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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

8月27日,湖南省教育廳正式公佈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根據方案,今年11月我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正式納入“國考”,分為筆試和麪試兩部分。改革後將不再有師範生和非師範生的區別,都必須參加全國統考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證。另外,我省將打破教師任職資格終身制,實行定期註冊制度,已確定在湘潭市、益陽市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一年。

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

師範生也得考“國考”

方案規定,師範畢業生不再直接認定教師資格,統一納入考試範圍。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為3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入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師範類專業學生,仍可以持畢業證書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中國小教師資格,不須參加全國統考。但之後,將不再有師範生和非師範生的區別,只有參加國考,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證。

全國統考由教育部統一制定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組織筆試和麪試試題,並建立試題庫,考試將按照大學聯考的要求來組織。

5年一註冊 打破“鐵飯碗”

以往教師資格證“省考”以教育學、心理學為主;“國考”科目不僅有所增加,還側重於對實際教學能力的考核。除了必考科目《綜合素質》,其中幼兒園教師要考《保教知識與能力》、國小教師考《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國中、高中教師考《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學科知識與能力》,中專專業課教師和實習指導老師要考《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能力》。原來“省考”中的面試(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屬於認定環節組織,在“國考”中也納入到考試環節,這都對考生的教學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與此同時,我省將實行定期註冊制度,中國小教師資格每5年註冊一次,註冊條件以師德表現、年度考核和培訓情況為主要依據。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對象是:公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及受聘於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且聘期為一年以上的教師。

省內連線,湘潭益陽將率先試點

今年下半年開始,我省確定在湘潭市、益陽市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一年。根據試點情況再在全省範圍內全面實施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准後實施。9月1日-15日,湘潭、益陽兩地教師可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和定期註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各有關高等學校:

經教育部批准,今年我省將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並在湘潭市和益陽市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為確保這兩項改革平穩順利實施,現將《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湖南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教育廳

20xx年8月11日

依據國家《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高素質教師隊伍為宗旨,以教師專業化為導向,通過建立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強化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與教育教學能力建設,推進教師教育改革和入職後教師管理機制創新,激發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提高中國小校教育教學質量。

二、目標任務

(一)對本省轄區內從事中國小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進行從教資格定期註冊,掌握教師資格持證人員的從教情況,為師資培養規劃和教師錄用提供依據。

(二)創新教師准入後管理機制,全面評價教師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客觀公正記錄教師履行崗位職責和參加培訓學習等情況,規範教師從教行為,提高教師教書育人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

(三)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建立教師發展長效激勵機制,強化教師的知識更新和能力提升,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和終身學習。

三、組織領導與實施

(一)省教育廳統一領導全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負責制定宏觀政策,組織協調各相關機構做好定期註冊工作,對定期註冊工作進行指導、檢查與評估。

(二)在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省中國小教師發展中心負責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組織、實施、管理等基礎事務性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按國家和省有關要求發佈相關政策、通知;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複核意見進行省級終審;對定期註冊數據信息進行管理與統計分析;負責全省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的政策宣傳與諮詢服務工作;開展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培訓和調研,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為省教育廳工作決策提供依據等。

(三)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按照工作職能和人事管理權限,依據工作程序,分別做好組織申請、材料審核、初審、複核等具體實施工作。

(四)我省確定在湘潭市、益陽市開展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一年。根據試點情況再在全省範圍內全面實施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制度。試點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省教育廳批准後實施。

四、註冊範圍

中國小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對象為公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在編在崗教師,以及受聘於依法舉辦的民辦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且聘期為一年以上的教師。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以下簡稱為中國小。

所有屬於定期註冊對象的教師,應申請首次註冊。初次聘用為教師且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應申請首次註冊。

教師資格實行5年一週期的定期註冊。

五、註冊條件

(一)滿足下列條件的,首次註冊合格:

1. 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

2. 聘用為公辦中國小在編在崗教師,或聘用為民辦中國小教師且聘期為一年以上;

3. 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初次聘用為教師的,須試用期滿且考核合格。

(二)滿足下列條件的,定期註冊合格:

1.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師德表現考核合格;

2. 註冊有效期內每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3. 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完成不少於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4. 身心健康,勝任教育教學工作。

(三)對“一人多證”“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證不一”“中職高中通用”等情形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註冊:

