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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篇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篇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防踩踏安全管理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十四篇

1.制定《學校預防踩踏事故應急預案》。

2.在教學樓東西兩側樓梯,指定不同年級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的位置。

3.合理安排班級教室,將班額大、年齡小的學生及班級安排在底樓或低樓層教室。

4.實行錯開時間及分年級、分班級逐次下樓制度。

5.學生上放學、間操、上下課、集會等集中上下樓梯時,班主任帶隊,每個樓層轉角處有值周老師值班。

6.學生到功能室上課,必須排隊,做到不推擁,不喧譁,不怪叫。

7.明確樓層值周老師的職責,學生離開教學樓或進班級後,值周老師才能離開。

8.實行學校領導防踩踏值班(帶班)制度。

二、防踩踏硬件設施

1.教學樓樓道有能正常工作的照明設備。

2.在樓梯台階上畫中間標識線及行進方向指示標誌。

3.樓梯口轉彎處張貼“禮讓右行,注意安全”,“下樓慢行,請勿擁擠”等警示語。

4.教學樓道和樓梯牆壁裝置應急燈、標明逃生方向安全出口指示燈。

三、防踩踏安全教育

1.定期對學生開展預防擁擠踩踏事故的專題教育。

2.經常對學生進行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教育學生上下樓梯時不能追逐、打鬧、擁擠,防止踩踏擠壓等不安全事故發生。

3.培養學生上下樓梯輕聲慢步,靠右行走的習慣。

4.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時,值班老師應及時制止。對學生在上、下樓梯時故意打鬧、堵塞樓道通行的不良現象給予制止、批評教育。

5.學生上下樓梯時若被推倒或滑到,後面的同學必須立即停步倒地學生應設法靠近牆壁,身體蜷成球狀,雙手在頸後緊扣,以保護身體最脆弱的部位,同時儘量露出口鼻,保持呼吸通暢。

四、防踩踏安全檢查

1.學校負責人要每天檢查老師防踩踏值班到位情況。

2.定期檢查、及時修理損壞的樓梯通道照明設施。

3.定期檢查樓梯通道,發現安全隱患時,要及時請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做進一步檢查,必要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

緊急疏散演練班級順序安排

中學部教學樓班級疏散順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學樓一樓36班、35班、34班、33班,從乒乓球枱到籃球場集合。

第二序列是教學樓二樓32班、31班,從西邊樓梯下接33班。

第三序列是教學樓三樓30班、29班,從西邊樓梯下接31班。

第四序列是教學樓三樓27班、28班,從東邊樓梯下,走教學樓主幹道到籃球場集合。

第五序列是教學樓四樓26班、25班、24班,從東邊樓梯接28班。

第六序列是教學樓五樓21班、22班、23班,從東邊樓梯接24班。

(五個樓層同時進行,一個班接一個班;專業教室上課的學生走就近出口。)

綜合樓班級疏散順序安排:

第一序列是教學樓西邊45、44、43、39班,從西邊樓梯下到籃球場。

第二序列是教學樓東邊40、41、42、37、38班,從東邊樓梯下到籃球場。

五、疏散要求與注意事項:

1、全體師生應嚴肅認真、密切配合、高度重視此次演練。

2、聽到學校發出的警報聲(急促的哨音)後,全校師生立即快速、安全進行疏散,不得收拾任何物品。

3、疏散集合地點:學生在後操場集中,按課間操所站的班級位置,面向教學樓。

4、疏散撤離過程中教師要特別囑咐學生注意安全,特別是在樓道、樓梯上,做到非常快速又井然有序,不慌不亂。從始至終以兩縱隊到達指定區域。

5、班主任做好前期輔導工作,講清演練的目的、要達到的效果,引起學生的重視。特別強調撤離演練快速行進中的安全,嚴禁學生起鬨、怪叫、推搡、拖拉不積極等不嚴肅的行為。

6、各班最好先單獨自行演練、準備,從中發現問題、積累經驗,為參與學校演練的成功做準備。

7、各位老師特別是班主任要認真理解此方案,弄清意圖、職責,認真組織學生。

8、演練過程中絕對服從現場指揮。現場指揮應根據現場情況、人流密度、對疏散路線作選擇或調整。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豎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國小學校預防溺水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助到家。

一、日常管理

1、學校要建立健全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防範制度。把任務落實到部門、班級,實行各負其責的防範工作機制。

2、學校應當在校內外水池、流域等易發生溺水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加裝防護設施。

3、學校組織學生集體勞動、社會實踐等活動時,活動地點或途中有河流、湖泊的,要落實預防學生溺水事故的相關措施。需乘坐船隻的,必須嚴格檢查船隻的證照和安全性能情況,嚴禁超載。

4、每年暑假前,我校都會印發《致家長的一封信》,通過家庭問、家長會等形式,加強學校與家長的聯繫,增強家長防止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識和監護人的責任意識。

5、加強農村河流、池塘、水壩附近的管理,設立安全警示牌,並在事故多發地設立安全巡視員或義務監督管理員。

二、事故處理

(一)報告程序

發生特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立即將事故概況快速報告鎮人民政府、中心校。

(二)時間要求

發生特安全事故,應盡最快的速度報告事故。在5分鐘內向鎮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報告。

