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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通用5篇)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通用5篇)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 篇1

1. 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閲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通用5篇)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5.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7.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 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9.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10.負責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11.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12.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1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江蘇省民政廳、江蘇省教育廳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15.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 篇2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九)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 篇3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 篇4

1、協助檢查公司的業務、財務狀況,查閲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2、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3、協助撰寫監事會工作相關文件;

4、協助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會議;

5、協助對公司重大事項及方案的檢查、監督;

6、擬定監事會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7、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彙總工作,跟蹤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的落實運用;

8、負責監事會監督檢查業務建設信息化建設和宣傳工作;

9、協調監事會與委內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聯繫。

監事會個人工作崗位職責 篇5

1. 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2. 負責檢查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閲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 負責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複審。

4. 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7.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9.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10.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11.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2.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13. 對公司各部門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15. 負責對各部門各個工作環節進行檢查、監督;

16.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17.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和改進建議;

18. 負責組長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19.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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