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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2篇)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2篇)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

第一、二、三條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精選1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1]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五、六條

第四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八、九條

第七條 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十一、十二條

第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十四、十五條

第十三條 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類型;

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四)公司註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佔註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户銀行、户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説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

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註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十七、十八條

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 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製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二十、二一條

第十九條 變更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類型;

三) 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四) 變更前後的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

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户銀行、入資户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説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

六)減少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説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二、二三、二四條

第二十二條 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

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註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 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五、二六、二七條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八、二九條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2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行實繳的,註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 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註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四條 公司註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六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以下稱股權所在公司)股權出資。

以股權出資的,該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已被設立質權

二)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所在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第八條 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九條 公司的註冊資本由公司章程規定,登記機關按照公司章程規定予以登記。

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當經驗資機構驗資。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有最低限額的,減少後的註冊資本應當不少於最低限額。

第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淨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四條 股東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公司虛報註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註冊資本實繳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公司註冊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 公司未按規定辦理公司章程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撤銷公司變更登記涉及公司註冊資本變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並予以公示。

對涉及變動內容不屬於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註冊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2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xx年1月 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20xx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佈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公司登記行為,完善公司登記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市範圍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根據《條例》及本規定辦理公司登記。

第三條(登記機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登記機關。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的範圍內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登記工作。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市下列公司的登記: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公司;

(三)國務院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與其他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四)市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門單獨或者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五)經營進出口業務、對外勞務輸出業務、國際技術合作業務、金融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六)冠市名而不冠區縣名的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

(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

(八)其他應當或者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浦東新區和區縣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管轄)

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除《條例》第六條及本規定第四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

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登記的公司的登記。

第六條(投資主體資格的限制)

下列機構或者人員不能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未分割共有財產而投資設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

(三)向其他公司投資累計額已達到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公司;

(四)法律、法規限制的其他機構或者人員。

前款第(三)項規定不適用於國家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條(提交的文件)

申請設立公司,應當根據《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

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還應提交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機構、部門的批准文件。

申請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應提交市人民政府有關委、辦或者區、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八條(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只能使用一個名稱。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公司名稱受法律保護。

設立集團性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稱中標明“集團”的字樣。

第九條(住所登記)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住所為自有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房屋產權證明;住所為租賃房屋的,公司在登記時須提交一年以上租賃期的協議書或者合同,並附房屋產權證明。

第十條(註冊資本登記)

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為公司的,還須出具其累計投資額未超過淨資產百分之五十的驗資證明。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經營範圍的登記)

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報經審批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

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的經營範圍,不能自然成為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分公司的經營範圍,可視為已同時成為公司經營範圍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全資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貿易公司以及經政府特許設立的其他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的,應當在辦理公司登記後的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檢驗)

公司登記機關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對公司進行年度檢驗。

公司應於每年2月15日前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領空白年度檢驗報告書。

有限責任公司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年4月20日前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師事務所驗證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經審核通過年度檢驗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應在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上加貼年度檢驗的標識。

第十四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外國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五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4

公司印章是公司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 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為了有效維護公司的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總經理授權由行政部全面負責公司印章(各類印章共計枚)的管理、發放、回收、監督、保管和使用。行政部行政主管負責存放。

一、印章的雕刻

1.公司印章的雕刻由部門負責人據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交行政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

2.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雕刻本部門的印章。經過批准後的雕刻申請,統一由行政部辦理。

3.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部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含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並統一在行政部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部下發啟用通知,並註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三、印章的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

1.公司行政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②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③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④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⑤公司章程、協議。

⑥員工調動。

⑦員工的任免聘用。

⑧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2.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為:

①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②各類經濟合同等。

3.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4.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不得對外。

四、印章的管理職責

1、公司總經理

負責合同章、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2、公司副總經理

負責分管部門授權範圍內的印章使用監督工作。

3、印章管理員

①負責印章的保管。

②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台帳。

③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④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⑤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五、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部行政主管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各部門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部備案(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行政部建立印章管理表,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均在表上予以記錄。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保管印章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行政部經理報告(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同時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主管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為了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須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六、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公司各級人員每次需使用印章時須按要求填寫印章使用單(見附件一),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併逐級上報,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

