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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25篇)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25篇)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25篇)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實繳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六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最低限額。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變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示。

對涉及變動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xx年1月 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完善公司登記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根據《條例》及本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登記機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記機關。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的範圍內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經營進出口業務、對外勞務輸出業務、國際技術合作業務、金融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區縣名的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

(八)其他應當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浦東新區和區縣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管轄)

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的登記。

第六條(投資主體資格的限制)

下列機構或者人員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未分割共有財產而投資設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資累計額已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

前款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條(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還應提交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應提交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條(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稱中標明“集團”的字樣。

第九條(住所登記)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住所為租賃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一年以上租賃期的協議書或者合同,並附房屋產權證明。

第十條(註冊資本登記)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為公司的,還須出具其累計投資額未超過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驗資證明。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經營範圍的登記)

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自然成為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視為已同時成為公司經營範圍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全資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貿易公司以及經政府特許設立的其他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的,應當在辦理公司登記後的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公司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領空白年度檢驗報告書。

有限責任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經審核通過年度檢驗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度檢驗的標識。

第十四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3

第一、二、三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1]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八、九條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説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製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二十、二一條

第十九條 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户銀行、入資户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條

第二十二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五、二六、二七條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八、二九條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4

1、叉車司機應嚴格執行出車前檢查的規定:確認機油、水位、傳動、制動系統及儀表讀數正常,方能作業;如發現問題及時交維修廠處理。

2、由於叉車司機,不按公司叉車保養、使用規定,造成的車輛維修費,由叉車司機承擔50%,並罰款100元/次。

3、叉車水箱開鍋,必須待水温冷卻後,方可開蓋加水,避免開水燒傷。

4、叉車司機必須瞭解公司路況,在行駛過程中遇到通道、路口、拐彎、下坡、掉頭時,應立即減速,並注意避讓來往行人、車輛。

5、為保證安全,禁止叉車在園區內高速行駛;經勸阻無效者,管理者有權進行處罰。

6、嚴禁在叉車加油、檢查蓄電池的時候吸煙,違者罰款100元/次。

7、叉車行駛時,除駕駛室外,任何部位不得承載人員,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

8、嚴禁穿拖鞋駕車;嚴禁酒後駕車,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如發現上述情況罰款100元/次,二次免職。

9、不得超載作業,駕駛員應在叉貨前,核實貨物重量(特別是異形貨物),如超出叉車荷載重量,應及時向上級彙報,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未經部門主管副總批准,不得將叉車借予他人使用,違者雙方各罰款100元/次。

11、非工作需要,不得將叉車駛出作業區域,違者罰款100元/次。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5

為加強公司廠區夜間安全保衞工作,使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現特制定本制度。

1、 夜間值班人員包括後勤管理人員、安監部保衞人員、以及其他夜間值班人員;

2、 夜間值班人員承擔夜間公司廠區所有財產的安全保衞工作,保證廠區不發生物品被盜、損壞或其它物品流失現象和火災等危害公司利益事件;

3、 後勤管理人員作為夜間值班的主要領導,負責夜間廠區的管理工作,負責夜間非生產值班人員的檢查和調度,確保夜間值班人員無違犯勞動紀律現象,對夜間出現的違紀現象負主要的管理責任,對出現的物品被盜、流失現象負有領導和直接的工作責任;

4、 保安人員作為主要的公司安全保衞人員,對出現的物品被盜、

流失現象及非生產區域的火災險情負有主要的工作責任; 5、 其他夜間上班生產人員,對本部門物品流失、損壞、被盜負有主要責任,對就近區域物品流失、損壞、根據情況負有相應責任;

6、 值班人員應加強工作責任心,增強夜間巡視的力度,所有夜間值班人員必須每2小時圍繞非生產區巡檢一次(具體路線見保安人員制度)保安人員夜間不得打盹睡覺;

7、 值班人員應該嚴守值班時間,不得無故缺席、遲到、早退,在值班時若遇緊急事務,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離開。因故離開半小時以上者須在值班日誌上做出書面説明。

8、 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打掃值班室內衞生,保持物品整潔、完好。

9、 所有值班人員須按規定嚴格履行值班任務,強化責任意識,忠於職守,盡職盡責,要加強巡視、巡查,做好防盜、防火、防災等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杜絕脱崗、睡崗。

10、 後勤管理人員值班期間要檢查公司保安人員、運行人員工作紀律狀況,公司各功能區消防設施是否完好,照明、空調、飲水機、計算機複印傳真機等辦公電器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鎖好。

11、 值班人員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尤其要做好存在問題及問題處理情況的交接,保證工作連續性。

12、 值班期間發生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處理,重要情況請示公司領導,必要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彙報。

13、 值班人員在崗期間不準飲酒,不準容留非本單位人員逗留、下棋、玩撲克,甚至留宿等。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6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維護企業和員工利益,規範加班和審批程序及有關費用的計算,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業務人員不在此範圍之內。

二、加班定義

確因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且自下班之時起,延長超過4小時以上的稱為加班。

三、職責

1.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加班的原因和完成情況以及加班的時間進行審核監督;

2.勞動人事分管部門對實際加班時間進行審核。

3.財務部門負責加班相關費用的審核和發放。

四、加班流程

1.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認可,並填寫《加班申請表》。

2.事先未經批准,視為無效加班。緊急事務或者領導臨時安排加班的,第二天補填《加班申請表》。

3.每月由人事分管部門統計加班情況,合理安排倒休或加班費用。

五、加班原則及加班費標準

1、《加班申請表》記錄作為核定當月倒休和發放加班費的依據。具體辦法如下:

(1)加班在2小時以上4小時以下,員工可獲得半天倒休或發放加班費30元;

(2)加班4小時以上,按1天倒休計算或發放加班費60元。

(3)延長工作時間不滿2小時的,視為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不給予加班補償。公司不鼓勵員工主動延長工作時間。

(4)加班時間內加班人員用餐費用自理,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報銷。

2、不視為加班的幾種情況:

(1)當日未完成既定計劃需要延時工作;

(2)參與公司組織的企業文化、聯誼等集體活動;

(3)內部培訓,非工作時間的授課;

(4)未經領導批准的延時工作。

3、加班勞動紀律:

(1)無故拖延加班時間,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2)據不服從領導加班安排的,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0元,情節嚴重的按照《捷龍公司關於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作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3)加班期間,未完成加班任務的,視為無效加班,當日加班費不予發放。

六、倒休原則

1、員工倒休按正常出勤對待。

2、倒休時間以半天為最小單位。

3、倒休僅限個人使用。

4、各部門負責人應合理安排員工倒休,次月使用完畢,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順延。

5、員工倒休應提前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人事部門備案後方可倒休。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湖北捷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8月14日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7

隨着公司的快速發展和不斷壯大,為方便市場部業務經理更好地開展工作,經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從20xx年4月起公司統一給市場部業務經理配備辦公手機及手機卡(業務經理在公司工作滿半年)。為了規範管理,有效工作,現將公司辦公手機使用管理規定3範文如下:

