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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精選23篇)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精選23篇)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

1目的.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精選23篇)

為規範我公司安全標誌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誌類型

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誌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誌;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誌;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誌;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誌。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誌。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誌,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誌。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誌;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誌。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 在便於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誌。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並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誌,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誌

1文字輔助標誌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誌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誌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誌、指令標誌為白色字;警告標誌為黑色字。禁止標誌、指令標誌襯底色為標誌的顏色,警告標誌襯色為白色。

8 標誌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讓員工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標誌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誌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8.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

1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3.3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3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並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並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誌;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

警示標誌。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於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誌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誌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並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台賬。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4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採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杆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於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週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後,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為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後,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杆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衝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後,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繫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衝器,自鎖鈎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並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鋭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後備繩的掛鈎鎖釦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於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衝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衝擊力,或者採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衝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都應視為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為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釦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脱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為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5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11、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6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7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温,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採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脱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8

一、標誌牌的設置高度

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誌牌的要求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4、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6、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誌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9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目的

為了能儘早地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保證安全生產,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所有部門的安全管理。

2、職責

行政本部安保部(以下簡稱安保部)負責公司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範圍內的安全檢查。

3、管理內容

3、1公司安全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對公司進行每季一次的安全檢查和抽查。

3、1、1安保部負責每月不少於一次的安全全面檢查。

3、1、2節前安全檢查:每年的元旦、春節、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的節日之前進行安全大檢查。

3、2定期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3、2、1勞動保護、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情況。

3、2、2安全技術、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3、2、3<化學品管理程序>、<廢棄物管理程序>等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2、4各種電氣、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

3、2、5<應急準備與響應重點範圍>的安全狀況。

3、2、6特殊工種作業情況。

3、3季節性安全檢查:高温、寒冬、颱風季節、梅雨季節的防範檢查。

3、4經常性檢查

3、4、1安保部必須做好每天的安全巡邏,並做好記錄。

3、4、2部門、車間做好職能範圍內的安全自查工作。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0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並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並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範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後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後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瞭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1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週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項目部每週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安全檢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誌、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杆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設備、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週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後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颱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後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鬆懈、思想麻痺等而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制度。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2

一、安全管理紅線

1、對礦黨政的決策部署執行落實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安全隱患的。

2、規程措施編制不符合有關規定,與現場脱節,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3、各級帶(跟)班領導幹部沒有嚴格執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後、班中在位、在位盡責”規定,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4、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違章截短錨索的;掘進工作面隨意加大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5、不執行礦責令停產整頓,繼續生產作業的。

6、無計劃、無措施貫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

8、採煤工作面轉載機處紅外線閉鎖、生命探測儀、拉線急停,皮帶機、猴車拉線急停不起作用,未採取相關措施安排繼續運行的。

9、封閉管理的運輸巷道,礦檢查一年內發現3次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

10、小巷運輸巷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未按期組織整改,繼續運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組織驗收進行拆安的。

12、因主觀因素,造成主扇停風30分鐘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級幹部未到現場指揮,出現 “一風吹”或排瓦斯流經區域沒有停電撤人;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

1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

15、上級組織的檢查中一次發現3人以上無證上崗的。

二、安全操作紅線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致使風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

6、不設警戒進行放炮,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一炮三檢”制度的;火工品丟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範圍內、地面瓦斯區域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8、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雞爪子、羊尾巴、明頭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不齊全、不完好的。

9、超控頂距作業的。

10、不支護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11、掘進機急停裝置失效、採煤機與工作溜不閉鎖的。

12、清理皮帶機頭、機尾浮煤不停電閉鎖開關的。

13、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牽引區撤人設警戒”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運輸大巷人車追尾的;小巷運輸未掛保險繩、車尾巴以及超掛車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4、安監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在井下吸煙、帶明火的。

三、考核處理

對於觸犯紅線的副隊級以上幹部,給予免職處理;對於觸犯紅線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罰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暫行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訂完善權屬礦安全委員會。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範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採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採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採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 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 破壞通風、瓦斯抽採、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採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

第五條 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 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 井口附近20m範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採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 “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 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不採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 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幹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勞資部門)執行;對工人的留用查看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報工會審查通過後執行;對因區、隊長失職失察、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採區集中進、迴風巷必須貫穿整個採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迴風巷;高瓦斯礦井採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 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強行組織,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採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範圍強行進行採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採必須編制設計,並按程序批後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改變採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並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 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於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礦井未實現雙迴路供電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採掘工作在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製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採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採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並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採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准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區(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人或科級以下幹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幹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築、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4

一、新增設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各部門需增置的設備經批准購買後,須報設備科備案。