①合同章的使用:須有訂貨產品清單,且報價審核後的附件,經部門經理審核, 總經理簽署後 (如涉及價格需財務部經理評審價格及付款方式),將合同傳遞給行政部蓋章,否則不予以蓋章。

②公章的使用:經行政部經理審核,總經理簽署,由行政主管蓋章(部分合同需加蓋公章的,公章使用權限等同合同章)。

③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④私章的使用:適用於簽發支票、文件等,須經過其本人或其授權人確認,方可蓋章。如合同中需使用私章,也須先徵得同意後才可辦理。 ⑤董事長簽名章(大、小各一枚):適用於需其簽名的文件以及對外財務會計報告、納税申報表等;原則上須經其書面確認(使用《印章使用單》)後方可蓋章,特殊情況下可通過電話確認(應有記錄),事後補簽單。

⑥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行政部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⑦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各種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部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後辦理並執行登記制度。

⑧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分管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台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同時印章保管人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使用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核對,經核對無誤的方可蓋章。無特殊情況一般規定五分鐘內給予落實。在逐級審核過程中被否決的,該文件予以退回.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公章。

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印章的停用

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①公司名稱變動。

②印章使用損壞。

③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2、經確認作廢的印章由使用部門提出銷燬申請,填寫印章銷燬申請(見附件3)經行政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後方能銷燬。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八、印章的其它事項

1、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依有關規定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

2、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3、用印後該印章使用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進行整理後交行政部歸檔。

4、公章的使用絕對決定權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5

第一條:為更好的控制辦公消耗成本,規範集團總部辦公用品的發放、領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耐用辦公用品的領用:

1、耐用辦公用品包括:電話、計算器、訂書機、文件欄、文件夾、筆筒、打孔機、剪刀、戒紙刀、直尺、起釘器。

2、耐用辦公用品已於員工入職時按標準發放,原則上不再增補,若破損、殘舊需更換的必須以舊換新。

第三條:易耗辦公用品的領用:

1、易耗辦公用品分為兩部分:部門所需用品和個人所需用品。

2、部門所需用品包括:傳真紙、復(寫)印紙、打印紙、墨盒、碳粉、硒鼓、光盤、墨水、裝訂夾、白板筆。

3、個人所需用品包括:簽字筆(芯)、圓珠筆(芯)、鉛筆、筆記本、雙面膠、透明膠、膠水、釘書針、回形針、橡皮擦、塗改液、信箋紙。

4、部門常用易耗辦公用品月用量標準見附表。此標準為暫定數,可依據每月平均用量進行合理調整。

5、每月22日前,由各部門將次月《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填好(常用易耗辦公用品不得超過每月用量標準),經部門經理初核,中心總監或副總複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交採購部統一採購。

6、發放時間:每月1-2號(如遇假期,順延)。其餘時間一般不予辦理辦公用品的領用手續。

7、領用方法:由各部門文員按發放日期統一到辦公用品倉申領,填寫《領料單》,經部門經理簽字後交倉管員按《易耗辦公用品需求計劃表》發放,若部門領用超出需求計劃的,須經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方可發放。

8、部分辦公用品(油性筆、水彩筆、簽字筆、白板筆、圓珠筆芯、圓珠筆、塗改液、各種電腦墨盒)實行以舊換新原則,傳真紙領用時須以中間紙交換。

9、電腦耗材品(鼠標、墨盒、打印墨水碳粉、硒鼓等)由總經辦電腦部經理審核,人力資源中心總監批准後方可領用,申領時須依舊換新。

9、本着節約與自願的原則,可不領用或少領用的應儘量不領用或少領用。文祕資源網對於節儉成效突出的員工,公司將予以表揚。

第四條:未列入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的其它物品的申領,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條:本規定自簽發之日起執行,以往如有與此制度相牴觸者,以此為準。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6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用電管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職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一、全校用電由總務處專人管理,並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

二、辦公室安全用電由校辦公室和工會負責。教師平日注意節約用電,下班離開辦公室必須做到切斷燈、飲水機、電腦、空調等電器電源,責任到人。嚴禁在教室和辦公室使用簡易電爐等電器。

三、教室安全用電由班級負責管理。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嚴禁學生拆卸教室的電器、接線、開關、插座等。學校對各班電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比。

四、加強師生用電安全教育,嚴格按照安全用電要求,做好電器防火、防觸電等安全保障。

五、凡電器或線路出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學校總務處,嚴禁自行處置。

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保衞處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7

