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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準則規章制度

廉政準則規章制度

1、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廉政準則規章制度

2、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4、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8、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9、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11、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15、不準私存私放公款;

16、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17、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18、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19、不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0、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21、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22、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醖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23、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醖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24、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25、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26、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27、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28、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29、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30、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31、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32、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對方財物;

33、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34、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35、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36、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37、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38、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39、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40、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41、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42、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43、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44、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45、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46、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47、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48、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49、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50、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51、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52、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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