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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市城區公園廣場管理規定

衡陽市城區公園廣場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公園、廣場的管理和維護,保持公園、廣場的正常秩序,為市民休閒創造安全、舒適、優美的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以及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衡陽市城區公園廣場管理規定

第一條 廣場、公園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管理措施到位,做到文明管理,熱情服務;

(二)保護廣場、公園內的自然、人文景觀;

(三)保持環境整潔、設施完好;

(四)定時開放燈飾、噴泉、影音等設施,國家重要節假日應全部開啟噴泉、彩燈等美化亮化設施;

(五)加強動物保護,如對遊客攜帶的危險的動物進行隔離處理,防止其傷害園內其他遊客等;

(六)廣場、公園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關閉的,管理單位應當於3日前通過媒體公告關閉時間、範圍。

第二條 在廣場、公園內設置宣傳牌、廣告牌、讀報欄等設施,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設置。公園、廣場內應當設置下列設施:

示意圖、指示牌、標誌牌、遊客守則、須知、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公告欄、服務監督電話公告欄。

前款規定的設施應當整潔完備、醒目準確,文字圖形規範、中外文對照,如有損壞,應及時重置。

第三條 廣場、公園管理單位設置經營性項目,應當符合廣場、公園建設詳細規劃的要求,並且與廣場、公園功能相適應。

經營性項目必須報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經營權的取得必須公開透明,並且符合以下規定:

不污染環境,不影響景觀,不妨礙遊客,不佔用道路,不超過確定的區域、範圍,不損害公園綠化、設施,符合安全規範。

第四條 廣場、公園管理單位應根據交通管理需要合理設置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並保持暢通、潔淨、車輛停放有序,廣場、公園路沿石以內區域禁止各種車輛行駛和停放。

公園管理單位根據道路設施、遊客流量等實際情況,確定禁止或者允許車輛進入,確定後應當明示。

允許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五條 廣場、公園內禁止下列違反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一)擅自擺攤設點、沿場叫賣;

(二)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劃刻、張貼;

(三)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亂丟皮殼、紙屑、煙蒂等廢棄物;

(四)隨處吊掛、晾曬物品;

(五)堆放物料、外露垃圾、積水、污物等;

(六)毀壞和盜竊環衞設施;

(七)在噴泉、水池中洗滌、投擲物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礙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的行為。

第六條 廣場、公園內禁止下列毀損綠地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一)攀折、劃刻樹木,採摘花卉和果實;

(二)擅自宿營、燒烤食品;

(三)損壞花壇、綠籬、欄杆和草坪;

(四)在樹木上栓掛吊牀,採挖樹木花草;

(五)捕魚、捕鳥、狩獵,恐嚇、傷害動物;

(六)開荒種地、鑿山取石、挖泥取土、新建墓地;

(七)在綠地上堆放物料或傾倒垃圾、化學物品;

(八)盜竊、損毀或拆解綠化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禁止在小型公共綠化廣場內擺攤設點、搭棚蓋房、設立經營性遊樂設施。

第七條 需在廣場、公園內舉辦大型文娛、體育、社會公益和商業活動的,必須事先報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公安等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並辦理相關手續。

公益活動以及市民集中進行的健身、娛樂活動,應當在規定的時間、範圍內進行。使用擴音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應當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八條 廣場、公園管理單位對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且報告和協助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對造成損失的,應當及時向責任人追償。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公園、廣場的管理維護進行考核,按考核方案實施獎懲。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衡陽市城市廣場管理暫行辦法》(衡執〔XX〕12號印發)廢止。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城管執法局園林綠化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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