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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為認真做好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安徽省制定了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安徽省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為認真做好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及生活補助發放工作,根據省衞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認真做好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皖衞基層〔20xx〕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 認定原則

第一條 縣鄉聯動,以縣為主。縣(市、區)政府是落實退出村醫生活補助的責任主體。認定工作以縣(市、區)為主體,鄉鎮(街道)為基礎,明確職責分工,分級負責,層層把關,確保認定工作平穩順利。

第二條 尊重歷史,公開公正,客觀真實。認定工作要尊重歷史,凡縣級以上政府及衞生等部門出台的政策文件、發放的證書、留存的資料等均可作為認定依據。認定政策、操作過程、信息採集及資料審核等要公開透明、公正真實、客觀全面。

第三條 物證為主,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以物證為認定的第一依據,在物證不全或難以認定的情況下,組織上通過調查取證,並參考證言證詞,作出認定結論。物證是指組織上保存的檔案或個人持有的有效原始資料等,如縣級及其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縣鄉醫療衞生機構的相關文件資料,村衞生室執業許可證及其登記表格,村衞生室醫務人員花名冊或登記表,村衞生室提供的基本醫療衞生服務憑證(資料),村醫的從醫資質證書、聘用證書、培訓證書、獲獎榮譽證書等可以證明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調查是指各級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專項工作機構組織進行的調查與取證。人證是指為村醫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提供的證言證詞。人證對象為:村醫工作的原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衞生室)或村衞生室所在鄉鎮的衞生院的時任領導、醫務人員或其他知情人員(不少於 4人,其中具有單位出具公職身份證明的不少於2人)。

第四條 積極穩妥,穩步推進。認定及補助發放工作,堅持成熟一批、審查一批、公示一批、發放一批,實行建檔立卷、動態管理,確保通過認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均能享受補助;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要耐心細緻做好解釋説明、教育疏導工作。要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章 身份認定

第五條 申請退出村醫生活補助身份認定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為安徽省農業户籍(含原屬農業户籍,因地域劃轉、徵地拆遷或購買城鎮户口的)。

2.具有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從醫資質或發放的相應證件。

3.20xx年底前進入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衞生室)或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村衞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衞生室),從事村醫工作累計超過3年(含3年),20xx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醫崗位或在崗年已滿60週歲。

4、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第六條 因刑事犯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辭退、開除的村醫,不享受退出生活補助。

第三章 工作年限認定

第七條 工作年限係指村醫在原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衞生室)、或縣級衞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村衞生室(含村改居衞生室)等醫療衞生機構從事村醫工作的實際年限。

第八條 符合身份認定條件的村醫,工作滿1年計算為1個工作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超出退出年齡(60週歲)的工作年限不再納入認定範圍。

第九條 實施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後,不願進入一體化管理村衞生室的村醫,在非一體化管理村衞生室的工作年限,以及實施基層醫改以後,在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衞生室的工作年限,原則上均不納入工作年限認定範圍。

第四章 認定機構

第十條 設區市成立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指導、督促所轄縣(市、區)開展工作。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分管衞生計生(衞生)負責人任組長,衞生計生(衞生)、財政、人社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衞生計生(衞生)部門。

第十一條 縣(市、區)成立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退出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退出補助標準的審核、確定等工作。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衞生計生(衞生)負責人任副組長,衞生計生(衞生)、財政、人社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衞生計生(衞生)部門。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成立認定工作小組,負責初審核實。認定工作小組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任組長,鄉鎮相關部門、鄉鎮衞生院、行政村(社區居委會)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衞生院。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三條 摸排登記。村(社居委)與村衞生室(社區衞生服務機構)負責人,通過查閲有效原始資料等形式摸排符合條件的退離崗和在崗村醫,並進行初步登記(見附件3-1),書面報送鄉鎮(街道)認定小組辦公室。

第十四條 個人申請。符合條件人員向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見附件3-2),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户口本,以及能證明其村醫身份和工作年限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條 受理登記。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受理登記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檔案。

第十六條 初審公示。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應集中收集本鄉鎮(街道)村醫的原始檔案材料,進行整理、複印和立捲入檔,並結合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村(社居委)摸排登記資料,逐人進行初審。對卷宗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及時予以初審通過;對卷宗材料不齊全的,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要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取證與核實。對不符合認定範圍和條件的,要向當事人説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將初審、核實的認定結果進行公示(見附件3-3)。公示分別在鄉鎮(街道)、村(社居委)和村醫工作的村衞生室同時進行,公示時間不少於2周。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要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重新進行不少於2周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的,經本人簽字確認後,由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將轄區內村醫的卷宗材料、核實彙總表(見附件3-4)等相關材料報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核。

第十七條 審核公示。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鄉鎮(街道)所報初審結果逐人進行審核,對材料齊全的及時審核通過;對材料不全的,需進行調查核實;對審核未通過的,要及時反饋鄉鎮(街道),做好解釋工作。審核通過的人員名單,要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居委)及村醫工作的村衞生室進行不少於2周的公示(見附件3-5)。

第十八條 核定報備。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兩次審核公示均無異議的結果,核定享受退出村醫生活補助人員的身份及其工作年限、補助標準,並將核定的結果(見附件1-1)報設區的市(廣德、宿松縣直接報送)彙總,各市將核定情況彙總表(附件1-2)報省衞生、財政備案。