第二條 經設備科進行可行性方面的技術諮詢,方可確定檢修項目或增置電器及機械設備。

第三條 為保證設備安全、合理的使用,各部門應協助設備管理部門人員對設備進行管理,指導本部門設備使用者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第四條 設備項目確定或設備購進後,設備科負責組織施工安裝,並負責施工安裝的質量。

第五條 施工安裝,由設備科及使用部門負責人驗收合格後填寫“設備驗收報告”方可使用。

二、使用設備管理

第六條 電氣機械設備使用前,設備管理員要與生產管理部配合,組織操作人員接受操作培訓,設備科負責安排技術人員講解。

第七條 使用人員達到會操作,清楚日常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知識,熟悉設備性能的程度,設備科考核合格,上崗操作。

第八條 使用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工作,認真新詩交接班制度,準確填寫規定的各項運行記錄。

第九條 設備科要指派人員與各部門負責人,經常性地檢查設備情況,並列入工作考核內容。

三、轉讓和報廢設備管理規定

第十條 設備年久陳舊不適應工作需要或無再使用價值,使用部門申請報廢、報廢之前,設備科要進行技術鑑定與諮詢。

第十一條 設備科指派專人對設備使用年限、損壞情況、影響工作情況、殘值情況,更換新設備的價值及貨源情況等進行鑑定與評估,填寫意見書交使用部門。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將“報廢、拆除申請單”附意見書一併上報,按程序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批准後,交付供應部輸,新設備到們後,舊設備報廢、拆除。

第十四條 報廢、拆除舊設備由生產管理部、設備科安全環保科分工負責按有關規定處置。

四、設備事故分析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發生設備事故,設備主管、生產管理部值班人員要到現場察看,處理,及時組織搶修。

第十六條 發生設備事故的操作人員及當事人將事故時間、原因、設備損壞程序、影響程度等做記錄上報本部門負責人。

第十七條 設備主管,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織進行事故分析,寫出“事故分析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報生產管理部經理。

第十八條 對重大事故由維修部門通知人事部及有關部門,按處理程序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事故處理完畢,生產管理部值班主管將“事故分析報告”存入設備檔案。

第二十條 人為事故應根據情況按“獎懲條例”的條款及處理權限,對責任者給予行政、經濟處分。

第二十一條 屬設備自然事故,維修部門進行處理,採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部設備主管人員編制設備檢查保養半年計劃,填制“半年設備檢修計劃表“,報部門經理審核批覆。

第二十三條 生產管理部經理審核計劃,呈報總經理後,批准執行生產管理部半年設備檢修保養計劃。

第二十四條 設備管理人員編制檢修保養單“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並按月計劃表的內容,逐項填寫“保養申請單”檢修保養時需某部位停電、水、氣時,還要填寫“停電/水/氣通知單”

第二十五條 值班人員填寫的“月設備檢修保養計劃表”、“保養申請單”、“停電/水/氣通知單”一併報部門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與總經理和各部門溝通後,簽註意見,下達執行。

第二十六條 值班人員根據批准的月檢修保養計劃,簽發“設備 級保養任務單”填寫任務單中“內容及要求”欄目,安排具體人員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在“檢修保養工做記錄簿”中登記派工項目及時間。

六、設備日常維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電氣使用部門的設備發生故障,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交生產管理部。

第二十九條 維修部門主管或值班人員接到通知,隨即在“日常維修工做記錄簿”上登記接單時間,根據事故的輕重緩急及時安排有關人員處理,並在記錄本中登記派工時間、

第三十條 維修工作完畢,主修人應在“維修通知單”中填寫有關內容,經使用部門主管人員驗收簽字,並將通知單交回維修部門。

第三十一條 維修部門在記錄簿中登記維修完工時間,及時將維修內容登記入設備卡自責並審核維修中記載的用料數量、計算出用料金額填入單內。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5

一、 目的與範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項目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並填寫《安全標誌設置清單》。

5、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鑽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誌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項目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承壓水開採未按防治水專項措施進行採掘活動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採掘活動的;超防突檢測範圍進行採掘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採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團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調度室主任職務

接到緊急彙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絡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斷層、陷落柱、突出危險煤層等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擔任主負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同一地點發生兩次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採掘工作面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於規定值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煤礦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範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副處長職務

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辯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沒有編制年度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進行避災演習的;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後掘”的;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無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採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無風、微風作業的;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並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立體化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7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序

2、範圍:適用於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採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於或有可能高於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於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設備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於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採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於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採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污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設備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調試壓力要求的範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温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温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於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温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於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接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的要求。

