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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精選4篇)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精選4篇)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1

為了促進學校整體工作持續、穩步、和諧發展,集思廣益,科學決策,深化創新思路,進一步發揮校長負責制下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作用,提高學校管理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證學校教學質量和效益的提高,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精選4篇)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範圍:

(一)重大決策:

1、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的重要事項;

2、學校章程、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與;

3、校內機構的增設和撤併、重大改革措施及規章制度;

4、師資隊伍的培訓、進修或制度;

5、教職工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況;

6、教職工年度考核情況;

7、教職工職稱評定;

8、評優、評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訂或調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二)重要幹部任免:

1、中層幹部的選拔和任免;

2、教研組長、年級組長和班主任的選拔與任免;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年度基建、維修項目的立項;

2、年度設施設備的採購和更新;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單件物品的採購;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維修項目;

二、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一)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為校務會議,實行校長負責制,堅持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的決策,採用集體議事,並以會議決定形式體現集體意志,不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集體議事和會議決定。

(二)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的校務會議,須有法定參會人員的半數以上到會方可舉行。

三、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

(一)事先個別醖釀

做到:(1)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在學校領導成員之間先進行個別醖釀,充分交換意見,提出解決學校重大問題的初步意見。

(2)領導成員分別進一步聽取黨內外羣眾的'意見,加強研究,為充分討論作準備。

(二)會前調查研究

重大問題決策在聽取意見時實行先黨內後黨外,先行政後羣眾的原則,做到:

(1)組織黨員在支部會議上討論充分發表意見。

(2)在行政會議上進行討論充分聽取中層行政班子成員的意見。

(3)在充分討論的民主基礎上學校領導進行研究,統一思想,形成主導性意見,提交校務會議。

(三)會上充分討論

在充分聽取了意見並形成主導性意見之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做到:

(1)召開校務會議討論,經集體討論後,校長負責,最終作出決策。

(2)對涉及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召開教代會。

(3)對每一項重大問題在作出決策的同時要制定相應的和操作程序。

(四)會後各司其職。

決策形成之後做到:

(l)對學校決定的重大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及時將決策的內容和實施的方案向黨內外羣眾通報反饋或公示。

(2)校長負責具體實施,黨組織保證監督實施,工會民主管理監督實施,即校長是第一負責人,黨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各學院領導班子的決策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高等教育規律,保證決策的科學性;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完善集體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保證決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項主要範圍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決定的重大舉措;

(2)落實學校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

(3)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4)學院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計劃;

(5)學院重要規章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廢除;

(6)學院教學、科研及社會服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

(7)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調整、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和專業建設等方案的審定;

(8)學院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行與決算情況、教職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創收及分配方案的審定;

(9)院級表彰人員名單和需要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推薦的院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的審定;

(10)學院學生工作和涉及安全穩定的重大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11)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幹部的聘免和需要報送學校審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項。主要包括:

(1)學院內部組織機構主要人員配備、調整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免;

(2)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免;

(3)人才引進、出國人員選派、業務骨幹和管理骨幹的選拔與培養、教職工的獎懲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4)其他重要人事聘免事項。

第五條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院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申報和實施。主要包括:

(1)以學院名義承擔的國家、省級各類重大建設項目;

(2)學院承擔的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方面的重要項目;

(3)以學院名義承擔的重大合作、研究項目;

(4)5-8萬元(具體數額由各學院自行確定,下同)以上基建修繕項目及設備、大宗物資採購和購買服務;

(5)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超過學院所規定的黨政領導審批權限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學院年度預算內20-50萬元以上資金的調動和使用;

(2)3-5萬元以上未列入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或追加預算;

(3)20__-5000元以上的捐贈;

(4)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第三章決策機制

第七條學院“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的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黨政聯席會議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主持。

黨政聯席會議成員為學院領導班子成員。院黨政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議題,可邀請教授委員會主任、院工會主席、院長助理、學院黨委委員、教代會代表、校黨風監督員、校特邀監察員、學生代表等列席會議。

第八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之前,應充分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其中對於學院發展規劃、重要規章制度等重要事項,以及與師生員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崗位設置、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等,要通過學院教代會或其他形式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通過教授委員會進行專家評估論證和向有關專家進行政策、法律諮詢。

第九條“三重一大”事項必須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會議決定。會議的議題應經學院黨委書記、院長充分溝通後提交會議研究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重要事項,決定人應對決策負責,事後應及時在黨政聯席會上予以追認。

第十條 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讓與會成員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時間。黨政聯席會議決定重要事項必須進行表決,會議表決可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或記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數超過應到會成員半數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會議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對決策建議應分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後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者發現有重要情況尚不清楚的,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或論證後再作決定。

第十二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作出的決策,如需再次上會複議,必須徵得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會議的人員同意,否則不得複議。

