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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進一步加強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 促使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規範、有序、健康地開展,確保測試質量。下文是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以下簡稱測試)是對應試人運用普通話的規範程度的口語考試。開展測試是促進普通話普及和應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條 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宏觀管理和指導下,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語委)、省教育廳對全省測試工作實行宏觀管理、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評估。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省教育廳語言文字工作處)具體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省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負責全省各市、各高校和各行業測試工作的機構、隊伍建設,確定各測試實施機構和培訓機構的職責、權限;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測試工作,對測試工作實施常規管理和指導,對測試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負責各級測試員和其他測試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全省普通話培訓測試科研工作,編寫統一的普通話培訓教材;頒發和管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三條 各省轄市語委及其辦公室負責本市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的統一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制定並實施測試工作規劃和計劃,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及行業開展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市普通話水平測試員的選拔、推薦;對市普通話培訓測試站實行行政管理,對測試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市以下普通話培訓工作網絡的建設和管理,根據需要並按照省語委辦公室的統一要求在各縣(市、區)、有關學校建立普通話培訓輔導站。

第四條 各省轄市普通話培訓測試站接受市語委及其辦公室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 接受省語委辦公室的質量監督和檢查評估;負責實施本市範圍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和學生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負責實施本市範圍內其他部門、行業及其他社會人員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對測試管轄範圍內的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進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業務培訓和指導。普通話培訓輔導站要協助市測試站做好培訓工作及測試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各高校語委及其辦公室負責本校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的統一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制定並實施測試工作規劃和計劃;領導和組織本校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負責本校普通話水平測試員的選拔、推薦。各高校普通話培訓測試站接受校語委及其辦公室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並接受省語委辦公室的質量監督和檢查評估, 具體實施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對本校的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進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業務培訓和指導。未成立測試站的高校,由校語委辦統一委託其他高校或所在市測試站對本校應試人員實施測試,並報省語委辦公室備案。

第六條 經省語委辦公室批准成立的非教育系統測試站,負責本行業系統從業人員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接受省語委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培訓測試站的建立與撤消

第七條 申請建立普通話培訓測試站的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是:已建立語委和語委辦公室,工作範圍內測試對象超過6000人;有足夠的測試用房和良好的測試設備;原則上應有不少於3名國家級或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

第八條 部屬、省屬高校直接向省語委辦公室提交建站申請。市屬高校經所在市語委同意後,向省語委辦公室提交建站申請。縣(區)及以下地區不設立普通話培訓測試站。

第九條 省語委辦每年對各測試站的工作情況和測試質量進行考核,測試站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撤消:(1)連續2年年測試人數少於800人;(2)複審合格率低於80%,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3)有重大違規違紀事件,影響較大;(4)在省組織的評估檢查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

第十條 省語委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全省普通話培訓測試站的佈局進行適當調整。

測試對象和達標要求

第十一條 社會各界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參加測試。

第十二條 測試對象和達標要求按國家和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市教育局、語委,各高校也可以根據本地區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確定測試對象和達標要求,但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標準。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測試站可對本校正式註冊的港澳台學生和外國留學生進行普通話水平測試,併發給相應的等級證書。任何測試站對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進行測試須報請省語委辦公室請求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授權。

測試員和測試視導員

第十五條 測試員分為國家級測試員和省級測試員。各級測試員必須取得相應的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省級測試員資格證書者,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經歷,年齡一般在五十歲以下。熟悉和擁護國家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熟悉方言與普通話的一般對應規律,熱愛普通話教學和推廣工作,熱愛普通話培訓測試工作,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具有較強的語言規範意識和語音聽辨能力,具備一級乙等及以上普通話水平。

第十七條 申請國家級測試員資格證書者,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和兩年以上省級測試員資歷,且在省級測試員資格考核中各項成績優秀,在實際測試工作中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表現出色,並具有一定的測試科研能力和較強的普通話教學能力。