4.2.9槓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於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後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後,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並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數據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錶,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錶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錶,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錶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錶的分度,應小於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數據能重合,並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後進行試驗,在比設備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8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於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範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誌採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誌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温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誌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設置後,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誌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示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於禁止標誌、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於指令標誌、交通指示標誌;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於警示標誌、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杆、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於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鈎、坑口防護欄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誌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誌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誌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誌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誌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誌。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櫃、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誌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誌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櫃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誌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台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誌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温燙傷標誌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誌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台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誌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誌》

3、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9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羣眾,依靠羣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羣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鈎的鈎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着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鈎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和鋭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0

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衞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衞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1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設備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脱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針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2

安全疏散是指引導人們向安全區域撤離。例如發生火災時,引導人們向不受火災威脅的地方撤離。為保證安全地撤離危險區域,建築物應設置必要的疏散設施,如太平門、疏散樓梯、天橋、逃生孔以及疏散保護區域等。應事先制定疏散計劃,研究疏散方案和疏散路線,如撤離時途經的門、走道、樓梯等;確定建築物內某點至安全出口的時間和距離,如商場的營業廳由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米;計算疏散流量和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區域的疏散時間,保證走道和樓梯等的通行能力,如樓梯的總寬度應按每通過人數100人不小於1米計算,且規定有最小淨寬,如醫院的疏散樓梯寬度不小於1.3米,住宅為1.1米,還必須設置指示人們疏散、離開危險區的視聽信號。

第一節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出口數量、寬度和距離的一般要求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户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第二節 安全疏散設施

一般來講,建築物的安全疏散設施有疏散樓梯和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急廣播及輔助救生設施等。對超高層建築還需設置避難層和直升飛機停機坪等。

一、疏散樓梯和樓梯間

作為豎向疏散通道的室內、外樓梯,是建築物中的主要垂直交通樞紐,是安全疏散的重要通道。樓梯間防火和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響着人員的生命安全與消防隊員的救災工作。因此,建築防火設計,應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高度、層數,正確運用規範,選擇符合防火要求的疏散樓梯,為安全疏散創造有利條件。根據防火要求,可將樓梯間分為開敞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和室外輔助疏散樓梯四種形式。

(一)一般要求

1.樓梯間的佈置,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並儘量避免形成袋形走道。

2.樓梯間應靠近標準層或防火分區的兩端佈置,以便於雙向疏散。

3.靠外牆設置,便於自然採光、通風和消防人員的援救行動。

4.除與地下室連通的樓梯,超高層建築中通向避難層錯位的樓梯外,疏散樓梯間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上下直通,不變動位置。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樓梯間位置變更,遇有緊急情況時人員不易找到樓梯,延誤疏散時間,造成不應有的傷亡,特別是賓館、飯店、商業樓等公共建築。

5.地下室、半地下室樓梯間與首層之間應有防火分隔措施,且不宜與地上層共用樓梯間。一般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與其他部位隔開,並直通室外。必須在隔牆上開門時,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為確保人員迅速疏散,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樓梯間首層應直通室外。在首層與地下室、半地 下室樓梯間設有防火分隔設施,既可有效防止疏散人員誤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又能阻擋火勢、煙霧蔓延。

6.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附設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 室、非封閉的電梯井、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有影響疏散的突出物。

7.疏散樓梯間和走道上的階梯應符合安全疏散要求,不應採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因踏步寬度變化,緊急情況下易使人摔倒,造成擁擠,堵塞通道,因此不應採用。由於建築造形的要求必須採用時,其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夾角不超過10度,且每級離扶手250mm處的踏步的寬度不應小於220mm。

8.居住建築內,可燃氣體管道不應穿過樓梯間,如必須穿過時,應採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二)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是指建築物內由牆體等圍護構件構成的無封閉防煙功能,且與其他使用空間相通的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在低層建築中廣泛採用。由於樓梯間與走道之間無任何防火分隔措施,所以一旦發生火災就會成為煙火蔓延的通道,因此,在高層建築和地下建築中不應採用。除《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應設封閉樓梯昌、防煙樓梯間的建築外,其餘一般建築均可採用敞開樓梯間。

敞開樓梯間除應滿足疏散樓梯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房間門至最近的樓梯間的距離應滿足安全疏散距離的要求。

2.樓梯間在底層處應設直接對外的出口。當一般建築層數不超過四層時,可將對外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3.公共建築的疏散樓梯兩梯段之間的水平淨 距不宜小於150mm。