一、手機的所有權 辦公手機及手機卡屬公司辦公物品,持有人只有使用權和維護權。

二、手機的使用保管 使用人要愛護和妥善保管手機,按正確的操作程序操作,凡是人為損壞的,一律由本人負責。

在使用期間,保修期內的硬件故障由手機生產商提供維修。

如發生手機丟失,則由使用人賠償。賠償標準如下:使用半年以內按原價賠償,一年以內的按原價的50%賠償;使用一年以上的按30%賠償。

三、手機的業務使用 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公司隨時安排抽查,如出現撥打不通或不接電話現象,一次罰款50元。

辦公手機只用於公司的業務開展,不得撥打私人電話或與工作無關的電話,不得隨意產生惡意欠費現象,違者視情況酌情處罰。

四、手機的上交回收 辦公手機使用人如調整工作崗位或無論何種原因離職,使用人必須將手機及手機卡上交公司綜合辦公室,凡不交者按手機原價(1000元)從本人工資中扣除。

五、此規定自20xx年2月1起正式執行。

附件:手機、手機卡領用登記表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8

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規定了公司叉車作業需遵守的規定,以確保叉車駕駛安全。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以及叉車管理人員。

3.叉車管理職責

3.1生產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全廠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委外培訓工作。

3.2各個使用部門負責裝卸用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3 生產部負責本部門叉車的使用和保養及駕駛人員的調度、管理。

3.4維修部負責公司所有叉車的一般維修。

3.5叉車司機必須對叉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學習並考試合格後方可對叉車進行獨立操作,嚴格按照叉車安全操作規程對叉車進行正確操作。

4 .程序

4.1資格要求

4.1.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4.1.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4.2駕駛前檢查

4.2.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裂紋產生。

4.2.2檢查燃料系統所有管道、接頭是否有泄露

4.2.3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4.3駕駛規定

4.3.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4.3.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次 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4.3.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3.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始能行駛。

4.3.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以策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3.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在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4.3.7遵守工廠限速規定,車速不得超過5km/h;嚴禁高速行車, 以保證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4.3.9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4.3.10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4.3.11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4.3.12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4.3.13嚴禁超載行駛。

4.4裝卸規定

4.4.1叉車裝運的貨物不能太高,以免擋住駕駛員的視線,導致事故的發生;除短距離移位外,不得同時運輸兩板的貨物。

4.4.2叉起貨物時,貨叉要先仰後提升,下降時,應先下降後傾斜。

4.4.3利用叉車升空工作時,一定要站穩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準站立在鏟叉上作業。

4.4.4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4.5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4.4.6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4.4.7無論有無裝貨,貨叉下面絕對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貨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無礙通行的地點,貨物或叉車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4.5.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4.6保養規定

4.6.1注意保養工作,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時通知維修部門處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維修部進行檢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週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4.6.4各部門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部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4.6.5叉車保養責任人所保養的叉車及廠內的叉車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全廠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5.違規處理

5.1叉車駕駛員違反上述操作規程,視違規情節輕重由叉車管理部門、對其進行50元至100元的處罰,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叉車管理部門和叉車駕駛員進行監督管理。

5.2叉車管理部門有管理不嚴的責任,視情節輕重由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叉車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至100元的處罰。

5.3其他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由生產部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50元至100元的罰款。

6.相關記錄

6.1叉車檢查記錄

6.2製作維修單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9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1、 目的

對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庫存、呆滯、過期物料進行及時有效的預防控制和處理。降低庫存物資積壓,提高物料儲存能力、提高存貨週轉率,促進公司物資的良性運作。

2、庫存、呆滯、過期物料定義

是指儲存期限超過一定時限仍未使用過的物料,或一年內有使用但存量過多、用量極少、庫存週轉率極低的物料,以及超過可儲存期限的物料。

3、範圍

適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品、半成品、在製品及成品呆滯、過期物料的處理。

4、職責

4.1生產部:負責定期對車間的物料進行盤點、清理、退庫工作,同時實施返工返修工作。

4.2 品質部:負責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質量的判定工作,判定結果可分為:合格、返工返修、報廢、回收利用等。

4.3技術部:因客户產品改變、產品優化,技術變更(包括更改原材料、更改配件、工藝單變更、品質變更、成本優化等引起的變更),技術部應在變更發生後一天內通知採購部並給予相關指引,以防止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的產生。已造成呆滯、過期物料情況發生的,應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4.4 業務部:因銷售訂單取消或變更、市場需求預測變化,業務部應在變更發生後一天內通知採購和生產部並給予相關指引,以防止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的產生。對造成呆滯、過期物料情況發生的,由採購部的安排,參與評審,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4.5 倉庫:負責定期對在倉的庫存、呆滯、過期物料進行盤點、清理、退庫工作,並接受採購部安排,參與呆滯、過期物料的評審和處理工作。

4.6 生產部:負責生產過程中呆滯、過期物料產生的預防控制工作,提出呆滯、過期物料處理申請,判定呆滯、過期物料產生的原因,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提交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理,並對評審工作做出結論上報公司領導。

4.7倉庫:負責呆滯、過期物料的接收、儲存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統計清單;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工作,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呆滯、過期物料的更換以及物料產生的呆滯、過期物料返工返修或處理、配合採購部退換等聯繫工作。

4.8後勤部:負責呆滯、過期物料的變賣等處理工作,並在接到報廢通知起兩週內按環保體系的要求處理廢品。

4.9 財務部:負責對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過程的監控、核價、評估及賬務處理等工作

4.10 總經理:根據此規定的權限對呆滯、過期物料的處置進行審批。

5、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程序

5.1 呆滯、過期物料處置每一年組織一次盤點清理工作。

5.2 採購部在接到清單後兩天內提出處理申請並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呆滯、過期物料處置評審工作,相關部門在兩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5.3 技術部、生產部及品質部同時對提報的呆滯、過期物料清單及申請在兩天內進行判定,作出評審意見。

5.4 評審意見完成次日,倉庫將相關處理報告和清單提交財務部,財務部在三天內完成核價工作,作出審核意見並報送總經理審批。

5.5 後勤部根據最終的審批意見,在收到審批意見後一週內進行一一處理。

5.6 倉庫負責配合呆滯、過期物料現場處理工作。

5.7 後勤部將處理的相關單據移交財務進行銷帳處理

6、相關文件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德森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保證公司所有分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公司現有分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分公司是指各地方項目設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公司)。 報銷管理規定

各種發票應該符合公司的相關規定(原始發票),否則不得報銷。當月費用必須在當月30日前將票據及相應的電子版本報銷單上交完畢。經公司財務負責人複核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

1)審批流程:報銷人(經辦人)填寫 → 分公司負責人審批 → 公司財務負責人審核→總經理批准

2)報款流程:審批確認 → 財務負責人 → 出納付款

3)報銷時間:每月30日前將當月報銷票據(電子版)上報財務(延期報銷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 → 1日至4日財務複核 → 5日至6日總經理審批 → 8日財務付款(電子支付)。

第一章 差旅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差旅費用是指: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期間發生的,往來車、船、飛機、訂票費用;出差期間的工作餐費(享有出差補助的不予報銷);其他小額零星費用。此外的其他費用不屬於差旅費用的報銷範圍。