(三)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要簡潔明瞭,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初步判斷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等情況。

(四)事故報告電話

中心校:;局指揮中心報警電話:110;發生火災報警電話:119;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報警電話:122。

(五)學校發生學生溺水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三、附則

本制度自即日起實施。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報警電話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內的各種滅火設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並做好檢查記錄。

3、教學樓、辦公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明顯,應急照明完好。

4、易燃、易爆的危險實驗用品,做到專門存放,由實驗員負責保管,在室內必須有滅火器等。

5、圖書館、實驗室、微機房等場所嚴禁吸煙及使用明火,下班後工作人員要及時關好門窗,確保安全。

6、消防栓、滅火器材等消防設施,要人人愛護。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7、加強用電安全檢查,必須經常對校內的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維護、確保安全。

8、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食堂人員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9、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定而造成不良後果者,要從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校長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對每天遲到、早退、曠工(或曠課)的教師或學生的原因,去向必須清楚;

二是對學校校舍、校車、設備設施是否有安全隱患必須清楚;

三是對學校師生食堂、校內小賣部食品衞生安全情況必須清楚;

四是對校園周邊不利於學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攤點、“兩室三廳”等環境情況必須清楚;

五是對學校制訂的安全制度規章的落實情況必須清楚。比如:門衞制度是否得到落實,門衞是否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外來人員進入校園是否詢問並登記,晚上校門是否上鎖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長要做到“五落實”:

一是對具有安全隱患的無幫曠課情況必須進行調查落實;

二是對住宿生晚上無幫不按時就寢及夜不歸宿的學生進行調查落實;

三是對食堂、小賣部的食品的進貨渠道和質量檢驗手續是否守備進行落實;

四是對教師反饋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等安全隱患及時處理落實;

五是對心理不健康、行為有異常的學生要及時調整和處理落實。

3.值周、值日校級行政人員做到“五必查”:

一是對師生缺崗情況每日必查:

二是對課餘、午休就寢,課間期間學生違紀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必查。如做危險遊戲、推搡、追趕、打鬧、手持兇器、危險物品等;

三是對門衞登記的來往校外人員情況必查;

四是對食堂的飯菜質量、衞生情況、學生就寢紀律、就寢人數必查;

五是對學校辦公設施,活動設施、水電設施安全狀況必查。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5

1、提高安全作業觀念,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工傷事故等工作。

2、上班時要全面檢查水、電、煤氣、爐具、消毒櫃、冰箱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防發生安全事故。下班要關好水、電閘、油氣總閥門及門、窗等,做好防範工作。

3、切肉、切菜、使用煤氣及電動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貫例和相關操作規範進行,嚴防工傷事故。

4、食堂內不準會客,更不準陌生人及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出。

5、嚴格管理殺蟲藥品,防止誤用、誤食藥物。

6、注重飲食衞生,防止食物中毒,認真做好每天食物的留樣工作,每餐的各樣熟菜要留樣4兩,並在留樣冰箱中停放48小時。

7、食堂煤氣、油氣開關必須是有專人開啟,其他人員不得動用。

8、檢查煤、氣、油時開關是否關閉,若開關開啟請關閉後再點火。點火時,先點小火種,再點大火種。使用時,經常檢查管道連接處是否正常完好,有無鬆動破損現象,如發現異常請及時報修。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學校租用校車管理制度

1、新增、租用校車時,要報區教育局、區交巡警大隊審核確認,方可投入使用。

2、校車的車型應當是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車輛。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車輛作為校車。

3、聘用校車駕駛人時,要報區教育局、區交巡警大隊審核確認,方可駕駛校車。

4、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2)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責任事故;

(3)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4)未受過刑事處罰。

二、學校出租、租賃房屋管理制度

1、實行主管部門負責制,出租房、經營部由哪個部門負責對外發租、發包,則由該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控制承租者的經營範圍,不得將有損校園安全、師生身心健康的項目引進校園內。嚴禁將學校房屋、經營部、場地出租給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網吧和娛樂等經營活動的業主。

2、發租、發包部門對承租、承包方當事人和其所使用的臨時人員都應嚴格審查身份,並及時將審查情況報學校總務處備案。

3、必須居住在租房、經營部內的人員,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學校總務處辦理臨時居住登記手續。

4、部門與其簽訂的合同、協議書上必須有安全責任條款和違章處罰辦法,必要時應收取一定數額的治安保證金。

5、主管部門應定期派員組織用火、用電等安全檢查,嚴禁私拉亂接電源和超標準使用大功率的電器設備,防止發生事故。

6、承租經營者不準經營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質、過期、三無食品,嚴防發生集體中毒事故。

7、承租、承包人應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承租、承包期內不發生安全事故。

三、安全檔案管理制度

1、安全檔案建立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檔案,目的主要在於為學校各級領導,上級有關領導部門分析、總結、部署、調度學校工作和對學校工作做出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依據。校領導對此應高度重視,並確定一名校領導具體負責和指導資料的收集、分析、篩選、立卷、歸檔等建檔工作。