各級衞生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將退出村醫的身份及其工作年限、補助標準核定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十九條 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户籍遷移到本省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向户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申報,縣級認定機構收到上報來的申請材料後,負責將其轉往原村衞生室所在地的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村衞生室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接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轉來的申請材料後,對其申請材料按照程序進行初審核實、上報審核等,審核通過後,原村衞生室所在地的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審核通過後的材料轉至户籍所在地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序進行核定,報省衞生計生、財政、人社部門備案。

第六章 退出生活補助申請條件及發放程序

第二十條 享受退出生活補助的人員,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已通過身份及工作年限認定。

2.年滿60週歲且退出村醫崗位。20xx 年 12 月31 日前已退出村醫崗位的村醫,到20xx年12月31日,已年滿60週歲的,從 20xx年 1 月1 日起享受退出生活補助;未年滿60 週歲的,從達到60週歲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補助。

20xx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0週歲且20xx年12月31日後仍在崗的村醫,從退出村醫崗位的次月起享受退出生活補助。

3.在達到領取年齡時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退出村醫,需填寫補助申領表(見附件3-6),經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後發放補助。

第二十二條 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享受退出村醫生活補助的人員名單、工作年限及其補助標準,結合補助申請情況,按時將《新增到齡領取退出村醫生活補助人員情況明細表》(附件1-3,以下簡稱《新增到齡領取明細表》)交縣(市、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簡稱“縣經辦機構”)。

第二十三條 縣經辦機構將《新增領取明細表》導入信息系統,對《新增到齡領取明細表》所列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生成《到齡領取退出村醫生活補助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核查表》(附件1-4,以下簡稱《核查表》),根據核查結果生成《當期退出村醫生活補助發放審批表》(附件1-5,以下簡稱《當期發放審批表》)和《退出村醫生活補助資金支付審批表》(附件1-6,以下簡稱《支付審批表》)。

第二十四條 縣經辦機構將《核查表》、《當期發放審批表》、《支付審批表》一併交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審批。

第二十五條 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當期發放審批表》審批簽章後,反饋給經辦機構進行發放;對《支付審批表》確認蓋章後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定後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足額撥到指定賬户。

第二十六條 退出村醫生活補助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經辦機構生成發放人員支付明細清單傳遞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收到財政撥付資金後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領取退出生活補助人員銀行存摺,同時向經辦機構傳送支付回執,並於3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經辦機構核對無誤後,及時在信息系統中對支付信息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應及時將核減的享受退出生活補助人員名單上報至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將核減補助人員名單報縣退出村醫生活補助領導小組審批,並根據審批結果填寫《退出村醫生活補助核減表》(附件1-7,以下簡稱《核減表》)交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根據《核減表》及時辦理核減手續,從次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第二十八條 縣經辦機構定期對領取退出村醫生活補助人員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對已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系統生成《核查表》由縣退出村醫生活補助辦公室審核簽章後,從次月起停發其退出生活補助並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

第二十九條 如有調整領取退出生活補助人員補助標準的,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組織填寫《退出村醫生活補助標準調整表》(附件1-8),並提供給經辦機構在系統內調整補助金額。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應及時將領取退出村醫生活補助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合作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統一制發銀行存摺,銀行存摺由縣退出村醫生活補助辦公室負責發放。

第三十一條 退出村醫生活補助發放應統一使用離任村幹部等羣體補助發放時開設的代發資金户。各類代發資金分賬管理,建立退出村醫生活補助資金專賬,對退出生活補助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資金,嚴格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資金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

第八章 工作進度

第三十二條 成立機構,制定辦法(20xx年9月底前)。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成立退出村醫補助專項工作領導組織機構,落實專門工作人員,成立工作辦公室,制定本地區的具體認定辦法和實施方案。

第三十三條 動員部署,做好宣傳(20xx 年10月底前)。設區市、縣(市、區)召開工作部署會,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向村醫宣傳具體政策和工作流程,讓村醫瞭解相關政策精神和申報要求。

第三十四條 個人申報,鄉鎮 (街道)初審(20xx年10月底前)。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辦公室收集整理檔案,受理個人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公示。

第三十五條 縣級審核,二次公示( 20xx 年11月底前)。縣(市、區)村醫退出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對鄉鎮(街道)認定結果進行審核和公示。

第三十六條 核定報備,發放補助(20xx年12月底前)。縣(市、區)村醫到齡退出補助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審核公示結果核定到齡退出補助人員,並給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出生活補助。發放補助的人員名單經設區的市將人員名單彙總報省衞生計生、財政、人社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原則上各地20xx年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並逐人建立檔案。對少數因故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的人員,可在當地規定的時限內補報,補助發放起始時間及標準不變。認定發放退出生活補助後,又有新的證據需重新認定的,可以再認定並予以補發。

第三十八條 對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騙取補助的,一經查實,取消退出村醫享受補助待遇,並追回補助;涉及認定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嚴肅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對於提供虛假證明的公職人員,由有處理權限的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地要根據省衞生計生委、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實施意見及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認定辦法及工作實施方案。附件3的表格式樣和內容僅供參考,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或修改。

第四十條 本細則在實施中如與國家政策相牴觸,將以國家政策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衞生計生委、安徽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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