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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全文

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制定了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全文

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立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並隨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提高。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卹。

第四條 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其具體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三)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科研、用品用具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殘疾預防工作;(四)協助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對有關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五)指導、管理各類殘疾人組織;(六)開展殘疾人事業在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七)承辦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依法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的法定撫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撫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強自立,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七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八條 對在經濟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在殘疾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九條 殘疾鑑定由縣區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

單位或者個人對殘疾人的認定或者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疾人鑑定機構申請鑑定。市殘疾人殘疾鑑定機構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指定或聘請專家組成。第十條 經鑑定為殘疾人的,經村(居)、鄉、鎮(街道)到户籍所在地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殘疾人優惠政策待遇。

第三章 殘疾預防與康復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的領導,將殘疾預防與康復納入社區建設之中,統一規劃,統一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科或者門診,對殘疾人進行功能康復醫療、訓練和指導;對殘疾人的醫療和康復訓練應當給予優先就診和照顧。

第十三條 縣區應當至少建立一個殘疾人康復教育、研究(指導)中心,培訓康復訓練員,開展康復訓練,提供康復醫療等方面的技術服務。

各鄉鎮、街道醫療衞生機構應設立康復站,主要職責是:開展康復需求調查,建立康復檔案,指導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普及殘疾預防與康復知識。

各村委會、居委會醫療衞生機構應建立康復室,配備康復員和必要的康復訓練器械,對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完善三級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

第十四條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配置相應的康復設施和器械,組織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

市、縣區聾兒聽力語言訓練康復中心(班),對聾兒實施聽力語言訓練;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班。

第十五條 衞生、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採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七條 在國家規定的康復醫療項目內,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康復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的,按公費、勞保、或者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的規定解決;不屬此範圍內的,由本人或親屬負擔;屬於社會救濟對象的,由本人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專用的輔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產、供應、服務依法減免税收。

第四章 教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普通國小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要求,通過舉辦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和弱智兒童、少年輔讀班或者實行隨班就讀,使所有的適齡盲、聾啞、肢殘兒童、少年和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和雜費。

重度肢體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第二十條 計劃、勞動、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校招收。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養特殊教育師資,採取措施提高殘疾人特殊教育師資質量和教學水平。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舉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編制標準,配備教學和康復等工作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手語翻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和其他待遇。

從事殘疾人工作或特殊教育滿10年以上工作成效顯著者,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並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由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並予以保證,並隨着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專項用於發展殘疾人教育。

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安排3—5%用於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採取措施,積極促進殘疾人勞動就業,開展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和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六條 本市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漯單位、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選擇適宜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精神或物資獎勵。

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必須按年度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人均工資總額和該單位應當安排而未安置的殘疾人就業人數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財政專户儲存,計劃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條 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通過舉辦福利企業、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機構、按摩醫療機構和其他福利性企事業組織,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八條 對殘疾人福利企事業組織和殘疾人個人自願組織起來從事個體經營及創辦的生產企業,工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減免個體工商户管理費;税務、衞生等部門應當減免税收、衞生等費用;金融和城建等部門應當在貸款、場地等方面給予特別照顧和優惠。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逐步將從事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城鎮殘疾人納入社會保險範圍。

第二十九條 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各類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和優先照顧。

第三十條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殘疾狀況,為其安排適當的工種和崗位,並以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勞動關係。用工單位應當提供適合殘疾職工特點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職工。

第三十一條 對國家分配的各類學校的殘疾學生,有關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對拒絕接收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接收。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三十二條 政府和社會鼓勵幫助殘疾人蔘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努力滿足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殘疾人開展適合殘疾人蔘加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新聞單位應當開闢殘疾人專欄或者專題節目,有關殘疾人的電視新聞和影視作品應當逐步增加字幕、解説;每週的新聞綜述節目應當逐步開播聾啞人手語。

第三十四條 文化、體育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對殘疾人的活動給予方便和照顧,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殘疾人蔘加活動提供優惠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有計劃地建立殘疾人活動場所,組織殘疾人開展經常性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殘疾人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活動場所。

第三十六條 政府組織的殘疾人文化、體育比賽等活動,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殘疾職工在參加集訓、演出和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照發工資並保證福利待遇不變。

第七章 福利和環境

第三十七條 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由社會福利機構予以收養救助,或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安排敬老院集中供養和依五保户供養辦法供養。

殘疾人所在單位、城鎮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蔘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八條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等級、致殘原因、家庭經濟狀況,依法減免農村殘疾人的義務工、勞動積累工、農業税、農業税附加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應憑《殘疾人證》減半收取費用,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准予免費攜帶。

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集體、私營客車);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各公共遊園對殘疾人免收遊園門票;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允許1名陪護人員免收門票入園陪護。

影劇院對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實行半費。

第四十條 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將扶助殘疾人脱貧納入扶貧規劃,從資金、物資上予以優先安排和照顧,使殘疾人儘早脱貧致富。

第四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提倡和鼓勵社會贊助殘疾人事業,支持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開展社會募捐,籌集資金,建立殘疾人福利基金,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四十二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殘疾人納入法律援助範疇,為殘疾人提供優先、優質、優惠的法律服務。

第四十三條 城市、縣城建設應當將無障礙設計納入城鎮建設規劃。

新建、擴建和改建城鎮道路和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無障礙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建設,建立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侵害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給予批評或者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殘疾人負有撫養義務和監護責任而拒不履行的;(二)對殘疾人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的;(三)破壞、損毀殘疾人專用的公共設施的;(四)挪用、侵佔、截留、貪污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救濟、福利等專項經費和物資的;(五)在評定、鑑定殘疾人類別、等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六)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損害殘疾人權益的;(七)其他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一)拒絕接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二)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的;(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拒絕接收國家分配的殘疾畢業生的;(四)有能力而拒絕按照規定交納殘疾人康復費用的;(五)拒絕殘疾人半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免費攜帶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的;(六)拒絕盲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小公共汽車的;(七)拒絕寄遞盲人讀物郵件的;(八)福利企業的殘疾職工達不到規定比例的;(九)其他違反本細則規定的。

第四十七條 對達不到安置比例,又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除責令限期如數補交外,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滯納金,計算日期為用人單位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通知書的當日;仍不履行繳納義務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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