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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通用30篇)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通用30篇)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已於20xx年12月11日經建設部第11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通用30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規範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建築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通過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並按照本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全國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冊

第五條 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為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 申請初始註冊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考核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 :“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格證書並受聘於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提出註冊申請,並可以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出具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涉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信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部申報材料送同級有關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核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 “對申請初始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10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申請變更註冊、延續註冊的,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公告審批結果。國務院有關部門收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日內審核完畢,並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註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具體審批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批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

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製作。

第十一條 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註冊。

申請初始註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申請表;

(二)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申請初始註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為3年。

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申請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註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在註冊有效期內,註冊建造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按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變更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申請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需要增加執業專業的,應當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申請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註冊的;

(三)未達到註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七)被吊銷註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八)在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請人的聘用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

(十)年齡超過65週歲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係的;

(五)註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註冊的;

(六)年齡超過65週歲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註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註冊建造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註冊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二)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三)依法被吊銷註冊證書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註冊建造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註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註冊機關提出註銷註冊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註冊機關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註冊機關。

第十八條 被註銷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在重新具備註冊條件後,可按第七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 註冊建造師因遺失、污損註冊證書或執業印章,需要補辦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的證明,向原註冊機關申請補辦。原註冊機關應當在5日內辦理完畢。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

第三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書的,由註冊機關撤銷其註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並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註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註冊而繼續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註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聘用單位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註冊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建造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註冊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3

第三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註冊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並註冊於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第二十一條 註冊建造師的具體執業範圍按照《註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執行。

註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註冊建造師可以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服務,建設工程技術經濟諮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活動中形成的有關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註冊建造師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施工單位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有註冊建造師的簽字蓋章。

第二十三條 註冊建造師在每一個註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

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註冊有效期內各為60學時。經繼續教育達到合格標準的,頒發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繼續教育的具體要求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 註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註冊證書、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二十五條 註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祕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七)協助註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註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七)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八)超出執業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建造師註冊信息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註冊建造師註冊信息告知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註冊證書;

(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文件及相關業務文檔;

(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文件的人員;

(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工程標準規範的行為。

第三十條 註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註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註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註冊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可以撤銷註冊建造師的註冊:

(一)註冊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註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准註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註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註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註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違規行為、被投訴舉報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註冊建造師的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註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4

整理:將辦公場所和工作現場中的物品,設備清楚的區分為需要品和不需要品,對需要品進行妥善保管,對不需要品進行處理或報。整理的目的:騰出空間,發揮更大的價值,太高效率,創建清爽,政界的環境,提升企業形象。一,整理的推廣方法:1,對工作場所進行全盤點檢。2,對物品制定“需要”與“不需要”的標準。3,對不需要物品進行處置4,對需要物品進行使用頻度調查。5,每日自我檢查二,因不整理而發生的浪費,1,空間的浪費,2,使用貨架或櫥櫃的浪費3,零件或產品變舊而不能使用的浪費4,使放置處變得炸小5,廢品管理的浪費6,庫存管理或盤點所花時間的浪。三,整理的重點:1,檢查當前車間裏,工作裏或辦阻力有無放置不必要的材料,零部件。2,設備,工裝夾具是否進行了點檢準備,作業是否規範,有無違章作業。3,操作規程是否張貼在規定的位置,各種警示牌是否齊全。

整頓:將需要品按照規定的定位、定量等方式進行擺放整齊,並對其做標識,使尋找需要品的時間減少為零。整頓的目的:騰出空間,發揮更大的價值,太高效率,創建清爽,政界的環境,提升企業形象。一,整頓的推廣方法:1、落實整理工作。2、對需要的物品明確其放置場所。3、儲存場所要實行地面畫線定位。4、對場所、物品進行標記、標識。5、制訂廢棄物處理辦法。二,整頓的重點:1、現場必要的物品、元器位和工裝夾是否散亂存放。2、存放的物品、元器件和存放地點有無標識。3、當你需要取用物品時,是否能迅速地拿到,並且不會拿錯。半成品、存放櫃、托盤、手推車等存放是否整齊、有序。

清掃:將辦公場所和現場的工作環境打掃乾淨,使其保持在無垃圾、無灰塵、無髒污、乾淨整潔的狀態,並防止污染的發生。清掃的目的:消除髒污,保持現場乾淨、明亮,提高設備的性能,提高作業質量,提高產品質量減少安全隱患。清掃活動的重點:就是必須按照如下步驟實施方能真正起到效果。

清潔:將整理、整頓、清掃的實施做法進行到底,且維持其正果,並對其事實做法予以標準化、制度化。清潔的目的:維持前面“3s”的成果。清潔的推車方法:1、落實前“3s”工作。2、設法養成整潔的習慣。3、制訂目視管理的標準。4、制訂“6s”實施方法。5、制訂考核方法。6、制訂獎懲制度,加強執行。7、配合每日清掃做設備清潔點檢。8、高層主管經常駐帶關,帶動全員重視“6s”活動。

素養(shtsuke)塑造人的品質,建立管理根基。素養:以“人性”為出發點,通過整理、整頓、清掃等合理工科化的改善活動,培養上下一體的共同管理語言,使全體人員養成守標準、守規定的良好習慣,進面促進管理水平全面地提升。目的:培養具有好習慣、遵守規定的員工,提高員工文明禮貌水準,營造良好的團隊精神氛圍。

安全(safety)消除一切安全隱患。安全:指企業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中,能夠在工作狀態、行為、設備及管理等一系列活動中給員工帶來既安全又舒適的工作環境。目的:保障企業財產安全,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杜絕事故苗頭,避免事故發生,向事故為“零”挑戰。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5

1.0 目的: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達到消除危害、安全生產的目的。

2.0 範圍:適用於公司化學品倉庫管理。

3.0 職責

3.1 物控部:負責化學品倉庫管理和化學品倉倉管員的培訓。

4.0 內容

4.1 倉管員培訓

4.1.1化學品倉庫管理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對化學品的裝卸

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4.1.2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4.2 人員進出管理

4.2.1危險化學品庫只允許化學品倉管人員能夠出入,嚴禁其他人員在未經化學品倉管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化學品庫。

4.2.2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提供或領取化學品時,應通過倉管員,嚴禁供應商及生

產領料員擅自進入化學品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危險化學品庫。4.3 危險化學品標識

4.3.1危險化學品庫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4.3.2符合條件的散裝危險貨物必須張貼警示標誌,標誌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要求,

如:標誌上必須提供正確的化學品名稱、危險類別標籤、次級危害標籤等信息。

4.4化學品入庫

4.4.1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等情況。

4.4.2化學品入庫後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

4.4.3 庫房温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記錄於《温温度記錄表》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4.5 化學品裝卸

4.5.1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4.5.2裝卸高毒類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佩戴防毒用品;裝卸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酸鹼服,戴防飛濺面罩。

4.5.3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後,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乾淨,裝卸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能防止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

4.5.4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4.5.5保管員應詳細核對貨物名稱、規格、數量是否與託運單證相符,並認真檢查貨物包裝標誌的完整狀況,包裝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應拒絕卸車。

4.5.6裝卸操作人員應根據貨物包裝的類型、體積、重量、件數的情況,並根據包裝上儲運圖示標誌的要求,輕拿輕放、謹慎操作、嚴防跌落、摔碰、禁止撞擊、拖拉、翻滾、投鄭。

4.5.7裝卸時必須做到,堆碼整齊、靠緊妥貼,易於點數;堆碼時桶口、箱蓋朝上,允許橫倒的桶口及袋裝貨物的袋口應朝裏。裝載平衡,高出攔板的最上一層包裝件,堆碼時應從車廂兩面向內錯位騎縫堆碼,超出車廂前攔板的部分不得大於包裝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5.8裝運高出車廂攔板的貨物,裝車後,必須用繩索捆紮牢固,易滑動的包裝件,須用防散失的網罩覆蓋並用繩索捆紮牢固或用苫布覆蓋嚴密,須用兩塊苫布覆蓋貨物時,中間接縫處須有大於15cm的重疊蓋,且車廂前半部分苫布需壓在後半部分苫布上;裝有通氣孔的包裝件,不準倒置、側置,防止所裝貨物泄漏或進入雜質造成危害。

4.5.9機械裝卸作業時,必須按核定負荷量減載25%,裝卸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防止貨物劇烈晃動、碰撞、跌落。

4.5.10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運。

4.5.11裝卸時應做到輕裝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紮牢靠。

4.5.12裝卸操作人員堆放各種固體原料及桶裝物料時,不可傾斜,高度要適

蘇大維格文控中心當,不準將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4.5.13裝卸易燃可燃液體時,應在陰涼通風處進行,避免在陽光直射天氣炎熱的情況下裝卸。

4.6廢棄物處理

4.6.1禁止在化學品庫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4.6.2如出現泄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4.6.3按化學品特徵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4.7 注意事項

4.7.1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需遠離熱源和火源。

4.7.2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裝卸的情況,以便於出現異常情況時,及時採取應急措施。

4.7.3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開啟易燃易爆的桶裝物料的桶蓋時,應使用銅或者銅鋁合金的專業扳手。

4.7.4應熟練掌握裝卸過程中的一般事故處理方法和防護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應急措施。

4.7.5運輸、裝卸作業時,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7.6進入化學品裝卸作業區時不準隨身攜帶火種,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時,不準穿帶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7.7車輛進入危險貨物裝卸作業區,駕駛員應按有關安全規定駛入裝卸貨區。

4.7.8車輛停靠貨垛時,應聽從作業區人員的指揮,車輛與貨垛之間要留有安全距離;待裝、待卸車輛與裝卸貨物的車輛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不準堵塞安全通道。

4.7.9裝卸過程中需要移動車輛時,應先關上車廂門或攔板。若原地關不上時,必須有人監護,在保護安全情況下才能移動車輛,起步要慢,停車要穩。

4.7.10禁止在裝卸作業區內維修車輛和做其他與裝卸貨無關的事情。

4.7.11危險貨物運達卸貨地點後,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員應會同押運人員負責看管貨物;

4.7.12在裝卸點作業的司機及押運員不得擅自脱離車輛,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更不得進入公司其他的區域。

5.0 相關文件

5.1 MSDS

6.0 相關記錄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6

一、目的:為了加強夜間值班管理,保證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XX公司三個車間

三、職責:工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監督三個車間值班工作的執行情況; 車間人事行政部負責每月值班表的制定、下發,值班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 車間值班人員負責對值班現場的檢查及反饋。

