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通用12篇)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通用12篇)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

1 目的與範圍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通用12篇)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3.3 安全標誌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並瞭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誌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2

1目的.

為規範我公司安全標誌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誌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誌類型

安全標誌分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誌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 警告標誌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誌。

指令標誌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採用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 提示標誌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誌。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誌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誌;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誌;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誌;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誌。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誌。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誌,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誌。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誌;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誌。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10. 在便於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誌。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並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誌,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誌

1文字輔助標誌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誌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誌寫在標誌的下方,可以和標誌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誌、指令標誌為白色字;警告標誌為黑色字。禁止標誌、指令標誌襯底色為標誌的顏色,警告標誌襯色為白色。

8 標誌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讓員工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標誌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誌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8.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3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並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並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誌;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

警示標誌。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於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誌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誌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並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台賬。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4

一. 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危險、有害因素起到控制、預防、減少、消除作用而配備、設置的安全設施(裝置、設備)始終保持正常、有效,特制定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二.職責範圍

1. 綜合辦公室

1) 為公司安全設施主要監管部門,負責安全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2) 協助最高管理者,確保安全設施、設備資金的投入,參與安全設施的設置、配備確認工作。

3) 參與保證安全設施正常和有效狀態的日常、定期檢查工作。

2. 生產部

1) 和辦公室共同負責安全設施的選型、配製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保持正常、有效狀態的 日常維修、調試、點檢工作。

3. 車間

1)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2) 負責安全設施的日常點檢工作。

三.安全設施定義及分類

1. 定義: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以內

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

2. 分類(分三類)

1) 預防事故設施

2) 控制事故設施

3) 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四.公司現有安全設施狀況(參見公司安全設施一覽表)

五.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

1.安全設施的設置和採購

1)新投資建設項目

依據建設項目設立時的國家相關勞動健康、安全生產法規要求,由設計單位按國家相關設計標準和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設計、配製,和建設項目一起進行安全設施的購入和安裝。 2)非新投資建設項目隨國家新標準要求或既設安全設施的修繕、更換過程中需要配製的出現的採購,由辦公室、生產部、車間協同選型、採購。

2. 重要安全設施日常、定期點檢、強檢和確認 1) 定期點檢、強檢標準和責任部門(見下表)

2)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公司管理者,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設施檢查,以確認公

司安全設施的正常、有效性,監督責任部門對安全設施的日常管理狀況。

3. 安全設施異常情況的處置

1) 對安全設施發現有損壞需要維修、保養的,交維修班進行修復。

2)關聯部門認為無效或設置不充分的安全設施,可提交辦公室,經公司領導確認批准後,及時進行更新或添置。

3) 各責任部門日常工作中發現安全生產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提交責任部門領導,及時進行處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需同時提交給辦公室,以便公司領導及時研究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隱患。

4) 各責任部門在日常、定期點檢中發現安全設施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進行改善。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5

一、安全措施和器具的管理制度

1、對所有安全設施器具必須統一造冊,專人管理。

2、定期對安全設施、器具進行維護、更換,保證其隨時處於安全有效的狀態;

3、根據生產的情況,及時加強設施、器具的投入,不斷提高安全保證水平。

二、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對所有的設備按設備的技術狀況、維護狀況和管理狀況分為完好設備和非完好設備,並分別制定具體考核標準;

2、對所有設備都要進行潤滑的"五定"管理,即定點、定質、定時、定量、定人,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五定"潤滑要求,並做好運行記錄;

3、設備缺陷的處理要做到能排除的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要詳細記錄及時逐級上報,在處理每項預防前,必須有相應的措施,明確專人負責,防止缺陷擴大。

三、設備檢修制度

1、檢修人員必須經安監部門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後,方可上崗。

2、一切檢修項目應明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調度,落實檢修安全防護措施。

3、檢修易燃、易爆、有毒的設備、容器管道前,必須清洗、泄壓、排爆、排毒乾淨,經取樣分析合格,並在與其它設備相連的管道加盲板。

4、焊接作業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對動火周圍易燃易爆物應清理乾淨,如存在燃氣體、液體,應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進入設備作業,應辦理設備作業證,如設備停電後,必須在電源開關處理後掛標示牌、上鎖或取下熔斷絲。設備如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的必須穿戴適用的防護用品、防毒面具,並設作業監護,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

6、高處作業(2米以上作業),人員必須繫好安全帶,固定好腳手架,並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監護。