1. 對“一人多證”的,即對持有兩種及以上教師資格證書、且在崗任教的,由申請人自行選取與現任教崗位最相應的一種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2. 對“高段低聘”的,即持有高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低學段任教的,視為具有與任教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3. 對“低段高聘”的,即持有低學段教師資格證書在高學段任教的,試點工作啟動前已經在編在崗(或民辦學校在崗一年以上)教師,在首次註冊工作中,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但原則上需限期取得相應高學段的教師資格方能繼續任教,否則原則上需限期調整到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相應的學段任教。定期註冊工作啟動後,各地各校不得再“低段高聘”;

4. 對“科證不一”的,即現任教學科與所持教師資格證書上任教學科不一致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5. 對“中職高中通用”的,即持高中教師資格證書在中等職業學校任教,或持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證書在高中學校任教的,可對所持有的教師資格證書進行註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緩註冊:

1. 註冊有效期內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 註冊有效期內未完成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的;

3. 註冊有效期內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學期以上,但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五)暫緩註冊人員在暫緩註冊的有關情形消除後,可以重新申請定期註冊。消除暫緩註冊的有關情形,應符合以下條件:

1. 暫緩註冊期內年度考核合格;

2. 補齊未完成的國家規定的360個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並完成暫緩註冊期內應完成的培訓學時或等量學分;

3. 暫緩註冊期內未發生中止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個學期以上的情形,經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進修、培訓、學術交流、病休、產假等情形除外。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註冊不合格:

1. 違反《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或師德考核評價標準,影響惡劣,師德表現考核不合格;

2. 註冊有效期內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 依法被撤銷或喪失教師資格。

六、註冊程序

我省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每年下半年進行,在12月31日前結束。實行統一的註冊程序和工作時間。初次聘用為教師的,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應在當年申請首次註冊;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時間在當年定期註冊工作啟動時間之後的,應在下一年度申請首次註冊。經首次註冊後,每5年應申請一次定期註冊。教師應當在定期註冊有效期滿前60日內,申請辦理下一次教師資格定期註冊。

(一)個人網上申請

9月1日—15日,教師本人登錄中國教師資格網進行報名申請。

(二)提交的材料

1. 申請教師資格首次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附1)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如教師資格證書非學校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且在“中國教師資格網”上無法查詢驗證的,則應同時提供申請人人事檔案中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複印件;

(3)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國小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附2)。

初次聘用為教師的,還應提供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2. 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式2份;

(2)《教師資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中國小或主管部門聘用合同複印件;

(4)所在學校出具的《湖南省中國小教師師德表現考核表》;

(5)5年的各年度考核證明;

(6)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培訓證明。

(三)申請人所在學校集體辦理,並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9月16日—30日,申請人按有關材料要求向所在學校提交申請材料,所在學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所有複印件材料均需有關職能部門或所在學校人事<師資>部門審核,並簽字蓋章、確認屬實),並將申請材料按要求和順序整理裝袋。10月8日—31日,所在學校按照人事隸屬關係將申請材料集中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中央在湘單位,省、市級有關單位所屬中國小校按屬地原則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四)初審

10月8日—10月30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並對提出註冊結論的建議進行公示。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應當將註冊結論建議報市州教育行政部門。

(五)複核

11月1日—11月15日,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級初審的註冊結論建議及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的註冊結論建議進行復核,提出複核意見,並報省教育廳。

(六)終審

11月16日—12月15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市州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複核意見進行終審,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註冊結論信息,並將註冊結論反饋至負責初審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

(七)12月16日—12月31日,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註冊結論,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上加蓋註冊結論章和公章,在申請人的教師資格證書的備註頁上粘貼相應註冊結論的“註冊貼”。同時將貼好“註冊貼”的教師資格證書返還申請人。

七、相關要求

(一)教師資格定期註冊工作不得向教師和學校收取任何費用。

(二)定期註冊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的《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申請表》一份存入個人人事檔案,一份建檔保存。

(三)申請人對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申訴或行政複議。

八、定期註冊結果的運用

(一)定期註冊合格人員,方可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但是持有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註冊後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二)暫緩註冊者,暫緩期內不得晉級及晉升高一級教師職稱(職務),不得參加評優、評先。

(三)定期註冊不合格或逾期不註冊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九、違規處罰

(一)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教師資格定期註冊的,視情況暫緩註冊或註冊不合格,並給予相應處罰;已經註冊的,應當撤銷註冊。

(二)所在學校未按期如實提供申請人定期註冊證明材料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定期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 對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准予定期註冊的;

2. 對符合教師定期註冊條件者不予定期註冊的。

(四)註冊範圍內的教師無故逾期申請定期註冊,按照註冊不合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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