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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1998年5月1日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頒佈了《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組織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漢中市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縣以下建制鎮。

城市規劃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按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的範圍為依據,並公佈實施。

縣以下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符合當地實際,正確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係。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四條: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權限,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一次設計、分步實施。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及施工質量實施審查和監督。

第五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必須依法遵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並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制市城市的規劃管理權,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規劃管理權。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人民振幅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委員會賦予的城市規劃管理職責,行使建制鎮的規劃管理職能。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城市規劃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的行政和技術措施。

(二)在市人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園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並組織評審和審查。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參與市域範圍內大型工業、交通、人防工程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並按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區域規劃範圍內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檢查和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城市規劃的行為;

(七)主管城市規劃區範圍的城市規劃設計,負責市域勘測行業和建築設計方案競賽和招標掛你,組織審查建築工程就一構造物、建築小品、城市雕塑的建築設計方案。

(八)負責城市規劃和建設檔案資料管理;

(九)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建設其它工作。

第九條 縣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職責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及本縣實際制定。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

第十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進行。並符合《漢中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戰略佈局。城市規劃的費用實行市縣分級負責制,由財政局從城市建設維護費用中安排。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編制應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急茬資料,編制內容、深度、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規定,並由取得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編制實行分級組織: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區域性城鎮羣(帶)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委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編制。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安排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域鄉建設委員會指導下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按風景名勝管理權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組織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的審批權限

漢中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上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送省建設廳備案。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經鎮人民代表大會或常設機構審查同意後,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並送市常建委備案。其中,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及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及城市公園總體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按照分區規劃標誌的詳細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中當中要位置的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後,報省建設廳審批,屬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歸户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建制鎮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級單位院內總平面規劃設計,由單位組織編制,百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按規定上報的城市總體規劃因根據被下列文件:本級人民政府是上報審批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身產意見,總體規劃的評審或技術鑑定意見,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全套圖紙。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和院批准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佈局和路網結構的重大變更,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與那批准機關審批。

第四章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編制社偏向目建議書時,依照 建設部、國家計位印發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報計劃管理部門在審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和建設規模、供水與供電需求量、運輸方式與運量,以及產品方案、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方式、排放量,噪聲污染狀況。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依據包括:

1、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佈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能源、市政、人防幾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幾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城市環境肯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蹟保護規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範圍和規劃的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按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分級管理。由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各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軍隊及個人等,進行各項工程建設時,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或使用城鎮國有土地,都必須向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或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定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徵地手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規劃管理部門核准的用地位置、用地性質和界限等條件依法審批土地。

第二十條: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及條件是: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上級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或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文件,向項目所在地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定址申請報告

(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依照城市規劃要求,核定用地位置合界限,提出具體規劃設計條件合要求,重大項目報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下達批准文件(附用地位置及界限圖等附件)。同時抄送(報)有關部門,作為建設項目規劃實際的依據。

(三)審核報建單位提交的規劃設計平面佈置圖或初步設計方案。

(四)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出讓、轉讓國有土地地塊的範圍、性質及規劃設計控制指標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如確實可以改變的,申請用地單位應報市、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建設活動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用地規劃要求執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有權調整用地或撤消原批准的用地規劃文件:

(一)未經批准改變建設用地性質或改變用地位置;

(二)未經批准改變建設用地界限,擴大用地範圍。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辦完用地手續,或從取得用地使用權之日起一年內,既不開工建設,又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延期使用文件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道路兩側徵用土地時,土地徵用的範圍應以道路中心線為界,代徵城市道路用地,交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使用。使用城市國有土地,應以道路中心線為界,負責道路紅線內的拆遷。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範圍內,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時,都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地,説明使用性質、年限和用地範圍等,經審查批准核發《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後,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後,必須無條件清場退出。確屬實際情況需要延期使用的,應重新辦理延期手續。如城市建設需要提前使用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無償拆除一切設施,無條件退場。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不得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嚴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第二十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可對已批出或使用的地塊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政府作出調整用地的決定。

第六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無論軍用、民用、院內、院外、地上、地下及水面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包括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工業建築、建築小品和其他工程設施及構築物,都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在規定期限內施工。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要重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城市傳統風貌和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建築設計要新穎大方,講究城市空間藝術和與環境的協調。

第三十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進行工程建設時,應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工程定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定址批覆,其主要內容包括:

(1) 確定建設項目的建設位置、性質;

(2) 建設項目擬建區應拆遷範圍界限;