第十八條 各市和各高校語委辦制訂本市和本校的省級測試員年度培養計劃,選拔符合要求的人員參加省級測試員資格培訓考核。省語委辦公室通過集中培訓考核,向合格者頒發“江蘇省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省語委辦公室根據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下達的國家級測試員培訓計劃,結合本省需要,在各市、各高校語委辦推薦的基礎上,選拔優秀省級測試員參加國家級測試員資格的培訓考核。

第二十條 對測試員實行資格認定與聘任使用分開的原則。各測試站根據工作需要和測試員的工作表現,並徵得測試員所在單位同意,聘任本地(校)的國家級和省級測試員,聘任期限為1-3年。被聘任的測試員方能上崗執行測試任務。測試站應定期將測試員聘用情況上報本市(或本校)語委辦備案。

第二十一條 測試站每年應組織測試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每位測試員一年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20課時,培訓時間列入教師繼續教育課時。測試站每年應對聘任的測試員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並將測試員的流動情況及時上報省語委辦公室。省語委辦公室根據各測試站提供的考評情況,每三年對全省測試員進行綜合考核或對全省測試員進行一次後續培訓考試,考核或考試合格者,由省語委辦公室根據不同對象發給“江蘇省國家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工作證”或“江蘇省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工作證”。“工作證”作為測試員繼續受聘和上崗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二條 測試員工作紀律:

1. 測試員應努力學習並熟練掌握國家頒發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和省語委制定的《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細則》,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測試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本地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測試站有關測試工作的制度和規定,認真負責地完成測試工作任務。

2. 測試員必須在測試站的組織下進行測試工作,不得以個人名義實施測試,否則成績無效,並按違紀處理。測試站如因工作需要,向其他測試站借用測試員時,必須通過組織形式,並徵得對方測試站同意。

3. 測試員執行測試任務時必須佩戴“江蘇省國家級(或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工作證”。測試過程中,應關閉通訊工具,不隨意離開考場,不接待來訪,不相互聊天,不與應試人談論與測試無關的話題。

4. 測試員應互相尊重,團結協作,客觀公正,廉潔自律,不接受應試人任何禮品、禮金。應獨立評分,如因特殊情況確需集體評議的,必須在應試者離場之後。測試員有義務發現並制止應試人測試中的違紀行為。

5. 測試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市測試站對某縣(區)教師和公務員測試時,應全部使用外縣(區)測試員。高校測試站對本校教師測試時,應全部使用校外測試員。擔任培訓工作的測試員不得對培訓學員實施測試。

6. 測試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變動測試內容、縮減測試篇目或測試時間。

第二十三條 對測試員的獎懲:

1. 在市(校)語委辦公室主持下,測試站對所聘用的測試員的工作態度、測試能力、測試工作量、遵守測試工作紀律、業務培訓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對工作態度認真、業務能力強、完成任務好的測試員要給予表彰獎勵。

2. 對於違反工作紀律的測試員, 測試站應根據情節輕重, 給予批評教育、暫停測試工作、解除聘約等處罰。屬於重大違規違紀事件,必須通報其所在單位,並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測試員資格。

3. 測試員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由於工作態度、工作能力等原因,嚴重影響測試質量的, 測試站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條 省語委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測試視導員。測試視導員的選聘,可以由各市、各高校語委辦推薦,省語委辦綜合考核後擇優聘任,亦可由省語委辦提名,商得所在市(校)語委辦同意後直接聘任,聘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 測試視導員一般應具有語言學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般應取得國家級測試員資格,熟悉普通語言學理論,有較豐富的普通話教學和測試經驗,或長期從事推廣普通話工作,有豐富的管理經驗。

第二十六條 測試視導員在省語委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檢查、監督和評估全省普通話培訓測試質量,參與指導測試管理和業務工作。