2、安全檔案立卷

檔案人員應按安全工作的具體要求收集各種安全檔案資料,並將篩選後的.資料分類入檔。

3、安全檔案的保管

由專門負責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指導安排檔案保管工作,確保檔案詳實有效,便於安全工作的開展。

4、安全檔案的整理

定期對安全檔案進行整理,完善安全工作制度體制,分析安全工作的不足,及早提出整改備案。

四、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安全保衞工作由總務處主任實施監督,由食堂管理員負責,要定員定崗,責任落實到人。

2、使用各種炊事機械設備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專人使用保養,工作中要精神集中,不準説話聊天,必須戴套袖和工作帽,穿圍裙,杜絕人身事故的發生。

3、注意用電安全,機器使用後必須關閉總電源,注意節電、節水,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避免責任事故的發生。

4、使用煤氣時要做到“火等氣”,發現漏氣及時報告修理,火開着人不準離開,以防火災事故的發生,每個人都要學會滅火器的使用方法,記住火警電話110或119。

5、下班後要檢查煤氣、水、電、門窗是否關好,做好防盜、防寒等安全工作。

五、學校機動車管理制度

1、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限速20公里。

2、運送物品車輛須得到學校安全部門准入通知後方可進入,按規定線路行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路面,防止損壞路面、環境、綠化。

3、機動車應服從門衞人員的指揮,摩托車在車庫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汽車一律停在校門外側的停車位置。

4、機動車駕駛員應及時將車輛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車輛損失情況與學校無關。

5、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謹慎駕駛,行人優先通行。學生集會時間禁止所有車輛在校園內行駛,尤其在升旗儀式等教育活動時,門衞禁止放入任何車輛(包括自行車),以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6、汽車應配齊消防器材,電瓶車輛嚴禁在專用教室和辦公室充電,以免發生火災。

六、重大節日安全管理制度

1、凡重要節假日必須由學校做出值班保衞安排,教職工有義務做好此項工作。學校應依據實際情形周到部署好本校日常安全管理值日、節假日值班。

2、凡安排到值班的教師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加強巡視、做好記錄。

3、嚴禁擅自脱崗、私自調崗。

4、根據不同季節、不同時期,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交通安全、飲食衞生安全、消防安全等)

5、如確需在節假日期間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或慶祝活動,必須報區教育局備案,並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生安全。

七、安全工作管理獎罰制度

1、學校教職員工人人都是安全員,按照學校安全責任區域的劃分,該區域負責人為區域範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區域範圍內的人、事、物的安全進行檢查和監督,並及時上報。

2、第一責任人必須把各自區域的安全隱患以及書面形式及時向安全員或學校安全領導組成員彙報,不報或隱瞞不報者,發生安全事故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3、對上報的安全隱患,因安全員、總務處負責人或安全領導組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關部門(人)負主要責任。

4、因第一責任人敷衍失職、不仔細檢查而被安全員或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則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

5、安全領導組查出的未上報的安全隱患,第一責任人負直接責任,安全員負連帶責任

6、對安全管理鬆懈,事故隱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經費投入不足、人員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監督領導負主要責任。

7、在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安全檢查中發現部門(區域)負責人,安全監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報批評,凡被警告或通報批評的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造成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8、對履行安全崗位職責好的有關人員,給予表揚,評優、職務聘任優先。

八、值班帶班制度

1、學校實行領導帶班、中層值班、部門聯合值班制度。

2、帶班領導負責全天的值班工作,並負責處理當天值班期間學校所發生的事件。

3、帶班領導負責當天值班人員的分工,負責值周教師、值周學生的考核,負責檢查教師輔導情況並做好記錄。

4、負責檢查校園安全部門的安全情況,檢查值班人員的工作情況。

5、負責檢查衞生、學生安全及學生文明禮儀、紀律等情況。

6、值班時間:帶班領導、值周教師早7時40分到崗,中午13時20分到崗。

7、值班人員不得私自脱崗,不得遲到。

8、值班期間如有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不得拖延,若因故不能處理,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值班人員因事因公需串班的可自行串班,並報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10、帶班領導負責值班記錄。

九、學校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1、學校的安全工作必須常是抓不懈的日常工作,消除一切隱患,防患於未然,確保師生各方面的安全,是學校必須認真努力做好的工作。

2、定期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分析安全形勢。

3、安全工作例會必須認真做到三落實:人員落實、內容落實、時間落實,並認真做好記錄。

4、安全工作例會由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及安全工作小組人員參加,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領導主持。

5、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工作例會。參加會議對象為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如有必要請所有教師參加。

6、每次例會都要有中心議題。例會內容:

(1)學習上級文件和相關精神和要求,提高認識,協調工作;

(2)彙報各分管工作的安全落實情況,找出存在的安全隱患;

(3)要求及時解決的安全問題,佈置檢查各安全方面的落實情況,佈置階段性的安全工作要求,商討有關活動的安全防患預案等。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門衞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不得無故脱離崗位,如有要事離開必須向分管領導請假。