(3) 提出採用的座標(4) 、高程系統及測圖比例尺要求;

(5) 提出建築高度、間距、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要求;

(6) 臨街建築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要求;

(7) 建築造型、標(8) 準、風格、色彩等規劃要求;

(9) 必須代建的公共服(10) 務和公用設施,(11) 城市人防工程及停車泊位等配備(12) 要求。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確定以上條件時,應踏勘現場,瞭解擬建建築的環境、四鄰關係和拆遷範圍情況,對於涉及文物保護、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給水排水、電力電訊、人防、園林綠化、道路交通及城市防災等問題時,應有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定址批覆》後,應委託有相應資格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築方案設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對建築設計方案經審查批准後,下達建築設計方案審定通知書,明確設計方案修改意見。建設單位以次作為委託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設計方案一般不得少於兩個,且要符合規劃定址批覆的要求,設計方案的主要圖件有:建築位置圖、建築環境關係及總平面圖,交通組織示意圖,建築平面圖、立面和主要剖面圖、透視圖、技術經濟指標及方案設計説明書。對於城市的重要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決定製作建築設計方案模型。

設計方案審查由規劃管理部門主持進行,城市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採用方案競賽或招標的方法,並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後報人民政府審定。

第二十三條 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具備以下資料和文件 :

(1) 批准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文件;

(2) 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

(3) 開工通知;

(4) 招投標(5) 審批意見書;

(6) 《施工許可證》;

(7) 建設項目涉及相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意見;

(8) 按政策規定應繳納的有關費用交費證明;

(9) 用地條件圖和建築施工圖紙及資料。

第三十三條 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工程施工前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指派城市測量管理部門進行實地定位放線。建設工程達±0.00時,由城市規劃監察部門負責驗線,驗線合格後方可繼續建設。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通知城市規劃管理部門進行規劃驗收,並在6個月內將有關竣工圖紙和資料報送城市建設檔案館存檔。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實行保證金制度。

第七章 市政建設及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永久性及臨時性道路,各類管道和各種線路,以及城市防洪堤等工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五條 城市工程管線建設,應嚴格按照城市規劃統一佈局,依照各專業規劃各行其道,不得相互干擾,遵循先地下後地上,先深埋後淺埋的建設程序,利用道路有序設置管線,架空線路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在城市重要位置設置管線必須地下敷設。並要逐步實施管線綜合隧道建設。

第三十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由承建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報建,並依照規劃管理部門下達的施工圖設計任務書中確定的道路走向,紅線寬度,板塊形式,控制標高及座標等設計條件進行設計。施工圖應報規劃、城建管理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道路)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建設,工程竣工後,由承建單位向城建檔案館提交全套竣工圖紙和資料存樓。

第三十七條 隨城市道路工程一次設計和施工的管線工程及單位設計施工的管一工程均由項目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申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管線工程類別,從斷面、線型、座標、高程、水平距離、空間高度、埋置深度、立體交叉關係等方面進行審查,下達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作為管線工程的設計依據,施工圖經審核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管線)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後。由項目管理部門或產權單位向城建檔案館提交竣工圖紙和資料存檔。

第三十八條 城市防洪工程包括城市規劃區範圍沿江(河)的河堤及城市排澇工程。防洪工程規劃設計河牀寬度、堤頂高程、治導線和設防標準都應符合江河流域規劃要求。防洪工程建設由城市防洪管理部門申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市防洪工程規劃要求,確定堤線走向,控制座標及高程,以及城市景觀設計對防洪堤設計的要求,下達建設工程規劃定址批覆,作為防洪工程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施工圖經審查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防洪)規劃許可證》。防洪工程的正常維護及搶險、加固工程不實行報建審批制度。

第八章城市綜合開發規劃管理

第三十九條 城市綜合開發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城市一定範圍或區段(小區)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進行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的配套建設。

第四十條 城市綜合開發包括舊區改建和新區開發。舊區改建主要是結合城市建設的綜合治理,對城市舊區成片搬遷、成片改造等所進行的城市土地的再開發利用。新區開發是按城市規劃要求,在一定範圍內(小區)組織統一規劃、統一徵地、統一拆遷、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的土地一級開發或二級開發的綜合配套建設。