為規範學校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各職能部門對聘(僱)用員工應本着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瞭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準發放。

8、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鑑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僱)用合同。

9、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員工與學校簽訂聘(僱)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台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准的,不得辭退。

17、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聘(僱)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僱)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僱)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2、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學校審核

3)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祕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8

第十九條 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保管人因崗位變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移交出本人保管的支票和銀行預留印鑑,並辦理正式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崗或離職。

保管人在辦理移交手續前應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清冊包括支票、印鑑等內容。在辦理移交時,保管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收人要按移交清冊逐項核對點收。同時,接收人應根據公司印章管理制度重新辦理印章領用手續,區縣支公司還應向分公司財務會計部更新保管人的報備情況。

交接應有監交人蔘與,監交人的指定應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原則上監交人應由省公司資金管理部經理、地市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經理或區縣支公司經理擔任。

移交清冊應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 財務專用章如因公司規定、機構變動等原因停止使用時,各級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停止原印章的使用及授權,並將原印章按照申領登記數量交回上級辦公室封存或歸檔,不得私存或私自銷燬。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或財務部門負責人更換、離任時,各級財務部門須及時會同辦公室(綜合管理部)按照相關規定完成原財務人名章的上繳、換髮等手續,並及時辦理銀行預留印鑑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 銀行預留印鑑因丟失、磨損嚴重、因故停止使用

等需重新制發,各級財務部門應按照印章制度規定提交申請,並辦理原印章交回手續,經審批後重新制發。

第五章 支票作廢、遺失管理

第二十三條 簽發出的支票因某種原因作廢,須根據收回的作廢支票重新開具正確支票,用正確的支票存根從會計核算人員換回作廢的支票存根。

第二十四條 對於作廢支票,須由支票簽發人員加蓋作廢戳記或手寫“作廢”字樣。支票保管人應完整保管作廢支票(支票存根不得與支票分開保管),不得對作廢支票進行遺棄或撕毀等不當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支票作廢時須及時進行核銷。省公司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地市分公司資金管理崗人員和區縣支公司櫃面主管人員應在支票作廢時核對作廢支票和《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一致後以在《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進行簽名確認。

第二十六條 開户銀行規定收回作廢支票的,支票保管人應將已核銷的作廢支票交回開户銀行。交回銀行前應編制《作廢支票清單》或填制銀行要求的相關表格,經省公司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地市分公司資金管理崗人員或區縣支公司櫃面主管人員核對後方可交回銀行。

開户銀行未要求收回作廢支票的,支票保管人應將已核銷的作廢

支票按季度分賬户裝訂並編制《作廢支票清單》,與其他會計檔案一起妥善保管,保管期限為20xx年。

第二十七條 對於支票遺失,各級分支公司須根據當地銀行規定及時通知開户銀行掛失止付,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並登報説明。

第二十八條 支票作廢、支票遺失須在《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中進行登記。支票作廢須登記簽發人、複核人並於備註欄寫明作廢原因等;支票遺失須登記簽發人並於備註欄寫明遺失原因以及保管後續處理的手續。

第二十九條 各級分支公司因撤銷、合併或其他原因需結清賬户時,須將剩餘未用的空白支票經相關人員複核後全部交回開户銀行,由開户銀行切角作廢。如開户銀行不接受由公司自行處理的,由複核人員與出納崗人員共同清點後切角作廢,後續視同一般作廢支票處理。

在省公司本部應由複核會計崗人員或資金結算管理崗人員複核;在地市分公司應由資金管理崗人員進行復核;在區縣支公司應由櫃面主管人員進行復核。

第六章 支票盤點及檢查

第三十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按月對支票的購領、使用、作廢、遺失、庫存情況進行盤點。盤點人員原則上不能少於三人,盤點後必須

要填制《支票盤點表》。

在省公司由資金管理部經理、資金結算管理崗或複核會計崗人員、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在地市分公司由財務會計部經理或主管、資金管理崗人員和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在區縣支公司由櫃面主管人員和出納崗人員進行盤點。

第三十一條 盤點人員應根據上月盤點結果、購領登記、《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和《作廢支票清單》填制《支票盤點表》,將盤點結果與庫存數量進行核對。對於核對不一致的情況,出納崗人員必須在《支票盤點表》進行差異説明。