第二條 出差借款

出差借款應本着節儉夠用的原則申請,出差借款超過500元的應該至少提前1天書面通知財務部門,並報部門批准,以便財務部門做好現金準備工作,否則財務部門可拒絕借款。

分公司負責人審核 公司財務部門審核 《出差申請表》人事部門備案

第三條 員工因工出差,應本着務實、高效的原則,事先安排好出差期間的日程計劃,合理控制出差人數、任務、地點、時間等,填寫《出差申請表》(附件一),執行審批流程。無論領導和員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出差。 分公司負責人出差需經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四條 所有人員出差前,需填寫出差申請表,寫明出差任務、時間、地點,返回後三日內需撰寫出差報告,出差報告作為報銷附件。

第五條 出差人員須將出差申請表報送人事部門備案,作為考勤依據。無出差審批手續的人事部門一律按按曠工處理,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六條 出差差旅費用支出標準

(一)各分公司負責人以下(不含)員工出差原則上應乘坐火車,特殊情況經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報批時應註明詳細理由)。

(二) 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憑鐵路部門、公路部門或汽車公司的乘車票據報賬。火車訂票手續費不得超過10元/張。

(三)出差人員應按批准的出差地點路線乘車,如因私事未經批准繞道乘車,其繞道的車費不予報銷。 (四)住宿標準

第七條 兩名同行員工赴同一地點出差,原則上只按一人標準報銷住宿費,報銷標準以 級別高者為準,如因工作原因確實需要單獨住宿的,應該事先提出申請,經分公司負責人同意報財務審查後由總經理批准。

第八條 員工到公司有宿舍的地區出差,原則上應住公司宿舍,不再報銷住宿費用

第二章 招待費管理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待費用指因工作需要而開支的接待、娛樂、禮品、公關等交際應酬費用。

第一條 業務費用發生後,應及時取得有公司全稱抬頭的税務發票和電腦小票 ,單筆支出200元(含),報請分公司負責人批准;單筆支出 300元(含),應該事前獲得公司總經理批准。

第二條 業務費用發生後應及時填寫《招待費用申請表》(附件二),將發票和消費清單 進行整齊、均勻的粘貼,按照相應審批標準和流程辦理報銷。

第三章 交通費管理規定

為節約開支,實現德森置業有限公司最終奮鬥目標,各分公司領導有責任督促本公司員工辦理業務時乘坐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章 現金借款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分、子公司財務管理,規範借款與報銷流程,合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

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章所稱現金借款,指分公司員工因公司事務需要,向公司申請的各類臨時借款。 第二條 分公司駐外機構及特殊崗位的員工,經過審批,可以申請一定限額的備用金借款。

第三條 因公借款應提前辦理審批手續,出納收到手續完備、符合要求的《借款申請單》後,方可辦理。

第四條 因公借款審批流程

公司總經理

各分公司負責人審核簽字 公司財務部門審核

第五條 各分公司主管領導在借款審批單上簽字批准後,即自動成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對借款的償還負連帶責任。

第七條 借款只能用於借款單上所申請的項目,不能挪作他用。 其它:本財務管理制度為公司暫行制度。

德森置業有限公司 20xx年四月一日

附件一 德森置業有限公司員工出差申請表

(出差申請/借款/訂票/審批)

申請日期: / / No.:

領款人簽收:

經辦人:

附件二 得森置業有限公司招待費用申請表

招待費用申請表

上級主管領導: 分、子公司領導: 申請人:

注:招待費超過200元(含)的應該由分公司負責人事先批准;300元(含)以上的應由公司總經理事先批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1. 目的

為加強對出廠物資的管理,規範公司物資出廠手續,維護公司資產安全,保障企業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權屬於本公司的一切物品及所有權不屬於本公司但存放於公司內的一切物品的出門管理,公司員工及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各種原材料、合同產品、外協件、退貨物資、邊角廢料等均屬於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3. 出門物資分類

3.1 按出門性質分為不需返廠的物資出門和需返廠的物資出門2大類。

3.2 根據責任範圍將各種出門物資分為A-S共11分類明細及代號詳見附件一:《物資分類及出門管理權限對照表》

4. 基本要求

4.1 《出門證》(附件1)是我公司物資出門的唯一憑據。如無信息填寫完整的《出門證》,公司範圍內任何物資均不得放行出門。

4.2 因特殊原因(如節假日、公休日)無法辦理《出門證》但物資急於出廠時,門衞應先電話徵詢主管意見,獲得同意並對出門物資進行檢查無誤後,方可放行。事後由經辦人及時補簽出門證,並補交至門衞。

4.3 出門證管理:由公司統一編號印製,一式兩聯,一聯經辦人保存、二聯門衞保留,每月月初5日內門衞將上月存根轉交綜合管理部進行存檔。

4.4 《出門證》由經辦人負責填寫,主管負責審批——各類物資出廠經辦人及主管詳見附件一:《物資分類及出門管理權限對照表》;

4.5 出門證經主管簽字後生效,有效期為3個工作日(含當日);

4.6 供應商送貨或運輸車輛到我公司廠內提貨,而同車裝載有非我公司物資時,門衞在車輛入廠前應詳細核對車載物資,並予以登記。車輛出廠時,門衞需詳細檢查,單據手續完備、證物相符後予以放行。

4.7 外單位到我公司施工所自備的設備、器具,入廠時門衞必須對入廠設備進行詳細核對,並予以登記,工程完畢後需出門時,門衞應根據出門證及入廠時所作登記對出門物資進行詳細核查,單據手續完備、證物相符後予以放行。

4.8 當經辦人和主管出現變動時要及時告知綜合管理部,並及時下發變更通知。

4.9 已出廠物資返廠時,負責人協同門衞進行核查,無誤後在出門證存根上註明返廠時間,並由負責人和門衞雙方簽字。

4.10 以下情況需由發貨人護送貨運車輛出廠:

4.10.1 因一次性發貨數量較多或積壓等原因致使門衞無法識別或數點時;

4.10.2 提貨車輛隨車帶有非我公司物資且無法辨別或數點時;

4.10.3 到我單位送貨車輛,但同車裝有大量非我公司物資且無法辨別或數點,此類車輛出廠時需由負責人護送。

4.11 由發貨人護送出廠時,護送人應在《出門證》護送人處簽字,並註明實際返廠時間。 5. 《出門證》填寫規範

5.1 應完整填寫部門(提貨單位)、物品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出門事由(物品類別)、運輸車輛牌號、日期和經辦人簽字。

5.2 需返回本公司的物資出門時,《出門證》需要寫明預計歸還時間。 5.3 填寫《出門證》時應詳細列出貨物明細、以便核查或追溯。

5.4 如果一次性出門物資種類較多,可將《發貨清單》等作為《出門證》的附件。 5.5 凡有附有附件的《出門證》,出門證序號應與附件序號相一致,確保《出門證》與附件(清單)相對應,以免造成混亂。

6. 物資出廠手續辦理流程

6.1 不需返回的物資出廠經辦人(申請)→主管(審批)→門衞(核查,證物相符後備案、放行)。 6.2 需返回的物資出廠經辦人(申請)→主管(批准、備案)→門衞(核查、證物相符後備案、放行並將出門證分類存放)→返廠(清查、核銷)。 7. 職責要求