7、檢修完畢後,一切安全設備恢復正常狀態,檢查設備管道內有無異物、盲板抽加情況,並做好設備記錄。

四、電氣檢修安全制度

1、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由質監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操作的人員擔任。

2、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3、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後,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或拆下熔斷絲,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經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牌或送電。

4、必需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由帶電作業實踐的人員擔任。

5、所有電氣設備必須保證連接正確,保護按零或接地良好,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6、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器設備通用要求》(BG3836.1)執行。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6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範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於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温,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鹼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採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採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脱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7

一、安全疏散允許時間

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指建築物發生火災時人員離開着火建築物到達安全區域的時間。安全疏散允許時間,是確定安全疏散的距離、安全通道的寬度、安全出口數量的重要依據。

如果建築物為防煙樓梯,則樓梯上的疏散時間不予計算。

安全疏散允許的時間,高層建築,可按5-7分鐘考慮;一般民用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6分鐘,三、四級耐火等級可為2-4分鐘。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一、二級耐火等級應為5分鐘,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3分鐘,其中疏散出觀眾廳的時間,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不應超過2分鐘,三級耐火等級不應超過1.5分鐘。

二、安全疏用距離

民用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從房間門或住宅户門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廠房的安全疏散距離指廠房內最遠工作點到外部出口或樓梯間的最大距離。

限制安全疏散距離的目的,在於縮短疏散時間,使人們儘快從火災現場疏散到安全區域。

三、建築物安全疏散寬度指標

為儘快地進行安全疏散,除了 設置足夠的安全出口和適當限制安全疏散距離以外,安全出口(包括樓梯、走道和門)的寬度必須適當。

(一)高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高層民用建築內走道、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最小淨寬,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人員密集的廳、室疏散出口的最小總寬度,應按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

2.首層疏散外門的最小總寬度,應按人數最多的一層1m/100人計算。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不應小於表的要求

3.設有固定座位的觀眾廳、會議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其廳內疏散走道的最小淨寬按通過人數0.8/100人計算,且不宜小於1m;其廳內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廳的疏散出口和廳外疏散走道的最小總寬度,平坡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65m/100人計算,階梯地面應分別按通過人數0.8m/100人計算,且均不應小於1.4m;觀眾廳每個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數不應超過250人。

4.高層建築每層疏散樓梯最小總寬度應按其通過人數1m/100人計算;各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段計算,下層疏散樓梯總寬度應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表的要求。

(二)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劇院、電影院、禮堂、體育館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最小淨 寬應按通過人數0.6m/100人計算,且不應小於1m。當疏散走道為邊走道時,不宜小於0.8m。觀眾廳的疏散內門和觀眾廳外的疏散外門、樓梯和通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有等場需要的入場門,不應計入觀眾廳的疏散門。

2.體育館觀眾廳的疏散門以及疏散外門、樓梯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

3.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樓梯、走道,以及每層疏散門和走道的各自最小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其中底層疏散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一層的計算;不供樓上人員疏散的外門,可按本層人數計算。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室等民用建築每層疏散樓梯的總寬度應按表中的指標計算確定。當每層人數不等時,其總寬度可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的總寬度按其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計算。

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中的疏散走道(觀眾廳內的疏散走道除外)和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1m,不超過六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1m。

(三)工業建築安全疏散指標

1.廠房每層的疏散樓梯、走道、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表的要求計算確定。當各層人數不等時,其樓梯總寬度應分層計算,下層樓梯總寬度按上層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最小淨寬度不宜小於1.1m。

底層(即首層)外門的總寬度應按該層或該層以上人數最多的一層人數計算,但疏散門的最小淨 寬度不宜小於0.9m;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宜小於1.4m。

當使用人數少於50人時,廠房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可按表的要求適當減少,但不應小於0.8m。

2.對於飛機停放與維修廠房,其飛機停放與維修區內的安全疏散及輔助建築的安全疏散可按上述要求確定。飛機停放與維修區的飛機安全疏散應根據飛機實際進出需要設置通道和出口的高度與寬度。

3.庫房由於平時使用時人員較少,且一般都有進出貨物的大門,其疏散樓梯、走道、門的最小淨寬度只要滿足正常人員通過和使用要求即可。但室外疏散樓梯的最小淨寬度不應小於0.6m.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8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範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並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後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後,對場地平面佈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後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並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彙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並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於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於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9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置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説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0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並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並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範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後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後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瞭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1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標誌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pqzlk9.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