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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為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進一步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聽證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環境行政處罰聽證制度

第一條【聽證範圍】 在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5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擬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0元以上或者對公民處以人民幣(或者等值物品價值)5000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的;

(三)擬處以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的;

(四)擬責令停產、停業、關閉的。

第二條【基本原則】 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意見,保證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利。

第三條【聽證公開】 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公開舉行的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

第四條【聽證指定和職責】 聽證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具體承擔聽證工作,必要時可以指定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應當是非本案調查人員;涉及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可以邀請有關專家擔任聽證員。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依照規定程序主持聽證會;

(三)就聽證事項進行詢問;

(四)接收並審核證據,必要時可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五)維持聽證秩序;

(六)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七)審閲聽證筆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履行上述職責。

記錄員承擔聽證準備和聽證記錄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聽證迴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調查人員或者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二)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三)是當事人的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四)是本案的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

(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

(六)與聽證事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

當事人應當在聽證會開始前書面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理由;在聽證會開始後才知道迴避事由的,可以在聽證會結束前提出。

聽證員、記錄員、證人、鑑定人、監測人員的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迴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領導決定。

第六條【當事人聽證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申請或者放棄聽證;

(二)依法申請不公開聽證;

(三)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迴避;

(四)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參加聽證;

(五)就聽證事項進行陳述、申辯和舉證、質證;

(六)進行最後陳述;

(七)審閲並核對聽證筆錄;

(八)依法查閲案卷材料。

當事人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法舉證、質證;

(二)如實陳述和回答詢問;

(三)遵守聽證紀律。

案件調查人員、第三人、有關證人亦負有上述義務。

第七條【聽證告知】 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由法規科製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由相關執法人員送達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已查明的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

(三)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四)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

(五)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申請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後果;

(六)本局的名稱和作出日期,並且蓋章。

第八條【聽證申請】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未如期提出書面申請的,本局不再組織聽證。

第九條【聽證通知】 局法規科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不組織聽證,並告知理由。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決定組織聽證,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並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和第三人: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聽證案由;

(三)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四)公開舉行聽證與否及不公開聽證的理由;

(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的姓名、單位、職務等信息;

(六)委託代理權、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迴避申請權等權利;

(七)提前辦理授權委託手續、攜帶證據材料、通知證人出席等注意事項;

(八)本局的名稱和作出日期,並蓋章。

第十條【聽證期限】 聽證會應當在決定聽證之日起30日內舉行。當事人申請變更聽證時間的,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 3日前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理由正當的,應當同意。

第十一條【聽證委託】 委託代理人蔘加聽證的,應當在聽證會前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託事項及權限;

(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

(四)委託日期;

(五)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二條【聽證會程序】 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記錄員查明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和到場情況,宣佈聽證會場紀律和注意事項,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二)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案由,詢問並核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迴避;

(三)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事實,出示證據,提出初步處罰意見和依據;

(四)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五)第三人進行陳述,提出事實理由依據和證據;

(六)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進行質證、辯論;

(七)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八)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第十三條【聽證會紀律】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如下會場紀律:

(一)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三)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拍照;

(四)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五)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不得喧譁、鼓掌、鬨鬧、隨意走動、接打電話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的活動。

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違反上述紀律,致使聽證會無法順利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予以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會場;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十四條【聽證會質證】 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應當在聽證中出示,並經質證後確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驗證,不公開出示。

質證圍繞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針對證據證明效力有無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疑、説明與辯駁。

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聽證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經不存在的。

第十五條【聽證筆錄】 應當對聽證會全過程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案由;

(二)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

(三)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

(四)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聽證公開情況;

(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的當事人違法事實、證據,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和依據;

(七)當事人和其他聽證參加人的主要觀點、理由和依據;

(八)相互質證、辯論情況;

(九)延期、中止或者終止的説明;

(十)聽證主持人對聽證活動中有關事項的處理情況;

(十一)聽證主持人認為應當記入聽證筆錄的其他事項。

聽證結束後,聽證筆錄交陳述意見的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審核無誤後當場簽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將情況記入聽證筆錄。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審核無誤後在聽證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聽證報告】 聽證終結後,聽證主持人將聽證會情況報告本局負責人。

第十七條【聽證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聽證會無法按期舉行的;

(二)當事人在聽證會上申請聽證主持人迴避,並有正當理由的;

(三)當事人申請延期,並有正當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經局領導同意,可以延期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延期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八條【聽證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並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實、理由、依據有待進一步調查核實或者鑑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十九條【聽證恢復】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後,決定恢復聽證的,應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條【聽證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明確放棄聽證權利的;

(二)聽證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的;

(三)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會的;

(四)聽證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五)聽證申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六)聽證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

(七)聽證申請人違反聽證紀律,妨礙聽證會正常進行,被聽證主持人責令退場的;

(八)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聽證會沒有必要舉行的;

(九)應當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舉行前出現上述情形的,經局領導同意,可以終止聽證,並通知聽證參加人;聽證會舉行過程中出現上述情形的,聽證主持人決定終止聽證並記入聽證筆錄。

第二十一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違反有關規定和本制度的,由駐局紀檢監察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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