7.1 綜合管理部為《出門證》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物資出門證”的印刷,發放,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7.2 經辦人負責填寫合乎要求的《出門證》,並留存一聯,保存期限不得低於1年。

7.3 主管負責對物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物品類別、出門事由等信息的準確性及合宜性進行審核。不符合準確性及合宜性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7.4 門衞應嚴格進行《出門證》與出門物資的核對工作,嚴把物資出門關,發現證、物或數量不符、越權開具《出門證》、審批手續不符或《出門證》填寫內容不全等現象,一律拒絕出廠,重大情況需及時上報。

7.5 凡出門物資公司門衞應保存一聯《出門證》(含附件),並應對出門物資登記成帳,每月月初前5日將上月存根提交綜合管理部存檔。

7.6 綜合管理部負責《出門證》的最終保存管理工作,保存期限不得低於2年,並負責監督健全出門證台帳,。

7.7 綜合管理部要定期抽查、核實物資出門管理實施情況,嚴禁丟失、損壞出門證,確保出門存根、台帳和原始出門證相一致。

8. 考核規定

8.1 發現以下違反出門證管理規定的事項,一經查實,責任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詳細彙報,並將對責任人進行嚴格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將按每人承擔經濟損失的1/10進扣罰處理;如無經濟損失,對每人每次進行50元的失職處分。

8.1.1 超範圍開具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物資出門證。

8.1.2 無《出門證》或未經主管許可而私自放行出廠的。

8.1.3 對填寫內容不齊,審批手續不全,證物不符,給予放行的。

8.2 對弄虛作假、虛填用途謊報出門的,除由責任人全額賠償外,將按公司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9. 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3

根據公司發展及管理狀況,現將公司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及規定進行明確,公司總經理、財務人員及各部門人員請遵照執行。

一、關於財務人員

公司財務人員招聘,人事管理、辭退;日常工作的安排、檢查由公司總經理或財務負責人負責。

二、工作職責及行為規範、財務紀律

1. 財務人員必須熟練掌握、運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度、規定及會計核算方法,維護企業利益。對各類經濟活動、經濟業務進行全面、嚴格核算和監督。

2. 財務人員要克盡職守,嚴謹工作,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法規,嚴格按財務工作程序、規定時間及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3. 財務人員要正確、完整、及時的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當天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必須在當天處理完畢,並登記各類賬簿,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實相符。

4. 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務紀律,對公司外部及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不得談論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不得談論財務管理情況,不得談論與自己本職工作無關的經濟業務及賬務情況。

5. 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或報銷不合理、用途不清、不符合財務手續、違反財務規定及財務紀律的任何費用。

6.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向私人借用公款,財務人員必須堅決予以拒絕。

7. 財務各項收款、退款必須填寫收入日報表,財務收款日報表中的所有項目必須填寫完整,不得有空格、空項。

8. 違反財務紀律的,一經發現除由責任人承擔或賠付全部款項外,並視情節給予處分、罰款、開除等處理。

9. 財務人員對公司的財產有保護、保全、記錄、核算的職責和義務。

三、財務印鑑的使用和保管

1. 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由財務保管、蓋章。財務專用章只限用於銀行支票、財務報表。這二項以外如使用財務專用章須經總經理批准。發票專用章只限用於公司開出的發票。

2. 財務印鑑不得向保管人以外的任何人借用、保管,用印時必須是保管人親自蓋章或在保管人監督下使用。

四、崗位職責

1. 我公司採用的記賬方法是借貸記賬法。

2. 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

3. 財務人員根據記賬憑證編制有關的財務報表。

4. 財務人員的崗位職責:

1) 負責公司日常財務具體制度的起草、修改,負責對公司各項財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 對各類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收入、支出進行監督,對各項支出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簽字。

3) 對報表的正確性負責。

4) 對公司財務工作流程、帳務處理方式方法等諸多方面保守祕密。

5) 負責辦理現金、支票的收、支及對現金、支票的保管。

6) 負責登記現金、填制支出憑證和編制相關會計憑證,當日發生的經濟業務須在當日編制憑證並進行分類登記(按工程項目、綜合工程、後勤三大類登記),現金日記賬及現金必須日清月結,帳實相符。

7) 負責辦理物品的入庫審核,月末與行政管理賬目人員共同盤點出表。

8) 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對不符合公司規定的原始憑證一律不予辦理報銷和結賬手續。

9) 由財務保管、購買及簽發支票,新購支票一律登記,簽發支票時必須在支票登記簿上登記日期、用途、金額、經手人。

10) 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日期應填寫簽發當日日期,金額大小寫及用途填寫齊全。

11) 已簽發的支票遺失,出納應立即向銀行掛失。由於使用中遺失支票而發生款項損失時,由使用支票人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12) 作廢的支票,由出納進行歸檔保存。

五、固定資產、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 各項財產購入時必須取得完整、合法的憑證,即時建立、登錄財產物品的會計賬目,詳細登記品名、型號、單價、金額、購置日期等。對實物進行編號登記,領用或使用人或責任人簽字負責。

2. 固定資產由財務建“固定資產明細賬”進行核算,實物由行政部負責監管,並於每季度末對在用固定資產進行盤點。

3. 易耗品和辦公用品由財務建二級賬目核算,由行政部建三級賬目對實物進行監管,雙方互相核對,月報盤存。

4. 辦公用耗材應儘量減少庫存,以一個月用量為基本採購數量。購買時由行政部辦理入庫,財務人員監督,憑入庫單報銷。

六、收款及退款的規定

(一)收款

1. 各項經濟、業務收入的款項須按照類別進行歸類登記,在收款日表上登記日期、款項、金額、部門、開據的收據號及雙方經手人等內容一併填寫齊全,收入任何款項均須開據公司統一收據。

2. 當日所收款項原則上不得過夜,應於當天17:00之前交到財務入賬,如當天未能返回公司,應於第二天上午11:00之前交到財務入賬。當天未能返回公司的所收款項由當事人負責保管並承擔保管責任。

(二)退款

1. 工程退款須於客户親自辦理,特殊情況可寫委託書指定委託人辦理。但超過5000元的款項不允許代辦退款。

2. 退款的辦理須由項目負責人填寫《退款申請單》並由部門主管/經理和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到財務辦理。

七、借款、申請、報銷相關費用的規定及流程

(一)借款

1. 部門借款時需填寫《借款單》,借款人、部門主管/經理簽字後,由總經理批准並簽字。《借款單》必須註明用途、金額。出納審核用途、金額及各項簽字正確後付款。

2. 凡借款款項必須在一週內立即銷賬或下次借款前必須將上次借款銷賬。如財務發現逾期不予銷賬的情況有權對當事人提出質疑並報批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3. 填寫《借款單》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如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完整,財務有權不予付款。

4. 流程:填寫《借款單》→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財務審核→領款。

(二)申請

1. 各部門在申請購置設備、辦公用品損耗等相關物品時必須填寫相應的《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確認後,報總經理助理/總經理批准並簽字後方可購買。

2. 提交《申請單》時應註明所在部門、工程項目(無法介定是哪個工程項目的,請註明“綜合” )、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用途及預估金額。