四、管控説明:

1、夜間值班人員由XX公司三個車間生產主辦級、經理級(含生產主辦及經理級)以上人員組成。女性經理不實行值班。

2、值班室設在X乳業動力科平房司機休息室旁,

3、值班簽到地點:

一車間的值班人員巡查地點A、一車間動力部內部及外圍; B、一車間輔料庫內部外圍;

二車間的值班人員巡查地點A、二車間辦公走廊及外圍;B、二車間供應配件庫;

三車間的值班人員巡查地點A、研發樓保安室;B、三車間參觀大廳保安值班處;C、三車間成品庫辦公室及外圍;D、三車間綜合辦公樓一樓;E、三車間收奶磅房及外圍。

4、值班時間:晚8:00----次日早8:00,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到以上各車間簽到點進行簽到,並由當班經警進行確認值班時間。在夜間12:00後至少進行一次夜查,夜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的生產狀況、物流運輸情況、消防安全情況、各科室人員在崗情況等,同時詳細填寫《夜間值班情況記錄表》,註明夜查時間。

3、值班人員應當對值班期間發生的各類事件如實記載,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重大事件或相關部門不能處理的事件及時請示上級領導或上報公司經理。

4、因出差、病假、事假不能值班,需要授權他人值班,並提前24小時將書面版授權書報人事行政部備案,無授權書則授權值班為無效值班。

5、車間人事行政部每月28日前下發下一個月夜間值班表,並抄送工公司人事行政部,值班人員排序按照XX公司各車間現有生產主辦、經理級人員隨機安排,依次輪換值班。

6、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以便隨時取得聯繫。

7、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值班時間,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無故授權或未值班,一年內累計達到2次的,將報送公司經理從重從嚴處罰。

8、值班人員不得補籤值班紀錄,未簽到或簽到時間與實際值班時間不符,視為未值班。

五、罰則:

1、違反上述各條款,對責任人罰款200元/次,車間助理等額連帶。

2、情節嚴重者將報請公司經理實施處罰,並對責任人給予不低於1000元罰款。

六、其它

1、各經理均有檢查監督、報告的權利和義務,舉報電話:或。人事行政部負責對夜間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依據本制度給予責任人考核並在XX公司範圍內進行通報。

2、本制度從20xx年7月26日起執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7

為了配合公司各項工作的落實,給全體職工營造一個舒適的工作環境,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針對公司內務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部門除配置必須的辦公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配置,與工作無關的私人用品一律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妨礙工作。

二、工作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任何事情,如竄崗、扎堆聊天等。

三、同事之間搞好團結,相互理解,不説有損團結的話,不做有損團結的事,有意見可在正常的渠道交流、溝通、化解。

四、妥善保管、維護公司的辦公用品及各種設施,低值易耗品應有專人負責,本着勤儉節約原則辦公。

五、保持室內衞生,原則上由內勤負責公司衞生,但所有外勤人員除自覺維護外,也應主動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為確保安全,加強辦公室內電器的管理,不得使用與辦公無關的電器設施,下班前必須關掉所有用電器具,消滅火種,以保證公司的安全。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8

為實現公司考勤系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網絡化,加強公司人員考勤管理,決定在公司各院及抄表班全面部署漢王“人臉通”人臉識別考勤系統,制定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請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時間安排

1、有效識別時間:上班:6:00-8:30

下班:17:30-19:00

農電工:上班:6:00-8:30

下班不需要簽到

2、遲到:考勤機自動處理數據,晚於上班有效識別時間簽到視為遲到。

3、早退:考勤機自動處理數據,早於下班有效識別時間簽到視為早退。

4、曠工:遲到、早退、未簽到,計算工時累計高於1小時,為曠工半天。 遲到、早退、未簽到,計算工時累計高於3小時,為曠工全天。

二、相關規定

1、考勤次數安排:

北院:各部室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汽車隊、物業公司每天早上考勤一次;值班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南院:中心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其他人員及生產班組一線人員每天早晨考勤一次;餐飲中心人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客户中心大樓:營銷部人員前台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城區抄表班人員每天早晨考勤一次。人員每天按時倒班,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餐飲中心人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2、只有在“有效識別時間”段內簽到者為有效考勤,其他時間段簽到無效。

3、對於外出工作而不能正常時間簽到者,應將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説明原因的材料報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4、有事提前請假,請假人員須提前一天將請假條送人力資源部,特殊情況,按公司《職工考勤管理辦法》補辦請假手續送人力資源部。

5、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勤時間的單位,可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批准,報人資部備案。

三、使用注意事項

1、請在較黑暗處使用考勤機,不要進入過多陽光。

2、由於考勤機機械簽到速度有限,請大家上班提前15分鐘到單位簽到,如有簽到困難者可以點“←”鍵輸入工號再錄入,為定向簽到信息模式;如依然簽到困難,可以在考勤機中重新錄入信息。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車輛是指本公司購置的所有公務車輛;以下所指的駕駛人須是持有合法的駕駛證的人員。

第三條 公司行政部為公司車輛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公司車輛的購置、調配、保養、維修、年審、保險等項目的管理。

第二章 車輛的使用

第四條 公司各部門因公需要用車的,應事前向行政部申請派車並填寫《派車申請單》,註明派車事由、用車時間、乘車人數、出車地點等信息,經車隊負責人簽字批准後(部分車輛須由董事長簽字批准),依據業務的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申請者,車隊負責人有權拒絕派車。

第五條 車輛出車期間需臨時改變計劃或增加派車任務的,亦須電話報請車隊負責人同意,並在回公司交車時補籤《派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存檔。

第六條 車隊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工作的輕重緩急、請派先後順序,統籌安排,合理調配車輛使用,應遵循先遠後近,先外地後市內的原則。

第七條 車輛駕駛人員按行政部安排領取車輛鑰匙及派車單,按時出車並如實填寫出車時間、地點和行駛里程,做好車輛使用記錄。

第八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當期駕駛人員負責。

第九條 每輛車須設置《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每次出車信息由駕駛人員填寫,乘車人簽字確認;行政部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里程錶和行駛記錄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數扣罰當事駕駛人耗油款。

第十條 車輛使用人在辦理公務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車單中所規定的時間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提前致電行政部説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不得向駕駛人員提出違反公司車輛管理規定的要求,否則駕駛人員有權拒絕;

第十二條 原則上公司車輛是隻能用於公司業務工作的,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經董事長特批後方可做為他用。

第十三條 凡公司員工及其直系家屬需借用公司車輛私人使用時,須由員工本人提出申請,並在《派車申請單》上註明“私用”,車隊負責人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予以安排出車,並在車輛使用完畢後根據實際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費的燃油費用。

第十四條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車時,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在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全部損失由使用人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將公司車輛交由無駕照人員駕駛,由此給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相關責任由經手借出車輛責任人及無證駕駛人承擔,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情節嚴重的將對當事人予以辭退處理。

第三章 車輛的停放

第十六條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行政部統一保存、管理,公務車輛在交車時,應將鑰匙和行駛證交至行政部;車輛駕駛人員接公司安排,次日執行出車任務並早於公司人員上班時間的,可提前一天領取鑰匙和行駛證。

第十七條 未出車時,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內,並將車門車窗鎖妥;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反交通規則或車輛損毀、失竊的,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十八條 無論任何時間段,出車返回後,必須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未經董事長同意,公司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存放或開出停車場私用。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十九條 公司行政部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管理費用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車輛需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所產生的過路費、停車費由各部門、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額承擔,並按相應車輛油耗比例及行駛公里數承擔燃油費及車輛磨損費。

第二十條 燃油費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車輛統一辦理油卡加油,一車一卡,公司車輛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執按月交財務部,財務部須每月對公司所有車輛的行駛公里數及用油量進行核查。

(二)車輛辦理加油卡後,駕駛人員須在出車前到行政部登記領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況或長途行車需現金加油的,應上報車隊負責人及行政部批准,並開具正規發票回公司報銷。

(三)駕駛人員領取加油卡外出丟失的,應自行承擔再次辦卡的費用;卡內資金因丟失被盜用的,駕駛人員應按上一次加油完畢所打印單據的卡內所剩餘額進行全額賠償。

第二十一條 維修保養費用管理:

(一)各類車輛按照各車的技術保養程序例行保養,新購車輛按説明書規定的要求進行保養。

(二)公司車輛的一般性保養工作,由駕駛人員視車輛情況報車隊負責人統籌安排。

(三)車輛修理應事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經車隊負責人審核,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送修。

(四)車輛須在指定廠家維修,維修時司機應在現場監督,以保證維修質量、縮短維修時間;如出現增修項目,應及時彙報,維修後按維修申請審核無誤後方可在價格單上簽字確認,若發現弄虛作假,嚴加處罰。

(五)車輛損壞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復的,由車隊負責人統一採購並予以換修,以降低修車費用。

(六)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而急需修復和更換零件的,在不影響安全行車前提下,應將車輛駛回公司檢驗後送修;無法行駛時應先向董事長請示,根據實際情況送修,未經請示的修理費用,公司不予報銷。

(七)如因駕駛人員操作不當出現故障者,其維修費用視情節輕重,決定駕駛人負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其他費用管理:

(一)車輛行駛每年所需繳納的通行税費、年檢費、維修費同車隊負責人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

(二)車輛出省外出公幹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油費、路橋費、停車費等),必須先經車隊負責人連同《用車申請單》、《車輛行駛記錄表》進行審核後,按公司報銷制度執行報銷;費用與實際情況不符、無法做出合理有效説明的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三)在出車中由於駕駛人員管理不當所造成停車卡、行駛證丟失或車內物品丟失的,一切損失費用均由駕駛人員自行承擔。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一旦出現意外事故時,駕駛人員應迅速做出應急處理,並向行政部報告。

第二十四條 凡因違章、特別是無照駕駛及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理的,一切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擔,不準報銷;因路邊違章停放而造成車身損壞,有關修理等費用由駕駛人員自行負責。

第二十五條 車輛如在公務中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除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外,並須即刻與公司聯絡,行政部協助處理,並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賠償手續。

第二十六條 因公務用車發生事故後由交通部門認定責任,扣除保險理賠後的其他費用,由駕駛人員和公司共同承擔,承擔比例如下:

