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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根據財政部、衞生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縣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農民個人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籌集的,用於對參合農民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區縣財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對基金實行監督管理,並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經辦機構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中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户),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借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於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第七條 經辦機構應配備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財務會計人員。財務會計人員應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準確反映基金運行情況,監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財務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新農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統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影響基金收支的相關因素,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衞生行政部門審核,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財政部門應在15日內及時向衞生行政部門批覆預算。衞生行政部門應在財政部門批覆預算之日起15日內將預算批覆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衞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區縣財政和衞生行政部門應逐級彙總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基金預算時,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並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籌集。區縣政府應組織參合農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參合費用。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轄區內參合農民人數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並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農民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合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的資金收入。

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是指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代資助對象繳納的參合農民個人繳費資金收入。

集體扶持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扶持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政府資助收入是指各級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和參合農民人數資助新農合的資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新農合的捐贈收入及經財政部門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一般不設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簡稱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繳入財政專户。

不具備直接繳入財政專户條件的區縣,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收入户,並與銀行簽訂協議,明確收入户資金月末全部劃入財政專户。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尚未繳入財政專户的各項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財政專户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户月末無餘額。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收取的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資金,應於每年1月底前全部繳入區縣財政專户。各區縣、鄉鎮財政資助資金,應於每年4月20日前撥入財政專户。

第十七條 各區縣應於每年年初從新農合基金中提取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當年新農合基金籌集總額的10%,主要用於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週轉困難等。

風險基金納入區縣財政專户管理,實行分賬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條 基金支出應按照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執行,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項目和隨意提高補償標準。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門診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醫藥費用的補償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住院費用的補償支出,門診支出是指用新農合基金支付的對參合農民門診和健康體檢費用的補償支出。

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銀行手續費等工作經費不得在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可在財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簡稱支出户),但一個區縣至多開設一個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户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户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户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户。

支出户除接收財政專户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支出户除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墊付醫藥費用、向參合農民支付補償費用和向財政專户劃撥該賬户資金利息外,不得發生其他支出業務。

全部補償支出實行財政專户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地區,可不設支出户。

第二十一條 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用款申請説明文件,並加蓋本單位公章後,於每月20日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户撥入支出户,或由財政專户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各區縣每月用款申請要與預算執行相掛鈎,當月申報支出異常增加或減少時,主管部門要在用款申請説明文件中進行單獨説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餘額額度,避免支出户結餘過大,造成實際支出與財政專户支出偏差過大。

第二十二條 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及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的監管,及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藥費用。探索通過採取單病種付費、費用總額預付、預付制與後付制相結合等措施,控制醫藥費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結餘

第二十三條 基金結餘是指新農合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餘額。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應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新農合基金累計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25%,其中當年基金結餘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含風險基金)。

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餘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新農合基金歷年結餘;

(二)按程序申請動用風險基金;

(三)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資金渠道

第六章 財政專户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指的財政專户是指區縣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中設立的新農合基金專賬,存款利息實行按季度根據新農合基金佔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資金總額比重分配的辦法。

各區縣只能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開設一個財政專户。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收入、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集體扶持收入、政府資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設立收入户的區縣,接收從收入户轉來的收入;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户劃撥基金或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基金結算。

第二十八條 政府資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從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户,農村醫療救助資助收入通過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財政專户直接劃轉到基金財政專户。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户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户,經辦機構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户定期轉入財政專户,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第三十條 未經過經辦機構收入户直接劃入財政專户的收入,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户繳款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複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 從財政專户直接劃撥到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支出,應將支付憑證的其中一聯或將支付憑證複印件加蓋印章後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二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國務院公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與開户銀行對賬,同時,經辦機構、財政部門要定期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三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新農合提高統籌級次及其他特殊情況發生時,應當對本級基金進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應對基金的財務情況進行清理。基金清算時按照補償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參合農民醫藥費、支付其他應付款項和暫存款項的順序進行清償。基金清算後的餘額和基金運行中形成的其他資產、未清償的債務及有關資料一併轉入指定的部門或單位。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五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新農合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説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六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每年3月底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並彙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七條 衞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應逐級彙總上報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九章 專用收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衞生主管部門根據各區縣需求,向市財政部門提供印製數量,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統一印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票樣附後),套印*市財政票據監製章。

第三十九條 自xx年起,各區縣新農合經辦部門在收取農民個人繳費、收到集體經濟組織和接受社會扶持、捐贈的新農合資金後,應向對方開具由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並加蓋本單位收費專用章。

第四十條 專用收據採用統一編號,每50份為一本,每份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票方留存備查;第二聯為收據聯,由付款方收執;第三聯為記賬聯,由收款部門作為記賬憑證。

專用收據實行限量領用制度,各使用單位根據上報的使用數量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

第四十一條 各區縣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的管理,由專人、專櫃保管並建立相應賬目。

收款單位已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5年,保管期滿需銷燬的票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造冊報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銷燬。

區縣財政、衞生部門應建立專用收據稽查制度,對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保管等情況實施監管,並定期不定期檢查。財政部門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使用單位應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接受監督和檢查,不得拒絕核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各區縣衞生主管部門要將專用收據管理工作納入新農合基金規範化管理,並列入市級新農合年度考核內容。

第四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繳款專用收據工本費用統一納入區縣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衞生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一)截留、擠佔、挪用、借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户;

(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户撥付到支出户或辦理結算;

(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藥費用;

(六)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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