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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2022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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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20xx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要求,市財政對20xx年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以及充換電設施建設費用給予補貼。為及時兑付補貼資金,特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對象

市級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市範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於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省、市財政均不再給予購車補貼。

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省經信委、省能源局等部門制定的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各類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詳見附件1。

省、市兩級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後汽車售價的60%(汽車售價以銷售發票為準),其中市級財政補貼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後汽車售價的30%。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市級財政資金對公共領域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羣的省、市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金撥付

(一)車輛購置補貼資金

1、對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用於公共服務領域的車輛,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市級補貼。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領域購買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的,由市與區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分別負責,並及時兑現補貼資金。

2、申請市級財政補貼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1);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票等憑證複印件;

(4)註冊地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複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營車輛租賃業務的企業,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並保障用於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複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併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户籍的,向户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説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後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

市級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按省補要求的程序和標準執行,由省級先行審批,市級補貼作為省補的配套資金。資金按季撥付。 各地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於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提交本地區充電設施建設申請撥付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彙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2-2)、相關申請材料情況或方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2);

(2)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證複印件;

(3)項目備案批覆文件複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託合同等;

(6)省轄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項目驗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説明的材料。

(三)資金撥付程序

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的,且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購買者,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對計劃外(其他社會法人和私人消費者)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的,由市與區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各縣(市)分別負責,並及時兑付補貼資金。

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屬於市級財政補貼範圍內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屬於各縣(市)財政補貼範圍內的,補貼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 (4S店)以扣除補貼後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充電設施建設市級補貼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或建設運營單位。

四、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註冊地限於本市範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註冊地範圍內轉讓、過户);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範圍僅限於本市範圍內;非本市户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註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

(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後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縣)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並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並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各地新能源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做好備案核查工作,對未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不屬於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購買者,其市級補貼由備案地同級財政部門解決。

五、申請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新能源汽車市級財政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按補貼標準核實並及時撥付資金。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市級財政補貼獎勵資金的,將追繳補貼獎勵資金、取消補貼獎勵資格,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予以處罰。

六、各地應根據《20xx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實施細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本地財政補貼實施細則,並於20xx年5月底前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備案。

七、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和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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