(一)我方車輛負全責時,駕駛人員承擔60%的費用;

(二)我方車輛負主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40%的費用;

(三)雙方車輛負同等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20%的費用;

(四)我方車輛負次要責任時,駕駛人員承擔10%的費用。

(五)我方車輛無責任時,駕駛人員無須承擔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凡發生意外事故的,除經濟處罰外還要以公司的淨損失(扣除保險理賠外)金額進行行政處罰,具體如下:

(一)一次事故淨損失大於30000元時,視為重大事故,駕駛人員停職停薪或調離崗位;

(二)一次事故淨損失5000—30000元時,視為大事故,對駕駛人員罰款100元並在公司大會上作出檢討;

(三)一次事故淨損失在5000元以下時,為小事故,駕駛人員在公司大會上檢討。

(四)發生連續兩次及以上大事故,或連續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將視為重大事故作出處理。

第六章 駕駛人員守則

第二十八條 所有車輛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熟悉各項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民警的指揮和檢查,謙虛謹慎,文明駕車,確保行車安全。

第二十九條 駕駛人員必須具有駕照並隨身攜帶,出車時一定要保證證件齊全;嚴禁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三十條 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駕駛人員平日應注意休息,不準疲勞駕駛,嚴禁酒後駕車。

第三十一條 駕駛人員必須隨時掌握車輛完好狀況,對各部件的磨損程度要準確掌握並及時彙報,對油、電路、剎車、轉向、傳動等關鍵部位要及時檢查;如有異常應及時更換零部件、加註機油等,保證車輛的正常

運行。

第三十二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三十三條 車內嚴禁吸煙,如有乘客需吸煙的,駕駛員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四條 所有駕駛人員應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時間待命出車,若臨時有事離開必須向辦公室主任請假,不能出勤時也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按程序辦理;若駕駛人員不聽從安排、耽誤公事,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理。

第三十五條 駕駛人員及副駕駛位置上人員在高速上行車時應繫好安全帶。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應愛崗敬業、端正駕駛作風、遵循職業道德:

(一)做到禮貌用語,不得私自散佈謠言、打聽消息、攻擊他人長短、宣泄私憤。

(二)不得打探領導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佈車上人員交談的內容。

(三)對所接待客户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公司業務核心機密或公司領導私人信息的,應予以迴避。

第三十七條 未經乘車人員同意,駕駛人員不得擅自打開音響和空調系統;空調使用應在當天氣温值於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開啟。

第三十八條 夜間、大風、雨霧冰雪天氣情況下出車的,駕駛人員應檢查好車輛各部分機件和油、水、電路等車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在車況不佳的情況下出車;途中應嚴格控制車速,密切注意信號變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 駕駛人員執行外派任務時臨時發生身體不適的,應將車輛平穩停在安全區域內,並立即通知行政部,妥善安排後續工作後,立即就近診療。

第四十條 駕駛員執行出省外派任務時,單程距離超過100公里的,應在途中合理進行短暫休息,並檢查車況;單程距離超過200公里的,應每間隔1小時進行合理休息並檢查車況,嚴禁持續疲勞駕車。

第七章 相關獎懲

第四十一條 公司為所有專職司機設立安全無事故獎:

(一)安全無事故需滿足三個條件:沒有出現保險理賠;公司沒有出資賠付;即便出險,但事故無責任。

(二)安全行車無事故連續累計滿一年的,獎勵1200元;第二年連續全年無事故的,獎金再加200元;以此類推,連續累計無事故則每年加200元。

(三)期間若專職司機駕車出現意外事故,則累計全部歸零,重新開始計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駕駛人有以下情況者,一經核實,公司將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出車者,處罰100元。

(二)未經批准將車交由他人駕駛者,處罰100元。

(三)酒後駕車但未發生事故者,處罰200元。

(四)未經批准將車停放規定點之外者,處罰50元。

第四十三條 駕駛人出車過程中所造成的違章行為受到交警部門處罰的,公司將按以下比例對駕駛人進行處罰:

(一)因公務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公司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燈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

(二)因私人事務或外單位人員用車的情況下:

1、闖紅燈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8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2、違停、超速、違規變道、闖單行線等違章行為的,駕駛人承擔交警罰款的50%,其餘部分由用車人承擔;

3、駕駛人首次到外地城市發生除闖紅為以外的違章行為的,可以免於處罰,所有罰款費用由用車人承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所有,對於公司以外人員用車的,儘可能的將本制度提前告知對方。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深圳市和合珠寶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2日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0

第一條 目的

1.加強對空調的啟動、使用和責任管理,確保空調安全運行,更好地為廣大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2.本着正確使用、安全管理、節能降耗的原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1.本制度所指空調包括公司所有辦公場所、生產場所、食堂等區域的空調設備。

2.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責任劃分

1.空調使用實行“專人負責制”,由部門負責人及項目經理全權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責任人和員工應根據本制度規定使用、管理好空調,切實保障空調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並避免能源浪費。

2.空調一旦出現故障,有關現場責任人應及時向辦公室統一聯繫維修。

第四條 空調使用條件

1.空調作為辦公設施,僅限於在辦公期間使用,不允許在非辦公時間使用空調。

2.使用空調時,應先關閉門窗,如需通風換氣要先關閉空調。下班要提前15分鐘關閉空調,堅決杜絕開窗使用空調現象。

3.嚴格控制空調機使用開啟温度,夏季室內温度高於28攝氏度方可開啟製冷系統;冬季室內温度低於12攝氏度方可開啟制熱系統。

4.空調的啟用要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開啟,嚴禁在冬天開啟製冷或夏季開啟制熱,否則,將會把壓縮機造成嚴重性損壞,影響正常的使用。

5.空調啟用温度要適中;制熱温度應設置在26度以下,製冷温度應設置在24度以上;以免空調長時間工作,壓縮機發熱影響正常使用。

第五條 空調的使用與責任管理

1.空調作為辦公設施,僅用於各辦公室在辦公期間使用,不允許在非辦公期間使用空調,辦公人員離開或辦公室無人的情況下應關閉空調器,嚴禁室內長期無人空調機照開。

2.各部門應做到下班提前將空調關閉,中午、晚上非工作加班的情況下不得開啟空調機,辦公室將定期、不定期的檢查,一經發現空調未關閉者按每人每次50元罰款,款額將從工資中扣出。

3.各部門要對所屬部門內空調遙控器進行妥善保管,造成丟失或損壞的,要照價賠償。當空調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不得私自維修,長時間不用空調應將插頭拔下、做好防塵處理,同時將遙控器內裝電池取出。

4.雷雨天氣應立即關閉空調,切斷電源,以免遭受雷擊。

5.為了保持空氣清新及個人和他人的健康,請不要在辦公室開空調期間吸煙。

第六條 違規責任

1.凡違反上述“空調使用條件”開啟空調的(特殊情況事先經批准的除外),給與現場責任人罰款50元/次。

2.凡發現辦公室(區域)人員已下班離開工作場所,空調仍開放的,

3.凡發現私自拆裝空調、挪動空調、開啟空調外殼等情況的,給與違規操作者罰款50元/次,若無人承認違規操作的,由現場責任人承擔監督管理不力責任。

4.凡空調遙控器保管不當,導致違反本制度規定開啟空調的,除按上述對應條款處罰外,同時給與遙控器保管人罰款50元/次。

5.凡空調遙控器造成丟失或損壞的,由遙控器保管人照價賠償,賠償金額直接從工資中扣除。

6.如涉及使用不當或者故意損壞,由使用部門或故意損壞者負責修理或承擔賠償責任,辦公室將視設備損壞情況對故意損壞者做出相應的處理。

7.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由辦公室就處理情況通告全公司,罰款金額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七條 附則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其修改和補充須經總經理同意並簽署之後,方可執行。

天津開發區浩強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1

一、車輛管理

機關所有車輛統一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實行統一派車制度,各股室在用車前一天跟主管局長請示,由主管局長請示局長後安排辦公室統一派車。

1 、在縣內辦事用車由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包括鄉鎮);

2 、縣外用車必須經局長批准;

3 、雙休日、節假日縣內外用車必須局長批准。

二、 司機管理

司機在工作中嚴禁喝酒,不準出私車,出私車一經發現取消司機資格,出現事故由司機個人負責。 有病有事要請假 , 雙休、節假日值班有事不能到崗由司機自行調整。未出車時,車輛一律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庫中,下班後沒有特殊情況車輛 一律入庫,除工作需要外,嚴禁停放飯店、洗浴中心等地,出現事故等均由司機個人負責。

三、司機實行考勤制度

未出車的司機每天八點到辦公室簽到,有事必須跟辦公室主任請假。每天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出車及時、無誤。

四、出車登記

機關車輛出差到外地(含鄉鎮),司機要到辦公室進行登記,不能及時登記的要在回來後補上。辦公室對過橋費、高速公路費等支出和司機補助進行審核。

五、車輛正常保養、維護及維修管理

車輛正常保養、維護需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進行;車輛維修必須請示局長同意,否則不予報銷。車輛維修由辦公室和採購辦共同進行詢價選定維修站點,維修單由辦公室主任和採購辦主任共同簽字後報局長審批。車輛維修費在百元以上實行一日一結制度。換下來的零件交由車隊長驗收並登記入帳(三濾除外)。

六、車輛用油管理

所有車輛用油應向局長領取出車油票,並在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經批准,私自加油或在其它加油站加油,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機關車輛用油實行一月一結算制度。

七、其他

1、出車原則:股長和一般工作人員無緊急會議和極特殊情況不予派車,一律坐公共汽車或火車;各股室相關會議或出差人數比較集中的,可搭配用車,以便減少不必要的浪費。

2、控制個人用車:凡機關職工及家屬個人私事用車原則上不予派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需請示局長批准。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2

項目部各施工班組:

為響應建設單位控制吸煙的有關規定,確保安全文明施工,保障項目施工的順利完成,根據公司會議相關指導精神,本項目部特制訂如下禁煙管理條例:

一、目的

為了貫徹企業項目部禁煙、禁火管理,確保安全、文明施工,展示企業項目形象,維護項目部良好的施工環境。

二、範圍及要求

(一)全體員工要提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認識,自覺禁止吸煙,以企業項目形象為重,嚴格遵守項目部禁煙管理制度。