2、實行來客登記制度,上課期間不得讓非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教學樓。

3、課前半小時開大門,門衞及學校保安疏導學生有序進入校園,制止非學校人員進入校園。

4、如有幫助學生打掃衞生的家長進入校園,需要持標誌牌方可放行。

5、上課後關閉大門,學生出走需持班主任的籤名單方可放行。

6、放學期間與安全人員一同疏導學生有序走出校園,制止家長進入校園。

7、幼兒班放學時,必須有家長在校門口來接孩子,未接走的孩子放學時間隨其他年級離開校園。

8、放學後,注意巡視校園,確保校內財產安全。如發現安全隱患和意外發生的情況,及時向學校領導反映和聯繫。

9、節假日和放學後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路隊安全制度

1、兩放學前的最後一節課,科任教師不得拖堂,保證及時放學。

2、教師不得有任何理由留學生在校園,謹防意外事故發生。

3、班主任要做好學生下樓的護導工作,清點人數,維持路隊秩序。

4、1‐3年級要求學生家長在校門100米外接孩子。

5、值月領導要協助教師整理路隊,值月教師、保安、門衞做好門口疏導工作。

6、高年級學生不得未回家而去其他地方玩耍或者學習。

7、學校如果臨時變動放學時間或者調整作息時間、需提前向家長通知。

8、幼兒家長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在指定地段來接孩子,以便幼兒順暢放學。

9、所有學生不得騎自行車上下學,否則一切後果由其監護人否則。

三、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教師要堅持侯課或及時進入教室,不得隨意離開教室。

3、教師在課堂上要盤點學生人數,發現短缺問清學生或班主任。

4、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或者離開教室。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未來學校,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6、當天值日領導和教導主任應隨機進入教學樓檢查教學情況。

7、室外課上教師要提醒或者讓學生互查是否帶堅硬的玩具和活動器具。

8、實驗操作課上教師首先要向學生介紹實驗的相關要求,防止對學生造成傷害。

9、上課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發生,教師要做好學生的安全防護工作。

10、上課教師要留心學生的身體狀況,對身體狀況不佳的`學生要問清緣由。

四、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園設施維修小組。

2、主管領導與值月領導要堅持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學校領導彙報。

4、學校工人在學校領導指定時間裏進行設施設備的維修。

5、出現較大的設施設備問題,學校將及時進行維修。

6、每學期開學主要領導對學校的設施設備進行全面的檢查,隨即進行整改。

五、用水安全制度

1、供水工人要維護井口乾淨,保證水源安全衞生。

2、供水一定要及時,水温適當,防止師生燒傷。

3、關閉鍋爐房,不得讓非工作人員進入。

4、凡在學校洗澡的人員一定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發生意外學校不負如何責任。

5、供水工人要及時維修供水設施設備,保證順利供水。

六、課間安全管理制度

1、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行,不推人,不搶行擁擠。

2、學生提前進入教室,避免鈴響後上教學樓擁擠出現意外情況。

3、學生文明有序活動,不攀爬走廊護欄,不做危險性遊戲。

4、班主任在課間要隨機觀察該班學生活動情況,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教育。

5、值月領導與教師課間巡視校園學生活動情況,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

6、實行值日生檢查制度。德育處要做好值日生的管理工作,發揮他們在課間安全管理時的積極作用。

七、集體活動安全制度

1、學校舉行大型校內外活動,要有安全措施。

2、班級舉行校外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得到學校的批准同意。

3、大掃除、義務勞動等活動,班主任必須在場參與,進行安全管理。

4、學校舉行遠距離或重大師生活動,必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批。

八、用電安全制度

1、班主任要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工要做好線路維護,及時開關閘刀。

5、師生髮現用電故障後及時向分管安全領導彙報。

6、電工要及時維修出現的用電故障,一般情況要當天完成。

7、全體師生要節約用電,做到人走關電;不使用大功率用電器,防止發生火災。

8、每學期電工至少三次對學校的用電線路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九、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課堂期間發生意外,上課教師為學生疏導的第一責任人)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後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迴避安全工作責任。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為了保證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確保學校財產不受損失,杜絕或儘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遵循“注意防範、自救互救、確保平安、減少損失”的原則,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校長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負責。各室向領導小組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2、學校每月要對學生進行有關安全方面的知識教育,教育形式應多樣化;每班每週應有針對性的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對學生進行緊急突發問題處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識的教育。緊急電話(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識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半小時以內報告中心校;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4、建立健全教師值日製度;加強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秩序正常。

5、加強對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敬業愛生思想,提高教學水平和質量,隨時注意觀察學生心理變化,防患於未然,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將學生趕出教室、學校。

6、外單位或部門借用學生上街宣傳或參加慶典活動以及參加其他社會工作,未經中心校批准、學校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組織參加。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7、學校還要教育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按時到校、按時回家,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8、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情況嚴重的,一時難以消除要立即封閉,並上報中心校。