第三十二條 各級分支公司應加強與開户銀行支票購領和使用情況的核實,定期從開户銀行取得賬户支票的購領和使用情況記錄與《支票使用情況登記表》進行核對,確保兩者一致。

年度終了,地市分公司應派資金管理崗人員到開户銀行實地核實支票購領及使用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地市分公司須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以上全轄分支公司支票、印鑑管理檢查,填寫《銀行預留印鑑檢查表》等相關表格,並上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須進行相應的整改。對於重大違規須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和省公司財務管理中心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章 資金核對

第三十四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根據現有銀行賬户對應設立銀行日記賬,以反映每個賬户的收付和結存情況。

第三十五條 出納崗人員須根據審核後的銀行回單、支票存根等收付款原始憑證逐日逐筆分賬户如實、完整地登記銀行日記賬。日記賬的登記要做到內容完備,數字真實、準確,摘要清楚、簡潔,登記及時。

第三十六條 各級分支公司須定期核對支票收付的記錄和銀行對賬單流水,確保兩者的記錄一致。應檢查、監督各種款項的收付,並核實未達賬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如匯票的管理參照本細則進行。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可參照省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既往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9

為加強公司對費用的管理和控制,使日常開支的各種費用納入即定軌道,使各項開支合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費用預算制度

1、董事長根據公司的發展規劃,提出公司一定時期的總目標,並下達各機構指標;

2、各機構自行根據下達的指標編制本機構預算(含資金預算、成本預算、管理費用預算),編制的預算應在以收定支的前提下做到可控、符合實際、全面完整;

3、預算指標報財務總監、董事長,董事長召集有關人員討論通過或駁回修改;

4、批准後的預算下達給各機構執行;

5、各機構應於次月5日之前將上月預算的執行情況報財務總監、董事長;

6、根據公司資金的實際情況,適時修改預算,以便更好的控制資金,避免公司陷入窘困;

7、財務部門核算、監督各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避免不必要的超支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二、費用報銷的基本程序

1、每項經濟活動發生後的三天內,由經辦人將發票與單據分類進行粘貼,填制報銷單;

2、單據交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對費用的發生給予證明後交各機構負責人審批;

3、交財務部主管審核(審核重點:①預付及應付款項應與合同相核對,看是否與合同相一致。②該項費用是否在預算範圍之內,是否超支。③有關金額是否計算正確。),如經審核費用在預算範圍之內且無超支,可以批准報銷付款。(各機構負責人發生的費用必須報財務總監審查簽字);

4、單次金額超過限額(bbb超過150000元、ccc公司超過1000000元、ddd超過60000元、採購單次金額超過1500000元)交財務總監審查簽字後方可報銷;

5、單次金額超過限額(bbb超過300000元、ccc公司超過20xx000元、ddd超過100000元、採購單次金額超過20xx000元)經財務總監審核後交董事長審查簽字後方可報銷;

6、凡現金支付超過100000元、轉賬支付超過1500000元的事項,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核後交董事長簽字後方可報銷;

7、預算外的開支經財務總監審核後交董事長審查簽字後方可報銷;

8、有規律性報銷如税金、養路費、車輛保險費等國家明文規定的開支,經各機構負責人審批後,財務部門可受理。有明確制度規定的報銷如業務招待費、差旅費、通訊費參照附件執行;工資性支出應報財務總監審批後,財務可受理;

9、費用報銷必須是誰發生誰報銷,嚴禁代報,對發生的代報費用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

10、費用報銷中報銷人、審批人應堅持分權原則,對報銷人、審批人為同一人簽字的費用財務部門應拒絕報銷。

三、財務部門的職責和權利

1、財務有權拒絕報銷任何不真實的原始單據;

2、財務人員應根據國家的制度和公司的規定,以及合同、協議、董事長批示的報告進行審核,對手續不完整的要求給予補充完整,對不合規的報銷憑證予以拒絕並退還報銷人;

3、財務每月應彙總各機構費用明細、費用開支實際情況明細表報董事長、財務總監、各機構負責人審閲;

4、對各項報銷憑證,財務總監可再次審查,對可疑經濟業務提出質詢,拒絕不合理、不合規、不合法的報銷憑證;

