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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精選14篇)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精選14篇)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

一、標誌牌的設置高度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精選14篇)

標誌牌設置的高度,應儘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誌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2m;局部信息標誌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誌牌的要求

1、標誌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並使大家看見後,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誌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誌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誌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後,看不見安全標誌。標誌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誌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於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於75°。

4、標誌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誌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地排列。

6、標誌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着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誌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誌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2

一、安全色安全標誌,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誌使用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辯安全標誌和提醒,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色和對比色,應符合GB2893-20xx規定色表示:

1、安全色規定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注意;綠色表示提醒,安全狀態,通行。

2、對比色為黑白兩種顏色。黑色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誌的幾何圖形,白色作為安全紅藍、綠色的背景色,也可用於安全標誌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3、紅和白、黃和黑色間隔條紋,是兩種醒目表示紅和白間隔條紋含義是禁止越過,黃河和黑色間隔條紋含義的警告危險。

三、安全標誌和補充標誌,應符合GB2894-1996規定。

1、安全標誌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分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提示標誌四類。

2、補充標誌是安全標誌的文字説明,它必須與安全標誌同時使用。

3、禁止標誌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標誌,有16個。

4、警告標誌,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標誌,有23個。

5、指令標誌,是必須要遵守的標誌,有8個。

6、提示標誌,是示意目標方向的標誌,一般的、提示標誌2個消防提示標誌7個。

四、現場安全標誌,安全色、標語標識使用

1、應根據施工平面佈置情況,繪製現場安全標誌總平面,佈置圖。

2、施工現場必須按繪製的安全色標平面佈置圖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標準的安全標誌。

3、現場安全色安全標誌應正確使用,製作應符合國標要求。

4、進出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應設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的大門、門頭應設

置企業標誌和標語,設門衞,有門衞管理制度。

5、施工現場的大門口,應設置、施工現場主體效果,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總平面圖,和施工公告牌,衞生須知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紀律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標誌牌,三圖七牌。

6、施工現場內以內應按總平面佈置掛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語,確保質量標語,縮短工期標語。雙增節標語和安全標誌牌。

7、辦公室應掛設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其它生活設施應掛設與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衞生制度,劃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9、料具管理標識,應符合公司貫徹ISI9000標準要求。

10、生產設備機具旁邊必須掛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

五、安全色,標誌管理

1、建立安全標誌、檔案、將所有的標誌標語、標牌建帳登記

2、設置專門庫房專人管理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建立檢查,保養,維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檢查時都必須對安全標誌進行檢查,發現有顏色污染,損壞,變色,褪色,不符合國標的則及時清理,保養維修或更換。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3

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安全標誌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誌標準,加強標誌的採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誌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誌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誌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誌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誌。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1)禁止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槓的圓邊框;

(2)警告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誌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誌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衞部負責對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誌的採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誌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誌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並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後進行採購。採購的安全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誌》(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誌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誌。安全標誌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製安全標誌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製人簽字、有繪製日期,並填寫《安全標誌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誌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杆,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誌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誌。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誌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築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佈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佈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誌。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範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誌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誌》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後,安全標誌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誌牌移動,或回收後,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誌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誌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准後,將相同標誌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誌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衞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4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誌》、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誌,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於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範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誌採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誌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誌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温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誌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於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設置後,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誌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誌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的行為要堅決制止,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誌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誌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誌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誌的分類:禁止標誌、警示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於禁止標誌、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於指令標誌、交通指示標誌;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於警示標誌、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杆、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於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鈎、坑口防護欄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誌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誌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誌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誌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誌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誌。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櫃、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誌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誌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櫃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誌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誌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台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誌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温燙傷標誌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誌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台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誌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誌》

3、GB16179-1996《安全標誌使用導則》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5

1. 港區內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法》的有關規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貨物,不準停放車輛和其他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3. 安全管理部門每天要進行安全巡視檢查,嚴禁安全出口上鎖、堵塞,保證碼頭內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碼頭內所有倉庫、車間、辦公樓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須設置疏散指示標誌和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

5. 安全部應對碼頭各種安全疏散指示牌進行檢查保養,發現損壞要及時更換維修。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6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於圍杆、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羣眾,依靠羣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羣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並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於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後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並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製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註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衝擊重量100kg,製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週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後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鏽蝕。

2.5.5掛鈎的鈎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樑卡子的活樑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並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麪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複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杆帶、圍杆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週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並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並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後,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後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後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後,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後,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着必須靈便,並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鈎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衝器。

4.6緩衝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鈎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鈎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後,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製部分和掛鈎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乾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温、明火、強酸和鋭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繫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7

1、目的

為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3、編制依據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職責

4.1安保部負責確定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並實施監督管理。

4.2各部門負責做好區域內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設置原則

5.1.1生產現場人員密集的場所應設置“安全通道”;

