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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的實質變化解讀

新《食品安全法》的實質變化解讀

導語:食品安全法出台,並被稱為最嚴的食品安全法,那麼它跟之前的食品安全法有什麼不同呢?小編整理了新《食品安全法》的實質變化解讀,歡迎閲讀!

新《食品安全法》的實質變化解讀

大幅加重法律責任,健全責任機制

提高違法成本、嚴厲法律責任、重罰治亂是《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思路,也是新法的一個重要特徵。加重法律責任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完善民事賠償機制、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與刑事責任的銜接。除此之外,新法在嚴厲執法的同時還新增食品經營者豁免條款。

(1)完善民事賠償機制

新增首付責任制:新法規定民事賠償實行首付責任制,在尊重消費者選擇賠償主體的基礎上,突出規定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應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推諉;首付責任制度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產品質量法》中相關規定的深化。以上兩法中均規定,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食品安全法》則在此基礎上,在明確保護消費者索賠選擇權利的基礎上,從被索賠對象的角度規定了先行賠償的責任,避免生產經營者以其他方過錯為由加重消費者索賠難度。

第三方連帶責任:第三方主體如明知食品經營者從事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將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責任。另外,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依法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而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完善賠償標準:新法規定了法定情形下,消費者十倍價款或者三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制度。新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三倍損失的賠償金,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原法中已有規定,但三倍損失以及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計則是基於食品的特性而做出的新規定,這在產品價款較低但造成的損失較高時更能體現懲罰力度。

(2)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大幅提高處罰金額:新法大幅度提高了原有的處罰金額,將處罰金額上調了數倍,最高可達貨值的三十倍。低違法成本將成為歷史,重罰將成為今後食品違法處罰的明顯趨勢。新法之下,如嚴格執法,國內企業的違法成本必將提高。

食品相關方責任:新法增加了對明知從事嚴重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主體的處罰,最高處罰金額可達二十萬元。

人身處罰和資格限制:除了增加公司違法的處罰金額外,新法強化了對食品從業人員的管理,在違法情況下,對違法個人施加人身性質或資格的處罰,包括:1)終身禁入制度,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以及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同時,嚴禁食品經營主體聘用上述人員;2)對於嚴重違法的直接負責主管或其他責任人,可直接予以行政拘留;3)限制從業制度,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3)與刑事責任的銜接

新法增加了規定:行政部門發現涉嫌構成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對於不構成犯罪但是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案件也應當及時移送行政部門。這一條款主要是將《食品安全法》中規定的行政責任的追究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三、一百四十四條等規定的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責任的追究相銜接,也是加強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活動中的協作。

(4)新增食品經營者豁免條款

新法在嚴峻責任的同時,對於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不知情食品經營者規定了豁免條款。直接規定豁免條款,在食品安全監管立法中還是比較少見的,考慮到了中國複雜的食品安全環境。豁免條款的要點為:1)僅適用於食品經營者(即銷售者和餐飲服務提供者),不適用於生產者;2)需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檢查義務;3)需舉證不知曉,證據要求必須充分;4)需如實説明進貨來源;5)僅免除行政處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仍需沒收,且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該條款具有較高的實用價值。

標籤: 安全法 解讀 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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