(二)項目施工現場圍擋內區域均屬禁煙區。例如:施工現場、辦公室、接待室、會議室、衞生間、倉儲室、公共通道等。以上區域內為全面、二十四小時禁煙區域。

(三)在禁煙區內有禁煙標誌,不設煙具,不允許任何人吸煙,發現在禁區內吸煙應及時予以處罰。

(四)在接待外來人員時不敬煙、不接煙,並主動提醒外來人員項目部的禁煙規定,外來人員等需將隨身攜帶的煙火寄放在門衞後方可進場

(五)外來協作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必須由項目部責任部門向施工方具體負責人闡述禁煙規定,併到項目部交納1000元吸煙抵押金。

三、處罰

(一)、凡在施工現場有吸煙和攜帶煙火者,一經發現對其本人處罰500元/次、並解除勞動合同;

(二)、為加大禁煙工作力度,項目施工現場實行作業班組禁煙責任區劃分,凡在作業責任區內發現煙頭、煙盒或火柴桿等均視為違章吸煙,對施工班組責任人處罰1000元/次,並對其班組人員警告和再教育;

四、禁煙區的管理工作的責任和負責人

公司項目部作為職責部門,由項目部負責實施禁煙管理,負責定期對施工區域、公共場所進行檢查,對違禁者實施處罰。各班組負責人予以配合。

各施工班組禁煙工作及處罰由各班組負責人負責處理,每位員工都有監督、勸阻的權利和義務。

五、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中億建業集團有限公司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辦公耗材的管理,滿足生產運營需要,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了公司辦公耗材的採購、發放和管理,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禮品、紀念品等物品的採購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是辦公耗材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辦公耗材的採購、發放和管理。

第四條 各部室和項目組負責辦公耗材的申請、領用和保管。

第三章 分 類

第五條 辦公耗材分為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第六條 辦公用品是指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消耗性物品,如:紙張、筆、文件夾、各類文具等。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是指低值但長期使用或價格較高但易消耗的物品,如辦公桌椅、文件櫃、小型儀器設備、工具、高級墨盒等。

第四章 管 理

公司對辦公耗材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採購、按需領用、費用分攤”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計劃

(一) 每月10號,由各部室、項目部申報下月辦公耗材計劃,填寫《辦公耗材申報表》,部門領導或項目經理審批後上報綜合辦公室。

(二) 工作急需或新成立項目組可適時提出申請,填寫《辦公耗材申報表》,部門領導或項目經理審批後上報綜合辦公室。

(三) 綜合辦公室根據各部室、項目部上報的計劃進行彙總,制定採購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再送達計劃經營部,由計劃經營部下達計劃。

第九條 採購

(一)綜合辦公室按照獲得批准的辦公耗材採購計劃,選擇產品質量好、服務及時、價格合理的供貨商實行採購。

(二)綜合辦公室每年組織各部室、項目部對辦公耗材的質量、服務和價格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向公司招投標委員會報告更換或保留供貨商的建議,由公司招投標委員會確定下一年度的供應商。

第十條 日常管理

(一)綜合辦公室統一發放各部室、項目部申請的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二)各部室、項目部應嚴格控制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請與領取,嚴格控制成本。

(三)各單位或項目組對U盤、移動硬盤、計算器、電話機等使用期較長的辦公用品,在領取前必須明確使用和保管人員,並在綜合辦公室進行登記。

(四)對於辦公耗材使用後的有害廢棄物品(如硒鼓等),應收集並在指定地點存放,統一回收處理。

(五)辦公室和使用部門應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帳,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做到帳物相符。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生產值班管理,明確值班管理職責,及時處理值班過程中發生的突發事件,實現機關幹部二十四小時管生產,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分公司機關幹部值班管理。

第三條 分公司機關幹部參加生產值班工作,分公司領導任總值班,部室主任或副主任為值班長。

第四條 總值班值班期間全面負責分公司各項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大生產運行、應急突發事件初期決策權。

第五條 值班長負責值班人員的管理,負責處理和協調值班期間發生的各類生產問題。

第六條 分公司生產運行部負責制定幹部值班制度,編制機關幹部值班表,明確各級值班人員的工作職責,組織落實並進行監督考核。

第七條 值班時間安排,工作日為當日17:00至次日8:00,節假日為當日8:00至次日8:00。

第八條 值班人員工作日18:30前到分公司生產指揮中心簽到,節假日期間早8:00到生產指揮中心簽到。

第九條 值班幹部值班期間應堅守崗位,要求在辦公室值宿,不得參與值班工作無關活動,有事不能值班應向值班長請假,值班期間禁止飲酒,外出查崗通知生產指揮中心做好記錄,同時要保證通訊暢通。

第十條 幹部值班工作內容:

1、掌握生產運行情況,進行崗位勞動紀律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2、值班人員18:30至19:00到分公司生產指揮中心組織各大隊級單位值班幹部進行視頻報到。

3、值班長負責組織值班人員查崗並且填寫《幹部值班記錄》

4、負責落實值班期間上級下達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5、負責值班期間車輛回場和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值班期間夜查車輛由生產準備大隊負責安排(17: 00至次日8:00),每天晚上18:30到生產指揮中心報到,值班領導和值班長用車為值班期間臨時用車。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5

為了方便公司業務往來及臨時客人居住,公司綜合辦利用空閒宿舍作為臨時招待所,為加強管理,規範住宿環境,特制定招待所管理規定。

一、住宿審批:凡需在招待所住宿的人員一律憑公司有關領導批准,由綜合辦給予安排,否則不予接待。

1、外單位業務聯繫人員由業務聯繫部門申請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2、員工特殊情況需要暫住時由員工所在部門申請報綜合辦分管領導審批;

二、入退住手續:

1、外來人員來司入住,須相關部門提前1天申請,員工須提前1天向綜合辦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後方可入住。

2、到公司財務部交納住宿押金,預計住宿時間在一週以內的交納押金100元/人,超過一週的交納押金200元/人,並持交款證明到宿管值班室辦理登記入住手續:

3、填寫《入住登記表》,客人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宿管員核對信息並註明客人入住時間、房間號,發放房間鑰匙。

4、退房時,客人應提前通知宿舍管理員,由管理員檢查房間物品。清點完畢後,客人歸還鑰匙,宿管員返還押金證明或開具繳費通知。

5、客人持押金收據和繳費通知到財務辦理結算手續,結清房費退還押金(無發票)。

三、收費標準:

1、公司員工有特殊情況需晚上住宿的,可以免費暫住在倒班宿舍樓;如申請入住公寓招待所的,需交納住宿費每位20元/天,原則上暫住時間不得超過2天。

2、外來人員:入住倒班宿舍樓按照10元/人/天交納住宿費,住宿公寓招待所的按照30元/人/天。住宿時間超過15天的按照每人20元/月收取水電費。

3、經領導批准可免費入住的業務客户可不收取住宿費但須交納押金,特殊情況需由公司領導批准。

4、住宿者應保管好鑰匙,如該鑰匙遺失,須交納鑰匙工本費10元。

四、入住規定

1、住宿人員要自覺愛護公物,由於人為損毀或使用不當造成物品損毀的,要照價賠償。

2、要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嚴禁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用電、用水安全,嚴禁使用電爐、大功率電器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器具;並做好防盜工作,確保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3、嚴禁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及管制類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所內。

4、招待所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譁,入住人員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轉讓牀位。禁止賭博和其它違法之事,違者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其它規定按照公司《宿舍管理制度》執行。

附件:

1、來賓入住招待所申請單

2、入住招待所押金條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6

一、目的?

為了加強夜間值班管理保證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中層及一般管理人員。

三、職責?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值班工作的執行情況、每月值班表的制定及值班情況的監督檢查、考核。值班人員負責配合保安對廠區範圍內的檢查及反饋。

四、管控説明?

1、夜間值班人員由中層領導及一般管理人員組成(不含女性、銷售員及退休返聘)。

2、值班室設在辦公樓三樓。

3、所有值班人員需按規定錄入指紋。

4、值班時間為晚6:00----次日早8:00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到廠區內及各車間進行巡查。在夜間10:00後至少進行一次夜查。夜查內容包括生產車間設備狀況、消防安全情況、各科室人員在崗情況等。

5、值班人員應對值班期間發生的特殊事件如實記載,並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處理。重大事件或相關部門不能處理的應及時請示上級領導或上報公司經理。

6、因出差、病假、事假不能值班,需要授權他人值班的提前24小時告知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7、綜合管理辦公室每月28日前在大共享中發佈下一個月夜間值班表,值班人員請自覺查看。

8、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以便隨時取得聯繫。

9、值班人員必須遵守值班時間,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無故授權或曠勤,一年內累計達到3次的將報送公司經理從嚴處罰。

五、罰則?

1、違反上述各條款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次。

2、情節嚴重者將報請公司經理實施處罰並對責任人給予不低於200元罰款。

六、其它

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夜間值班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依據本制度給予責任人考核並在公司範圍內進行通報。

七、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7

一、目的:

1.1. 加強叉車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叉車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確保叉車的安全運行,避免公司財產和人員受到損失和傷害。

二、範圍:

公司所有叉車和涉及的管理、駕駛和使用部門和人員。

二、職責:

3.1.設備管理部:

3.1.負責叉車的申購、報廢、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等工作。

3.2,負責設備台賬中叉車的登記、管理卡、維修記錄的登記。

3.3. 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對外聯絡。

3.2.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公司指派的叉車維保管理人員):

3.1.1.負責叉車的日常點檢、維護和保養。

3.1.2. 負責叉車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購。

3.1.3.負責叉車年檢、大修的聯繫和協調。

3.1.4. 負責叉車各車間、部門使用外的日常協調和調度。

3.1.5. 負責叉車駕駛員作業過程的安全作業的指導和監督。

3.2.叉車使用部門(車間、倉庫等):

3.2.1.負責所屬叉車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負責所屬叉車工的薪資核算。

3.3.叉車工:

3.3.1.服從專屬使用部門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專屬使用部門使用外,服從叉車管理人員的統一調度。

3.3.3.嚴格按本規定的要求進行作業和日常保養。

3.4.監察部:

3.4.1.按本規定的要求,對叉車管理和作業過程中的違規、違紀現象進行檢查和處理。

四、具體的管理、作業規定:

4.1.叉車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叉車由設備管理部到所在地區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建立叉車檔案,經勞動行政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4.1.2. 叉車定期檢驗週期為一年,由設備管理部負責車車的定期檢驗。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門頒發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設備辦理不應建立健全每輛叉車的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1)、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車輛事故記錄。

4.2 駕駛人員管理:

4.2.1所有駕駛叉車人員必須市、區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獲得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4.2.2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復審,複審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資格。

4.2.3無證、無效及過期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叉車操作。

4.2.4非工作期間叉車司機不準操作叉車玩戲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5嚴禁酒後駕駛,行駛中不得飲食和閒談。

4.2.6.叉車駕駛員須服從使用部門的安排,使用部門使用間歇期間,經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與各使用部門協調後的統一調度。

4.3 叉車鑰匙管理:

4.3.1叉車鑰匙由使用部門指派專人保管,並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當班負責人收發。

4.3.2操作人員離開車輛,必須拔下鑰匙,做到“人離鑰匙離”。

4.3.3 使用結束後,鑰匙需及時交還到當班負責人處。

4.4 使用前點檢:

4.4.1.叉車駕駛員在駕車前須做好叉車的自我點檢。

4.4.2.按照《叉車點檢表》(如附件1)對叉車各個部位和系統進行仔細檢查

4.4.3.點檢完成,對叉車車況進行判別,車況良好投入運行,發現異常即停止運行並及時報告叉車維保和管理人員,及時進行維修和維護。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判別,達到良好狀態,方可投入運行。

4.5. 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

4.5.1.叉車起步時要由慢而快,應先對制動器和轉向功能進行驗證,要看清周圍有無人員和障礙物方可起步。

4.5.2.前後換向時,應使叉車完全停止後方可進行。

4.5.3.轉彎時必須慢速行駛,倒車是須注意車後的人和物品。

4.5.4.叉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km/hr。

4.5.5.叉車不得載人行駛,除司機室外,其它部位嚴禁乘人。叉車在起重升降或行駛時,禁止任何人員站在貨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車行駛過程中須時刻注意行駛路徑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損壞。

4.5.7廠內叉車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毫米,門架須後傾。不得作劇烈的剎車和急轉彎。

4.6. 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

4.6.1.在未發動前必須注意車輛周圍環境等各方面因素,確保運載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須注意周圍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貨叉叉壞和傾覆其他貨品。

4.6.3.貨叉在規定的負載中心,最大負載不超過額定起重量。如貨物重心改變,其起重能力應按車上起重量規定執行。

4.6.4根據貨物大小調整叉間距離,注意貨品的平衡,使貨物重量均勻地分配兩叉之間。

4.6.4貨叉插入貨堆時貨叉架應前傾,貨物裝入貨叉後貨叉架應後傾,使貨物緊靠叉壁,然後才可行駛。

4.6.5升降貨叉時,一般應在垂直位置下進行。

4.6.6在進行裝卸時必須使用手制動,使叉車穩定。並絕對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車輛不得超載使用,鏟工件時,鏟件升起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 。

4.6.8貨叉架前後傾至極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須迅速地操縱手柄置於中間靜止位置。在操縱一個手柄時,注意不得使另一個手柄移動。

4.6.9當搬動貨物時,貨物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叉車應倒車低速行駛。正常情況嚴禁倒車行駛。

4.6.10嚴禁用貨叉等屬具舉升人員從事高處作業,禁止單叉作業或用貨叉頂物、拉物,禁止用制動慣性溜放圓形或易滾物品,禁止用貨叉挑翻貨盤的方法卸貨。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

4.7.1.叉車在停止使用時,應按定置管理規定,在定置地點停放,隨用隨開,用後及時歸位。

4.7.2.停車後,拉緊手制動杆,換檔手柄置於“空”速檔。

4.7.3.工作完畢,貨叉應置於地面,不得懸空,將車剎穩。

4.7.4. 清洗車內外的污物,檢查各部緊固件連接有無鬆動或滲漏。

4.8 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

4.8.1.叉車在行駛和叉運、裝卸過程中損壞公司設施、物品和叉車本身,或因疏於點檢和維護造成叉車非正常故障等均屬於叉車事故。

4.8.2.叉車發生事故時,應馬上報告叉車維保管理人員。叉車維保管理人員須在一個工作日內根據事故的內容和性質報告給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設備管理部門。

4.8.3. 使用部門的主管和設備管理部門,須在2個工作日內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以書面形式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經生產運營執行審批後,報監察部門備案。

4.8.4.由叉車維保管理人員、設備管理部和叉車使用部門須在規定時間內跟蹤預防措施的執行和落實。

4.9.叉車管理和安全使用的獎懲規定:

4.9.1.對違反本規定4.2“駕駛人員管理”相關條款的,第一次發現,對相關責任人處罰100元,第二次發現扣發200元,三次以上,扣發500元。

4.9.2.對違反本規定4.4,“使用前點檢” 按照《叉車檢查表》中的項目在上車前對車況進行檢查,或是存在不檢、漏檢及不及時上報檢查結果的情況。凡是由下一位檢查出的前一位未報告的問題,由前一位員工承擔責任。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扣發100元,三次以上扣發200元。

4.9.3.對違法本規定5.5“行駛過程安全注意事項”,和4.6“叉運貨品和裝卸過程的安全原則及注意事項”造成公司設施、物品和貨品損壞的,每發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損失的30%作出賠償外,第一次追加扣發150元。第二次追加扣發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發500元。

4.9.4.對違反第4.7,”叉車的停放和應注意事項”的,除4.7.1按《車間定置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外,對違反其他條款的,每次處罰50元。

4.9.5.對違反4.8“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置”的規定,發生安全事故上報和處置者,每次處罰200元。

五、附則:

5.1.本規定的解釋權歸生產運營中心和公司監察部。

5.2.本規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實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8

為了徹底解決廠區禁煙難的問題,切實保證企業安全生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及公司廣大員工的身體健康,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司禁煙工作實行“分層負責、加強引導、嚴格管理”的原則,全體員工應自覺遵守禁煙規定。

二、公司範圍內所有場所(除公司接待室、吸煙室內)、單位車輛內等均為公司禁止吸煙區域。

三、在公司禁煙區域內吸煙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公司全體員工有權利制止禁煙區內吸煙行為,並有義務向外來人員説明有關禁止吸煙的相關規定,做到不向來人敬煙和拒絕別人敬煙。

四、員工嚴禁把打火機、火柴、香煙帶入生產車間、倉庫等公司高火災隱患的區域,如發現有員工帶打火機、火柴、香煙進入公司高火災隱患的區域的,一律視為在公司內吸煙。公司特殊作業人員所使用的點火工具自己保管,特殊作業人員不準把火種借給他人使用,如有發現把火借給他人使用,對該員工也做連帶處理。

五、公司禁煙領導小組、監督檢查小組會定期(每週一次)和不定期地組織檢查巡視。

六、公司員工有監督所有外來人員在公司吸煙(除公司接待室)的權利。

七、本公司員工在禁煙區內(除公司接待室、吸煙室內)吸煙的處以每次200罰款,在高火災隱患區域內吸煙者每次罰款300元,並處以記過處分,多次發現後可予以開除處分,把打火機、火柴、香煙帶入公司高火災隱患區域內的每次罰款200元。如果有危害公司安全生產的人員,公司將提交公安機關處理。

行政保障部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19

一、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職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 保證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現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等相關文件,制訂本制度。

二、此制度適用於全體職工。 加班認定原則及操作程序:

(一) 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能允許職工加班:

(1)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 作業的;

(2)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 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3) 為完成上級部門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二)加班審批程序

1、要求職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如職工自願提出 加班,應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執行。

2、加班前填報《加班申請單》(見附件1),寫明加班時間、地 點、事由,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審核意見並加蓋部門章,月底隨考勤表 彙總至處勞動人事科。

(三)不認定加班的情形:

1、如已發生加班情況,但在當月考勤中未見《加班申請單》的;

2、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四)每位職工每月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

三、 加班補休及加班費支付

(一)休息日加班的職工各部門首先在加班發生當月內安排補休,各部門負責人需填寫《加班補休單》(見附件2),並與《加班申請單》一同在當月內報送到處勞動人事科。

(二)如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安排補休的,則需要依照《勞動法》相關規定支付職工加班費。加班費支付標準如下:

(1)安排職工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 對我單位職工的加班情況,各部門負責人應認真受理職工 提出的加班申請,判斷是否屬於加班範疇;並對職工的加班情況進行例行監督檢查,同時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隨每月考勤報至處勞動人事科。

五、本制度即日起實施,解釋權在處勞動人事科。如本制度與上 級相關文件的規定有牴觸部分,依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0

為了規範車間叉車的使用,特制定《關於叉車使用管理規定篇》。具體內容如下:

一、 責任人

叉車責任人為車間叉車司機,隸屬於車間進行管理

二、 責 任

1、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

2、 服從車間管理,保質保量地完成班長及調度安排的日常各項工作任務。

3、 維護車輛的清潔和完整,經常對其安全附件和性能檢查,並按規定進維修和保養。

4、 嚴禁酒後駕車。

三、 使用管理

1、 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載人,杜絕駕駛員以外的人隨意動用車輛(叉車司機如因故不能正常上班,當班班長及調度可臨時頂崗);

2、 車輛在作業過程中嚴禁急停、急剎車、急轉彎,限速行駛;

3、 車輛開始作業前需檢查制動情況,作業扣需將叉車在指定位置停放,嚴禁在生產線隨意停車;

4、 行駛過程中調節好叉車臂高度,避免劃傷地面。

四、 處 罰

1、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如叉壞物資將按公司材料原價賠償損失。

2、 在作業過程中,不服從車間指揮,經核實第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3、 在車間內超速行駛,第一次處罰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4、 司機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撞壞附屬物及公共財產,視其情節罰款或按財產原價賠償。

5、 上班時間,司機人員嚴禁脱崗、睡覺。經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警告批評;第二次給予加倍處罰;

6、 下班後,需將叉車停放到指定地點,並將叉車臂降到地面高度,如違規處罰50元/次;

7、 工作期間飲酒或酒後上崗,處罰100元/次;

8、 叉車司機嚴禁在作業過程中嚴禁載人,如違規處罰50元/次;

9、 叉車司機工作結束後,未將鑰匙帶走,或將叉車交由車間操作者作業,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10、 嚴禁將車間各項標識牌、標識線等進行破壞,在加油後需檢查是否存在漏油等情況,在叉運作業中需將叉車臂提升到合適高度,避免將地面進行劃傷,如違規處罰100元/次;