測試規程

第二十七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內容、範圍、題型以教育部、國家語委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為依據,評分操作按省語委制定的《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評分細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測試站應提前2周向省語委辦報告測試具體時間、地點、人數。如時間、地點有臨時調整,應提前3天告知。

第二十九條 申請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的人員,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測試機構報名(亦可由所在單位集體報名)。

第三十條 測試站統一使用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計算機管理系統組織考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測試場所應有專人負責。有明顯標誌,整潔肅靜。要在醒目處張貼應試者名單、序號及應試須知,在醒目處公示測試站、省語委辦公室舉報電話。

第三十二條 測試應具備測試室、備測室、候測室。每間測試室只安排1個測試組。每個測試組配備2-3名測試員。每個測試組日測試量以30人為宜,最多不超過35人。測試員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並配有巡考人員。工作人員工作紀律參照測試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測試室應配備計時器和錄音設備。測試過程必須全程錄音,包括:考號、姓名以及全部測試內容。測試錄音標籤完整規範,包括:考場、測試組別、序號、應試人姓名、測試日期、考卷號、測試員姓名、錄音人簽名。錄音內容與標籤相符。為了保證錄音質量,便於保存、檢索相關資料,提倡使用先進的錄音設備。

第三十四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試題庫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提供,試卷由省語委辦公室統一編排發放。試卷由專人負責,嚴格保管多餘試卷。當日測試結束後,測試員應回收和清點試卷,統一封存或銷燬。試卷交接等各環節的經手人均應簽字。

第三十五條 測試員佩戴有效的“江蘇省國家級(或省級)普通話水平測試員工作證”上崗。工作人員佩戴印有姓名、編號的胸卡,認真履行職責。測試員必備材料為:考卷、工作卷、評分表、朗讀材料各1份。錄音員有一套規範題簽。

第三十六條 應試人持准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按時到達指定考場,經查驗無誤後,在指定候測室候測。應試人提前10分鐘進入備測室領取考題,其中説話話題二選一。應試人不得攜帶任何物品(包括書本、紙張、通訊工具等)進入備測室,不得與其他備測人説話,否則按作弊處理。除工作人員和備測應試者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備測室。

第三十七條 測試時,測試室內除測試員和工作人員外,只允許1名應試人在場。由專人對應試人身份核對無誤後,引導應試人進入測試程序。

第三十八條 試卷應及時更換,週轉試卷一天不得少於5份。

第三十九條 測試評分記錄使用鋼筆或簽字筆規範書寫。測試成績和等級應填寫準確,最後成績保留一位小數。測試員在評分表上籤署全名和測試日期。

第四十條 同組測試員對同一應試人評分未出現等差時,以平均分為應試人最後成績。同組測試員評分出現等差時,如果是三人組,則以不出現等差的2人平均分為應試人最後成績;如果是兩人組或三人組中3人均出現等差時,則由測試站請國家級測試員主持複審認定。

第四十一條 評分成績達到一級的,必須由一名國家級測試員主持認定。其中達到一級甲等的,須由省語委辦公室統一彙總送國家測試機構複審認定。

第四十二條 測試結束,考場負責人應填寫測試情況記錄。

第四十三條 應試人檔案包括:測試申請表(或報名表)、試題、測試錄音、測試員評分記錄、複審記錄、成績單等。檔案保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四十四條 應試人再次參加測試同前次接受測試的間隔一般不少於3個月。

第四十五條 應試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本次測試成績,並明確一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測試。

1. 偽造身份參加考試, 報名信息不真實;

2. 冒名頂替,請他人代考;

3. 向測試員或工作人員行賄;

4. 測試過程中有作弊行為;

5. 擾亂考場紀律, 經勸説無效;

6. 威脅測試員、工作人員,言行舉止極不文明;

7. 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情節嚴重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巡視與複審

