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儀表管理規定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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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監測儀表維修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否則不能從事本專業工作。
2、安全監測(弱電)人員必須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在採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及時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探頭安裝位置、數量、報警斷電濃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或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否則罰通風隊50-200元。
3、瓦斯員每班至少對管轄範圍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風值班回報,值班人員及時通知專業人員進行處理。
4、使用監測裝置,當瓦斯濃度超限而切斷設備電源時,嚴禁自動覆電,只有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覆電。
5、瓦斯檢測探頭正常移動由瓦斯員所在區隊班長協助按規定位置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200元,罰責任人20-100元。
6、瓦斯監測裝置發生故障後,只准專業人員對其維修,嚴禁其它人員擅自處理,否則罰責任人50-100元。
7、放炮員下井必須隨身帶便攜式瓦斯儀,嚴格執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否則不準上崗操作。
8、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良好的自救器,由井口把鈎工負責檢驗。自救器集中保管,通風隊定期負責檢驗,發現一次不定期檢驗,或發放出不合格的自救器罰通風隊50-200元,罰責任人20-100元,下井人員不帶自救器一次罰20-100元。
9、光學瓦斯檢定器、測塵儀、一氧化碳測定器等其它通風安全儀表都必須專人負責集中保管,定期檢查、校驗,保持儀器、儀表正常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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