5.1.2生產車間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識;

5.1.3存在職業危害如粉塵、噪聲、煙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識,並如實告知其職業危害;

5.1.4在廠內道路應設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標誌;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5.1.6在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場所設置安全警示區域和安全

警示標誌。

5.2 設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標識設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

5.2.2對於有夜班作業的場所設置安全警示標識應有足夠的照

5.2.3安全標誌不宜設置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或已被遮擋

5.2.4安全警示標識的集合圖形的具體參數、圖形顏色必須符合

6、設置計劃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門根據現場需要和相關標準規定提出本部門安全標誌

6.2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需要設置警示標識,應及時提出申

6.3安全標識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保障

6.4安全警示標識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保部負責,並做好發

6.5各部門須建立安全標識張貼台賬。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8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並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並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範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後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後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於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並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瞭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範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開放、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中介服務體系,提高安全評價水平和服務質量,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安全評價人員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統稱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方可執業。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不得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第四條 資質證書分為甲、乙兩級,並根據安全評價機構的專業特長、資質條件確定其業務範圍。

取得甲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範圍在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甲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審批、頒發;乙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其所轄行政區域內從事煤礦企業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證書的審批、頒發。

甲級、乙級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企業的規模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資質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其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辦公設施;

(三)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100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的專職安全評價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與其申報從事安全評價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基礎專業的評價人員;

(六)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通過相關安全生產培訓、考試,並且從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評價機構專職技術負責人有安全評價人員資格,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安全評價工作經歷、並且從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甲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報國家局;

(二)國家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乙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具備資質條件的申請人將安全評價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報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經審查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安全評價人員的資格考試:

(一)取得安全工程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其他專業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1年以上;其他專業研究生以上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人員應當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安全評價知識,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安全評價人員考試管理辦法由國家局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偽造、轉讓或出借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遺失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補發。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第十三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四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資質證書頒發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併的;

(二)停業、破產或有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第十五條 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局制定統一式樣。

第三章 安全評價機構

第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標準的規定,遵守執業準則,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並對其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安全評價項目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評價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二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不得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安全評價人員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分別報國家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安全評價機構工作業績記錄表和安全評價人員工作業績記錄表是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查、頒發資質證書。

對已經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及其安全評價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局定期向社會公佈取得資質(資格)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的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

(二)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

(三)超出業務範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六)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第二十九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並處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安全評價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祕密的;

(四)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評價機構,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中介組織。

安全評價人員,指依法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活動的專職人員。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大型企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的各行業協會等所屬的安全評價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及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採安全評價資質證書的,由國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外資機構申請安全評價資質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0

一、管理職能

1、安全環境科負責本單位壓力錶、安全閥的日常監管工作、檢驗及技術資料檔案齊全完整。

2、安全環境科、設備科負責對各單位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

二、安全閥、壓力錶運用標準

安全閥、壓力錶的安裝、使用和維護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

三、安全閥、壓力錶的使用要求

1、安全閥每年定期校驗一次,不校驗不準使用,中途因故啟跳失靈後,應申請重新校驗。

2、安全閥在安裝過程中,應儘量避免震動和撞擊,並處於垂直方位,防止彈簧錯位或鉛封脱落,安全閥應垂直安裝。

3、安全閥與容器管道之間必須暢通無阻。

4、壓力錶安裝處應避免震動、碰撞、凍結,應便於觀察和操作,安裝處的最高工作壓力應用紅線標出。

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錶不準使用,使用中發現標示失靈,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壓後指針不回零等應立即更換。

6、壓力錶的改裝、檢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規定,定期檢驗,每半年至少檢驗一次,檢驗合格應有鉛封和檢驗合格證。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勞動防護,預防和控制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員工健康,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各部門、車間。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在工作過程中未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危害,保護職工健康,由公司統一發放和配備,供員工使用的防護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採購

第四條 勞動保護用品採購

(一)勞動用品採購計劃由生產部提出,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採購部門負責採購。

(二)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要求到提供以下證件的單位購買: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三)所採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單位應符合國家、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統一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應進行招投標,並經職工代表、生產部及相關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單位選擇、定價、定式樣、定標準等工作。

(五)勞保用品採購到廠後,採購部門應組織生產部及相關部門人員 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採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公司庫管人員、質檢員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

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誌、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查檢驗報告、使用説明書等,觀察護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誌的,堅決不予接受入庫,並責令採購部門退庫。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全、不規範、不履行入庫手續和手續不齊備。公司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第四章 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保證勞動用品的供應降低工程成本與消耗,加速週轉,節省消費,特對工程所用勞動用品進行全面的統一的管理,各部門應遵守下列的規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勞動用品。