第四十一條 城市綜合開發企業要接受計劃、規劃、建設、公安、消防、人防、房產和土地管理等部門和管理和監督。必須嚴格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四十二條 實施城市綜合開發要建立以開發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機制。政府將逐步推行開發項目的招標承包制開發項目的規模要與開發企業的資格等級相一致。開發任務較大或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開發項目,也可由政府組織多個開發企業分片(段)進行開發建設。開發企業在取得開發經營權後,一年內必須實施開發。否則,批准開發的文件自行失效。確有特殊情況,需另行申報審批。

第四十三條 各級計劃部門在審批綜合開發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立項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十四條 城市綜合開發項目必須堅持“先規劃,後實施”的原則。在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導下,由開發企業委託相應資料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 綜合開發項目的用地,屬新區開發的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開發持批准計劃任務書,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按規定辦理土地徵用手續。舊區改造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後,方可辦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綜合開發項目的單項建設工程,都必須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審批,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九章 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臨時建設是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開挖等活動。城市內應嚴格控制臨時建設活動,嚴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確需進行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應按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程序申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動工建設。並限期自動拆除。

第四十七條 批准建設的臨時建築應在限期內使用,使用期一般一超過兩年,使用期滿後必須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應重新申報在使用手續。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拆除的,建設單位應在限期內無償自行拆除。在城市規劃區內因工程建設施工需要,必須搭設的臨時用房、臨時圍牆、臨時佔用的施工場地,應將建築施工組織設計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後,發給《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全部拆除,交恢復原貌。

第四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必須持批准的施工設計文件,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市政管理部門核發《臨時開挖道路許可證》,方可施工,完工後應按標準及時修復。

第十章 城市居民修建規劃管理

第四十九條 城市居民凡新建、改建、擴建、翻建私人用房。必須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作為個人產權產籍登記的依據。

城市居民個人修建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個人建房管理機構實施實施管理,提倡城市居民集資聯建住宅。

第五十條 城市居民修建必須持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户籍及户主身份證和擬建的房屋設計圖,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書面申請,填報《城市居發建設申請表》,經四鄰簽署意見,轄區居委會、辦事處審查同意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個人建設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第五十一條 城市個人建設管理機構,要依據城市規劃和個人建房規定核定用地界限、平面佈置、建築面積、立面設計要求和有關條件,下達《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作為施工圖設計的依據。施工圖經審查批准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斑點》,並指定城市測量管理部門定位放線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五十二條 城市居民個人建房嚴禁佔用城市規劃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城市防災公共用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人防、消防、市容及環境衞生,不得妨礙毗鄰住户和單位利益。要在原有土地使用權屬範圍內修建,不得隨意擴大範圍。確需擴大範圍的,超過部分按城市土地有償出讓規定辦理,按城市規劃要求需要收回的城市用地嚴禁個人轉讓使用,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一章 規劃區內村鎮建設規劃管理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包括村莊、集鎮、建制鎮及城市郊區村民房屋建設、鄉鎮工業建設及其他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建設,都應納入城市規劃管理範圍,按照國務院頒發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集鎮和建制鎮建設必須服從城市總體規劃,按照編制的村鎮規劃組織實施和建設。村民建房應按設計圖紙或選用農村住宅通用圖進行施工。未編制村鎮規劃或不按規劃進行建設的,一律不予審批。村鎮建設按以下權限審批;

(1) 位於城市中心區及周家坪、鋪鎮、河東店(褒城)、褒河火車站、聖水鎮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2) 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管理。

(3)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其他建制鎮的建設項目由市轄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對重要各街區和重點項目的建設應徵得市村鎮建設管理部門的同(4) 意。

(5) 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村莊和集鎮建設項目,(6) 由市轄區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審批管理。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村莊、集鎮和建制鎮進行各類工業項目的建設,由市轄區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重要建設項目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二章 城市市容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城市市容的規劃管理,主要包括城市用地佈局和空間組織,城市景觀和環境質量等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凡在城市街區、廣場等地修建或設立報亭、小百貨亭、食品亭、電話亭、冷飲亭、鮮花亭、修理亭等設計從事商業服務活動,都必須服從城市市容環境統一規劃,實行項目報建制度。由使用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經市容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布點,設計方案審查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建設。如因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時,由使用單位或個人在限期內無償拆除。

第五十八條 沿城市街道和廣場周圍,單位或個人需要新建、改建和整修出入口道路、大門、門面、圍牆、臨街陽台、欄杆和花壇等設施,以及單位修建煙囱、水塔、水池、架設天線等機築長的,要符合城市景觀設計要求,並由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項目申報,設計方案經審批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建設。

