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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三重一大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

市政府在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方面(以下簡稱“三重一大”)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並堅持以下制度:

(一)重大決策制度

1、決策範圍

(1)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市級財政預算、經濟調節、重要的經濟社會管理事務、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調整等;

(2)機構改革、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穩定等重要問題;

(3)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4)由市政府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其他事項。

2、決策程序

(1)提出建議。凡須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進行深入的研究論證,提出工作建議,報市政府。

(2)徵求意見。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座談討論、法律諮詢、評估分析、聽證、公示等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完成可行性論證,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3)集體決策。重大事項必須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市政府組成人員應對決策建議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形成決策意見。

3、組織實施

(1)由政府分管領導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具體承辦。

(2)政府決策實施過程中,責任部門必須按照政府要求認真落實,並及時報告工作情況。

(二)重大項目安排制度

1、重大項目範圍

(1)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等關係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主要包括城市及鄉鎮基礎設施建設、水利設施建設、移民扶持項目、公路交通建設、國土資源整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等方面。

2、決策程序

(1)提出申請。重大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在對項目實施進行社會調查、市場分析、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評估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向市政府提出立項申請。

(2)徵求意見。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採取座談討論、法律諮詢、聽證、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後,形成重大項目建設方案,報市政府集體討論。

(3)集體表決。市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對提交的重大項目集體討論決定。

3、組織實施

由市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實施,並加強對重大項目的前期工作、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重要環節的監督。

(1)重大項目嚴格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對項目策劃、資金籌措、建設施工、償還債務、資產保值等負責。實行招投標制,嚴格按照工程規程組織工程招投標,加強招投標中的資格預審、評標、中標的監管,堅決扼制違規操作。實行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2)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領導幹部和部門不得私自發包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吉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嚴格履行招投標程序。

(3)嚴格履行土地使用審批程序。凡申請項目用地的,由國土部門按要求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後,履行國有土地招拍掛手續。經國土資源局進行現場勘測,審查相關權屬證件文件等資料,確認土地權屬無爭議後,根據勘測定界圖,對符合收儲條件的土地,報政府批覆。

由國土局委託評估機構做地價評估,國土局起草出讓方案,經集體會審,提交掛牌請示和掛牌方案,報市政府審批,發佈公告,然後公開掛牌出讓。

(三)重要幹部人事任免制度

1、管理範圍

(1)市政府所屬序列外部門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鄉局級副職領導幹部任免;

(2)重要人事編制調整、公務員立功等級評定及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

2、主要程序

(1)對市委組織部提出的擬任免人選,涉及政府序列外部門主要領導和政府部門鄉局級副職領導幹部的,經市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由市政府發文任免;涉及政府序列內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須經市政府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任免。

(2)重要人事編制調整需經市編委會研究討論,市長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調整。

(3)公務員立功獎勵、授予榮譽的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公務員有重大違紀行為的,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處分意見,責成監察部門處理。

(四)大額資金使用制度

1、管理範圍

(1)由市政府直接投資建設的項目;

(2)各部門直接組織的用各項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項目;

(3)國有資產處置,以及出售、調配市政府其他可控資源等事項;

(4)各種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大額資金的借貸;

(5)大宗物資、設備的購置和資金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新建或維修項目。

2、管理程序

(1)大額資金使用由財政及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做出風險評估和效益評估,在充分論證基礎上,提出資金使用方案。

(2)市政府出資建設的3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經政府集體研究,市長審批。

(3)專項資金的使用,大宗物資、設備購置和較大金額的修繕項目,須經政府集體研究,市長審批,並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實施。

(4)處置國有資產價值超過3萬元的(含3萬元),要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規定,履行申報、審批、評估、處置、備案等程序,並召開所涉及部門或單位全體幹部職工大會,廣泛徵求意見,經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後實施。

(5)大額資金使用過程中,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並將情況及時報市政府。

(五)責任追究

在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方面存在以下問題的,進行責任追究。

1、決策內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2、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

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3、執行決策過程中,由於客觀原因,出現問題,責任人或責任部門沒能及時報告市政府,不能採取措施糾正,造成重大損失的;

4、重大項目建設中,違反政府集體決定,擅自組織立項、

招標、施工、投產的;

5、在重大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影響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

6、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者處置國有資產失誤,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7、由於沒有對重大項目實施進行充分、科學的可行性研究,未向市政府提供真實情況,而致使決策失誤,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8、在重大工程項目土地使用審批過程中,領導幹部及有關部門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用地的。