9、學校要經常檢查校內圍牆、門窗以及各種體育、課外活動、基建等設施的安全情況,對有不安全因素的設施要立即予以維修和拆除,確保師生工作、學習、生活場所和相應設施既安全又可靠。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確保學生課間活動不發生安全事故,將學生課間活動傷害降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強課間活動安全教育

各班級充分利用各種渠道進行課間活動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廣泛開展課間活動安全和有關技能訓練,不斷提高廣師生的防範意識和技能。

1、重點宣傳以下兩處安全要求:

(1)上下樓梯靠右行走,不要跑步上下,應放慢步伐,踩穩踩實。

(2)在走廊上不嬉向鬧,不搞惡作劇,不做危險遊戲,不彎腰繫鞋帶。

2、各班主任還要教育學生文明休息,不在教室、走廊、樓道、操場各處追逐打鬧,不翻越樓梯扶欄,不做危險遊戲,不攀爬欄杆、籃球架、鐵門等設施,不跳台階。

二、明確課間活動安全值班要求。

1、設立"教師課間安全崗",由值日教師負責,在學生課間和其他室外活動期間進行巡查,發現學生有追逐打鬧或其他危險行為的,及時予以告誡、制止;當有突發事件時應在第一時間採取緊急措施,防止受傷學生受到進一步傷害,保護好學生。

每年級每課間安排一名教師在樓道巡視,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在上下樓高峯期,到樓梯口監督、組織學生有序、快速上下樓,制止學生擁擠、打鬧、推搡等不安全行為。有問題及時饋給班主任或行政值周。值班教師要保證按時到崗,臨時有事要找人代替,不得有空崗現象。

2、設立"學生文明監督崗",由各年級團學聯負責,每課間兩人,佩戴袖標,分區域在學生課間活動期間巡邏。給同學温馨提示"慢慢走,不要跑上下樓梯靠右行"等,儘量避免課間追逐打鬧現象。有問題找值班教師彙報。

3、班主任在課間隨時觀察該班學生活動情況,發現學生有不安全行為,及時制止、教育。對屢教不改的學生,上報德育室,如果有必要則通知家長到校配合教育。

4、安管辦安全檢查小分隊不定時檢查,發現違紀情況,除批評教育外,還要按學校班級量化評比條件,進行扣分處理。

三、全體值周教師要嚴格履行職責,值班考勤情況由行政值周認真做好記錄彙總。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國小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國小生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國小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衞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國小安全防範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説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後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徵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佈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於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衝並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台,方便羣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國小校長考核的範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並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範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繫。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後,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並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註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一)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嚴格按照值勤制度,每天在校門口、學校校園、教學樓走廊等處進行經常性的巡視。

(二)嚴防學生髮生羣毆事件,如事件發生,任何教師發現都必須制止,並電話通知學校政教處或值日領導。所有在場教職工要將鬥毆學生分開。

(三)禁止在校園教學區踢球、爬牆、爬樓門、滑樓梯欄杆,違者通報批評,對涉及的班級進行日常行為規範考核成績扣分。值周教師要注意糾正學生述違規現象。

(四)凡是學生在校時間,學校要安排教師管理,保護學生安全。

(五)為防止學生在課間、集會、做操等活動中出現擁擠等現象,保證學生有規律、守秩序的上下樓,當天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要在樓道口進行監督、疏導。

(六)各班主任要進行遵守秩序、禮讓、愛護同學的教育,加強學生的自救自護的教育和訓練。

(七)學校總務處要不定期地對學校樓道、樓梯設施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補救、整改。

(八)學校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校園的安全隱患。每學期期初、期末都必須就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和複查。

(九)學校建立周安全總結制度,值日教師對上一週的安全工作進行小結,並就下一週安全工作進行部署。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賬制度,按年初制定的學校安全責任分工,各司其責,共同搞好學校安全工作。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了全面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杜絕各種安全漏洞,及時發現和清除各種不安全隱患,確保無任何不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上級對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具體安全責任由分管安全的副校長具體管理,安全實行分塊管理,劃分為教學活動區、師生生活區、後勤服務區三大塊由分管人員進行管理。為了強化對各級安全管理情況的檢查與監督,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可隨時對下屬的各部門或班級的安全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對檢查出的問題有權提出批評指導和整改意見。

二、建立常規性的安全檢查制度:校長對全校的安全做到一月一檢查,每次檢查要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全體教師會通報。分管副校長對所管部門、班、宿舍的安全做到日檢查記載,周彙總通報,月全面總結。

三、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商南縣中國小安全管理常規要求》和學校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辦法等,校委會成員,尤其是分管領導要經常深入下屬的部門、班級,對各部門貫徹落實安全制度情況,安全教育活動開展情況和安全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明察暗訪和檢查指導。要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及時發現安全教育中的薄弱環節和安全管理中的各種漏洞,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四、加強對學生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集會、運動會、考試等大型活動安全和學校食堂衞生、校舍、上下樓梯安全的管理,確保師生安全。嚴格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制度,對於明察暗訪中發現的各種違規違紀行為,安全工作中的各種瀆職失職行為,一律按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處理。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為保障學校安全,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保護學生、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等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學校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防範為主”的原則。