編制: 審核: 批准:

生產部

20xx年11月6日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1

1. 總則

為減少發文數量,提高辦文速度和發文質量,充分發揮文件在各項工作中的指導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2. 文件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上級函、電、來文,同級函、電、來文,本公司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資料。按照分工的原則,全公司各類文件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3. 收文的管理

3.1 公文的簽收

3.1.1 凡來公司公啟文件(除公司領導訂啟的外)均由收發員登記簽收(由上級或郵電局機要通訊員直送機要室的機要文件除外)後分別交辦公室機要祕書拆封。在簽收和拆封時,收發員和機要祕書均要注意檢查封口和郵戳。對於口和郵票撕毀函件應查明原因,對密件開口和國外信函郵票被撕應拒絕簽收。

3.1.2 對上級機要部門發來的文件,要進行信封、文件、文號、機要編號的“四對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項不對口,應立即報告上級機要部門,並登記差錯文件的文號。

3.2 公文的編號保管

3.2.1 辦公室文書對上級來文拆封後應及時附上“文件處理傳閲單”,並分類登記編號、保管。須由公司承辦或歸檔的公司領導親啟文件,公司領導啟封后,也應交辦公室辦理正常手續。

3.2.2 本公司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分別送交辦公室文書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存。

3.3 公文的閲批與分轉

3.3.1 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別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閲籤後,由機要祕書分送承辦部門閲辦,重要文件應呈送公司領導(或分管領導)親自閲批後分送承辦部門閲辦。為避免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閲簽完,緊急文件要月即辦。

3.3.2 一般函、電、單據等,分別由辦公室機要祕書直接分轉處理。如涉及幾個單位會辦的文件,應同主辦單位聯繫後再分轉處理。

3.3.3 為加速文件運轉,機要祕書應在當天或第二天將文件送到公司領導和承辦部門,如關係到兩個以上業務部門,應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閲,最遲不得超過2天(特殊情況例外)。

3.4 文件的傳閲與催辦

3.4.1 傳閲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閲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或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閲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內容。

3.4.2 閲讀文件應抓緊時間,當天閲完後應在下班前將文件交機要室,閲批文件一般不得超過2天,閲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領導“批示”、“擬辦意見”,辦公室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宜。

3.4.3 閲文時不得抄錄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夾內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確係工作需要,要辦理借閲手續,以防止丟失泄密。

3.4.4 文件閲完後,應送交辦公室機要祕書,切忌橫傳。

3.4.5 辦公室機要祕書對文件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責任,承辦部門接到文件、函電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不得將文件壓放分散,如需備查,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並徵得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或摘抄,原件應及時歸檔週轉。

3.4.6 按照閲文範圍,離、退休幹部,一般由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或由辦公室機要室通知到機要室閲文。

4. 發文的管理 4.1 發文的規定

4.1.1 全公司上報下發正式文件的權力集中於公司,各羣眾團體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發送正式文件。

4.1.2 各羣眾團體、部門需要向上反映彙報重要情況或向下安排佈置重要工作要求發文應向公司提出發文申請,並將文件底稿交廠辦審核。公司同意發文,則由公司按機構設置與業務分工統一歸口以公司字發文。

4.1.3 對全公司影響較大,涉及兩個以上公司領導分管範圍的文件,須由經理批准簽發。其餘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領導批准簽發。

4.2 發文的範圍

4.2.1 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通知、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編寫的會議紀要和會議簡報,均屬發文範圍。

4.2.2 公司下發文件主要用於: ① 公佈公司規章制度;

② 轉發上級文件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訂的公司文件; ③ 公佈公司體制機構變動或幹部任免事項;

④ 公佈公司性的重大開發、項目、經營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決定;

⑤ 發佈有關獎懲決定和通報; ⑥ 其他有關公司的重大事項。

4.2.3 公司上行文、外發文主要用於:

① 對上級機關呈報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處理決定;

② 同兄弟單位聯繫有關公司重大開發項目、人事勞資、物資供應、科研、基建、經營管理等事宜。

4.2.4 在公司日常項目開發和經營管理中,有關圖紙、技術文件、工藝修改、審批工作、安排部署、傳達上級指示等事項,應按有關制度辦理,經分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由主管業務部門書面或口頭通知執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發佈。

4.2.5 凡各業務部門如開專題會議所作的決定,一般都不應發文,不備查考,可以簡寫名義用《工作簡訊》發會議紀要。

4.2.6 各業務部門與外單位發生的一般業務聯繫,可用各簡寫的名義對外發函(應各自編號備查),不用公司名義發文。

5.文件的立卷與歸檔 5.1 文件的歸檔範圍

5.1.1 凡下列文件統一分別由兩辦負責歸檔: ① 上級機關來文,包括上級對公司報告、申請的批覆;

② 公司發出的報告、指示、決定、決議、通報、紀要、重要通知、工作總結、領導發言和生產經營工作的種類計劃統計、季度、年度報表等;

③ 經理辦公室、總務會、公司管理委員會、中層幹部會以及各種專業例會記錄;

④ 公司一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所形成的報告、總結、決議、發言、簡報、會議記錄等;

⑤ 有保存價值的人民來信,來訪記錄及處理結果;

⑥ 參加上級召開的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資料及本公司在會上彙報發言材料等;

⑦ 上級機關領導同志來公司檢查視察工作的報告、指示記錄,以及公司向上級進行彙報的提綱和材料;

⑧ 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先進人物事蹟及公司領導工作等的音像攝製品;

⑨ 公司日誌和大事記;

⑩ 公司向上級請求批覆的文件及上報的有關材料。

5.1.2 業務部門、各羣眾團體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動資料,由各業務科室、羣眾團體負責立卷歸檔。

5.2 立卷要求

5.2.1 文件立卷應按照內容、名稱、作者、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5.2.2 立卷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5.2.3 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5.2.4 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檔案館(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接交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6. 文件的銷燬

6.1 對於多餘、重複、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公司機要室應定期清理造冊,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銷燬手續。

6.2 經審核同意銷燬的文件,應派專車分別由公司機要祕書和正(副)主任護送到上級機關指定的紙廠監視銷燬。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2

一、區域規定:

1、本規定僅規定了公司藴川路廠區的員工機動車停放區域,在藴川路廠區之外工作的員工若駕車進入藴川路廠區,須將車輛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內。

2、公司員工應按對應安排的停車區域停放,具體停車區域詳見所發《車輛停放證》,注意不要佔用公車停車位。

3、原則上按照員工工作所在部門就近安排停車。

二、管理細則:

1、員工需停放車輛應報員工所在部門,由各部門核對員工姓名、手機號碼、車型、車輛顏色、車牌號等信息,並以書面形式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領取《車輛停放證》。

2、若有新增、更換車輛或牌照,請事先告知所在部門,由所在部門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獲准並領取《車輛停放證》後,方可停放車輛。

3、《車輛停放證》為員工駕車進入公司藴川路廠區的憑證,駕車進入公司前,請務必將《車輛停放證》放置在車輛方向盤一側的擋風玻璃內以備查。

4、員工停車位僅供員工車輛停放使用,外來車輛應遵照保安人員的指揮停放在臨時停車區域。

5、員工車輛必須按規範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及指定區域內,車輛須停在劃線內,不得影響車輛通行,阻礙交通。

6、員工若遇到指定停放區域已停滿的情況,請及時聯繫保安人員,按保安人員指定的臨時停放車位停放車輛,不可自行隨意停放。

7、車輛停妥後,請檢查停放是否適當,並確認車窗車門已關好,以防物品失竊。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公司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8、在駕駛室內不得抽煙,車內垃圾應丟棄到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

9、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易爆物等),保安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

10、禁止沖洗車輛,只能以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乾淨。

11、嚴禁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12、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需檢修,車主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後方能離開。

三、違規處罰

1、員工車輛停放管理部門為安全監察部。

2、安全監察部對有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行為,一經查獲或舉報核實,將視情況對車主進行教育或按50元/次予以處罰。

3、被處罰車輛車主須在5日內到安全監察部辦理處罰手續。逾期未繳納罰款,將予以雙倍處罰。

4、對不服教育屢次違法規定的車輛,將禁止進入公司。

四、其他:

本管理規定從20xx年8月18日起開始實施。

上海中國彈簧製造有限公司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3

1、酒店在客人退房結賬時為有報銷需要的客人提供發票服務,發票金額必須與實際消費金額相符或少於實際消費金額,陌生客人要求開具發票金額超出實際消費金額的,應予以拒絕。對於酒店的熟客要求多開或未在酒店消費而要開具發票的,必須得到財務經理電批或在酒店夜審員的見證下(夜審員需在發票登記冊上簽名)並按10%收取税金方能開具(詳見原下發的《多開發票的管理辦法》);

2、發票必須連號,不能跳號使用,且機打號與發票號一一對應;開具發票後須在該消費單的右下角註明發票編號,以便財務部審查;

3、客人開具發票後仍需要結賬單的,需在結賬單上蓋章註明“已開發票”。客人未開發票或需以後補開的,需在結賬單上蓋章註明“未開發票,一個月內補開有效”,由收銀員口頭善意提醒客人注意開具時限並簽名;

4、客人結賬前要求開具發票的,應把客人所開具的每張發票號碼及總共張數列示出來放於放於該客人資料夾中,並在千里馬系統中註明已開票張數及金額,並提醒接班收銀員注意,在客人結賬時,應核對其發票總額是否消費金額一致,並將所有發票號碼抄寫於結賬單上,上交財務部審核。

5、協議掛賬單位消費已掛入後台賬的原則上由其結賬後在財務辦公室開具發票,如需前廳收銀點開具的,須請示財務經理同意;

6、免費房券、代金券、積分兑換房及其他特殊規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開具發票的,不得為客人開具發票;

7、超過公司規定期限(一個月)或特殊情況需要補開發票的,必須得到財務經理電批或在酒店夜審員的見證下後方可開具,並收回或複印該客人的消費結賬單(並在結賬單上註明請示時間或夜審員簽名),將發票號抄寫於結賬單後投交財務部審核(若未收回消費賬單原件,需在其上面註明X年X月X日已補開發票,發票號,加蓋“已開發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銀點出現系統故障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前台收銀點應本着互助的原則有義務給予代開,開具時,需該點收銀員當場親自簽名,註明為代開發票,收銀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離開收銀台的,須先電話向前廳收銀點説明原因並告知由某某服務員拿單前往代開(須在該賬單存根聯上註明“請前台代開發票”並簽名),當天前往前台收銀點補簽名,未接到收銀員代開通知及未在賬單上簽名的,前台收銀點拒絕代開。