存在上述問題的,將依據《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關於“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切實貫徹民主集中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規範領導幹部決策行為,嚴格決策程序,防止決策失誤,提高領導幹部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程度,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市委、區委關於實施“三重一大”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現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區民政局委員會實施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獎懲、重大事項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積極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堅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努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堅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範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都應集體討論決定,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得到正確貫徹執行。

(三)局黨委成員尤其是主要負責人應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保證權力正確行使,防止權力被濫用。

二、事項範圍

須經局黨委集體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主要包括:

(一)重大決策:

1、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等重要問題;

2、機構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穩定、表彰獎懲等重要問題;

3、上級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及向上級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二)幹部管理:

1、機關中層幹部、直屬單位黨政正副職領導幹部的推薦、提名、錄用和任免,重要崗位的人事調整,以及處級後備幹部人選的確定;

2、區級以上先進單位及個人的確定;

3、科室負責人和直屬單位單位黨政負責人的考核、獎勵、分配的處理;

4、局管幹部違紀行為的處理。

(三)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使用:

1、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及決算報告;

2、基本建設在30萬以上的基建項目;

3、大宗物品採購;

4、其他大額資金使用項目。

三、主要程序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局黨委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閲會籤或個別徵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要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證決策過程的科學民主和結果的公正合理。

局黨委集體決策過程應包括以下主要階段:

(一)醖釀決策

1、涉及重大決策問題,應根據具體情況,經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醖釀,提出初步設想並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擴大人民羣眾參與度。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

2、涉及重要幹部任免,應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由黨委組織部門提出初步意見,通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徵求意見等必要程序,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選拔任用幹部,須事先徵求局紀委意見,並保證局紀委有必要的時間履行相應程序。

處級後備幹部、區級以上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確定,科室負責人、直屬單位黨政負責人的考核、獎勵、分配和違紀違法行為的處理,均須經必要程序後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3、涉及重大項目安排,必須由承辦單位或有關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或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和報告,經分管領導審閲同意後,在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討論決定。涉及大額度資金使用,必須由使用部門擬定支出計劃或報告,報分管領導審閲同意後,在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的基礎上,提交局黨委會討論決定。

4、“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局黨委可通過適當形式對有關議題進行醖釀,但不得作出決定或影響集體決策。

5、提請局黨委會審議的“三重一大”事項議題應按規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不得臨時動議。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局黨委會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並保證其有必要時間瞭解相關情況。

(二)集體決策

1、在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局黨委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並説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局黨委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示意見。

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後發表意見。

對討論中意見分歧較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後再作決策。

2、局黨委委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局黨委會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

3、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可根據議題內容,列席局黨委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

(三)執行決策

1、“三重一大”事項經局黨委會決策後,由局黨委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局黨委會明確一名局班子成員牽頭。

2、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的,可以保留,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

3、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決策,確需變更的,應由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應在事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未完成事項如需局黨委會重新作出決策的,經再次決策後,按新的決策執行。

四、監督檢查

為確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實處,提高監督的有效性,應整合各方力量,從工作程序和實際效果等方面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一)局黨委成員要帶頭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有關規定,根據分工和職責督促分管部門嚴格執行,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三重一大”事項的執行情況,並將貫徹本實施辦法的情況列入班子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局黨委會要定期向局黨政班子聯席會、區委報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實施情況,並對本局制定、執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工作負總責。

(二)有關監督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監督情況應及時向局黨委會報告。

(三)局政工科應對局黨委會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執行情況建立督察制度,負責跟蹤督查決策的執行情況,並向局黨委報告。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外,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應範圍內公開。

(四)對未經局黨委會集體決策就實施的“三重一大”事項,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及時向局黨委報告,必要時可向區紀委、區委組織部報告。

(五)局黨委會應督促下屬單位執行“三重一大”制度,作為對下屬單位黨政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局紀委、局組織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

五、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內容、範圍、程序報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

(二)擅自泄露局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的應保密事項的。

(三)因上報不實情況或漏報、瞞報,影響局黨委會作出正確決策的。

(四)個人或少數人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拒不執行或擅自變更集體決策的。

(五)集體決策執行不力或錯誤執行並造成嚴重損失的。

屬於個人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責令主要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上報上級給予主要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

屬於領導集體責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節輕微的,要召開專題會議,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限期糾正;情節較重、造成一定損失的,領導集體要向上級做出書面檢討;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重大損失的,領導集體請求上級作出調整。

本局各黨支部應於本實施辦法印發之日起2個月內參照制定本黨支部的實施辦法,並報局紀委備案。本局下屬單位,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的精神,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三重一大”制度。

本實施辦法由局紀委負責解釋。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凡此前文件與本文件有不同之處,以本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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