第四十六條 省語委辦公室根據各市、各高校測試站上報的測試日程,視工作需要派遣視導員前往巡視。

第四十七條 視導員前往有關單位巡視時,應佩戴省語委辦公室頒發的視導員證。巡視結束後,應按要求填寫並交回統一的巡視記錄。

第四十八條 巡視中發現有違規事項或評分錯誤的, 由巡視人員及時予以批評糾正,屬於重大違規違紀事件的,上報省語委辦公室,由省語委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各測試站應對每次測試工作進行自我複審,複審比例一般不低於測試人數的5%。複審意見應有具體規範的書面記錄,並由複審人簽名。

第五十條 省語委辦公室統一組織視導員對各站的測試結果進行抽查複審。省語委辦從各測試站上報的驗證人員中隨機抽取2%左右作為複審對象,最少抽取5人。各測試站根據抽定的名單, 在一週內送(或寄)達應試者的考卷、工作卷、錄音資料、測試員評分表等原始材料,被抽查的應試者的錄音資料必須單獨彙總。

第五十一條 複審結果由省語委辦公室書面反饋各測試站。複審結果作為對各測試站考核的主要依據,同時歸入被抽查測試員的業務檔案。複審結果將定期向全省通報。複審中發現有違規違紀事項的, 或複審合格率低於80%的,由省語委辦公室給予有關測試站暫緩辦證、限期整改直至撤消測試站等處分。

等級證書

第五十二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是普通話水平測試成績的唯一有效證明。

第五十三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統一印製,由省語委辦公室審核、編號並加蓋印章(包括鋼印、紅印)後頒發。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全國通用。

第五十四條 辦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的要求:

1. 測試站應在測試後三個月內到省語委辦公室指定地點辦理證書,並應提前一週預約。

2. 辦理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須提交以下材料:成績數據盤一張,《江蘇省普通話水平等級測試登記表》和《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申領表》各一份,加蓋測試站印章。如有一級甲等應試者還須同時提交單獨彙總的錄音帶和試卷,以便報國家測試機構複審。

3.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經江蘇省普通話水平測試計算機管理系統用統一字體、格式打印,項目缺漏、手工填寫或其他字體打印的證書視為不合格證書,不予辦理。空白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流失,損毀的證書(包括錯打、缺損等)必須交還省語委辦公室。

4.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遺失,五年內(以原發證日期為準)本人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和原測試機構證明,向省語委辦公室申請補發證書,補發的證書上加蓋“遺失補發”專用章。

第五十五條 各行業、各部門、各高校可以根據人才培養和使用的不同要求,在畢業、用工、職稱評定等環節中對當事人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的時效性作出規定。

測試收費

第五十七條 普通話培訓、測試收費和證書工本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核定的標準執行。各地的普通話培訓測試收費標準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准。

第五十八條 各級培訓、測試實施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並公示收費標準。要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培訓與教材

第五十九條 各級培訓、測試實施機構應針對不同基礎的應試者進行測前培訓,以提高應試者的普通話水平和測試工作效率。

第六十條 省語委辦公室根據教育部、國家語委頒佈的《普通話水平測試大綱》和我省方言實際情況,編印統一的普通話培訓測試專用教材,供應試者使用。

其 他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普通話水平測試要求

根據各行業的規定,有關從業人員的普通話水平達標要求如下:

中國小及幼兒園、校外教育單位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其中語文教師不低於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於一級;高等學校的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三級甲等,其中現代漢語教師不低於二級甲等,普通話語音教師不低於一級;對外漢語教學教師,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甲等。

報考中國小、幼兒園教師資格的人員,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

師範類專業以及各級職業學校的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

國家 公務員,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三級甲等。

國家級和省級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普通話水平應達到一級甲等,其他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的普通話達標要求按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規定執行。

話劇、電影、電視劇、廣播劇等表演、配音演員,播音、主持專業和 影視表演專業的教師、學生,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一級。

公共服務行業的特定崗位人員(如廣播員、 解説員、 話務員等),普通話水平不低於二級甲等。

普通話水平應達標人員的年齡上限以有關行業的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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