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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製度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製度

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制度,僅供參考!

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製度

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規範村級財務“村帳鎮代管”制度,使我鎮村級財務管理步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軌道,本着有利於區域經濟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有利於規範資金管理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會計條例》、《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XX省人民的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村級會計委託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和《XX省村集體

經濟組織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精神和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現就關於進一步強化村級財務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規定

(一)各村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一事一議”籌集資金、“四荒”拍賣、承包或轉讓費、爭取的項目資金及工作經費、捐贈款項、往來清收款、扶貧救災款、接受捐贈、集體統一經營收入、接受捐贈財產物資的變現收入、村集體財產變賣收入、各種暫收、借貸款項、上級部門撥款等其它一切貨幣資金來源均視為收入進行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收入全部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户”管理。

(二)屬於鎮財政、鎮財務室下撥款項,由財政所、財務室直接劃撥到經管站的“村集體資金專户”;各中心(站所)撥付給村(居)委會的一切費用,必須納入“村集體資金專户”,不得將資金直接撥付到村(居)委會,否則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其它直接以現金結算付款的,村級報帳員必須在取得款項後三天之內將現金繳到鎮經管站銀行帳户上,嚴禁坐收坐支,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費用管理規定

(一)村級費用支出必須本着“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略有結餘”的原則。村級支出主要用於村級組織辦公經費、經營支出、生產性支出、建設性支出、公益事業建設性支出、專款專項支出等,原則上取消村級招待費。

(二)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真實、有效的原始憑證。對於日常開支無法取得票據的,統一使用縣財政局、縣農業局制定的《會澤縣村級會議(接待)費用報銷單》,並按審批權限經相關人員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三、村級財務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轉帳到村集體資金(經管站)帳户上。

2.以現金形式收到各種款項,經辦人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上繳村集體資金專户。

(二)支出

村級支出實行先借後報銷制,即各村報帳員根據工作需要,先到經管站借款後報銷(借條須經相關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並在90日內用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報銷,否則視為挪用)。

(三)審批

1. 村級自有經費: 500元以下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紀檢小組審核同意→總支處的書記審批→交鎮經管站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500元—2019元的支出,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紀檢小組審核同意→總支處的書記審批→交鎮經管站審核→出納付款→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有關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大額支出(2019元以上),報帳員填寫借款憑證→鎮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出納支付暫借款→經手人必須取得合法有效原始憑證→村班子及紀檢小組討論同意→總支處的書記審核→經管站核實→分管領導審批同意→交出納報帳→交會計入帳→會計報表→返回各村報帳員→村務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2.專項經費:無論金額多少,須經辦人取得合法有效單據並簽字,召開理財小組會議討論通過,總支處的書記審核,報鎮相關分管領導審核審批方可入帳。

四、報帳時限

村級財務報帳實行限時制,即各村(居)委會收支單據必須在一個季度內結清,每季度最後一個月21-30日為全鎮各村(居)委會的財務審核結帳日(即:3月 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會報帳員必須把本季度經審核審批的收支單據按時報經管站,並辦理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入帳。每季度入帳後,各村(居)委會必須對本季度的財務進行公開,自覺接受羣眾的監督。

五、監督與處罰規定

鎮紀委和經管站將定期、不定期對各村(居)委會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在會計核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違反財經紀律,將按相關管理規定處理。

(一)不按時報帳、對帳,票據不規範、手續不完整的,在進行財務審計時,不如實提供涉及審計事項的資料證據的,阻撓鎮經管站依法對其進行財務審計監督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並在全鎮進行通報批評,發現有村幹部濫用權力或玩忽職守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及違法亂紀的,依法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二)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現金的,隱瞞集體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時上 交經管站,或私設會計帳簿(帳外設帳),私設小金庫,公款私存或以個人名義使用存摺開户的,造成集體資產遭受損失和浪費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項,對相關人員進行通報批評,並由相關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白條頂庫或亂開票據

套取現金的,專款不專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的,鎮經管站應立及停止用款,並通報批評,追回款項後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進行財務公開的,由經管站監督進行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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