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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保障法:基本知識

殘疾人保障法:基本知識

大家對現行的殘疾人保障法瞭解多少呢?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殘疾人保障法:基本知識,內容供大家閲讀參考。

殘疾人保障法:基本知識

殘疾人保障法是為了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在憲法的基礎上制定的,1990年12月第一次通過,20xx年4月新修訂,現行保障法一共有九章六十八條。

關於歧視

保障法第三條 規定: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禁止侮辱、侵害殘疾人。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

第七條規定: 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關於監護人義務

第九條 殘疾人的扶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扶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尊重被監護人的意願,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禁止對殘疾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殘疾人。

第六十條規定:供養、託養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侮辱、虐待、遺棄殘疾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關於康復、輔具以及社會保障

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康復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並分階段實施重點康復項目,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條規定: 康復工作應當從實際出發,將現代康復技術與我國傳統康復技術相結合;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殘疾人家庭為依託;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發展符合康復要求的科學技術,鼓勵自主創新,加強康復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輔助器具的研製、生產、供應、維修服務。

第四十八條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通過多種渠道給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會救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生活仍有特別困難的殘疾人家庭,應當採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級人民政府對貧困殘疾人的基本醫療、康復服務、必要的輔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關於教育

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教育作為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加強領導,為殘疾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政府、社會、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殘疾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幫助其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對接受義務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第二十五條規定: 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併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

普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普通幼兒教育機構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幼兒。

第五十四條規定:

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盲人蔘加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關教育機構拒不接收殘疾學生入學,或者在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以外附加條件限制殘疾學生就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關於就業

保障法

第三十條規定: 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統籌規劃,為殘疾人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三十一條規定: 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實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制度。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併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疾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三十五條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第三十六條規定: 國家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依法給予税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生產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產品或者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

對從事各類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購銷和信貸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三十七條規定: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

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規定: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改造。

國家採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醫療按摩人員從業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在職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視殘疾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殘疾人勞動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精神文化

保障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蔘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積極創造條件,豐富殘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條規定: 殘疾人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應當面向基層,融於社會公共文化生活,適應各類殘疾人的不同特點和需要,使殘疾人廣泛參與。

第四十三條規定: 政府和社會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絡等形式,及時宣傳報道殘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況,為殘疾人服務;

(二)組織和扶持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及其他殘疾人讀物的編寫和出版,根據盲人的實際需要,在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讀物、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

(三)開辦電視手語節目,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推進電視欄目、影視作品加配字幕、解説;

(四)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羣眾性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舉辦特殊藝術演出和殘疾人體育運動會,參加國際性比賽和交流;

(五)文化、體育、娛樂和其他公共活動場所,為殘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顧。有計劃地興辦殘疾人活動場所。

關於環境設施的無障礙建設

第五十條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殘疾人可以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盲人 持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地鐵、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郵件免費寄遞。

國家鼓勵和支持提供電信、廣播電視服務的單位對盲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二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為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 國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信息交流無障礙創造條件。

第五十五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道路、交通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或者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及時維修和保護造成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標籤: 保障法 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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