領導具體管、辦公室進行動態監督”的機動車輛管理責任機制和工作機制,把車輛管理納入工作議事日程,把安全工作當做重中之重落到實處,不斷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管理、檢查、考核、追究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強對機動車輛的管理,真正實現“四個確保”、“四個做到”的目標,即:確保局領導辦公用車,確保檢驗檢疫業務用車,確保行政辦公用車,確保局領導交辦的臨時公務用車;做到安全正點,做到服務熱情,做到節省高效,做到各方滿意。

第五條 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納入目標考核體系之中。發生問題,除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置外,還要按照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第六條 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應對機動車輛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建全並有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及時傳達有關車輛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駕駛員不斷強化紀律意識、質量意識、安全意識,做到懂法知規,並在確保安全的同時,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技術水平,服務水平,進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項工作抓實抓好。

(二)年檢。

1、檢查駕駛員是否有違章記錄;

2、身體健康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3、駕駛證的審核;

4、行車執照的審核;

5、其他內容。

(三)換證。

按車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規定更換駕駛證。

(四)車輛停放。

嚴格執行車輛集中停放規定,採取動態方式檢查車輛停放執行情況並做好記錄。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批評和整改。

(五)車輛購置。

根據工作需要、車輛技術狀況和有關車輛使用等規定,及時提出車輛購置計劃。

(六)車輛報廢。

根據車輛使用的年限、行駛里程、技術狀況,按國家有關各類車輛報廢規定,向局黨組提出報廢申請。

(七)車輛保險。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資質較強、管理規範、服務到位、價格合理的選擇要求,向分管局領導提出車輛保險計劃,經局黨組集體審定後實施。

(八)車輛借用。

未經局黨組審批,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外單位使用;未經分管領導同意,不得將機動車輛借給本局駕駛員以外的人員駕駛。違者一切後果自負,並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九)車輛轉讓。

凡是納入本局固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機動車輛,嚴禁對外拍賣轉讓。確需拍賣轉讓的車輛,必須首先報告遼寧局機關車管部門,請示局領導同意後方可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拍賣轉讓時,必須組成拍賣領導小組,根據“公開、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則,按照《拍賣轉讓程序》實施。凡是被拍賣處理的車輛,必須和買方簽定協議並收取一定押金,待買方辦完所有相關手續後,方可解除協議、退還押金、交接放車。

(十)事故處理。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馬上向交通部門、部門領導、分管局領導及保險公司通報情況。相關人員應及時到達現場,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十一)車輛維修。

按照及時處置、保證質量、節省支出的原則和車輛維修的規定實施。

(十二)建檔存儲。

對本局使用的不同型號車輛建立事故檔案、維修檔案、技術檔案、油料供給檔案和用品更換檔案等相關檔案,掌握第一手資料,對車輛各方面狀況做到胸中有數,使車輛管理工作逐步邁向規範化。

第七條 辦公室及局指定的專項工作檢查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機動車輛管理情況的監督和檢查,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及黨組彙報。

第八條 對不認真履行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和人員,視情節輕重,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第三章  駕駛員的管理

第九條 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管理規定:

(一)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政治、業務、安全、學習活動。

(三)服從領導,執行命令,遵守紀律,堅守崗位。

(四)認真搞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堅持搞好“例保”,堅持 “三檢”制度,使車輛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車輛正常使用。

(五)建立駕駛員行車檔案。

(六)愛護車輛,保持車容整潔,隨車工具和證件齊全有效。

(七)講究職業道德,做到安全、正點、熱情、優質服務。

(八)因事、因病請假或休假時,應將車輛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條 駕駛員應認真落實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崗位。

(二)不私自出車。

(三)不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四)不將車輛開回家停放。

(五)不酒後開車和開“英雄車”、“堵氣車”、“故障車”、“疲勞車”。

(六)不違章行駛和隱瞞事故。

(七)不講不團結的話,做不團結的事。

(八)不頂撞領導或消極怠工。

(九)隨車攜帶滅火器,每年檢測一次,做到會使用會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點、熱情、車容整潔。

第十一條 聘用駕駛員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聘用。

1、遵守遼寧局及本局聘用臨時工的管理規定;

2、必須持有轄區派出所開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3、必須持有所需駕駛車型的駕駛證;

4、必須有三年以上連續駕駛並無任何事故發生的駕齡;

5、必須是自行負責“兩種保險”的人員;

6、擬聘用人員思想覺悟較高,個人修養較好,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齡在25歲~45歲,身體健康人員;

8、經局黨組研究審定;

9、對擬聘用人員,試用三個月後,簽訂一年勞務合同

10、擬聘用人員必須在簽訂合同的同時,交一萬元人民幣做風險金,待解除勞動合同時,本金與利息一併返給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組織被聘用人員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技術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員認真學習交通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規,行車安全觀念不斷增強;