(一)搞好勞動用品的入庫驗收,把好勞動用品的驗收關,確保規格、數量、質量、符合使用規定。

(二)搞好各種機具設備的保養工作,嚴禁出庫機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現象。

(三)搞好勞動用品的領發和盤點,面向生產、方便羣眾、保證供應、即時回收。

(四)搞好庫內的業務員工作,做到技術資料齊備、單據帳目正確、庫容整齊、收發即時、數量準確。

(五)搞好各種機械和用品的技術保管和維護保養工作,保證用品的使用價值不受損失,質量完好無損。

(六)加強團結管理體制人員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洪等工作,確保倉庫勞動用品的安全檢查。

(七)行政辦應搞好勞動用品的綜合利用和調節工作,降低庫存,節約倉庫儲蓄費用。

第五章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配備

(一)新購勞動防護用品須經倉庫管理人員出具入庫單,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驗收內容:名稱,型號,規格,數量,合格證,檢驗報告等。)在有存放條件的地點進行統一保管,並定期進行清點核實。

(二)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勞動者防護用品,屬於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須的則發,否則不發,勞動條件相同的發給相同護品。工種相同,勞動條件不同則發給不同護品。

(三)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者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鈎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髒物品的作業者

(四)防護手套:(帆布手套、線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於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五)防護鞋:(隔熱皮鞋、球鞋、絕緣鞋、雨鞋、防砸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六)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髮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七)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髒作業的工種使用

(八)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九)安全帶,安全網: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安全網。

(十)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護品。如果發給的護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則可供給所必需的護品做備用

(十一)對生產管理人員應按具體情況發給備用的護品

(十二) 所有護品均免費發給職工,教育職工節約使用

(十三)根據各科室,項目部人員所做計劃,統一進行領用

(十四)所發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的義務

第六章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

(一)應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二)員工在巡檢、操作、檢維修、事故處理等過程中,須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着、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並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四)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五)應加強員工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情況的檢查。

第七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

(一)倉庫管理部門應按照倉庫管理有關要求,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保管,及時清理過期、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二)全體員工應妥善保管各類防護用品,不得破壞防護用品結構及影響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勞動保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更新

(一)應定期對現場配備的公用防護用品(具)、藥品完好、有效情況的進行檢查,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二)對防護性能較高的勞動保護用品,機動部應定期組織強制檢驗,並做好檢驗記錄。

(三)應對過期失效的防護用品及時更換、更新。

第九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衞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按照國家要求和產品有效安全期內使用,超出安全防護期限不得繼續使用,應立即報廢,由公司公司收回後統一處理。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2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11、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於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建築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省現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築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系統的維護管理制度,並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

3、單位每年應委託具有維護保養資格的企業對系統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竣工圖、系統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的操作規程及維護保養管理制度;系統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 建築內部安全出口數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築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 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 設置防火捲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塗黃色警示標誌,用於疏散通道上的防火捲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於劃分防火分區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塗警示區域,在警示區域內禁止擺放櫃枱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八條 經營和生產期間,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佔用、鎖閉,公共區域的外窗無鐵柵欄;常閉式防火門的管理實行責任制,管理責任制落實到醫院、賓館、飯店及娛樂場所本樓層的醫護人員、服務人員及值班人員並保持常閉狀態;

第九條 商場、賓館、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 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系統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誌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牆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牆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15米;疏散指示標誌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鬆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90 min,且不小於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於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誌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光疏散指示標誌,當正常光源變暗後,應自發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時間不應低於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狀態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於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後,應急工作狀態的持續時間不應小於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於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後,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境噪聲大於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於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的主電工作狀態和應急工作狀態;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系統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從主電工作狀態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

第十一條 系統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並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佔用、堵塞或上鎖。

2、查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

3、查看疏散指示標誌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誌工作狀態。

4、查看防火門、防火捲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的下列功能,並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誌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用秒錶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後,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誌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於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迴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出聲、光故障信號,並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的火災探測器發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後,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並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後,現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手動報警按鈕後,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於關閉和播放狀態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境噪音,當大於60dB時,重複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後揚聲器播音範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並與環境噪音對比。

安全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篇14

一、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疏散設施處應設置統一標識和檢查、測試、使用方法的文字或圖示説明;

2、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3、在工作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4、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5、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範圍內不應設置台階;

6、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7、消防安全標誌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8、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捲簾門;

9、窗口、陽台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10、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説明;

11、舉辦全校大型活動,應事先根據場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納人數。活動期間應對人數進行控制,採取防止超員的措施。

三、認真做好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並存檔。

四、發生火災時,各處室應啟動安全疏散設施供師生員工逃生,應引導師生員工通過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進行自救逃生。

五、學校總務處應定期檢查學校內安全疏散設施,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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