9、因網絡或設備故障而無法給客人開具發票時,可向客人説明原因並委婉勸説其過後再來補開,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無法前來補開的,由大堂副理向財務經理彙報或夜審員見證後將補開發票郵寄給客人,財務部准予報銷相關郵寄費用。

10、 客人刷預授權押金或因種種原因離店未結賬而由前台收銀手工託收結賬的,客人補開發票可不受一個月期限限制,於客人前來結賬當日給予開具。

以上規定請前廳收銀點嚴格遵守,每日由夜審員監督執行並在發票登記冊上檢查及簽名確認,次日交日審員複核。凡違反以上規定任意一條,財務部視情節嚴重性給予當事人10-100元處罰,並賠償多開金額部分的10%税金,如發現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上報公司領導作出更嚴肅的處理。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4

為規範員工就餐行為,塑造文明、和諧、清潔的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1、講究文明衞生,保持食堂清潔,不隨地吐痰、亂丟垃圾,食堂之內禁止抽煙。

2、就餐時請有序排隊,不準擁擠、插隊,不準協助他人插隊和一人打多份,違者罰款20元/人。

3、就餐時須保持安靜,不得大聲喧譁嬉戲,碗、筷、匙不得故作撞擊聲,影響他人就餐,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語、做不雅動作等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4、員工就餐以吃飽為原則,厲行節約,飯吃多少盛多少,不允許剩飯、剩菜,避免浪費,如發現故意浪費食物者將嚴肅處理。

5、愛護食堂桌椅、餐具等財物,如有損壞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公司實行刷卡就餐制,員工一律刷卡就餐,員工休息期間飯卡不得借給他人使用,違反者罰款處理,刷卡時請告知食堂工作人員,如遇特殊情況立即告知工作人員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飯後解決,不得與食堂工作人員爭吵,甚至辱罵。

7、外來人員就餐由接待部門到總經辦領取餐券就餐,員工不得私自帶領外人進食堂就餐。

8、飯後須各自整理桌面,食物殘渣倒入指定的桶內,禁止將剩菜剩飯帶出食堂,餐具用完後一律交回“飯盤迴收處”,餐具回收時要輕拿輕放,未經允許攜帶食堂餐具出食堂區域範圍者,作偷盜論處。

9、食堂管理員及食堂員工負責監督、檢查就餐情況,發現違紀現象應及時制止。對屢教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處理。

10、為了您有一個良好的用餐環境,請各位員工自覺遵守員工就餐管理規定。

總經辦

20xx年3月8日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5

1 目的

規範固體廢棄物的控制,減少固體廢棄物的產生和對環境造成的污染。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管理處範圍內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控制。

3 職責

3.1 辦公室負責廢棄物存放和處理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3.2 各科室和單位負責本科室和單位的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的分類、收集等工作。

4 管理規定

4.1 固體廢棄物分類

4.1.1 危險固體廢棄物:指列入國家危險廢棄物名錄,在生產、辦公和生活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廢舊日光燈管、廢電池、墨盒;廢棄油雜質、擦油布、更換下來的含油零件、廢舊電瓶;施工中的廢棄塗料、瀝清、油漆;綠化工作中的殘留農藥及其容器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產生的不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建築垃圾、食堂產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體廢棄物:指在生產、辦公活動中產生的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主要有設備維修產生的金屬零件、廢紙箱、廢木箱、玻璃瓶罐、廢塑料、廢紙等。

4.2 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 管理處機關和各單位應按照廢棄物分類,設置臨時放置點、廢物箱,並分別設置明顯標識。

4.2.2 廢棄物產生後,應按不同類別和相應要求及時放置到臨時存放場所或廢物箱。臨時的存放場所,應具備防泄漏、防飛揚等設施或措施。

危險固體廢棄物的收集及存放

a)產生廢油的部門應將廢棄油裝入指定的油桶。

過濾器更換下來的濾芯應放在密閉的箱內。

c)施工時產生的廢舊塗料、殘餘油漆、廢瀝清餘料等固廢應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廢棄物場所。

e)廢棄燈管、擦油布、廢電池、廢棄電瓶等應放入有害廢棄物存放箱、專用存放設施內或交給購買產品的單位,統一管理。

一般固體廢棄物存放

a)廢紙箱、廢瓶罐、廢紙、金屬邊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廢棄物指定區域或存放箱。

b)已經報廢不能使用的設備放入報廢設備區。

c)不可回收的廢棄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區域或垃圾桶內。

4.3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4.3.1 危險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a)廢棄瀝清、塗料、油漆由養護科負責在協議或合同上對施工單位提出處理要求。在施工結束後,對廢棄物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廢棄油漆、更換下來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廢舊燈管、墨盒、擦油布、廢電池、廢棄電瓶等其它有害廢物,由辦公室聯繫有處理能力的合法機構進行處理(參見4.3.3)。

4.3.2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

一般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應優先考慮資源的再利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廢棄物由各單位安排人員整理,再轉賣給物資回收部門;不可回收的廢棄物與生活垃圾等,由環衞部門或受委託單位統一運送到垃圾場處理。

4.3.3委託處理

a)在生產、辦公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體廢棄物可由各單位自行委託當地環衞部門處置,危險固體廢棄物由管理處辦公室委託專業的單位統一進行處置。

b)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要求固體廢棄物處理單位提供營業許可證明、當地環保部門頒發的許可證等有效證件。

c)辦公室和各單位應與被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處理固體廢棄物協議,明確雙方職責和在運輸、利用及處置過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項。

4.3.4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記錄各單位固體廢棄物的處理情況應記錄在《固體廢棄物處理記錄》中。

4.4辦公室應每季度檢查一次各單位固體廢棄物的存放和處置情況,並記錄檢查結果。

5 相關文件

5.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 記錄

6.1《固體廢棄物處理記錄》(ZH26—B01)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小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國小、國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確保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 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信息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户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礎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 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 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複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 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户口簿》複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 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 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 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 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 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 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註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户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集團信息化發展要求,充分利用數據資源為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服務,保證各類信息合理、有序流動和信息安全,確保集團信息化建設快速協調有序安全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集團信息安全管理辦法》(中平„20xx‟188號)、等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室,直屬和特設機構、專業化公司、事業部、區域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二章 管理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包括:各單位與生產、經營、辦公、安全等相關的應用系統和數據,以及為其提供支撐的基礎設施資源、計算存儲資源和辦公終端資源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

第四條 集團信息化領導小組是集團數據資源管理體系的最高層,負責審定集團有關數據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負責審核有關標準、規範、重要需求等。集團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集團信息辦)負責集團數據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指導集團數據管理工作,查處危害集團數據安全的事件。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數據的採集、傳輸、使用、安防、備份等管理

工作。中國平煤神馬集團平頂山信息通信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信通公司)作為技術支撐及運維部門,負責集團數據中心的運維和運營工作。

第四章 數據分級管理

第五條 根據數據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結合有關保密規定,按照集團級應用系統和數據、廠礦級應用系統和數據、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和數據分別制定管理標準。

第六條 集團級應用系統和數據,技術管理由集團信息辦負責,業務管理由相關業務處室負責,運維管理由信通公司負責。廠礦級應用系統和數據由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管理,集團需要利用的管理數據和生產數據要同步上傳到集團數據中心。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和數據由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管理和維護。

第五章 數據標準管理

第七條 集團信息辦負責集團數據編碼和接口標準的統一規劃和標準制定,負責對集團及各單位應用系統的數據標準管理進行引導和考核。各單位新建應用系統應嚴格執行集團下發的數據編碼和接口標準,在用應用系統應根據自身實際逐步按照集團標準進行完善。

第八條 數據編碼和接口標準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數據編碼應能夠保證同一個對象編碼的唯一性及上下游管理規範的一致性;

(二)接口應實現對外部系統的接入提供企業級的支持,在系統的高併發和大容量的基礎上提供安全可靠的接入;

(三)提供完善的數據安全機制,以實現對數據的全面保護,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防止大量訪問,以及大量佔用資源的情況發生,保證系統的健壯性;

(四)提供有效的系統可監控機制,使得接口的運行情況可監控,便於及時發現錯誤並排除故障;

(五)保證在充分利用系統資源的前提下,實現系統平滑的移植和擴展,同時在系統併發增加時提供系統資源的動態擴展,以保證系統的穩定性;

(六)在進行擴容、新業務擴展時,應能提供快速、方便和準確的實現方式。

第六章 數據資源管理

第九條 基礎設施資源集中管理。為了避免信息機房等基礎設施資源重複投資建設,造成資金浪費、設施利用率低等問題,各單位應充分利用集團數據中心資源,集團信息辦負責統一協調集團及各單位的基礎設施資源。

(一)各單位未經集團批准不得私自新建、改建、擴建信息機房。

(二)集團數據中心要按照《集團機房建設技術規範》建設,滿足各單位應用系統及數據統一到集團數據中心所需的各項使用要求。

(三)各單位現有機房自行管理、統一管控。各級信息管理部門作為主要責任部門,要保證信息機房各項運行指標達到集團要求。

第十條 計算存儲資源集中管理。為了消除“信息孤島”,實現集團數據共享和集成,提升數據安全防護等級,各單位所需計算和存儲資源,要統一使用集團數據中心的雲計算資源,做到資源集中、高效利用。

(一)現有的集團級應用系統及數據(安全監測系統除外)、各單位應用系統及數據(直接用於生產安全、自動化控制和監測監控的系統除外)要按照在用服務器、存儲的服務年限和系統生命週期科學制定遷移到集團數據中心的計劃和方案,並報集團信息辦批准後實施。

(二)新建應用系統原則上不再購臵新的服務器和存儲,所需計算和存儲資源應使用集團數據中心的雲計算資源。各單位如有特殊生產要求,確需購臵服務器或存儲的,需報請集團領導批准,由集團信息辦備案後,按集團採購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三)對於當前集團網絡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可向集團提出申請建設集團區域性數據分中心,並根據建設進度制定應用系統和數據遷移計劃。集團區域性數據分中心建成後,新建系統需要集中部署、分級管理。