3、對被聘用人員在工作上嚴格管理,思想上嚴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關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臨時思想,積極要求上進,確保駕駛業務精益求精,行車安全常抓不懈,服務態度好中求佳;

5、對違反有關規章制度而屢教不改者,或在社會上違法違紀者解除勞動合同、

6、對發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責任、不同情節給予教育、罰款、賠償、解聘處理。

第十二條 對駕駛員的獎懲按照本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及《事故處理罰款規定》等要求執行。

第四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十三條 公務用車實行用車申請和審批制度。機動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用車申請派車,並做到“四個確保”。

第十四條 用車人在使用車輛前,應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由所在部門領導籤批後提交車輛主管部門領導(未在本局時,可提交主管局長)批准並由用車申請人執單。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時,應詳細填寫用車事由、出車地點、申請時間、審批時間、出車時間、回局時間等信息。用車結束後,用車人對車輛調度、車輛服務等內容填寫評價意見並將用車申請/審批單送交辦公室存檔。存檔的申請/審批單作為目標管理考核的依據。

第十五條 駕駛員必須按公務用車申請/審批單規定的時間、任務、路線及時出車並安全行駛,對未經批准私自出車或擅自改變車輛用途、行車路線和地點的,視情況給予處罰。對車輛使用人實際用車與申請/審批單不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行車。

第十六條 駕駛員須經常對車輛的安全狀況、技術狀況等影響安全行駛的項目進行檢查。長途行駛前,必須提前一天對車輛情況進行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行車安全。檢查、維護、維修等情況要形成相關記錄。

第十七條 上班期間、下班後、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駕駛員要嚴格執行機動車輛集中停放規定,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十八條 原則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非公務用車以及節假日和公休日期間公務用車,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並經一把手批准後方可出車。

第十九條 原則上禁止本局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本局車輛。特殊情況下,須由主管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條 嚴禁本局局領導駕駛公用機動車輛。

第五章 車輛的維修和保養

第二十一條 車輛發生故障或需維修保養時,駕駛員須向車輛主管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提交分管局長審定後報一把手審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項財務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開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在外地執行公務時,車輛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駕駛員須按照程序彙報請示,並按照領導指示意見處理。請示及處理情況須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第二十三條 車輛主管部門按照經領導批覆的車輛維修意見對車輛及時進行維修。

第二十四條 所有車輛一律到經本局審定的定點修理廠或者維修中心進行修理。

第二十五條 車輛主管部門負責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驗收,確保車輛維修項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並在認真核對廠方修理單上的工時、配件等無誤後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維修費用的結算按照本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的補充規定》實施。

第六章   燃料供應

第二十七條公務用車加油可根據燃料市場的總體情況,採取持專用加油本或現金加油的辦法加油,並確保燃料的質量和行車的需要。

第二十八條 駕駛員應建立公用車輛加油記錄本,詳細記載加油的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 報銷時,應持加油發票、加油記錄本、專用加油本等進行籤批和報銷。

第三十條 車輛主管部門每月對車輛行車裏程和耗油量進行統計核算,報分管局領導審核。

第七章 車輛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條 本局所有公用機動車輛均應按照指定位置進行集中停放。公用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加大管理和監督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及時報告。

第三十二條 當天下班後,駕駛員應對車輛集中停放情況予以準確記錄。

第三十三條 公休日以及節假日前,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應共同封車,填寫封車記錄,詳細記錄封車時間、封車地點以及當時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公休日以及節假日期間因公務原因需要使用車輛的,需填寫臨時用車申請/審批單並經一把手批准後方可出車。

第三十五條 開放車輛時,應由車輛管理和監督部門共同進行驗證,並填寫車輛開放記錄。

第八章 交通事故處理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公務用車發生責任事故,取消駕駛員及車輛主管部門當年評先選優資格,並依據交通部門的裁決,扣發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10-50%。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扣發駕駛員全年目標管理獎,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未經局領導批准駕駛公用車輛辦理私事發生責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主管部門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並扣發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主管部門領導及駕駛員當年目標管理獎,同時追究行政責任,駕駛員個人按交通部門的裁決承擔事故的責任和全部費用。在職駕駛員取消駕駛資格,聘用駕駛員作解聘處理。

第三十八條 車輛發生“獨立”事故發生後,在沒有交通部門裁決情況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裁決和現實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酌情處理。

第三十九條 處級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違反規定駕駛工尺發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承擔行政及經濟責任,並按照遼寧局的規定給予降職處分。

第四十條 對所扣發的資金,由本局辦公室保管,並登記造冊,作為車輛管理和獎勵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條 發生重大事故後,實行第一時間逐級報告制度,做到始有報告,終有結論,並提出整改意見,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遼寧局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局工作質量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標籤: 機動車輛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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