第五十九條 在城市廣場、街區、公園及河濱等地建設城市雕塑和建築小品等,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佈局。城市的重要雕塑,方案設計和製作報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按規定上報審批,一般的雕塑及建築小品,由建設單位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六十條 沿城市街區和廣場設置各種廣告牌、路標、站牌、站棚及其他標誌或設施,以及附着於建築物的各種電子屏及大型霓虹燈等,都必須按城市規劃管理統一佈局。建設單位應先徵得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同意後,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設置位置,設計方案審查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設置。

第六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江河岸線、城市交通出入口通道及人防工程出入口,壓佔地下管線及高壓供電走廊,微波通道等位置。確因建設施工需要臨時佔用的,建設單位應經市政建設管理部門審查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並按規定交納費用後限期施工並恢復原貌。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包括天台山——啞姑山、南湖——紅寺壩、石門、梁山和道子嶺風景名勝區)的山體,要加強森林植被保護,嚴禁開山採石、掘土和墾荒破壞植被,江河水域禁止填挖水面,堆棄垃圾、亂採砂石,以保持城市良好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確因建設需要進行開發和利用的,由相關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需要安排建設項目時,按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與違法處罰

第六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規劃監察機構執行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執法工作,主要職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相關法規,對城市規劃建設,市容規劃管理,亂佔亂挖、亂搭亂建及亂置廣告標牌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十四條 在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用地行為,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1)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斑點》而(2) 佔用集體或國有土地的,(3) 責令退回土地。

(4)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斑點》而(5) 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6) 批准文件無效,(7) 責令退回佔用的土地,(8) 並處以罰款。

(9) 雖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10) 但未經審查批准擅自改變建設用地性質、位置和麪積,(11) 以及隨意擴寺用地範圍的,(12)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13) 限期改正。已建成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按違法建設處理。

(14) 凡發生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斑點》蔌(15) 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16) 通過轉讓方式獲得土地,(17) 但未依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8) 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登記的均屬違法轉讓土地。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收回證書,(19) 並處以罰款。已經佔用了土地的,(20) 要責令退回,(21) 交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22) 確因城市發展和建設需要,(23)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24) 作出的城市建設用地調整決定,(25) 建設單位或個人既無正當理由,(26) 又拒不(27) 執行而(28) 影響城市建設的,(29) 按違法佔用土地論處。其建築按違法建築處理。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均屬違法建設行為,並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1)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進行施工建設的,(2) 責令停止建設,(3) 並視違法情節給予查封、限期拆除、直至沒收處罰,(4) 並給予罰款。

(5) 雖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 但在實施建設中不(7) 按確定的工程內容進行建設,(8) 或擅自改變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9) 改變建設工程放線座標(10) 和高程,(11) 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12) 責令停止建設,(13) 限期拆除或改正,(14) 並處以罰款。

(15) 凡使用倒賣、轉讓和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16) 按第一款處罰。

(17) 辦理了《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18) 建設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築工程或其他設施的,(19) 以及臨時建築未經批准或逾期未拆除的,(20)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21) 並處以罰雲消霧散。

(22) 市政工程、管線工程,(23) 以及不(24) 按市容規劃管理規定進行的各類建設活動,(25) 擅自開發建設或佔用的,(26) 要責令停止其活動,(27) 限期改正或補辦審批手續。並視情節處以罰款。

第六十六條 對違法佔用土地,進行違法建設活動,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要視違法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或後果以及改正的態度狀況區別情況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從重處理。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屬人民政府。沒收的財產及各項罰款統一上繳財政。

罰款標準。屬第六十四條的違法行為,對建設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懲的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無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屬第六十五條的違法行為,對建設單位處以土建工程造價5%—10%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按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的5%—10%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有違法用地或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未改正或處罰執行前,其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受理審批。對已由城市規劃監察機構發出停止建設通知後,而繼續施工的,可按承包工程造價的3%—5%同時對施工單位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建設工程管理部門處以在接到處以在一定時限內限制參加投標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屬於城市搶險、救災、救援,以及由人民政府直接決定舉行的各類活動,需要臨時佔用土地、道路、廣場及水面等,搭設臨時建設和採取工程措施的,以政府確定的範圍和要求為準,但在任務完成後,應由承辦單位或部門限期全部拆除,做好恢復工作。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規進行建設,造成嚴重後果的,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檢舉和控告。對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要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二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可按本規定製定規劃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及程序。

第七十四條 集鎮規劃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笤同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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