3. 財務申請款項須註明申請內容、用途及金額經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確認。

4. 流程:填寫《申請單》→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購買。

(三)報銷

1. 報銷人員在報銷時需將原始憑證複印,並同時填寫《費用報銷單》,註明合同編號、項目名稱/地址(無法介定是哪個工程項目的,請註明“綜合” ),報銷內容明細及金額。

2. 《費用報銷單》須經手人、部門主管/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經理(按以上順序)簽字後,經出納審核各項內容及各項簽字正確、齊全後予以報銷。

3. 《費用報銷單》大小寫金額、名稱、項目均不得塗改,憑證金額必須與原始發票金額一致。實際支出小於票面金額的由部門主管/經理在發票複印件上簽字註明。實際支出大於票面金額的退回重新開具發票。

4. 填寫《費用報銷單》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填寫,如未按規定填寫或填寫內容不完整,財務有權不予報銷。

5. 一次性購買數量較多的物品或材料,發票填寫不下的可附明細單。

6. 憑證要求:抬頭、名稱、型號、項目、金額、數量、日期、大小寫、印章齊全、正確的税務部門發售的統一發票,凡有一項不符不予辦理報銷手續。固定面額的發票,必須註明日期、實際發生金額,

7. 支票付款由經手人填寫《支票領用單》,經手人在支票領用單及支票票根簽字後,報總經理,總經理在憑證上簽字後,出納審核無誤後方能付款。

8. 找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審批報銷時,凡是事先申請《借款單》的,須帶《借款單》一同交總經理助理/總經理審批。

9. 打車、用餐費用報銷規定及標準:

(1)外出公幹:

1) 打車:原則上外出公幹不得打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打車,需經部門主管/經理批准,否則不予報銷。

2) 午餐:三人或三人以上因公需要同往一處辦公,中午無法返回公司用餐的,公司給予15元/人標準補助報銷。(注:①少於3人,不予報銷;②超出標準部分不予報銷;③未超出標準按實際金額報銷)

(2) 加班:

1) 晚餐:因工作需要,需加班的,經部門主管/經理確認後,公司給予10元/人標準補助報銷。(注:①超出標準部分不予報銷;②未超出標準按實際金額報銷)

2) 打車:因工作需要,需加班超過21:30的,經部門主管/經理確認後,可報銷打車回家費用。

(注:打車及用餐費用報銷時,必須在報銷單上註明用餐時間、人員、原因;及打車時間,原因,目的地,否則不予報銷。)

10.所有報銷費用必需在兩個工作日內報賬,過期不予報銷。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銷,需填寫《延時報銷説明》經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報銷。

11.流程:

複印原始憑證→填寫《費用報銷單》→將憑證複印件粘貼在《費用報銷單》後→部門主管/經理簽字→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簽字→財務審核(憑證原件、複印件、《費用報銷單》填寫規範)→領款。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4

1. 目的

為規範公司軟件、程序的管理,確保開發、使用、變更等過程得以受控,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範。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自主開發、外購、客供軟件、程序的管理。(如無特別説明,本規範內“軟件”包含軟件、程序)

3. 軟件分類:

3.1產品源程序:

由研發部軟件開發工程師編寫,實現產品功能的燒錄文件。

3.2 ATE測試軟件及測試程序:

是指由信息技術部負責編寫的配套ATE硬件使用的產品測試軟件平台,及在此平台下針對不同型號產品編寫的測試程序。

3.3 設備應用程序:

是指工程部在設備操作系統下針對不同產品型號編寫的對應程序(ATE除外)。如:打碼程序、貼片程序、SPI檢測程序、AOI檢測程序、分板程序、迴流焊程序、X-Ray測試程序等。

3.4管理應用軟件:

是指企業使用的電子化管理工具或系統平台。如:ERP系統、品質管理系統、SPC系統、生產報表系統、電子看板系統、績效管理系統、項目管理系統等

3.5辦公軟件:Windows、office、Coremail、PDM、AutoCAD、殺毒軟件等。

4、職責定義:

原則上公司各部門均可依據自身需求提出軟件申請,由技術部門進行開發,交由使用部門進行管理,異常無法解決時,可向技術部門尋求技術支援。具體定義如下: 4.1 需求提出部門:依據公司或者部門的實際情況,提出軟件需求申請。軟件需求多由軟件使用部門提出,但也可以由其它部門提出。

4.2使用/管理部門:對提出的申請進行評估,確定需求後向開發部門發起正式申請;在軟件驗收合格後負責日常的管理、維護等;當異常時且無法解決時,及時向開發部門反饋,並要求協助處理。

4.3開發部門:對於使用/管理部門提出的申請進行評估,確定執行方案,並最終完成軟件開發;開發部門也負責後期的技術支援。

4.4監控部門:負責對軟件驗收完成後的使用過程進行監控,確保不出現使用錯誤,維規操作,使用非法軟件及機密軟件外流等。

5.軟件管理規範:

5.1軟件申請、開發、使用管理流程

5.2開發管理

當申請部門提出軟件需求申請後,軟件開發部門技術評審、立項管理、及軟件編寫、完成及後期調試、受控、驗收的過程。詳見《軟件開發管理規範》 5.3命名管理:

軟件命名一般要求具有使用對像、功能説明、版本説明。各軟件命名規則具體如下: 5.31產品源程序:

命各規則:工程代號(客户型號)-版本_年月日.文件格式,

如:22W6006(M040)-A_表示的意思是:客户型號為M040,工程代號22W6006,軟件版本A,生產日期(xx年12月12日),燒錄的軟件格式為SENC。關於產品源程序命名規則詳見《軟件命名規則》

5.32 ATE測試軟件:使用對像+功能説明+版本號,如:飛斯卡爾單片機燒錄軟件V1.0 5.33 ATE測試程序:

命各規則:公司名-----工程代碼-----產品型號-----程序版本-----機器代碼 如:-1204020(M066401)-A-AT 表示:藍微產品M066401ATE測試程序A版。詳見《設備程序編寫命名規範》 5.34 設備應用程序:

命各規則:公司名-----工程代碼-----產品型號-----PCB(A面)----機器代碼 如:-1204020(M066401)-01-J,表示:藍微產品M066401 A面貼片程序。詳見《設備程序編寫命名規範》

5.35管理程應用軟件:軟名+版本號,如:SPC V1.0版。 5.36辦公軟件:軟件名+版本號,如:Excel 20xx版。 5.4受控管理:

軟件在完成試用驗收合格後,需要完成受控,才能給到相應部門進行使用。各軟件的受控要求、受控流程略有不同,具體如下:

5.41產品源程序受控:新編寫的產品源程序及變更的產品源程序均可按照軟件受控(變更)流程進行受控。

5.42 ATE測試軟件及測試程序受控:

4.421 ATE測試軟件受控流程:參照軟件受控(變更)流程進行。

4.422 ATE測試程序:參照軟件受控(變更)流程進行。

5.43設備應用程序受控:

設備應用程序:如打碼軟件、貼片程序、AOI檢測程序、分板程序、迴流焊程序等 不做單獨受控要求,但需要保證與SOP程序各稱、版本保持一致。

5.44 辦公軟件受控:

辦公軟件,一般是外購軟件,以不違返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為前提,不做具體受控要求。 5.5軟件變更:

5.51 4M變更管理:產品源程序、測試軟件變更必須進行4M變更管理。

5.52 軟件升級管理:軟件升級之後,版本號需要有相應的升級;對於未進行版本管理的設備應用程序需要《設備程序變更履歷表》進行記錄,同時舊的軟件必須及時歸檔,不可與新程序同時存在,以確保新程序的唯一正確性。 5.6軟件使用權限:

5.61使用範圍:公司現有軟件僅限公司內部使用,不得私自複製、出售給外部人員使用,一經查實,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5.62軟件使用權限:未經授權,不得盜用他人權限使用軟件。

5.63限制型軟件使用:不得在公司電腦、設備上傳播、使用病毒軟件、攻擊型軟件或者與工作無關的軟件,如遊戲軟件、視頻軟件等。

6.記錄表格

1.軟件開發管理規範 2.軟件命名規則 3. 軟件受控(變更)流程 4.設備程序編寫命名規範 5. 軟件版本履歷表 6.設備程序變更履歷表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5

1、酒店在客人退房結賬時為有報銷需要的客人提供發票服務,發票金額必須與實際消費金額相符或少於實際消費金額,陌生客人要求開具發票金額超出實際消費金額的,應予以拒絕。對於酒店的熟客要求多開或未在酒店消費而要開具發票的,必須得到財務經理電批或在酒店夜審員的見證下(夜審員需在發票登記冊上簽名)並按10%收取税金方能開具(詳見原下發的《多開發票的管理辦法》);

2、發票必須連號,不能跳號使用,且機打號與發票號一一對應;開具發票後須在該消費單的右下角註明發票編號,以便財務部審查;

3、客人開具發票後仍需要結賬單的,需在結賬單上蓋章註明“已開發票”。客人未開發票或需以後補開的,需在結賬單上蓋章註明“未開發票,一個月內補開有效”,由收銀員口頭善意提醒客人注意開具時限並簽名;

4、客人結賬前要求開具發票的,應把客人所開具的每張發票號碼及總共張數列示出來放於放於該客人資料夾中,並在千里馬系統中註明已開票張數及金額,並提醒接班收銀員注意,在客人結賬時,應核對其發票總額是否消費金額一致,並將所有發票號碼抄寫於結賬單上,上交財務部審核。

5、協議掛賬單位消費已掛入後台賬的原則上由其結賬後在財務辦公室開具發票,如需前廳收銀點開具的,須請示財務經理同意;

6、免費房券、代金券、積分兑換房及其他特殊規定(特殊情形需另行通知)不能開具發票的,不得為客人開具發票;

7、超過公司規定期限(一個月)或特殊情況需要補開發票的,必須得到財務經理電批或在酒店夜審員的見證下後方可開具,並收回或複印該客人的消費結賬單(並在結賬單上註明請示時間或夜審員簽名),將發票號抄寫於結賬單後投交財務部審核(若未收回消費賬單原件,需在其上面註明X年X月X日已補開發票,發票號,加蓋“已開發票”印章);

8、在酒店其他收銀點出現系統故障或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開具發票的,前台收銀點應本着互助的原則有義務給予代開,開具時,需該點收銀員當場親自簽名,註明為代開發票,收銀員因特殊原因無法離開收銀台的,須先電話向前廳收銀點説明原因並告知由某某服務員拿單前往代開(須在該賬單存根聯上註明“請前台代開發票”並簽名),當天前往前台收銀點補簽名,未接到收銀員代開通知及未在賬單上簽名的,前台收銀點拒絕代開。

9、因網絡或設備故障而無法給客人開具發票時,可向客人説明原因並委婉勸説其過後再來補開,外地客人或特殊原因無法前來補開的,由大堂副理向財務經理彙報或夜審員見證後將補開發票郵寄給客人,財務部准予報銷相關郵寄費用。

10、 客人刷預授權押金或因種種原因離店未結賬而由前台收銀手工託收結賬的,客人補開發票可不受一個月期限限制,於客人前來結賬當日給予開具。

以上規定請前廳收銀點嚴格遵守,每日由夜審員監督執行並在發票登記冊上檢查及簽名確認,次日交日審員複核。凡違反以上規定任意一條,財務部視情節嚴重性給予當事人10-100元處罰,並賠償多開金額部分的10%税金,如發現弄虛作假等舞弊行為,上報公司領導作出更嚴肅的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6

一、攜帶規定:

凡因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手機的,須由家長填寫《申請書》,經班主任同意且彙報學生科。

二、使用規定:

(一)、上課期間(包括體育課、自習課)、考試期間學生一律關閉手機,禁止使用,如發現有以下情形即可收繳手機。

1.手機鈴響,撥打、接聽電話;

2.用手機發、看短信息;

3.玩手機(如看視頻、聽音樂、看電子書籍、遊戲等)。

(二)、用手機編輯、傳播黃色下流網頁、內容,視違法行為,立即收繳手機,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用手機發送考試作弊內容,立即收繳手機;用手機聯繫校內外人員組織打架鬥毆或其他非法活動,除收繳手機外,情節嚴重的,可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四)、上課期間,嚴禁在走廊大聲播放手機音樂,一經發現,一概沒收。

(五)、不允許因給手機電池充電而私自亂接電源,更不允許午休、晚熄燈後在教室或其他場所給手機充電,一經發現,沒收手機、電池或充電器。如因充電引發火災事故的,要追究責任。

(六)、學校不提倡在校學生使用手機,如學生丟失手機,由學生個人負責,學校概不負責。學生違規使用手機,當場由老師收繳,然後交到學生科集中處理(主動配合上交手機的,可減輕處理;拒不交手機的,要嚴肅處理)。

三、強調説明:

1、若在上課期間、課間、就寢時間使用手機,班主任、任課老師、宿舍管理人員等,可扣留其手機交學生科,手機問題處理後一個月,由個人申請,班主任提出建議,經學校同意後,由學生家長來校領取,並取消其校內使用手機的資格,全校通報批評。

2、凡被收繳的充電器、數據線、手機,如家長在規定時間內不來校領取的,對其收藏、保管過程中出現的質量損壞、甚至遺失,老師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3、學校、班主任有權對登記的手機在禁止使用的時間段內通過通話的方式檢查該生是否按要求關機,如有未按要求關機的,學校或班主任可責令該生上繳其手機

4.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學生保證書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7

一、 為加強管理,規範公司會議室、多功能廳的有序使用,給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 佈置

1、 實施佈置前必須考慮周詳,根據佈置任務來確定執行人員,並做好明確分工。

2、 會議現場要做好清潔保護工作。

3、 綠化佈置力求整齊、美觀,植物乾淨、無塵、無蟲口、無黃葉,花盆機架的主體、枱面插花要求絕對衞生清潔,色彩鮮豔、造型端莊。

4、 佈置完畢應清理好會議室、多功能廳,取得最佳佈置效果。

三、 使用管理

1、 公司所有員工非接待客户和參加會議,不允許隨意進入和佔用會議室及多功能廳,有特殊情況且確需進入會議室者需向行政部説明原因方可進入。

2、 各部門如需使用會議室或多功能廳,請到行政部登記,由行政部統一安排。

3、 會議室有專人負責,引見、招待、接送來賓。

4、 任何員工不得隨便移動會議室及多功能廳內的傢俱及物品。

5、 會議或待客期間,嚴禁將椅子東倒西歪;嚴禁往會議室及會議桌上亂扔雜物;確屬客人所為,相關人員有義務將其收拾乾淨,方可離開。

6、 多功能廳的凳子須擺放整齊有序。

7、 愛護會議室及多功能廳的設施。

8、 會議結束,要整理會場,保持清潔,並去行政人事部辦理交接手續。

9、 以上規定希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損壞公物或違反制度者將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四、 附則