5、出納應對已按規定程序審批的報銷憑證,進行最後一次全面的把關和審核,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憑證應予以拒絕;

6、對各機構的正常性開支實行財務主管負責制,財務人員必須做到一週內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各機構的票據報銷,否則給予公開批評和罰款;

7、財務部將定期對各公司費用情況進行審查,對錯報費用進行糾正,並分別向董事長、總公司總經理、各機構負責人提交相關報告。

四、單筆支付金額在150000元以上(含150000元),須至少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門,以便提前做好資金的籌集和準備。

五、本制度附件與本制度具同等效力。

六、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由財務部執行,修改權由財務部修訂後報董事長審批後執行。

附件一:關於業務招待費的規定

一、業務招待費:包括因生產經營和業務的需要,用於招待相關人員而發生的接待費、餐費等費用;

二、業務招待費各機構內部應實行限額使用、不得超支的的原則;機構內部有關部門實行“先申請,後執行”的原則,申請時應説明招待客人的級別、人數、預算標準等;

三、各機構業務招待費的預算限額:各機構應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按年度經營經營指標收入(不含折扣、折讓)的1%為限額預算業務招待費並將其分解到各月(鑑於ccc公司於本年剛設立,其本年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定於按經營指標收入的5%為限額;2x年1—6月按經營指收入的2、5%為限額;2x年7月起按公司業務招待費的預算限額執行);各機構業務招待費限額中的20%由董事長使用;

四、業務招待費按董事長批准的預算規定的數額開支,由各機構負責人決定執行。各部門發生的招待費,由各機構負責人簽字,財務部審查後報銷。各機構業務招待費不可突破預算指標。預算外支出部分一律由各機構負責人以書面形式向財務總監、董事長彙報後,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五、一般情況下,只有各機構負責人、招待事項所涉相關人員有權出面接待客户。如遇特殊情況:如各機構負責人、部門領導均不在的情況下,需經辦人員接待的,應先向各機構負責人提出口頭申請,經同意後方可接待;

六、業務招待費發生後,必須及時報賬,並在業務招待費報銷單(此單僅作內部核算使用,不對外)上註明接待理由、明確接待對象、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接待規格,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報銷;

七、財務部門應在每月底彙總各機構業務招待費發生明細表,報財務總監、董事長審閲;八、各機構負責人對業務招待費使用的合理性、真實性承擔責任。財務人員對費用標準的執行及票據的真實性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0

為實現公司考勤系統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網絡化,加強公司人員考勤管理,決定在公司各院及抄表班全面部署漢王“人臉通”人臉識別考勤系統,制定本管理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請各單位認真執行。

一、時間安排

1、有效識別時間:上班:6:00-8:30

下班:17:30-19:00

農電工:上班:6:00-8:30

下班不需要簽到

2、遲到:考勤機自動處理數據,晚於上班有效識別時間簽到視為遲到。

3、早退:考勤機自動處理數據,早於下班有效識別時間簽到視為早退。

4、曠工:遲到、早退、未簽到,計算工時累計高於1小時,為曠工半天。 遲到、早退、未簽到,計算工時累計高於3小時,為曠工全天。

二、相關規定

1、考勤次數安排:

北院:各部室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汽車隊、物業公司每天早上考勤一次;值班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南院:中心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其他人員及生產班組一線人員每天早晨考勤一次;餐飲中心人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客户中心大樓:營銷部人員前台人員每天早晚各考勤一次;城區抄表班人員每天早晨考勤一次。人員每天按時倒班,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餐飲中心人員按原考勤方式考勤,不用錄入考勤機。

2、只有在“有效識別時間”段內簽到者為有效考勤,其他時間段簽到無效。

3、對於外出工作而不能正常時間簽到者,應將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並説明原因的材料報至人力資源部備案。

4、有事提前請假,請假人員須提前一天將請假條送人力資源部,特殊情況,按公司《職工考勤管理辦法》補辦請假手續送人力資源部。

5、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考勤時間的單位,可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領導批准,報人資部備案。

三、使用注意事項

1、請在較黑暗處使用考勤機,不要進入過多陽光。

2、由於考勤機機械簽到速度有限,請大家上班提前15分鐘到單位簽到,如有簽到困難者可以點“←”鍵輸入工號再錄入,為定向簽到信息模式;如依然簽到困難,可以在考勤機中重新錄入信息。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確保車輛維修保養的及時、經濟、可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機關公務車輛及局屬單位工作用車和工具車。