第十四條 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內容,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並存檔。會議記錄要指定專人負責、專人保管。

第四章組織保障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應由會議主持人向其轉告會議的情況及其決定。

第十六條如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相關參與決策或列席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除涉密事項外,學院“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教育部令第29號)等有關規定和《中共中國礦業大學委員會黨務公開實施辦法》(中礦委〔20xx〕1號)、學校《關於實行校務公開的意見》(中礦委〔20xx〕29號)的要求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事項;作為院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院領導班子成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學院領導幹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全體教職工有權對“三重一大” 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並向上級部門反映意見。

第二十條校紀委、監察處負責對學院“三重一大”決策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給國家、學校和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2)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

(3)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定;

(4)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直接造成決策失誤;

(5)決策執行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6)其他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損失或失誤。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學院可依據本實施意見制訂或修訂黨政聯席會議事規則,進一步細化明確決策內容和程序,保證“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落實。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其它二級單位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校紀委、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民主化,健全和完善制度監督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員作用,提升“三重一大”決策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水平,促進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區委巡察意見和宿區教發【20xx】47號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含幼兒園、培訓機構)實際制定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

一、決策事項的基本要求

1.學校成立“三重一大”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為學校“三重一大”重大決策第一責任人;黨務負責人和紀檢監察員任副組長,其他校級領導和委員為成員。

2.“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事一議,通過集體會議研究決定。根據會議討論的事項,可以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決定的事項、決策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表決情況、決策結論等應當做到完整、準確、客觀、詳細地記錄並存檔;民主決策過程性材料須明確專人保管。

3.按照堅持黨的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非中共黨員的校級領導,不得參與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決策。

4.學校領導班子和各部門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部門工作與學校整體工作的關係、關心下屬與對上一級負責的關係;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在集體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服從;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及分管領導反映。

5.學校重大決策事前向紀檢監察員提交“三重一大”報告單(見附件),紀檢監察員全程參與監督並在報告單、會議表決結果上簽字並留存。

6.需要上報審批或備案的事項,要按照規定履行好相關的程序。

二、決策事項的範圍

(一)重大決策:

1.學校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2.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3.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教育教學改革、辦學體制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工資福利、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4.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5.學校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6.重大合同的簽訂、變更和履行;

7.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

(二)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

l.學校中層教乾的任免以及向上級推薦幹部的事項;

2.校級後備教乾和年級主任的選拔、使用;

3.學校教幹崗位的調整;

4.學校教乾的獎懲。

(三)重大項目安排:

1.學校基建及重大維修項目;

2.大宗物品採購項目;

3.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和收入、支出狀況;

4.其他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項目。

(四)大額度資金使用:

1.預算內5萬元(含)以上的工程項目、貨物及服務項目的立項、招標採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2.預算外5萬元以下至20__元的工程、貨物及服務項目立項、招標採購、合同簽訂、驗收與資金撥付;

3.工程、貨物及服務合同簽訂後,所有需要變更支付資金的事項。

鼓勵各學校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善內部制度,適當下浮額度標準或擴大資金使用具體決策範圍。

三、決策事項的形式

1.根據內容和性質,學校“三重一大”事項可單獨由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會或行政辦公會或領導小組成員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

2.涉及需要由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等討論決定的,需先經學校黨支部(黨委、總支)或行政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提交黨員大會或教代會、工會通過。

3.學校重要幹部任免和獎懲及特別重大事項,需先由黨支部(黨委、總支)會集體研究通過後,再提交“三重一大”領導小組成員會議決策。

四、決策事項的程序

1.會前準備。提交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根據事項的內容和性質,可召開基層支部會、中層幹部會、教職工座談會等進行充分的討論醖釀。

2.會議討論。討論時充分發揚民主,每位成員(包括列席人員)都要圍繞議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觀點。

3.會議表決。經過充分討論後,根據討論事項的內容,分別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對於紀檢監察員缺席或反對的事項,要推遲表決;會議討論多個事項時,應逐項討論,逐項表決。

4.公開結果。凡集體決策通過的事項,一般在校務公開欄內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日曆天。

五、檢查考核與責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也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2.對拒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按規定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紀依法分別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紀檢監察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六、本細則由區教育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執行。

學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直屬高校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教監〔20xx〕7號)和《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於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xx〕15號),健全學校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切實加強和完善學校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是指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對學校,是指由校黨委常委會、校長辦公會做出決定;對學院,是指由學院黨政聯席會做出決定。

第二章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四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關係全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依據有關規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一)研究討論學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討論學校辦學方向和方針;制訂、調整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三)研究討論學校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術道德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項。

(四)審定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與總結;審議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預算執行情況與決算報告。