1、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着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行政人事部研究並提請總經理批覆。

2、 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部,從發佈之日起生效。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8

為規範貨運電梯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工作,確保電梯的安全有序使用,制定本規定;

1. 轎廂內嚴禁吸煙,嚴禁運送易燃易爆危險品。

2. 上下物品時,嚴禁用木棍頂啟轎廂門,不得在轎廂內拖拉,物品不得超重超長,不得碰擊擠靠、劃傷轎廂;任何損壞之修復費用均由申請使用方負責賠付。

3.貨梯運行過程中出現故障時,應使用轎廂內電話及時與監控室 取得聯繫, 嚴禁自行採取措施。

4.貨梯使用完畢,使用申請人應負責清潔並及時通知管理處。

5. 顧客、廠家人員、家電營業員空手、小件等均不得乘坐。服從物業電梯工和安護員的指揮,對違規不聽勸阻的,物業人員有權制止其使用貨梯。

6. 優先照顧殘疾人士乘坐。

7. 嚴禁生、熟食品無包裝和髒水、油污等污染電梯轎廂。

8. 嚴禁超高,超載貨物強行運輸,嚴禁建築垃圾無包紮、散狀運輸。

9.對違規者,有權記下工號牌、廠家名稱等報相關部門處罰。

10. 對於進出六樓以上的人員,電梯工有權問清並請外來人員出示相關證件並 確認其所去的樓層及樓座號。

11. 貨梯使用時間:

商 場: 上午9:00 - 11:15 下午1:30 – 營業結束

寫字樓: 上午7:00 - 18:30 大宗貨物出入需辦理進出證時間另行約定

餐 廳: 上午9:00 - 10:30 下午15:30 – 16:00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9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持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人住公司宿舍的人員在工作之餘能夠得到充分的休息,建設一個良好的集體生活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居住公司宿舍的員工和工人。

術 語

第三條 公司宿舍包括公司在A地的宿舍和在各工廠的宿舍,分為員工宿舍和工人宿舍。

第四條 員工宿舍指專門為公司員工提供的宿舍,包括總部員工宿舍和工廠員工宿舍。

第五條 總部員工宿舍指公司為所有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自人職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員工及工作滿6個月以上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所提供的宿舍。

第六條 工廠員工宿舍指公司在各工廠為駐廠工作員工提供的宿舍。

第七條 工人宿舍指公司為在公司各工廠工作的工人提供的宿舍。

工作職責

第八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宿舍的安排、管理、協調和控制。

第九條 各工廠辦公室負責對所在工廠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條 各宿舍舍長負責對本宿舍的管理和協調。

第十一條 行政部負責解釋此制度。

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宿舍入住的條件。

1.在公司工作不滿6個月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2.在公司工作在6個月以上但外派到市以外地區長期工作的員工可人住公司宿舍。

3.在各工廠工作的工人可人住公司在工廠安排的宿舍。

4.所有住宿人員必須符合身體健康,無傳染病,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等條件方可入住。

5.所有人員在人住前必須自願接受並保證遵守此制度方可人住。

第十三條 宿舍管理。

1.住宿人員在申請住宿之前應填寫《住宿登記表》,由公司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統一整理備案。

2.宿舍租金由公司統一支付,水電煤氣費及物業管理費由住宿人員個人承擔(工廠自建宿舍由工廠統一支付水電費),住總部員工宿舍的員工不再享受公司有關制度中規定的相應的住房補貼。

3.住宿人員離職(包括自動辭職、辭退等)或住宿期限已到,應於離職或到期之日起3日內搬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如發現損壞宿舍物品者,要照價賠償。

4.嚴格宿舍分類,員工和工人不得混住。

5.住宿人員不得將宿舍轉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居住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

6.公司宿舍一般不允許留宿外來人員,但如有特殊情況而需要留宿的,應提前徵得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的同意,並填寫《外來留宿人員登記表》。

7.宿舍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電視、牀鋪、牀墊、衣櫃、桌子、凳子及宿舍原有廚衞設備、門窗、牆壁和地面等),住宿人員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疏於管理或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修理費或賠償,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8.公司行政部及工廠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宿舍進行檢查,並填寫《公司宿舍檢查情況表》,住宿人員不得拒絕接受檢查。

9.每間宿舍設舍長一名,其職責如下:

(1)負責監督管理宿舍的一切內務。

(2)負責監督宿舍人員維護宿舍環境衞生。

(3)負責住宿人員的相關材料的管理,如個人安全、緊急聯絡人等。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宿舍長應當及時通知行政部或工廠辦公室。

1.違反宿舍管理制度,且情節嚴重。

2.宿舍內出現違法行為或火災等事件。

3.住宿人員身體不適以至病重的,並且應當及時送醫院及通知其親友。

4.住宿人員需要留宿親友的。

第十五條 公司宿舍住宿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服從公司的安排、監督和管理。

2.不得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危險品、易燃品和違禁品。

3.起牀後將被褥疊放整齊。

4.換洗的衣物不得堆積在室內(陰雨天除外),暫時不用的衣、鞋等必須放人櫥內和牀下,不得隨意擺放。

5.使用電視、收音機時,不得妨礙他人休息;就寢後不得影響他人睡眠。

6.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儘量不要存放於宿舍,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後果自負。

7.宿舍內的垃圾應當集中傾倒在指定地點。

8.房間衞生由住宿人員輪流負責,由宿舍長制定值日表並嚴格執行。

9.提高安全意識,注意防火防盜。

第十六條 住宿人員發生一下行為之一的,應立即取消其住宿資格,並如實呈報其部門經理和總經理進行處理。

1.不服從公司安排、監督和管理的。

2.在宿舍賭博、鬥毆、酗酒的。

3.蓄意破壞宿舍內物品或設施的。

4.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影響宿舍安定團結,屢教不改的。

5.嚴重違反宿舍管理制度的。

6.有偷竊行為的。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予以實施。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0

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樑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温。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濕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二、裝運管理

1、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2、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戴防火罩,並不準進入庫房。

3、運輸易燃、可燃物品的車輛,一般應當將物品用苫布苫蓋嚴密,隨車人員不準在車上吸煙。

4、對散落、滲漏在車輛上的化學易燃物品,必須及時清除乾淨。

5、各種機動車輛在裝卸物品時,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各種車輛不準在庫區、庫房內停放和修理。

6、庫房、堆場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徹底進行安全檢查。

三、電源管理

1、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需要安裝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和本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2、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3、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應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電線。