第三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實行統一管理,定點維修與保養。定點廠家從財政採購的廠家中擇優選定兩家。

第四條 辦公室負責全局車輛維修與保養管理。局裏成立車隊,車隊長由專職司機兼任。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五條 駕駛員職責

(一)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車輛安全駕駛;

(二)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三)定期對車輛進行保養;

(四)車輛需要維修與保養的,提出維修與保養申請,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五)負責車輛年檢。

第六條 車隊長職責

(一)協助辦公室對全局車輛實施統一管理;

(二)對需要維修與保養的車輛,從技術上對維修與保養項目把關,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

(三)負責與組織大修車輛的出廠驗收(大修指單次維修與保養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維修與保養)。

第七條 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監察室、車隊長每年確定兩家維修與保養廠家;

(二)負責車輛使用費用的初審與登記;

(三)會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與保養項目詢價,提出建議,按程序報局裏審批。

第三章 維修與保養

第八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按照“先申請批准後維修”的原則進行。未批准同意的,駕駛員不能擅自對車輛進行維修與保養。

第九條 車輛維修保養程序

(一)駕駛員提出維修或保養報告,填寫《車輛維修審批單》;

(二)車隊長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進行現場核實,確定維修與保養項目,並簽署意見;

(三)辦公室會同車隊長一道對車輛維修保養項目詢價,按照質優價廉的原則,提出維修保養廠家與維修保養金額的初步建議;

(四)經車輛使用領導簽字後報分管辦公室領導審批;詢價金額超過5000元的,報局長審批。

(五)駕駛員持《車輛維修審批單》到定點廠家維修或保養;

(六)車輛維修或保養完畢,駕駛員驗收合格後,對所用材料、工時費等在維修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更換的零配件交車隊長查驗並登記保管。屬大修的,還需車隊長簽字。

第十條 車輛在維修或保養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駕駛員應及時按車輛維修保養程序的規定辦理報修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車輛在外出途中或異地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分管辦公室領導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返回單位後,駕駛員應按程序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車輛原則上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每30000公里更換輪胎一次(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章 費用報銷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申請或申請但未獲批准同意,對車輛維修與保養的;

(二)更換的零配件未上交的;

(三)超出《車輛維修審批單》確定的維修範圍的;

(四)未在定點廠家維修與保養的;

(五)其它違反規定的情形。

第十四條 在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報銷時,辦公室要認真核對經車隊長核籤的《車輛維修審批單》與維修清單上的維修與保養項目。核對無誤後,按照財務管理規定進行報銷。

第十五條 車輛維修與保養費用原則上每季度報銷一次。 第十六條 駕駛員違反駕駛規定或其它有關規定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負責。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七條 車輛加油卡管理實行“總卡統管、一車一卡”原則。非特殊情況,嚴禁未通過油卡直接為車輛加油。

第十八條 局公務用車相對固定到局班子成員,副處級幹部用車實行掛靠,科室工作用車隨對應的分管領導,特殊情況用車由辦公室調配。因工作需要交換用車的,須在辦公室登記備案,原則上由固定到該車輛的專職駕駛員駕駛,其費用與里程登記在用車領導名下。

第十九條 駕駛員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用品每車全年400元;洗車費按150元每車每月包乾;行車安全獎(全年無事故的)按3000元/年·車發放;衞生、保潔用品、飲用水由辦公室統一配置。兼職駕駛員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車隊隊長比照副科級享受經濟待遇(補助100元/月)。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制度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為準。

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範文 篇12

1 總則

1.1 為適應分公司信息化發展要求,充分利用信息資源為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服務,保證各類信息合理、有序流動,保證信息安全,遵循總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2 信息資源是分公司的重要資產,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和決策的重要基礎,必須加強管理,使信息的採集傳輸、日常維護、信息平台建設、信息整合、信息共享各方面,以股份公司信息化建設“五統一”原則為指導,不斷提高信息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水平。

1.3 本管理辦法所涵蓋的信息資源範疇,主要是指分公司內部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信息(以下稱內部信息)。[cjh1] 管理的對象主要是由信息系統形成的信息、使用計算機編制的信息、專業系統採集的原始信息等,包括各類文本信息、數據庫信息、web頁面信息、圖形圖像信息、多媒體信息等;印刷品作為信息的主要載體之一,儘可能進行電子化的處理,也納入信息資源管理之內。