三、學校實行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工作。

四、學校負責加強對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增強安全防範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能力。每學期定期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集中的安全教育。

五、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等對我校安全工作實施具體指導和監督。

六、學校協調村委會、派出所、醫院等在各自法定職權範圍內負責校園周邊環境的安全管理,為學校安全創造良好環境。

校園安全管理

七、學校建立專門的安全保衞機構,設立安全值班電話,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做好安全保衞工作。保衞人員負責校園內的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輕微治安案件、消防隱患或輕微火情等作出及時處理。

八、學校值勤制度。

1、服從領導安排,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嚴格交接班手續,不得遲到、早退。不得擅離崗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處理好當班期間發生的事件。

2、巡邏執勤人員要保持警惕,忠於職守,突出重點,熟悉有關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行動有準則,執法有依據,並做好巡邏執勤記錄。

3、遇有情況要迅速到達出事地點,處理措施要及時果斷,注意工作方法。重大問題隨時向有關部門和校長彙報。

4、加強校園管理,學校值勤人員有權對進入學校的人員進行檢查,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校外人員來校聯繫工作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證件,在值勤人員處登記後進校。進入學校應遵守校園管理規定,車輛必須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5、為保障校園安全,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接受值勤人員檢查。各類物品出校門,要持有關部門的證明,經值勤人員檢查同意後方可出校。騎自行車進出校門時必須下車推車行走。 攜帶大件物品出校時,經值勤人員檢查後方可通行。

6、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要自覺遵守公共場所(包括會場、課堂、辦公場所等)的秩序,服從管理,遵守公共道德,防止發生擁擠傷人等事故。違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等。

7、嚴禁任何人翻越圍牆、大門,或將物資擲出圍牆外。嚴禁打架鬥毆、起鬨、鬧事和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秩序的行為。發現刑事、治安案件或災害事故,在場教職工及學生應保護現場,立即報告學校或報警並協助調查處理。師生髮現安全隱患,有及時報告的義務。

安全管理責任制度

九、學校負有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校長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安全工作的組織和管理,負責對學生和教職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實施安全管理崗位責任制。

十、學校各職能單位負責人為本部門治安保衞工作責任人。責任人應將治安保衞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全年工作計劃,各項安全管理要責任到人。學校各職能部門要經常性地對本部門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法制宣傳,使教職工和學生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一旦發現違反校紀校規的行為,應由本部門負責糾正。學校各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學校及上級組織的各類安全檢查,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火、防盜工作,對檢查出的隱患要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十一、全體師生員工在校園內必須切實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諸如:教學常規、門衞驗證、會客登記、攜物檢查放行、安全用電管理、愛護公共財物等。

校內不準任何違章建築,不準私自佔用學校房屋,不準擅自搭接電線維修電器等,不準損毀圍牆、欄杆、路燈、消防器材等安全設施。校園內堆放物資設備、建築材料和其它雜物,須由後勤處統一安排地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操場等堆放物品。因施工需要臨時佔用、挖掘的,須事先報校領導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內及校門兩側擺攤設點經商或推銷物品。銷售不衞生食品,學校有權制止,如果導致學生中毒情況發生,責任完全由銷售者承擔。

十二、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教研和其它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秩序。

1、未經校領導、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對校外人員開設諸如文娛、體育培訓、文化補習、業務訓練等活動;也不得擅自主辦全校性的聯歡、文藝演出、體育比賽或接洽校外人員來校交流、比賽等活動。

2、凡經校領導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全校性文娛、體育或對外開放性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切實做好安全工作。安全沒有保障的,不得舉辦任何活動。

3、經批准在校內組織文體活動、講座、報告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律、規章,不得宣傳封建迷信和進行宗教活動等。

4、告示、通知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違者要嚴肅查處。

十三、學校的校舍、活動場所、教育設備設施、用具、生活服務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衞生保障制度。

教學所用的化學藥品、危險品必須存放在安全地點,有專人保管,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必須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安全標準,並經法定檢驗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十四、各任課教師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校內文體活動或校外活動,一定要將安全教育擺在首要地位,認真研究和分析各種情況,採取有力的安全措施,確保學生安全。不能麻痺大意,不能存在僥倖心理。

1、根據活動的特點,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進行組織性、紀律性教育,增強學生安全識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2、各任課教師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並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撲救火災、搶險等危險活動。

十五、實驗室、電教室、教學儀器室、圖書閲覽室、後勤倉庫等重要部門和場所,要切實按照崗位管理責任制加強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工作。發現問題隱患予以及時處理,不能及時處理的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電工、木工工作時要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時,任何人不得圍觀干擾,後勤員工修剪綠籬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半徑為15米以內,水泵開機時,學生不準進入半徑15米範圍內,任何人不得未經批准私自在校園內點燃明火焚燒垃圾。電器線路破舊老化,要及時修理更換;不要超負荷用電。

自然、勞技等科目的教師在實驗、勞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步驟進行;體育課教學應當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的規律,教學內容應當符合教學大綱的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消除各種安全隱患,確保人身和公物財產安全。