(五)審定學校黨政機構,科研、學術機構,對外合作辦學組織機構的設置、重要調整和人員編制。

(六)審定學校學科、專業建設中的重要事項,以及人事、財經、條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七)研究討論津貼、待遇、醫療、住房、職稱,以及校級以上獎懲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審定涉及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八)研究決定校園功能劃分和建設事項、校產處置和校辦企業的開辦和整合等。

(九)研究決定校園安全穩定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十)研究決定其他有關學校全局性、方向性、戰略性等重大事項。

第五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學校正副處級幹部的任免和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重要人事事項,以及重要學術組織機構領導成員的任免。

(一)審批學校正副處級黨政領導幹部以及享受相應待遇的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決定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全校性專門委員會的成員。

(三)研究決定學校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其分級聘任。

(四)研究決定向校外重要部門、單位推薦任職人選,向重慶市推薦市級後備幹部,確定校級後備幹部的人選。

(五)研究確定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經理的人選或推薦人選。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確因工作需要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的,依照《重慶大學關於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兼職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xx〕42號)規定的程序處理。

(六)其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及推薦事項。

第六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學校規模條件、辦學質量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

(一)審定學校各類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二)審定學校在國內國(境)外的重大合資、合作項目,包含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項目。

(三)審批學校對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資項目。

(四)審批學校大型慶典活動。

(五)審批學校基本建設項目,不動產購置、房屋修繕項目,大宗物資及設備、車輛採購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貴重設備器材等資產的出租和轉讓。

(六)其它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學校所規定的黨政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一)學校的大額度資金使用中的財務預算追加和調整方案、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設備採購或改造項目、對外投資項目、融資項目、不可預見特殊支出項目等重要經費項目審批權限遵照《重慶大學經濟責任制》(重大校[20xx]274號)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二)學校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10萬元以下的,經主管校領導審核,主管財務副校長審定;10萬元至30萬元,由校長審定;30萬元以上的,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學校的重大捐贈項目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接受的社會捐贈(贊助),遵照《重慶大學接受社會捐贈(贊助)設立基金管理辦法》(重大校[20xx]78號)的規定執行。

(四)其他需要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開支項目。

第三章學院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三重一大”事項內容

第八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有:

(一)按照學校發展規劃的要求,制訂學院發展規劃,研究討論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師資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討論學院改革發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學院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黨務公開、院務公開等重要工作。

(三)制訂學院年度和學期工作計劃與總結。

(四)審議學院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告。

(五)制訂、調整學院的各類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決定學院教職工的福利待遇、各類考核,科研、教學等方面的獎懲,以及學生管理、就業等關係學生權益的重要事項。

第九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有:

(一)推薦處級後備幹部人選。

(二)研究決定學院科級幹部的`選拔。

(三)研究討論學院教師、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

第十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有:

(一)研究討論學院對省部級及其以上的重點學科的申報,新專業的申報、新建碩士點和博士點、重點實驗室的申報,以及招生指標等的申報。

(二)研究決定學院和外單位進行教學、科研、科技開發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討論學院的大型慶典活動。

(四)研究討論學院各類建設項目。

(五)其它需要學院集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由學院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有:

(一)學院預算內未列出具體項目的機動費用支出和列出具體項目的使用額在5萬元及其以上的,由集體決定;5萬元以下的,由院長會同學院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和分管負責人討論決定。

(二)未列入學院財務預算的臨時性特殊支出項目2萬元及其以下由院長審定;2萬元以上由學院集體會議決定。

第四章“三重一大”決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三重一大”事項應堅持一題一議,以會議的形式集體研究決策。學校選拔任免重要幹部,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並按照有關規定,在黨委研究決定前書面徵求紀檢部門的意見。本辦法中的議事規則和基本程序,按照《《重慶大學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定》(重大委〔20xx〕61號)、《重慶大學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辦〔20xx〕33號)執行。

第十三條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意見或向上級反映,但不得擅自改變決策或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

第五章“三重一大”決策的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條如有涉及本人或親屬利害關係,或其它可能影響公正決策的情形,參與“三重一大”決策或列席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除涉密事項外,“三重一大”決策事項應按照教育部29號令《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中共重慶大學委員會重慶大學關於推行校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重大委〔20xx〕30號)、《重慶大學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重大委〔20xx〕26號))等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校、院兩級應嚴格執行上述條款。凡“三重一大”決策的事項,由學校(院)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學校(院)辦公室負責督辦。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提出糾正建議。

第十七條學校(院)執行“三重一大”決策的情況,應列為校、院兩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並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幹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第十八條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未經集體討論而個人決策;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直接造成決策失誤;執行決策後發現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而不及時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責任追究的實施,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處分審批權限及有關程序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校內各學部、二級黨組織、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重慶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重慶大學關於實行“三重一大”集體決定的規定(試行)》(重大委[20xx]1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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