2 管理體系

2.1 分公司信息資源管理體系依照信息化管理“一個整體,兩個層次;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方針建立,信息中心歸口管理,各業務部門專業管理。

2.2 分公司信息工作領導小組是分公司信息資源管理體系的最高層次,負責審定分公司有關信息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辦法,負責審核有關標準、規範、重要需求等。

2.3 信息中心是分公司信息資源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信息資源的組織、協調、採購、服務等日常管理工作,主持信息平台、信息整合等系統建設工作,負責有關技術支持工作。信息資源管理業務工作接受股份公司信息系統管理部的指導。

2.4 各級業務部門既是信息資源的使用單位,也是專業信息資源的主要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有關信息資源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同信息中心全面開展信息資源的管理工作。

3 內部信息的管理

3.1 信息中心負責分公司內部信息的管理,組織各業務部門進行內部信息的需求分析,各業務部門依據業務職責提出各種內部信息需求,並分別按本部門形成和管理的信息(下稱“部門內自管信息”)、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信息分別彙總,確定信息內容、信息提供時間和信息提供方式等。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重要信息由分公司信息工作領導小組予以審核確認。

3.2 信息中心組織彙總各業務部門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信息,並進行歸類,對各部門需要其他部門提供的信息歸納為部門間共享信息(下稱“部門間共享信息”),理順信息來源和信息使用渠道,並分別反饋給各部門核對認可。

3.3 部門間共享信息源由信息中心協調信息需求部門落實,實施信息共享,消除信息只滯留在部門或個人的現象,任何個人和部門無權獨佔信息資源。

3.4 各級下屬單位的內部信息除供本單位內部使用外,按要求及時提供給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

4 外購信息的管理

5 信息整合和統一信息平台

5.1 信息整合是對分散在各部門的信息資源進行物理或邏輯的集中存儲、整理、分類、分級和發佈,並提供相應的授權訪問,從而發揮信息資源的最大效用。信息整合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部門確認的結構化信息、非結構化信息及web頁面信息。

5.2 建立統一信息平台是實施信息整合、進行有效信息資源管理的基本策略。統一信息平台是各部門發佈、訪問、共享信息資源的工作平台。信息中心負責建立統一信息平台,將各部門內自管信息、部門間共享信息、外購信息全部接入信息平台,並實施信息整合。各部門有責任支持和配合統一信息平台的建設工作。

5.3 統一信息平台的建設除包含針對結構化數據的數據整合和非結構化數據的內容整合外,還包含應用系統的應用整合和業務流程的業務整合。統一信息平台的建設首先要完成數據整合和內容整合工作,提供信息集成和管理、個性化信息服務、針對互聯網和企業內部網的信息搜索功能等。

5.4 信息中心負責統一信息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及時實施信息整合、信息分發等處理,保證信息的暢通交流和充分共享。

6 信息的分級和授權

6.1 根據信息本身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的重要性,結合有關保密規定,按部門內自管信息、部門間共享信息、外購信息分別制定信息分級標準。

6.2 部門內自管信息按a1、a2、a3三級分級。a1級信息提供給本部門所有人員訪問;a2級信息提供給相關處(科)室人員訪問;a3級信息提供給相關處(科)室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訪問。

6.3 部門間共享信息按b1、b2、b3、b4四級分級。b1級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所有人員訪問;b2級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相關處(科)室人員訪問;b3級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相關處(科)室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訪問;b4級信息提供給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公司負責人訪問。

6.4 外購信息分級主要考慮和外部信息公司所籤合同,按c1、c2二級分級。c1級信息在分公司範圍內使用;c2級信息在本單位內使用。

6.5 按以上信息分級標準對各類信息進行分級,並形成信息的分級屬性。部門內自管信息由本部門實施分級,部門間共享信息和外購信息由信息中心會同有關業務部門實施分級,並由信息工作領導小組確認。

6.6 依據部門管理職責和個人崗位職責,結合信息分級屬性,對部門和個人進行信息授權,保證信息準確送達和安全使用。個人的信息授權列表由部門負責人審查。

6.7 個人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動後,必須及時更改信息授權,避免信息授權不當的風險,並報信息中心備案。