十六、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自我保護教育,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取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1、要高度重視學生的安全工作,積極、經常地向學生及其家長宣傳安全的重要意義。

2、經常向學生傳授、介紹一些安全知識,如交通安全、用電、用氣安全等,提高學生的安全認知能力和安全防範能力。

3、放學後要認真檢查班級的電燈、門窗的安全,要及時拔下電源插頭,防患於未然。

4、學生有生病等其它意外發生時,要及時通知家長,並向學校報告。

5、任何教師都有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教師上課時對學生實行點名制度,發現缺席學生應詢問原因,及時與班主任聯繫,上室外課時,教室內不要留人,班主任或其他教師留學生必須經課任教師同意,實行誰留學生誰看管、誰負責。任何教師在上課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課堂。放學後要認真組織學生排隊離校,學校實行淨校制度,避免學生在放學後仍逗留在校園,出現安全真空。

7、任何教師都要尊重、愛護每一個學生,不得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

學生管理

十七、學生應當遵守《國小生守則》和《國小生日常行為規範》,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認真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1、不得將易燃、易爆、危險、有毒物品或受治安管制的刀具、兇器等帶進學校。校內嚴禁私自燃放鞭炮焰火、玩火,嚴禁用獵物等。

2、進入校園,一律靠右行走,不要一邊走路,一邊追逐打鬧,注意力要集中;不得並排行走,以免妨礙交通。

3、為防止樓道擁擠,確保上下樓的秩序,凡上下樓梯要靠右行走,不要亂跳樓梯或在樓梯上打鬧玩耍,更不得互相推擁。各年級按照學校規定的上下樓順序上下樓(樓兩頭班級走各自附近樓梯,靠近後樓梯的班級走後樓梯。)任何人不得亂關鐵門,違者將受到嚴肅處理。

4、進入校園內要文明遊戲,尤其在樓道走廊內,不要追逐打鬧、捉迷藏;不要在樓拐角處等奔跑;嚴禁下樓梯時沿扶手欄杆向下滑行;嚴禁樓上的學生站在窗台或身體伸出窗外打掃衞生、擦玻璃等危險工作,嚴禁從樓上扔物品或倒垃圾,以免發生意外。

5、注意安全用電,保護好學校或班級的電源;不要接觸裸露的電線,不抓摸、破壞電源插頭等,確保人身安全;到飲水機處接開水時要按順序,不要推擠,防止燙傷;不要捅馬蜂窩,不逮蜜蜂等,避免被蜇。

6、嚴禁攀爬、翻越牆頭和走廊護欄。禁止亂扔、投擲磚頭、石子等,不得拿樹枝、棍或用繩拴東西亂舞;不得用彈弓等打鳥或瞄準他人;禁止從樓上亂扔東西或隔牆拋擲硬物、垃圾等,以免砸傷過往的行人,造成意外傷害。

7、不要把衣釦、筆帽、錢幣等小東西含在口裏玩,以免進入喉嚨或吞入肚裏,造成傷害。不得購買、食用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其它有毒的動植物,以免中毒。

8、盪鞦韆時不要一擁而上,防止繩索斷裂摔傷,在鞦韆運動的範圍內不得站人,以免發生相撞事故;用聯合器械架、單雙槓玩鍛練時,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不要説笑打鬧,互相推撞,避免跌落摔傷。不要到牆根玩耍遊逛,遠離斷壁危房,確保安全。

9、進行踢足球、打籃球等對抗性運動時,要文明禮貌,注意安全,要有必要的防護,注意保護好頭部,並儘可能防止腿部踢傷、骨折等;進行田徑運動時,要嚴格按照老師的安排,認真做好準備活動,避免拉傷。

10、在做各類實驗時,要聽從老師的具體要求,按照操作規範認真地操作,避免腐蝕、灼傷、爆炸等危險發生。

11、考試失敗、丟東西或做錯了事等,要敢於面對,不能怕受責罰而不敢回家,更不能離家出走。遇到陌生人時要高度警惕。不吃陌生人送給的食物;不跟陌生人到僻靜的地方;防止陌生人冒充父母的朋友或以小恩小惠的方法帶走外出,被人拐賣。

12、在看電影,集會、聯歡等,萬一發生停電、火災、爆炸等事故,應冷靜觀察,聽從組織者的指揮,儘快疏散出去,避免盲目擁擠,造成傷害。

安全檢查和監督

十八、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對以下各項進行安全檢查。

1、學校校舍、教育教學設備設施、活動場所、生活服務設施;

2、 學校向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

3、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

4、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5、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狀況和其他應列入安全檢查的事項。

在對上述各項進行安全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及時整改。

安全事故責任

十九、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實行嚴格過錯責任原則,因學校管理不當和過錯造成學生傷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和用具、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和衞生標準的;

2、學校的電器、消防設施、教學用危險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3、學校向師生提供的藥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法定衞生標準的;

4、教師知道學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異體質,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範的;

5、教師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職員工侮辱、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的;

7、教職員工未履行工作職責或擅離工作崗位的;

