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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精選3篇)

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精選3篇)

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工資總額管理制度(精選3篇)

1.1為形成穩定的工作團隊,維護公司各級員工的利益,促進公司持續、快速、有序的發展,規範工資管理行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與本公司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的員工。

1.3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的工資,不含非月度性支付的獎金、因特殊事項或情況支付的津貼和補貼等。

2、工資結構

2.1工資由標準工資、變動工資兩大類組成。

2.2標準工資為根據合同約定,提供正常勞動後可獲得的貨幣性收入,具體科目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全勤工資。

2.3變動工資為根據公司績效考核制度,經考核後獲得的貨幣性收入,具體科目包括:績效工資。

3、工資序列

3.1公司根據不同職位要求,確定生產、行政、技術、銷售四類工資序列。

3.2生產工資序列適用於從事生產管理、倉庫管理、製造生產等生產運營或事務的員工。

3.3行政工資序列適用於從事行政、人力資源、財務等公司常規運營管理或事務的員工。

3.4技術工資序列適用於從事產品研發、生產技術、質量管理、售後服務等專業技術的員工。

3.5銷售工資序列適用於從事市場營銷、銷售推廣的員工。

4、工資計算

4.1工資計算工式:

應發工資=標準工資+變動工資

標準工資=基本工資+技能工資+全勤工資

變動工資=績效工資+特殊貢獻獎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其他項目

扣除項目是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繳納的相關税費,包括個人所得税、代扣社保費、補充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其他項目是指工資發放中有多付、錯付、漏付的費用,以及有關法定需要支付的金額較小的費用,如中夜班津貼、獨生子女費等,在下月工資“其他”項中多退少補或支付。

4.2加班工資計算: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加班工資=標準工資÷21.75÷8×加班時間(小時)×300%

休息日加班:加班工資=標準工資÷21.75÷8×加班時間(小時)×200%

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工資=標準工資÷21.75÷8×加班時間(小時)×150%

4.3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工資=(基本工資+技能工資)÷21.75×病假時間(天)

病假時間滿一個月且病假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將補足到最低工資標準。

4.4事假工資計算:

因個人事宜請假,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公司將不支付請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和技能工資,並不支付全勤工資。

績效工資和特殊貢獻獎仍按照績效考核和特殊貢獻情況予以支付。

4.5員工離職工資計算:

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支付基本工資和技能工資。其中勞動合同期滿的,公司將折算支付其相應的全勤工資。績效考核週期滿的,公司將支付其相應的績效工資。

4.6員工值班工資計算

因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從事臨時性值班工作的,按照日工資80元計算值班報酬。

5、工資支付

5.1工資支付時間:每個自然月的5日,如遇到法定休假節日,則提前到法定休假節日前一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的,可商公司工會同意或者以通知的形式,順延到法定休假節日後一工作日支付。

5.2工資支付方式:工資一般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進入個人工資賬户。如遇特殊情況的,可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員工。員工本人因故不能領取的,可以書面委託的形式委託他人領取。

5.3工資簽收:工資支付給員工後3日內,員工應辦理簽收確認手續。公司將向員工提供工資的明細情況,包括員工姓名(工號)、金額、項目、時間等。

工資簽收記錄將由公司保存2年。

5.4離職工資支付:員工離職並交接完相應的工作後,於離職的最後一日持“交接單”到財務部門領取現金。

5.5工資預支:個別員工個人或家庭遇突發情況,需要預支現金的,在有2名員工擔保的情況下,可預先支付一定的工資,在公司工作每滿1年,可預借1個月的工資,具體金額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確定。

5.6工資支付疑義處理;對工資支付金額及其他相關問題存在疑義的,可於3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門反映,人力資源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回覆。

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篇2

一、總則

第一條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職員(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工資結構

第三條 職員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 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 固定工資是根據職員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40%。

第六條 績效工資是根據職員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0-60%。

第七條 職員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職員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八條 職員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工資系列

第九條 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 管理層系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 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職員。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 生產工資系列適用於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職員。

第十四條 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職員工資系列適用範圍

四、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 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係數(0-1)

第十七條 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職員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職員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職員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職員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 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鈎,試用期與待崗職員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第十九條 職能部門普通職員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係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工資總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鈎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於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員平均薪酬的增長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職員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後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淨利潤額掛鈎。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淨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係數)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鈎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係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税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淨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於淨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佈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淨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職員個人薪酬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企業淨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淨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後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職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職員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二條 企業職員薪酬為税前收入。職員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税,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審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並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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