4、庫房內不準使用碘鎢燈、日光燈、電爐子,電熨斗、電烙鐵,交流收音機和電視機等電器設備,不準用可燃材料做燈罩,不應當使用60瓦以上的燈泡。

5、庫房內不準架設臨時電線,庫區如需架設臨時電線,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使用時間不超過半個月,到期及時拆除。

6、每個庫房單獨安裝開關箱,並設在庫房外,且安裝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在庫區及庫房內使用電器機具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電線要架設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擊、砸碰和車輪碾壓。

8、電器設備除經常檢查外,每年至少應進行兩次絕緣搖測,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時,必須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電器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庫房工作結束時,必須切斷電源。

四、火源管理

1、庫區內嚴禁吸煙、用火。 2、公司電暖氣的使用由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3、公司電暖氣的維護、維修由電工部門負責。

4、為保證安全,電暖氣不得隨意挪動。

5、電暖氣上不得覆蓋、晾曬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災。

6、電暖氣上不得噴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電暖氣的使用時間由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為避免超負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隨意調試、更改使用時間。

五、消防設施

1、倉庫區域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設置消防給水設施,保證消防供水。

2、庫房、貨場應根據滅火工作的需要,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設備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設備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完整好用。寒冷季節要對消火栓、滅火機等消防設備採取防凍措施。

4、倉庫應當裝設消防通訊、信號報警設備。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1

按照國家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及《物業管理條例》等內容,為切實維護大部分業主的利益,為維護黃河人家的安全,文化,環境建設,特制定本規定。

一、小區內所有業主均無權私自在過道、綠化帶、外牆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場地設立廣告牌、招牌以及懸掛條幅等。

二、任何業主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任何招牌及廣告、貼紙等。

三、臨時佔用樓宇走道、牆面、公共場地做招牌、廣告、條幅的業主需提前一週向客服中心做書面申請,在不影響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區美觀等前提下批准,並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執行。

四、凡違反以上規定者,按照違章裝修處理辦法進行處理,除令其拆除、撤銷、修補破損、恢復原狀外,並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的標識管理,規範企業的整體形象,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公司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目錄,由行政部門負責制定、調整和公佈。

第三條 需要使用到本公司LOGO的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凡用本公司LOGO以對外宣傳的人員,必須經由相關部門許可,不得私自使用本公司標識進行一切對外活動。

第四條 行政部負責公司標識的審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標識的使用方法:

(一)使用範圍:集德創建的整體形象宣傳,各業務公司整合宣傳使用此LOGO。

(二)標識形象要統一、鮮明,以確保公司標識的唯一性。

公司LOGO在使用過程中應該於四周留白1CM左右,保證公司標識的嚴肅性,不可侵擾性。

(三)使用標識時,圖形必須準確,並根據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擅自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色相。

標識的使用過程中,要求被許可人不得對標識進行任何諸如添加、刪減、變形、 扭曲方式的改變。

第六條 便籤、卡片等的設計和印製涉及到公司標識的,必須有統一的式樣。

第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行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3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維護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依據各單位的生產情況,設立值班崗位,由本單位劃分各值班崗位管轄區域,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

第三條 各單位負責人要高度重視值班工作,對值班崗位建立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明確責任區域和範圍,與值班人員簽訂責任書。切實做好本單位的防盜、防火、防災等安全工作,發生事故,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 值班人員要認真負責,遵守值班紀律,按時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有事須先請假,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嚴格審查所負責區域內人員的進出,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出。

第五條 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不得串崗、脱崗,不得酒後上崗,不得在崗位上打牌、喝酒、睡覺。

第六條 值班人員要加強區域內巡視,看護好責任區域內的設備和設施,做好防盜、防火、防災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

第七條 值班人員在當班時間內違犯值班制度,按《勞資人事管理制度》予以處罰,並停止其工作,不再安排崗位,按停薪留職對待,其各項社會保險費均由自己承擔。

第八條 值班人員玩忽職守,發生失盜、損壞設備設施,由責任人全額賠償損失,並按《勞資人事管理制度》處理。

第九條 值班人員應是本公司股東員工,一旦失職給公司造成損失,從責任人工資中賠償損失,工資不足以賠償時,用其股份抵頂,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

第十條 值班人員要相互協作,服從分配,服從管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4

1.1為了確保出勤的準確統計,維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及下屬公司。

2、 考勤方式及對象

2.1集團總部及下屬公司均使用卡鍾進行打卡考勤。

2.2集團總部副總級以下員工、下屬公司副總經理級以下員工為考勤對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含)以上員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團及下屬公司經理級以下員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2.3市場業務人員在公司上班應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員憑《因公出差申報單》記錄考勤。

3、工作時間

集團總部實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團的某些特殊崗位及下屬公司可依據營業特點、工作崗位經濟質調整上班時間和休息時間,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審批並備案。

4、打卡管理

4.1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經發現即予以記大過處分,再次發現即予以開除。

4.2 人事部門負責考勤制度的執行與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結果直接與工資掛勾。

4.3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記錄,違者扣薪50元/次。

4.4 員工在打卡時,應自覺遵守秩序,打卡完畢將卡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不得亂放。

4.5 因卡鍾出現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門登記上下班時間。

4.6因公出差若預計會影響正常打卡者,須填寫《因公出差申報單》,經規定的審批人審批後,由本部門文員於每週六下午交至人力資源中心,作為考勤的依據。如因特急事而無法預先填單者,可事先電話知會人事部門,待出差返回後及時補卡。補卡時間為每週六下午。

4.7每月25日,各部門文員到人力資源中心領取考勤卡,按員工工號填寫下月考勤卡,於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門區域。每月於1號將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資源中心,並附考勤原始報表。

4.8在市內辦理公務不能按時打卡或已按時上、下班但忘記打卡者,須在次日填寫《出勤解釋單》,集團總部經理級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主管副總/總監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打造成長型企業的創業精神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5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分公司工作作息時間,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時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三、員工在雙休日、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四、員工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人力部統計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為:

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照早退處理;

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照遲到處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

五、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人力部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班次內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辦公室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六、員工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人力部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事先未向人力部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七、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員工本人於當天或次日持部門負責人籤批的《因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各部門負責人有上述情況者,由分管領導籤批《核銷登記表》,並由本人負責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

各部門負責人或員工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公司分管領導或部門領導同意,事後一概不認。

八、員工個人考勤記錄由人力部負責定期公佈,幹部職工有異議的,可以到人力部查詢。

九、本制度與《分公司員工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結果運用於員工當月績效,並作為員工工作評價、人員進退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如下:

(1)每遲到、早退一次,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20 元

一月內累計遲到、早退4次以上的,按分公司待崗管理辦法實行待崗;

(2)曠工期間扣發工資。每曠工半天,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100元;當月連續曠工2 天及以上,累計曠工4 天,扣除本人全月績效工資;曠工期間,同時按其日均工資標準扣除其基本工資;

(3)員工無正當理由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天(含三天),或者一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五天(含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的(含十天),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採取惡意停工1 天及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惡意停工3 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關係,並承擔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十、為了維護分公司的整體形象,嚴肅工作紀律,員工要樹立大局意識,自覺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現有損於團隊的言論和行為。員工出現無理取鬧,與考勤管理人員爭執的,或各級管理人員營私舞弊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分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分公司外包人員考勤登記,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於20xx年3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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