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債務化解制度
-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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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級債務化解要堅持因地制宜、依法化解的原則。
二、對村級集體因不同時期形成的債務,要摸清底子,賬物核實清楚,經“四議兩公開”程序積極尋求核銷辦法,以達化解。
三、對集體企業已破產、債權人已不存在或已放棄債權的呆賬、死賬,經上級有關部門審計後,並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表決可調整賬務或核銷債務。
四、對集體擁有的閒置房屋,設備設施等,經“四議兩公開”決策,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盤活閒置資產,籌集資金用於還債。
五、要充分發揮村集體各種優勢,新辦村級企業,增強村級集體經濟造血功能,增強集體經濟實力,提高村集體化債能力。
六、縣、鄉兩級可以通過加大對村級資金的投入、給予化解債務成效明顯的村(社區)獎勵等方式,鼓勵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積極償還村級債務。
七、要通過加強監管、壓縮支出、嚴管項目,做好防範和控制新債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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