8、事故發生後,未及時採取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9、學校或教職工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學生髮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人身傷害,學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管理無不當、無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1、校園內學生自殺、自傷或突發疾病,學校發現後已及時採取救護措施的;

2、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或擅自離校發生的;

3、學校放學淨校後,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擅自到校活動發生的;

4、教師強調了安全事宜並採取了相應的措施後,學生在對抗性、競爭性體育活動中造成的意外傷害;

5、教職員工在校外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6、學生自身或學生之間因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違法原因造成的;

7、因自然、社會原因(如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8、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學校無過錯,不應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履行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職責,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安全教育。由於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學校規章制度,實施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學校、教師已經告誡,但學生不聽勸阻、自行實施的;

2、學生或者監護人明知學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異體質,或學生身體情況、情緒、行為有異常但未告知學校的;

3、學生、或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有過錯的其他情形。

安全事故處理

二十二、學校安全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損失並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

2、事故發生後,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發生一般傷害事故,有關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上一級部門報告;發生重大傷害事故,學校立即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

二十三、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學校負責調查。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將由教育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學生參加保險的,學校或學生的監護人應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學生安全事故,民事責任部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自行協商解決;行政責任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屬於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當事人對民事賠償不願協商解決或協商未果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四、發生學生安全事故,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責任的原則,由當事人分擔經濟損失。

獎 懲

二十五、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學校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學校安全責任人要承擔責任:

1、 違反本規定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的;

2、 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的。

二十六、 違反本規定第七、八條的,由學校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將報請公安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七、違反第十七條的,由本人承擔責任。

二十八、 對學校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職員工,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九、因學校教師或後勤人員在履行職務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或其它財產損失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後,將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對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和個人,將予以表彰獎勵。

附 則

三十、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解釋權屬 國小校務委員會。

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條:總則:為了配合學校開展正常得教育教學活動,進一步搞好安全教育,特制訂此制度。

第二條:學校各班主任,各課任教師要樹立牢固的安全意識,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經常對學生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遵守課堂紀律,遵守實驗規則,遵守操作規程,注意勞動安全,帶大型工具注意交通安全等。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或報請學校處理。對玩忽職守,造成事故者,要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騎車學生不得在校內騎自行車。自行車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並按要求鎖好,不得隨意亂放。各班要隨時檢查,並整頓清理亂放自行車。

第四條:騎車同學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使,不搶道,不超機動車輛,注意交通安全,騎車不攀扶機動車輛,不雙手撒把,轉彎時先看有無車輛通過,正常行使中不緊急剎車。尤其夜晚騎車時要注意違章駕駛的機動車輛。學生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

第五條:注意用水安全。不破壞水窖護欄,打水時要注意安全,嚴禁用小瓶爬窖口打水,不得在窖口張望,不用不衞生工具打水,不在窖口附近洗涮。住校學生提開水提飯,要防止燙傷。

第六條:注意用電安全。任何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隨意接電或觸摸電線。發現斷線頭,不能靠近,要及時報告後勤或學校處理。

第七條:注意防火。任何學生不得在宿舍點蠟、玩火。

第八條:校舍危房、危險牆壁等危險地段,要有醒目的標示。危險地段禁止任何人靠近,尤其做衞生、讀書、玩耍時,要留意觀察,以免發生不安全事故。

第九條: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食堂、庫房、實驗室、圖書室、微機室等的安全防護設施,如發現隱患,應及時報請學校處理,以避免發生偷盜事件。值周教師要經常注意校舍安全,及時關鎖大門,留意閒雜人員,尤其精神病人,不得讓其在校園內亂竄。

第十條:外出遊覽、活動、勞動等,一定要請示學校,在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經學校研究考察,准許後方可出行,並在遊覽、活動、勞動過程中,始終強調安全。

第十一條:體育課、實驗課和電教課安全。體育課教師要經常檢查或發動學生檢查各類體育器材和設施的安全,發現隱患應及時清除。各類實驗課在實驗前一定要檢查藥品、實驗器材等的安全可靠性,並向學生講清安全操作的規則後,方可進行實驗。電教課要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禁止違章操作和做操作以外的事情。

第十二條:食堂炊管人員要經常注意食堂衞生,對發黴變質的食物要及時清除,不能讓師生食用。採購食物時要注意鑑別,不得購買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食品,不得購買來歷不明的、或死或病的肉類。對於食堂及庫房等的滅鼠工作,要在假期中沒人吃飯、並妥善保管好存糧的情況下,由專人負責,做到及時清理,嚴禁隨意投放鼠藥。

第十三條:校內門點及學校附近門點,要保證正規的進貨渠道,不得向師生銷售發黴、變質或不能保證衞生的食品。

第十四條:冬季取暖要注意防火和煤氣中毒。學生在宿舍中,禁止點火玩耍,教師也要注意及時關閉電熱毯。師生取暖生火的房間要留有通風透氣孔,並要經常疏通煙道,尤其是氣温升高、室內外温差不大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防止煤氣中毒。

第十五條:加強對學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強化學生的法制觀念和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禁止毒和賭進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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