7 信息資源的安全

7.1 為保證信息資源的安全,分別建立相應安全控制策略:管理員權限管理策略、用户權限管理策略、信息資源授權策略、信息資源存儲安全策略、信息資源傳輸安全策略等。

7.2 管理員權限管理策略,根據統一信息平台系統管理的不同功能,建立相應的管理員角色,包括系統管理員、負責用户管理的管理員組、負責信息資源目錄管理的管理員組,以及相應的二級管理員組。

7.3 用户權限管理策略,普通用户可以查看被授權的信息,並能將自己的信息與其他特定的用户或用

户組進行共享。只有負責用户管理的管理員組有權完全管理和維護系統的用户信息,相應的二級管理員操作文件 zsgz-94-2200-04.04 共4頁 第3頁

只能管理和維護所管部門的用户信息,用户可以維護自身的用户信息。

7.4 信息資源授權策略,對於普通受控信息採用用户組共享方式授權或針對單個用户直接授權的方式,對於高度受控信息只能採用針對單個用户直接授權的方式。

7.5 信息資源存儲安全策略,根據信息資源不同的安全級別和對訪問效率的不同要求,對信息資源的存儲進行非加密存儲、部分加密存儲或者完全加密存儲。

7.6 信息資源傳輸安全策略,根據信息資源不同的安全級別和對訪問效率的不同要求,對信息資源的傳輸進行非加密傳輸、部分加密傳輸或者完全加密傳輸。

8 內部網站管理

8.1 內部網站為滿足企業內部信息共享和保密的需求而建立的公用信息平台,主要用於發佈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管理信息及有關市場、經濟信息。

8.2 內部網站目前仍是分公司內部共享信息的平台,現階段須按建設統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強管理,待條件成熟,逐步向統一信息平台過渡。內部網站在技術及內容上必須考慮與統一信息平台的兼容。信息中心負責分公司內部網站的管理,負責統一規劃,負責網站的設計,根據分公司公用信息平台、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及信息保密規定監督、考核網站的建設和運行,並提供技術支持,實現對內部網站的統一管理,保障內部網站的運行安全。

8.3 內部網站信息資源管理,遵循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兼顧的原則,保證信息及時準確,保證使用安全可靠。發佈的信息內容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國家、股份公司及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8.4 內部網站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嚴格內容發佈程序和訪問權限控制,同時做到內外網嚴格分離,防止未經授權的非法訪問。

8.5 內部網站在滿足分公司信息使用的同時,須對總部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訪問通道和鏈接,保證總部能夠及時瞭解分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 8.6 內部網站上的信息發佈需經各業務部門業務領導、保密領導小組確認,內部網站的信息,未經授權,禁止對外披露、發佈。擅自對外泄漏內部信息,影響企業經營業務或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嚴肅追查,並對相關責任人員或部門追究其違紀責任。

9 源信息的維護

9.1 分公司各單位內自管信息由各單位負責源信息的維護,信息管理部門予以必要的配合和支持。

9.2 部門間共享信息由信息提供部負責源信息的維護,按要求適時更新信息,保證共享信息的時效性。信息中心予以配合和督促,並與企管部共同負責信息共享的監督與考核。

9.3 各源信息維護部門在維護信息時應標明信息的類別、級別等必要標識。

9.4 信息中心根據相關管理制度組織源信息上網共享和加密,並對源信息的更新維護進行監管和考核。

10 信息質量管理

10.1 為了保證信息資源管理的科學性,保證信息的提供的準確、及時性、便於利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必須建立、健全信息質量反饋制度,以保證分公司信息資源的質量。信息中心是信息質量的考核單位,各業務部門有義務監督其它業務部門所提供信息的質量是否符合準確、及時和規範性要求,將信息質量反饋也納入各部門信息考核當中。

10.2 信息中心負責組織有關信息質量反饋意見的收集,信息使用部門負責提出關於信息準確性、時效操作文件 zsgz-94-2200-04.04 共4頁 第4頁

性和一致性的意見,由信息中心彙總並分別送達各信息提供部門,協助和督促信息提供部門不斷提高共享信息的質量,同時不斷完善信息平台的性能和功能,並定期檢查跟蹤反饋記錄。

11 附則

11.1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11.2 本辦法由分公司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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