4.除公共走道外,其他房間的門窗不應開向樓梯間。

(三)封閉樓梯間

封閉樓梯間是指用耐火建築構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高層民用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中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一般應設封閉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多層旅館及超過五層的其他公共建築的室內疏散樓梯(包括底層擴大封閉樓梯間)。

2.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高層工業建築(廠房、庫房)。

3.甲、乙、丙類生產廠房。

4.建築高度不超過32m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單元式住宅除外)。

5.十二層至十八層的單元式住宅。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可不設封閉樓梯間,但開向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且樓梯間應靠外牆,並宜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

6.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通廊式住宅。

7.高層建築的裙房。

8.汽車庫、修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9.人防工程地下為兩層,且地下第二層的地坪與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於10m時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對封閉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應靠外牆,並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不能直接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時,應按防煙樓梯間規定設置。

2.高層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並向疏散方向開啟。

3.樓梯間的首層緊接主要出口時,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內形成擴大的封閉樓梯間,但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等防火措施與其它走道和房間隔開。

(四)防煙樓梯間

防煙樓梯間是指具有防煙前室和防排煙設施並與建築物內使用空間分隔的樓梯間。其形式一般有帶封閉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陽台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用凹廊作前室的防煙樓梯間等。

一般應設防煙樓梯間的建築物有:

1.一類高層民用建築。

2.除單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二類高層民用建築。

3.塔式高層住宅。

4.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

5.超過十一層的通廊式住宅。

6.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每層人數超過10人的高層廠房。

7.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停車庫的室內疏散樓梯。

8.人防工程當底層室內地平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於10m的電影院、禮堂;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醫院、旅館;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商場、餐廳、層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防煙樓梯間的設置要求:

1.樓梯間入口處應設前室、陽台或凹廊。

2.前室的面積,對公共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的前室不應小於10平方米;對於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與消防電梯合用前室的面積不應小於6平方米;對於人防工程 不應小於10平方米。

3.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並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五)室外疏散樓梯

室外疏菜樓梯是指用耐火結構與建築物分隔,設在牆外的樓梯。室外疏散樓梯主要用於應急疏散,可作為輔助防煙樓梯使用。

室外疏散樓梯的設置 要求:

1.樓梯及每層出口平台應用不燃燒材料製作。平台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小時。

2.在樓梯周圍2米範圍內的牆上,除疏散門外,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疏散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且不應正對梯段。

3.樓梯的最小淨寬不應小於0.9米,傾斜角一般不宜大於45度,欄杆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1米。

二、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時人員從房間內至房間門,或從房間門至疏散樓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室內走道。

在火災情況下,人員要從房間等部位向外疏散,首先通過疏散走道,所以,疏散走道是疏散的必經之路,通常為疏散的第一安全地帶。

(一)一般要求

1.走道要簡明直接,儘量避免彎曲,尤其不要往返轉折,否則會造成疏散阻力和產生不安全感。

2.疏散走道內不應設置階梯、門檻、門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響疏散。

3.走道的結構和裝修。因為走道是火災時必經之路,為第一安全地帶,所以必須保證它的耐火性能。走道中牆面、頂棚、地面的裝修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同時,走道與房間隔牆應砌至樑、板底部並全部填實所有空隙。

4.走道的寬度一般應計算確定,具體要求參見本章第二節有關內容。

(二)疏散距離

安全疏散距離直接影響疏用時間和建築物內人員的安全。因此,必須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和功能,正確的運用規範,根據不同建築提出具體的要求:

1.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高層建築與人防工程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為保證通廊式住宅建築的人員能迅速安全疏散,當小樓梯設在户外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户門算起;當小樓梯設在户內時,其安全疏散距離應從最遠一個房間門算起。小樓梯一段的疏散距離可按其1.5倍水平投影計算。

2.高層建築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米,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人防工程內最遠一點到該房間門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3.一般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4.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的規定。

5.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樓梯間的距離不應超過45m,當設有滅火系統時,其距離不應超過60m,單層或設在建築物首層的汽車庫,室內最遠工作地點至室外出口的距離不應超過60m。

三、安全出口

所謂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房間的門、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門。為了在發生火災時,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員和搶救物資,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火災損失,在建築防火設計時,除按要求設置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外,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且易於尋找,並應有明顯標誌。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1)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每層不超過8户、建築面積不超過650平方米,且設有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塔式住宅。

(2)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台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

(3)除地下室外的相鄰兩個防火分區,當防火牆上有防火門連通,且兩個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之和不超過規定的一個防火分區面積的1.4倍的公共建築。

2.塔式高層建築內兩座疏散樓梯宜獨立設置,當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剪刀樓梯,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剪刀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