第十一條 辦公終端資源集中管理。為了提高辦公效率、降低辦公成本、實現節能降耗,集團級應用系統要統一使用集團數據中心雲桌面,並在廠礦和區隊(車間)級應用系統中逐步實現全面使用。

(一)各單位新建系統所需計算機和新增辦公用計算機要使用集團數據中心雲桌面。

(二)原有集團推廣的應用系統所使用的計算機,以及各單位在用的計算機,分別由應用系統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按年度提出雲桌面更換計劃,逐步完成雲桌面更換工作;集團信息辦負責協調和監督。

(三)各單位申請雲桌面使用,應與信通公司簽訂租用協議,由信通公司負責雲桌面運維,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雲桌面管理。

(四)對於當前集團網絡不具備實施雲桌面替換條件的單位,應協同集團相關部門接入集團網絡或建設集團區域性數據分中心。在網絡接入後或集團區域性數據分中心建成後,按計劃完成雲桌面的部署工作。

第十二條 各單位使用資源應按集團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七章 數據分析管理

第十三條 數據分析是採取科學合理的方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計算機應用系統生成的數據進行分析,充分發掘數據中藴涵的信息,用數據描述現狀,預測趨勢,規範生產行為,優化管理流程,加強經營監管,提供決策支持。

第十四條 集團信息化領導小組應加強對各單位數據分析的指導,鼓勵各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自行組織開發業務選題和數據模型,組織經驗交流,提高分析水平。集團信息辦要做好數據分析引導和管理工作,為集團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服務。基層各單位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現有數據資源,不斷探索和創新數據分析方法,規範數據分析程序,提高數據分析質量,做好本單位各項應用的數據分析工作。

第十五條 集團級數據分析、處室級數據分析和廠礦級數據分析分別由集團信息辦、相關業務處室和各基層單位負責策劃和實施,集團信息化領導小組負責監督和考核。

第八章 數據應用管理

第十六條 數據應用是指利用數據分析的成果,查找存在問題,開展業務運轉狀況評估,提出改進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規避管理風險。

第十七條 各級信息管理部門應加強數據應用。集團信息辦負責代表集團對各單位以及單位之間數據共享應用的統一規劃並制定標準。各單位要嚴格按部門、按層級落實數據應用工作,對數據進行科學統計、分析、挖掘和應用,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章 數據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信息管理部門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及相關措施,主要包括:數據訪問的身份驗證、權限管理及數據的加密、保密、日誌管理、網絡安全、容災備份等。

第十九條 為統一規範操作權限,各單位應明確工作人員的錄入權限、訪問權限及維護權限的管理部門,任何人不得擅自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二十條 各級信息管理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系統數據及介質資料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強數據庫的安全管理,制定和明確管理員用户和數據查詢用户的操作權限及規程。

第二十一條 對數據的各項操作至少要建立運行日誌,嚴格監控操作過程,對發現的數據安全問題,要及時處理和上報。管理員應掌握和運用數據庫訪問審計技術,實現對數據庫操作的監測和追溯。

第二十二條 各級信息管理部門要加強用户身份驗證管理、網絡安全管理,採取嚴格措施,做好計算機病毒的預防、檢測、清除工作,建立針對網絡攻擊的防範措施,保證數據傳輸和存儲安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信息管理部門要加強數據的容災備份工作,建立數據容災備份機制,保障系統應急恢復和數據溯源。重要數據要上傳至集團數據中心備份。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執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8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員工的考勤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司有序高效經營,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特對公司考勤制度做進一步規範。具體如下:

一、工作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10月至次年4月);

下午13∶30—17∶30(5月至9月)。

如有調整,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正常的工作日為週一至週五,週末實行雙休制。

二、遲到、早退考勤辦法

(一)員工每天到崗後在公司門口考勤機打卡,員工忘記打卡時,上交忘打卡説明(不包含非公事遲到),經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簽字確認後,交行政部留存,如未填寫,按遲到處理。員工忘打卡一月不超過兩次(含兩次),兩次以上按事假處理。

(二)員工到上班時間未到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提早離開視為早退,無故缺勤視為曠工。

(三)遲到、早退15分鐘之內每一次扣20元;遲到、早退15鍾以上1小時以內,每一次扣30元;遲到超過1小時以上按曠工半日處理,曠工一律按實際工作天數扣除日標準工資的三倍。

(四)原則上公司允許員工每月3次遲到時間累計不超

過60分鐘,如超出此標準,公司將依據員工考勤統計給予經濟處罰。

(五)未經領導批准,擅離工作崗位者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律按實際工作天數扣除日標準三倍工資,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7日者,給予辭退。

三、病假考勤辦法

員工因病不能上班,應提前或於病假後上班二個工作日內補填《請假單》,由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備案(病假5天內由總經理籤批,5天以上由董事長籤批)。病假需出具正規醫療機構的病假證明,公司扣除員工累計病假天數工資的一半。

員工因個人因素打架、鬥歐等原因入院不享受病假。公司保留核實員工健康狀況、醫療證明的權利,以決定員工是否康復並適合原崗位工作。

四、事假、公出考勤管理

(一)員工請事假應於請假前一日或假後2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請假單》辦理請假手續,經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籤認後,遞交行政部存檔。1天以內者報分管領導批准,1天以上者( 不含一天 )需報總經理批准,5天以上者報董事長籤批。員工一年事假超過15天的,不享受公司年終獎。

(二)員工公出辦事,需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在行政部填寫《員工外出登記表》;未在行政部登記的按曠工處理。

(三)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領導,待返回公司後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五、員工因加班調休的,需報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填寫《調休申請單》,交至行政部,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六、此通知即日起執行。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29

為了適應公司發展需要,解決職工的後顧之憂,充分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其最大的潛能,對職工的就餐時間及相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正常就餐時間:

早飯:夏季:6:30′、冬季:7:00′;

晚飯:夏季:17:30′、冬季:17:00′;

午飯:11:30′,以下崗位人員就餐時間可適當調整為:11:15′∽12:15′。

1、精煉車間:精煉爐、煤氣爐、叉車司機(三班二倒)

2、冶煉車間:熔煉爐、吹煉爐、備料、粉煤、浮選崗位人員、壓風機房、製氧站、叉車司機

3、硫酸車間:崗位人員、風機房、尾氣脱硫

4、電解車間:電調班、鍋爐班、淨液班

5、質檢部:地磅、磨樣、化驗員

6、保衞部:在崗人員(管理人員、監控人員、消防人員除外)

二、相關規定

1、凡需提前或推遲就餐的人員必須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執行,其它人員不準以各種藉口提前或推遲就餐。提前或推遲就餐的人員由所在部門領導通知辦公室食堂負責人做好就餐的準備工作,確保職工正常就餐。

2、三八倒班人員就餐後須立即回到所在崗位,不準以任何藉口在其它地方逗留。

3、確實因工作需要,推後就餐(不在正常就餐時間內的)人員,可由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辦公室食堂相關人員,做好就餐準備;對加班時間比較長、職工宿舍沒有安排就住的,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辦公室安排職工住宿或安排車輛送到家(萊州市區以內的人員)。加班費按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4、辦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員,做好職工加班就餐的準備工作。

三、考核

1、凡不執行就餐時間規定的,視為違反勞動紀律,將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加班或不在11:15′-12:15′這一時間段就餐的人員,部門負責人不通知辦公室食堂人員,視為不加班或正常就餐,因沒有通知辦公室食堂人員導致職工無法就餐,責任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負責,由部門負責人自行解決職工就餐問題。通知到辦公室食堂人員,而沒有準備好職工就餐的,責任由辦公室食堂負責人負責,出現第一次:扣罰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以上加倍處罰。

3、人力資源部將對職工就餐的時間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對於提前就餐的人員,部門負責人承擔一定的責任,每出現一人次扣10元。

4、本規定與其它規定有衝突的地方,則按本規定執行,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備註:大修期間的就餐另行規定。

山東方泰循環金業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4日

註冊建造師管理規定 篇30

一、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機構、村衞生室具體承擔衞生監督協管工作。

二、協管服務對象為轄區內常住居民。

三、鄉鎮衞生院公共衞生科設臵衞生監督協管室,其工作地點懸掛“衞生監督協管室”牌子,設專職衞生監督協管員至少1人,由市衞生局從現有在冊在崗人員中聘用,鄉鎮衞生院自村衞生室中聘任衞生監督信息員。

四、衞生監督協管具體職責如下:

(一)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職責

1、及時掌握協管範圍內職業衞生、傳染病防治、食品安全、供水單位及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建立底冊和管理檔案,做到一户一檔。

2、開展衞生法律、法規及衞生知識宣傳工作,協助市衞生監督所開展衞生法律、法規及衞生知識的培訓。

3、實施經常性衞生監督檢查,督促行政相對人按照衞生法律法規開展執業活動,並製作檢查筆錄。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出具《衞生監督意見書》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或違法情節較重的,及時上報市衞生監督所,並配合調查取證。

4、在工作中對衞生監督信息員上報的公共衞生事件、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信息及線索及時核實上報,及時填寫《衞生監督協管信息報告登記表》,並協助市衞生監督所開展衞生監督執法工作。

5、受理轄區內相關案件的投訴、舉報,經調查核實後,及時向市衞生監督所報告,協助衞生監督員開展相關衞生監督執法工作。

6、對轄區內村衞生室、社區衞生服務站的衞生監督協管工作進行指導檢查,配合市衞生監督所定期對協管工作進行考核評估。

7、完成上級衞生監督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二)村衞生室、社區衞生服務站職責

1、及時收集轄區內食品安全、職業衞生、飲用水衞生、傳染病防控、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公共衞生信息,發現違法行為或異常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衞生院或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並積極配合上級調查處理。

2、做好衞生法律和衞生知識的諮詢、宣傳工作,及時準確填寫《衞生監督協管信息報告登記表》。

3、完成上級衞生監督部門指定或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五、市衞生監督所承擔衞生監督協管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及督導考核工作。年終根據考核情況劃撥公共衞生監督協管工作補助經費。

六、衞生監督協管員實行雙重管理,其中衞生監督業務工作由市衞生監督所統一考核管理,人事、工資、福利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所在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負責。對年度考核成績突出的衞生監督協管員要給予表彰;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員,經再次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將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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