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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海南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為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兩部門近日出台《海南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以下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海南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海南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xx〕36號)、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商務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瓊財企〔20xx〕20xx號)及財政部、商務部《關於20xx年度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重點工作的通知》(財行〔20xx〕212號),為充分發揮外經貿專項資金的效益,規範資金管理,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資金來源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下達我省具體安排的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中用於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方向的資金,以及省財政安排的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

第三條 使用原則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規範管理,嚴格審批,權責明確,績效優先,公平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職責分工

省商務廳負責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和立項,績效目標管理,

提出分配意見;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處理質疑或投訴等事宜;負責扶持項目的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定期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省財政廳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負責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組織開展資金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支持範圍及對象

(一)支持建設和完善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台。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成員單位均可向服務貿易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公共服務平台項目支持申請,由聯席會議辦公室依需求統籌安排。

(二)支持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為試點地區符合產業導向的中小服務貿易企業融資提供支持。

(三)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的《鼓勵進口服務目錄》,鼓勵進口國內研發急需的設計、節能環保和環境服務等。

(四)支持其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相關事宜。

第六條 支持方式

(一)採取先預撥後清算方式支持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實施的服務貿易公共項目;採取事後獎補的方式支持企業實施的公共服務項目。

(二)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設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

(三)採取貼息方式支持服務進口業務。

第七條 支持標準

(一)建設類項目按照年度資金預算和項目性質確定支持比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按中央、省財政資金管理要求確定實施。

(二)貼息支持標準。對企業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付匯憑證的服務進口業務,以服務進口的付匯金額作為計算貼息的本金,按照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上一年度最後一期1年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給予貼息支持。按照貼息本金乘以貼息率且每户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給予貼息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八條 資金申報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文件和本細則等,印發本省推動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專項資金年度工作通知,佈置具體申報工作。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與單位,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申請,報送相應材料。已經安排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納入支持範圍。

第九條 資金審核和撥付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根據項目情況,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中介評審機構進行項目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對審核合格項目,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聯合下達項目資金計劃,省財政廳按照國庫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

(一)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實施的公共項目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會同相關廳局審核,通過審核的項目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確定承建商、簽訂合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下達資金撥付計劃後,由省商務廳根據合同撥付80%項目資金,項目完成驗收後支付剩餘資金。切塊分配的資金,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分配方案,將資金撥付相關單位。

(二)企業實施的平台類項目建設完成後,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建設情況進行驗收、撥付補貼資金。

(三)建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引導基金按中央、省財政資金管理要求撥付實施。

(四)支持服務進口的貼息資金按程序撥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直接報賬類項目依申請公開,其他項目在省商務廳網站公示7天。

第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單位,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自覺接受各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

(一)專項資金用款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違規單位申報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1.利用虛假材料和憑證騙取資金的;

2.違反專項資金使用原則,擅自改變使用範圍的;

3.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相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未按本辦法執行,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共同負責專項資金使用跟蹤問效,對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績效評價總結報告上報商務部、財政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應用解釋

本細則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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