(2)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實體牆分隔。

(3)剪刀樓梯應分別設置前室。塔式住宅確有困難時可設置一個前室,但兩座樓梯應分別設加壓送風系統。

實踐證明,高層建築採用剪刀樓梯作兩個安全出口,是一種既節約建築面積和投資,又能滿足火災時緊急疏散的較好措施,但由於有的設計人員對剪刀樓梯在安全疏散上應具備的功能不甚瞭解,在設計上出現了一些缺陷。例如:有的剪刀樓梯的梯段之間沒有用隔牆隔開,不能形成每座樓梯的上面和下面為各自獨立的樓梯間,起不到真正兩個疏散樓梯的作用;又如有的剪刀樓梯只有一個與電梯廳合用的前室,失火時一旦合用前室被煙火封住,人員無法通過樓梯疏散脱險等等。

3.高層居住建築的户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户門均應為乙級防火門。

4.高層建築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且相鄰防火分區之間的防火牆上設有防火門時,每個防火區可分別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房間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房間,可設一個門。

5.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佈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6.高層建築(除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的塔式住宅和頂層為外通廊式住宅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不宜少於兩座,且不應穿越其他房間,通向屋頂的門應向屋頂方向開啟。

單元式住宅每個單元的疏散樓梯均應通至屋頂。

7.位於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0.9米。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面積不超過75平方米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8.高層建築內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建築和通廊式居住建築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一個房間的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門;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內由最遠一點到房門口的直線距離不超過14米且人數不超過80人時,也可設一個向外開啟的門,但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米。

(2)二、三層的建築(醫院、療養院、託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表3.4.2..4的要求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

(3)單層公共建築(託兒所、幼兒園除外)如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設有不少於兩個疏散樓梯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公共建築,如頂層局部升高時,其高出部分的層數不超過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人數之和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樓梯,但應另設一個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2.九層及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塔式住宅,可設一個樓梯。

九層及九層 下的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宿舍,可設一個樓梯。

3.超過六層的組合式單元住宅和宿舍,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至平屋頂,如户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不通至屋頂。

4.劇院、電影院、禮堂的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均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250人。容納人數超過20xx人時,其超過的部分,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400人。

5.體育館觀眾廳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且每個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宜超過400-700人。設計時,規模較小的觀眾廳,宜採用接近下限值;規模較大的觀眾廳,宜採用接近上限值。

6.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0人時可設一個。

地下室、半地下室有兩個或兩個以上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一個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人數不超過30人,且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垂直金屬梯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

(三)廠房、庫房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廠房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設一個:

(1)甲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25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且同一時間的生產人數不超過30人。

2.廠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使用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且人數不超過15人時可設一個。

3.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牆隔成幾個防火分區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牆上通向相鄰分區的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有一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庫房或每個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的防火隔間,可設置一個門。

5.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平方米時可設一個。

(四)設置要求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 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分鐘;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分鐘。

四、消防電梯

電梯主要用於高層建築中。消防電梯的用途在於火災時供消防人員進行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用的。因為普通電梯在火災時由於切斷電源而停止使用,如果消防隊員只靠攀登樓梯進行撲救,往往因體力不足和運送器材困難而貽誤滅火戰機,影響撲救火災及搶救傷員工作,因此,高層建築必須設有專用或兼用消防電梯。

(一)消防電梯的設置場所

下列高層建築應設消防電梯:

1.一類公共建築。

2.塔式住宅。

3.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高度超過32米的其它二類公共建築。

5.建築高度超過32米且設有電梯的高層廠房及建築高度超過32米的高層庫房。

(二)高層建築消防電梯設置數量的要求

1.當每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500平方米時,應設一台。

2.當大於1500平方米但不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兩台。

3.當大於4500平方米時,應設三台。

4.消防電梯可與客梯或工作電梯兼用,但應符合消防電梯的要求。

(三)消防電梯的設置要求

1.消防電梯間應設前室,前室的面積,居住建築不應小於4.5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當與防煙樓梯間合用前室時,居住建築不應小於6平方米;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不應小於10平方米。

2.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其它電梯井、機房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的隔牆隔開,當在隔牆上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

3.消防電梯宜分別設在不同的防火分區內。

4.消防電梯間前室宜靠外牆設置,在首層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經過長度不超過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5.消防電梯前室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或具有停滯功能的防火捲簾。但合用前室的門不能採用防火捲簾。

6.消防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於800公斤。

7.消防電梯的行駛速度,應按從首層到頂層的運行時間不超過1分鐘計算確定。

8.消防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9.消防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10.消防電梯轎廂內應設專用電話,並應在首層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11.消防電梯井底應設排水設施,前室門口宜設擋水設施。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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